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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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篇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电话139XXXXXXX。
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574-27XXXXX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XX第[33022620XX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
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
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证据目录:
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
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费800元的事实。
提交人:
20XX年X月X日
篇二: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下午1:15,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
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原告又于20XX年1 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
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
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20XX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篇三: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X XXXX镇XX路社区XXXXX有限公司XX路2号。
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
20XX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XX]第0 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
20XX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X日
篇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
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原告又于20XX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
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
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XX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篇五: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
原告
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
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年月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篇六: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
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XXXXXXX00000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
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604XXXXXXXX000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60XXXXXXXX0000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
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 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
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
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XX年XX月XX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篇七: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
郭某于20XX年12
月25日至20XX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 3天。
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20XX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
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起诉状格式(交通事故)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