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性收入分配问题的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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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性收入分配问题的初步思考
摘要:作为居民人均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性收入”拥有很丰富的理论内涵,本文在国内理论界对“财产性收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界定“财产性收入”的概念,指出财产性收入就是财产的衍生收益,是进一步通过财产权来获得的收入;同时这里的“财产”与“财富”还有差别,即只有物和财富资本化之后才是财产。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其财产性收入的制度变迁及其对国民经济
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制度变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居民积累了巨大的财富,2010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30.33万亿人民币。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持续繁荣,居民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在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下,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科学概念,极大调动了广大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构建全面和谐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产性收入”的界定
在综合梳理了近几年经济学界对“财产性收入”研究的各类文献后,我们认为“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高敏雪、王丹丹认为“财产性收入”是产生于资产使用权转让而
形成的回报,这些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非金融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等。
同时反驳了有关学者将“土地征用补偿费”也作为“财产性收入”看待的观点,还认为依靠市场价格效应所获得的财产增值也不应该属于“财产性收入”。
这种看法是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吴彦艳、丁志卿认为“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通过让渡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是居民通过所拥有的财产参与收入分配体系而获得的非劳动性收入,吴彦艳、丁志卿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
舒家先提出“财产性收入”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这种定义要求“财产性收入”取得的前提必须把个人拥有的财产转化为资本,即通过资本市场运用市场工具。
李惠斌将财产性收入分为基本的财产性收入和衍生性的财产性收入。
基本财产性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所得的收入,公民个人通过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土地等财产使用权流转所获得的收入,衍生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各种银行存款利息、各种基金、分红型保险、股票和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入。
祝福恩、王丽英(2008)从保障居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提出“财产性收入”首先是一种权利,财产权是产生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同时这种权利的实现也需要通过价格来衡量。
以上学者对“财产性收入”的理解不尽相同,而对“财产性收入”最权威的定义来自于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负责城镇住户调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做了
细致的界定,并将每年的统计结果公布在《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中。
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的人民生活这一部分的数据都是来自于此调查,因此这两个年鉴中用到的调查口径是一致的。
财产性收入的口径以2002年为界,前后发生了较大幅度的改动,这一改动也是为了适应居民日益多元化的财产性收入倾向,更好的反映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2001年及以前国家统计局城镇调查中财产性收入包括以下三个条目:(1)利息;(2)红利;(3)其他财产租金收入,这个分类显得较为粗略,不能反映新时期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新特点和新动向。
自2002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对城镇住户财产性收入调查口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并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财产性收入的定义。
按照最新的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定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上面是国家统计局城镇调查组给出的一般的定义,更为详细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如下的条目:(1)利息收入;(2)股息与红利收入;(3)保险收益;(4)其他投资收入;(5)出租房屋收入;(6)知识产权收入;
(7)其他财产性收入。
在本文中我们也将使用这个统计口径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结构进行研究。
尽管不同的专家学者对“财产性收入”有不同的理解与国家统计局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我们发现不管是哪种观点都离不开“财产性
收入”的基础——财产。
不管是对“无形”的财产(如股票、债券、保险单、专利、版权、商誉等),还是对有形的财产,财产性收入都是对财产的保值增值的体现。
从这个角度上看,财产性收入就是财产的衍生收益,是进一步通过财产权来获得的收入。
同时作为“财产性收入”基础的“财产”与“财富”还有差别。
财产是财富资本化的体现,即财产或资产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这些物和财富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才能够成为财产,也可以说只有物和财富资本化之后才是财产。
财产性收入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
在这里,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个人财富必须有清楚的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
二是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必须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
无论是研究“财产”还是研究“财产性收入”,有两个方面是无法回避的,那就是增长问题和分配问题,特别是分配公平的问题,美国社会学家lampman是研究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均的先驱之一,他把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看作是社会问题的一个根源。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居民除了少量的个人储蓄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性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特别是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并且分配也很不均等。
其中,因金融资产和住房分配的不平等而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更成为引人注目的新问
题。
二、我国财产性收入理论的历史沿革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理论是在打破改革开放前的所有制结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等的基础上不断演化而成,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变迁充分贯彻了各项制度变迁的渐进性,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当时改革发展的机遇、制度收益所能惠及的对象范围和群体,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
在金融体制的改革领域,逐步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其中专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和股票交易市场的建立为金融资产带来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了平台。
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方面,改变了过去“统包统分”,由行政体制配置劳动力资源,转向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劳动力资源,于是市场竞争性就业使劳动力资源价值(或人力资本价值)的差异成为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这种按要素贡献分配加速了收入积累并向财产积累的转化,促进了财产性收入增长。
上述几种重要的体制改革也促进了财产性收入理论的历史变革,这种沿革集中体现在党中央历次重大会议的不同阐述方式上,这些表述的变化与时代的变迁以及我国的国情都是相适应的: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但总体上水平还比较低。
