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结论应开庭审理向建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5〕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已于7月21日发布,自7月22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释》与原有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适用问题。
1.《解释》第二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立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解释》中没有重复规定,实践中仍应遵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已经废止;其他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解释》内容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作者:阚林、兰楠、刘小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2021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定,最高检围绕民事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了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共三件指导性案例。
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进行解读。
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一)发布背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6年,为促进法院依法执行、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执行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
202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
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司考】考点之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诉讼判决: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2.撤销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3.履行判决:指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4.给付判决:指具有公法上请求权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给付义务的判决。
5.确认违法判决:是指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合作出撤销判决或履行判决,转而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类型。
6.变更判决:是法院对行政诉讼所确定的内容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类型。
7.行政诉讼裁定:是指法院指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8.行政诉讼的执行: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9.执行机关(执行组织):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
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外,还包括行政机关。
10.执行依据: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11.非诉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指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2.行政许可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具体类型,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许可合法性的方式,解决因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13.关联行为:是指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或前提的其他前置性审批行为。
1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具体类型,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因政府信息引发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范向阳:被执行人的实体异议问题
范向阳:被执行人的实体异议问题展开全文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将原有的执行异议一体程序化救济改为实体性异议和程序性异议救济分置,即程序性异议通过上下级法院的非诉程序——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实体性异议则交由执行异议之诉终局裁判。
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被执行人实体异议的问题上却并未贯彻分置原则,而是继续走程序化救济的老路,同时,以追求程序正当性为名,又将债务人的个别实体异议推到诉讼程序,使得此类异议在实践中呈现出极为复杂的救济路径,不断引发争议。
一、问题的由来当债权人持生效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对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请求权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例如执行依据是不是生效、有无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有无明确的给付内容、是否属于受理法院管辖等等,至于该执行依据所载债权在实体上是存在或者是否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并不进行实质审查。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在执行依据形成之后,甚至在执行依据形成之前,由于履行、放弃和抵销等债之消灭事由的存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于债务人(被执行人)[1]实体上的债权请求权可能部分乃至全部消灭,或者丧失请求国家强制力实现的效力,被执行人当然应当可以就此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二、被执行人实体异议的类型被执行人提起实体异议的目的是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实体请求权向其发生效力,其异议事由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按照实体异议事由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执行依据形成前的事由和执行依据形成后的事由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该类事由不受力既判力基准时的限制,即使发生在执行依据形成之前,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二是当事人在执行依据形成前专门就执行程序达成过的和解。
例如:甲申请乙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甲、乙曾经在仲裁之前达成过和解协议约定,如甲诉乙,则甲就对乙之债权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如果发生在执行依据形成前的妨碍、消灭债权人请求权的实体事由,就判决、仲裁这些具有既判力的执行依据而言,债务人本应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提出抗辩,但其却放弃抗辩或者其抗辩并没有被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支持,受既判力基准时[2]的限制,在执行依据形成之后不能再就前述事由进行争执。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官惩戒工作的管辖、受理、调查、听证、审议和处理等程序。
《程序规定》的出台,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构建新型制约监督机制,维护法官依法公正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就《程序规定》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思路解读如下。
一、《程序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法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但未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性规则,亟须出台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
为扎实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认真调研、借鉴相关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草拟了规范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程序规定》稿,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单位和法院系统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多次对《程序规定》稿进行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将《程序规定》印发全国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二)题库练习试题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考试须知:123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C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D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 、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 、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的是( ) A 、非法性 B 、隐蔽性 C 、利诱性 D 、社会性4、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 、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6、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C 、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 、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7、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B 、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C 、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D 、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8、甲的汽车被盗。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4、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5、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
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
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
2021年法考《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四)
2021年法考《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四)1. 某环保局对甲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后因甲厂逾期不缴纳罚款,又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
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1万元罚款和300罚款均属于行政处罚B.某环保局对甲厂加处300元罚款属违法行为C.某环保局对甲厂的1万元罚款属行政处罚行为D.300元罚款属于执行罚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D选项根据10000*3%=300元,属于执行罚。
2. 某县地税局以某企业抗税为由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该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以市地税局为复议机关B.在诉讼期间,县地税局不可以执行该罚款决定C.县地税局强制执行该罚款决定的,须经受诉人民法院准许D.在诉讼期间,县地税局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罚款决定的,法院不予执行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该企业可以市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故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能力检测试题B卷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能力检测试题B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宋体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
