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第1章公开调解的范围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1.涉及个人隐私的;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公开调解的原则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公开调解的程序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5.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
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
治安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专业资料(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doc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治安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故而在实践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
调解时较为常见的解决争端的办法之一,不同的案件触犯的法律是不同的,适用何种调解时由其触犯的法律规定所决定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1、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2、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派出所调节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财物损毁 , 情节 轻微 的;. 3 其他 因 民间纠纷 引起 的违 反 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轻微 的。如 因民间纠纷引起 的非法 限制他人人 身 自由, 非法侵入 他人住宅 , 公然侮 辱他人 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 告陷害, 诬 以及虐待家 庭成员、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制造 噪声、 发送信息 、 饲养动物干 扰他人 正常 生活, 侵犯 隐私 、 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 , 这 类案件仅仅 是侵 犯个 人私权利的行为 ,受害人 同意 , 公
下 , 间 纠纷 尤 其 是 可 能 引 起 治 安 事 件 或 刑 事 案 件 的 民 民 间纠 纷 仍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依 靠 调 解 来 化 解 。 《 察 法 》第 警 2 1条 规 定 : 人 民 警 察 … …对 公 民提 出解 决 纠 纷 的 要 “
关的人民警察就有 责任进 行制止、 查处危 害社会治安 的
上发生纠纷, 如果不及 时调处好 , 轻则造成 围观者多, 影 响交通秩序 ; 重则两 人互 殴, 引起治安事件 。在这种情况
下 警 察 进 行 调 解 , 以及 时 解 决 纠 纷 , 效 地 维 护 社 会 可 有 治 安秩 序 。
( ) 三 因民间纠纷 引发 的刑事 自诉案件 刑 事 自诉是 《 刑法》规定 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和 《 刑 事诉讼法》 规定 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受害人要求追 究加害人刑 事责任, 直接 向人 民法院对加 害人提起刑事诉讼。 《 事诉讼法 》 12条规定 : 人 刑 第 7 “
安 机 关 都 可 以调 解 处 理 。 ( ) 能 引起 治 安 案 件 或 刑 事 案 件 的 民 间纠 纷 二 可 民 间纠 纷 的 调处 依 法 应 由基层 人 民调 解 组 织 调 解 ,
治安调解适用分析
权 的行使 。 有人认 为 ,治安调解是治安行政权行使 的一种 方式 ,是治安行政行 为,这种观点值得 商榷。治安 行政行 为同其 它行政行 为一样 ,具有单方性 和效力 先定性等 特征。公安机关作 出治安行政行 为无 需征 求相对人 的意见 ;一旦作 出或成立 ,公安机关 有强
[ 收稿 日期 ]2 0 o 06一 4—0 9 [ 作者简介 ]黄忠舫 ( 99一) 15 ,男 ,武汉市公安干部学院基础课部法律第一教研室 主任 、讲师 。
除治安行政权 、当事人对民事权 利的处分权 外 ,当 事人 “ 公法 ” 上的请 求保 护权 亦 对治 安 调解 存在 制约。如果当事 人坚 持行 使 “ 法 ” 上 的请 求保 公
护权 ,则公安 机关必 须依法对违反 治安 管理 的行 为 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 ,公安机关在 做说服 教
节较轻 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解 处理。经公安机关调 解 ,当事人达成协议 的 ,不予 处罚。经调解未达成
可 以实现调解一案 ,教育一片的作用。有利于增强 当事人和人 民群众 的法制观念 ,达到预 防纠纷 ,减
少治安 隐患 的效果 。 然而 ,在 理 论 和 实践 中,有 关 治 安调 解 的性 质 、适用前提和范 围、治安调解案件的定性 与事实 认定等 ,还存在模糊或不一致的认识 。笔者就这些 方面谈谈 自己粗浅 的看法 。
安管理行 为提供 了法律依 据 。 治安 调解在 治安 管理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 和意 义 。第一、调解 协 议 是建 立 在 当事 人 合议 基 础 上 的,是当事人 双方互 相协商 、互相妥协 的结果 。通 过调解不仅能从 事实 、程序上结束纠纷 ,而且 能从 心理上解决纠纷 ,进 而增 强人 民内部 团结 ,促进 社 会和谐和稳定 ;第 二 、调解的过程也是对 当事人 和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1月7日公通字〔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客观、公正,确保“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年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及《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治安案件的受案单位在办理依法受理的治安案件过程中,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治安调解。
第三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前,治安案件的办理单位应当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分清当事人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进行案件调解。
第四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时,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第五条在治安案件调解结束后,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的自然情况、处理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统一的文书台账,对相关材料妥善保存、归档入册。
第六条各基层派出所应当全面建立调解室,调解室中应当张贴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方式等有关治安调解工作的告示板。
第七条在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法制部门发现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违反本规定,应按《辽宁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作扣分处理,成绩纳入年底执法质量考评。
第八条办案民警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扩大调解范围或不认真执行调解规定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本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治安调解基本方法与技巧
治安调解基本方法与技巧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调解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以下是一些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与技巧:
1. 倾听与沟通: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被尊重和关注。
2. 保持公正中立: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维护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查明事实真相: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确保调解基于准确的信息。
4. 引导双方协商: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引导他们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5. 提出建议与方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6. 注重情感疏导:关注当事人的情绪状态,适时进行情感疏导,缓解紧张情绪,促进理性沟通。
7. 灵活应变:根据调解进程的变化,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和方法,灵活处理各种情况。
8. 法律法规教育: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9. 达成协议:帮助当事人制定详细的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履行。
10. 跟踪反馈:调解结束后,适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调解效果的落实。
11. 经验总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和责任心,以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可能需要考虑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
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正文:---------------------------------------------------------------------------------------------------------------------------------------------------- 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维护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平息纠纷,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二)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公安机关在调解治安案件时,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
四、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能偏袒一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以外,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罚,不能久拖不决;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导读: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治安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犯罪或纠纷的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轻微犯罪或纠纷:治安调解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或纠纷,例如小偷小摸、邻里纠纷等。
2. 双方自愿参与:治安调解需要所有当事人自愿参与,包括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纠纷当事人。
3. 没有严重的伤害或损失:治安调解适用于没有严重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严重的犯罪或纠纷,可能需要采取更加正式的法律程序。
4. 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治安调解需要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调解员进行,他们了解法律和调解技巧,可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5. 可行的解决方案:治安调解需要有可能实施的解决方案,能够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
6. 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治安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双方的自愿合作,促进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避免长期的纠纷和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调解并不适用于所有犯罪或纠纷情况,某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仍需要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治安调解的期限规定
治安调解的期限规定如果双⽅当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需要受到治安处罚的。
为了社会的和谐性,化解社会纠纷,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调解的。
那么,治安调解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受理之⽇起不得超过三⼗⽇;案情重⼤、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
为了查明案情进⾏鉴定的期间,不计⼊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因此,虽然法律对于派出所调解的时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将案件处理完毕。
治安调解范围: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条件⼜包含三个要点:⾸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为,不适⽤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第⼀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扰他⼈正常⽣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同事、在校学⽣之间因琐事发⽣纠纷引起的;(⼆)⾏为⼈的侵害⾏为系由被侵害⼈事前的过错⾏为引起的;(三)其他适⽤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盾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民间纠纷,这对于很多朋友们来讲可能也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出现民间纠纷的话,很容易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现象,对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此来进行调解,但是治安调解的话,也是要注意一下适用条件,那么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治安调解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
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但是公开调解也有例外,即涉及个人隐私的治安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不公开调解。
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公安机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