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组合型投保单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
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
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
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
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
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
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
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
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金融保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融保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壹)保险标的范围
第壹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
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壹、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
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壹)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
具。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
标的范围以内。
壹、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和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壹条载明
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壹、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
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运营活动的财产和ft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
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ti、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和保险房屋不成壹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二、保险责任
房屋建筑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房屋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室内财产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室内财产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房屋建筑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四、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
八、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因投保人故意行为、战争、核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
保险人根据事故情况和实际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十、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其他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条款)
十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十三、附加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通用条款(通用4篇)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通用条款(通用4篇)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通用条款篇1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和内容以投保单、保险条款和保险单
为基础。
第二章生效条件和期间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起至终止日止。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1.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承保因户外盗窃、抢劫、火灾、爆炸、风暴、水灾、暴雨、地震、天灾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2. 人身事故保险责任:承保因户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视被保险财产种类和价值而定,在保险单中
明确列明。
第五条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
度等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
第五章索赔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
施避免进一步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七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
进行核实、评估损失金额,并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八条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将导致保
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
书面通知,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续保。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变更以及未尽事宜,适用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 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 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
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 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 毁;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 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协议
协议书
甲方:金锁保险公司
乙方:保险投保人
鉴于,乙方愿意为其家庭财产进行保险,甲方为满足乙方的需求和
要求,特制定本协议。
一、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乙方自愿投保的个人家庭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电设施、家具、家用电器等。
2.保险责任:本保险责任包括下列七种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冰雹、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盗窃、抢劫、打劫、抢夺等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3)人为破坏、恶意损毁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4)管道、水管破裂或者渗漏造成的损失;
(5)电力、煤气、油气管道等设施造成的爆炸、火灾造成的损失;
(6)家用电器等设施的机械故障或者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
(7)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3.保险费用:本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投保范围和被保险人
的家庭财产价值确定,并详见保险费比率表。
二、赔偿责任
1.赔付范围:对于因保险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将给予乙
方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预先确定的保险金额。
2.赔付时限:对于乙方保险索赔的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索赔
通知后及时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及时协调乙方进行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理赔处理,但是,甲方理赔处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赔付方式:对于赔偿金额,甲方将依据保险单中载明的保
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赔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转账方式等其他方式。
三、保险责任的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将免除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故意造成的损失;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财产管理不当或未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模板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模板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
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详细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
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精选3篇)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精选3篇)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篇1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
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标准版)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标准版合同协议书〕
甲方:XXX公司或个人
乙方:XXX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以下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以下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以下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
投保保险类合同:“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
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但凡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以下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以下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以下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