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
“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A、正当的竞争行为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C、混淆行为D、虚假宣传行为2、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并了结各种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是()A、公司解散B、公司清算C、公司分立D、公司变更3、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4、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6、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法:许可执行之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法:许可执行之诉
2017-2018司考民诉法:许可执行之诉。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理请求,以决定是否可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诉讼。
许可执行之诉的程序规范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
(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3)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则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对许可执行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执行措施;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许可对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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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6题)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具有执行力。
同时,根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也具有执行力。
选项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和第101条第1款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程序启动的时间不同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仲裁中,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审程序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需要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迳行裁判。
根据《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原则上也应当开庭审理。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作出裁决。
选项D正确。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是准司法机关,其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
知识模块:导论2.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7题)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正确答案:D解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的若干意见的哪些内容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的若干意见的哪些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具有现实的深远意义。
在现实实务中,有很多的刑事涉民事案件的财产部分都存在执行难问题。
此规定的出台,为以后的刑事涉财产部门执行提供了法律的执行依据。
此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本文现将规定的具体内容详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民诉执行程序练习题(定稿)
执行程序练习题1.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2.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3.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
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4.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
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
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6.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
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8题)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申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外人和经当事人授权的近亲属B.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C.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D.对于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不开庭审理【答案】C2、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年底检查案卷时,发现本院两年前对某件案件所做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纠正。
此时,该院长应()。
A.命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B.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D.报请上一级法院启动再审【答案】B3、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答案】D4、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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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结论
应开庭审理/向建军
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结论应开庭审理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新发现的事实,新的证据依法作出实体裁判的案件日益增多,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离、死亡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与被执行人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的独立民事主体与该被执行主体共为被执行主体;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诸如以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处理等情况,笔者认为都是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改变,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由此所作出的裁定是实体权利的裁判结论。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执行机构作出实体权力裁判的法律规定很多,一是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等等,都是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二是有关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规定,如《规定》第七十六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规定》第七十七条至七十九条都是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三是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或追加的法律规定,如《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八十一条也是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或追加这方面的规定。
四是有关裁定驳回第三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等等。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作出实体权力的裁判,审查决定权由执行机构行使,法律已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第八十三条,但没有规定执行机构的具体操作程序,对此类的裁定法律未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和上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机构裁判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时,主要是根据当事人举证或执行员调查取得的证据,有少数法院的做法是执行员合议后,就作出变更和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实体权利的裁判,且不得申请复议,不得上诉。
大多法院采用复议的方式来处理执行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经复议发现裁定确有错误的,可按裁判监督程序处理,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的,则通知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执行人员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后就作出关于实体权利的裁判,且不允许上
诉,不得申请复议,如此作法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保证司法公正。
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应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位于第六章,不是写在审判程序中(审判程序为第十二章至第十九章),所以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对执行程序同样使用,从广义上讲,执行程序也属审判程序,需要对新的证据审查,同样应开庭审理。
笔者认为,只有开庭审理,让当事人充分的行使抗辩权利,给新的被执行人充分说理的机会,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客观、合法、有效。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分类多,大多是裁判的文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新发现的事实,新的证据,这些证据未经过一审、二审的开庭质证,证据来源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执行员依法调查的证据。
怎样审查这些证据,只有一个途径,就是开庭审理。
开庭对证据进行认证,相互质证,才能保证做到证据确凿,使作出的实体权利的裁判正确。
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建议完善立法,允许当事人上诉。
因没有规定上诉权,少了一个审判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易使当事人误解,认为法院偏袒,产生抵触情绪,却增加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如果执行机构做出实体权利的裁判,不开庭,也不允许上诉,当事人会认为法院“暗箱操作”,开庭审理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允许当事人上诉,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置执行程序于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院内部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法院执行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开庭审理,已具备条件,随着“执行难”的呼声越来越强,各地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完善了执行机构成立了执行局,笔者认为可在执行局设“裁判庭”专门审理执行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况,凡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新的证据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时,需要做出实体权利的裁判时,法院可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庭作出实体权利的裁判结论。
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论法有关开庭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裁决四个阶段进行。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向建军
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4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