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渠
道还比较狭窄,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因此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
“其他分配方式”第一次被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它包括了“各种财产要素参与分配,其所有者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法化。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
90年代末期,我国财产性收入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太低,只有低收入者由多数逐步减少为少数,中等收入者由少数逐步增加为多数,才能实现社会稳定的收入分配结构,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因此这个时期的主要方针就成了鼓励居民增加合法收入,努力拓宽收入的来源渠道。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九五”计划的制定更好地规范和完善其他分配方式,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收益分配。
为了让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坚持解放思想,2007年“十七大”报告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健康与均衡,对当前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完整的论
述。
在重申了按劳分配的重要性基础上,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强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的这一提法,目的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真正做到“扩中”这一目标与“提低”和“调高”两个政策手段协调一致。
其目的就是要防止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改变现阶段财产分布和财产性收入流向不均衡的状态,避免迅速增长的财产性收入过于向一小部分人集中,让财产性收入覆盖到更多的普通百姓,真正进入“大众时代”。
三、“财产性收入”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
尽管当前财产性收入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依然很低,但是其作为财产的衍生收益,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虚拟市场的方方面面,还起着很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财产性收入分配合理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现在收入分配的差距不仅体现在劳动收入上,更是表现在财产性收入的分配差距上。
财产能够产生收入有两个前提,一是有财产,二是将财产投入可以产生收入的地方。
中等收入水平的人,因为其财产少,光靠劳动收入来迅速致富是很困难的,这部分人就只能从其他可支配收入中获得财产,即通过提高其它收入来增加居民的财产,为居民取得财产性收入打下基础,就需要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的分配结构,“初次分
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且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十七大”报告),同时强调提高普通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
只有通过对财产性收入分配结构的合理调节,实现财产性收入在居民特别是中低等收入的普遍覆盖,才能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实现藏富于民。
资本化积累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过程,而“藏富于民”则是中国一个古老的治国理念,是指人民拥有大部分的财富,让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成为财富的主人,这是实现扩大内需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
我们根据2009年波士顿咨询公司(bcg)推出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为中国高端客户度身打造最佳价值定位》报告来分析居民家庭管理资产总额的变化,从2003年到2008年,该值从7万亿美元上升至11.5万亿美元,增长64.29%;占gdp的比重从60%至2007年超过100%的水平,尽管2008年有所回落,但比重仍处于不可忽视的程度(近70%),这说明我国居民家庭管理资产总额是巨大的,也就是说作为财产性收入基础的财产总量是巨大的,如果说由于国家的经济转型等原因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那么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而言,“藏富于民”正当其时,顺民心、得民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让群众手里的财富和国家的财富一同增长,民众才有创新理财的动力,从而促进国家不断进步,社会日益和谐。
财产性收入增加有利于扩大国内经济需求。
经济学界一般认为,一个大国经济发展的拉动因素,国内消费必须占主导地位(达70%以上),而美国、日本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80%和85%以上。
近几年,我国消费对g d p增长的贡献份额连续大幅下降,从2000年的65.1%降至2009年的45.4%。
目前我国投资率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高出近20个百分点,消费率恰好相反。
中国是经济大国,拉动经济增长需要依靠内需,而作为大多数人的中等收入者阶层是整个消费的有效推动力量。
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者的比例不断扩大时,同时就意味着整个经济中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
因此只有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特别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增加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扩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能有效提高社会消费能力,从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均衡发展。
四、不同人群的财产性收入结构
财产性收入在城乡、区域间的分配结构失衡固然值得探讨,但是在同一社会群体中,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差距非常大。
我们用城镇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构成来进一步分析。
数据来源:根据《2009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整理计算。
上表列出了2008年不同收入阶层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构成,数据表明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
数据显示最
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之比为35.75:1。
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并且由于财产增值的特点,尤其是金融资产和房产等财产具有投资门槛高的特点,收入较低的居民很难进入这两个市场。
另外,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大往往又是以几何级数递增的,这会使得未来不同收入阶层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从表1中可以得出,股息与红利收入、其他投资收入(主要指房产买卖)在收入组中呈现严重的不均,股息与红利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之比为119.4:1。
出租房屋收入在所有收入阶层的财产性收入中占最主要的部分,出租房屋收入和利息收入随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但是出租房屋收入对低收入者财产性收入的贡献率远高于它对高收
入者财产性收入的贡献率。
相对而言,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财产性收入对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贡献有限,三者总计所占比重仅为5.54%。
利息收入占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为11.3%,且利息收入与总收入之间呈正相关,显然居民的银行存款与他们的收入密切相关。
这部分的收入虽然稳定但收益有限。
其他投资收入所占财产性收入比重不高但增长速度较快,目前除了房地产和金融市场火爆外,艺术品、邮票和古董等收藏品市场也异常繁荣,它们构成了其他投资收入的主要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入。
参考文献:
[1]高敏雪王丹丹:《群众所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中国统计》,
2008年第1期.
[2]吴彦艳丁志卿:《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几个问题研究》,《经济纵横》,2007年第11期.
[3]舒家先《财产性收入:居民收入增量的重要来源之一》,《经济纵横》,2008年第1期.
[4]李惠斌:《谈谈财产性收入问题—从十七大报告到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6期.
[5]祝福恩王丽英:《实现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对策》,《理论前沿》,2008年第6期.
[6]lampman, j.robert, social welfare spending: accounting for changes from 1950 to 1980, orlando, academicpress,1984.
[7]吴洪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读本》,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