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妻卖车 妻子可否追回
《妻子》主要剧情内容简介及赏析

《妻子》主要剧情内容简介及赏析(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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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妻子索要丈夫送情人的房子、车子和款项一案三判。
一审法院判还房、还车、还钱;二审法院判不还车、不还房、还钱;检察院抗诉,再审判:还钱,车房只还购置款。
结尾附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据此判决:〔一〕冯某向李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承当;〔二〕冯某向李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向程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那么,冯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终审判决认定程某赠与给冯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返还当时购置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
丈夫瞒着妻子卖房,妻子可以要回房子吗

丈夫瞒着妻⼦卖房,妻⼦可以要回房⼦吗
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如⽆特别情况,⼀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般需要夫妻双⽅⼀致同意。
若丈夫瞒着妻⼦卖房,妻⼦可以要回房⼦吗?下⽂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丈夫瞒着妻⼦卖房,妻⼦可以要回房⼦吗
本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分析:
1、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是否属于善意第三⼈。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效)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买房⼈受让该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购房者不知道卖房⼈是⽆处分权⼈,买房者购买房屋时⽀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续。
如上述三项条件同时具备,则买房⼈构成善意取得。
2、如果买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从⽆处分权⼈⼿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买房⼈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未经另⼀⽅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续的,另⼀⽅主张追回该房屋,⼈民法院不予⽀持。
所以,如果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时,您是⽆权要回房屋的。
3、买房⼈不属于善意第三⼈的情况。
如果受让⼈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那么您可依据《民法典》(2021.1.⽣效)相关规定,主张您丈夫与买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有权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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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写给背叛出轨老公的一封信

妻子写给背叛出轨老公的一封信夫妻之间,最不能容忍的就是背叛对方,出轨这件事是不能原谅的,作为一个聪明的妻子,要如何写信给出轨的丈夫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妻子写给背叛出轨老公的一封信,一起来看看吧!妻子写给背叛出轨老公的一封信篇1老公:看到了你的信,我哭得很厉害。
想一想,真的太可怕了!同在一个屋檐下,我们却活在两个世界!我们是怎么荒废了我们的感情,虚掷了我们的光阴?我们就像是两个在沙漠中垂死的人,不能相濡以沫,也不能相忘于江湖!在发现你出轨的这段日子里,我的确非常痛苦,忘不了你们在微信里那些卿卿我我的话语,这些话就是在我们最好的时光里,你也不曾对我说。
这些话就像是心里养了很多蚕,在每时每刻咬噬我!是的,我很想说:这些年你为家做了什么?我为了这个家付出了这么多,老得比同龄人都快,而你却功成名就,现在要厌弃糟糠之妻了吗?但是看了你的信,我冷静下来。
承认自己在这个悲剧中,也有问题,的确很难过,但不幸的是,我确实有我的问题!其实你信里有一个关键点,是需要我们来澄清的:为什么你想要过的生活,是没法和我沟通的?让人悲哀的是,我们到现在才开始去谈这个其实一直都存在于我们关系中的最实质的问题。
如果用一句话来说,我们的三观不合。
对我来说,人生最重要的是安全感。
而对你来说,人生最重要的是享乐。
我来自一个贫苦家庭,在我的家乡里,男人普遍都是终日吃喝嫖赌,我爸也是如此,每天晚上一定要喝得醉醺醺才回家。
然后呢,就是摔锅砸碗的发酒疯,打我妈,打我弟。
我爸从来不打我,因为我是这个家的主心骨,每次都是我冲出去阻止我爸爸,每次都是我妈哭肿了眼,倒在我怀里,说真的活不下去了。
事实上,她因为过度劳累,在我三十多岁的时候,就去世了。
我知道,这其实对她,是一种解脱。
我记得有一天我妈妈让我去给她买安眠药,我不肯。
她惨然一笑:“我不会死的,我死了,你们怎么办?我只想在他回来之前,就睡死过去,这样他打我,我也没有知觉。
”我从未跟你说过这些,因为这些对我来说是不堪回首的过去。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考试题及答案(含A.B卷)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考试题及答案(含A.B卷)A卷:单选题1、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
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承担违约责任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参考答案:C2、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
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O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参考答案: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开冷食店。
现借款期限已到,甲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甲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丙。
现甲无力偿还欠款,乙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B.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法院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参考答案:C4、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
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
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以拘传乙到庭D.可以缺席判决参考答案:A5、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A.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提交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立即开始执行D.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参考答案:A6、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古青花瓷瓶,价值50万;丙依据遗嘱继承一辆汽车,价值20万;丁按照遗赠分得5万元现金。
经济法材料题

案例:李东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
2009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
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
4 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
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返还财产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
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在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
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我怀孕五个月,老公抛下我跟“情人”走了,我该怎么办?

我是雪落无尘,你有故事,就来找我。
点击上面“关注”,你的心事有我愿意听。
昨天在后台收到一位读者的来信,她跟我说,她如今正陷入两难的抉择,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先来看看她在信里都说了些什么。
01我跟老公结婚之后,他基本上没有关心过我,而且对我也特别的小气。
我跟他说去街上买东西,他最多给我50块钱,而且回来之后还要让我报账,问我都买了些什么。
怀孕之后,老公对我也是不闻不问,因为离娘家比较近,大部分时间,都是母亲在照顾我的生活起居。
在我怀孕的第五个月,老公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
之前我也只是听到邻居们的风言风语,结果有一次,他跟那女人约会的时候,被我无意中撞到了。
我没忍住,冲到了他俩跟前,质问他为什么要这样。
结果,他却动手打了我,打的我鼻子都流出了血。
我从没想过,这个男人居然会对我如此狠心,要知道,我正大着肚子,而且那可是他的孩子啊。
我跌坐在地上,但他根本没理会我,把我一个人扔在那,拉着情人就走了。
当时我身上也没多少钱,连打个车的钱都不够。
没办法,只有给家里人打电话,后来还是弟媳妇过来把我接了回去。
被他打了之后,我头痛了好长一段时间,就一直呆在娘家休养。
老公没来看过我,只给我打过一次电话,他让我把孩子打掉,还说不想跟我过了。
如今,我已经怀孕五个月了,老公却抛下我跟“情人”走了,我该怎么办?02看完她的讲述,心中也忍不住升腾起一团怒火,这男人很渣,而且非常渣。
身为一个丈夫,他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对自己怀孕的妻子,他就像一个无关的陌生人一样,既不关心,也不照顾,根本没有去把她当做一个妻子来对待。
身为一个已婚男人,他没有任何道德底线,在妻子怀孕期间,居然去到外面找情人,把妻子丢在一边,甚至连家都不回,只顾自己的快活。
身为一个就要做父亲的人,他对自己即将出生的孩子,也没有任何的责任感,甚至在妻子大着肚子的情况下,居然动手打了妻子。
背叛,家暴,没有责任心,显然,这样的一个男人并不适合做丈夫。
女人跟着他,无非是委屈和眼泪,说的更为严重一些,也许这一辈子都完了。
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

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作为婚姻中的一方,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财产权。
如果有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被丈夫擅自出卖,那么妻子是否能够追回这些财产呢?其实答案是肯定的。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如果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可以依据法律进行维权。
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双方共有的财产所转化而来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投资收益、利息、房屋、车辆等等所有的财产。
所以,如果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便有权追回。
二、妻子能否追回共有房屋具体来说,妻子可以依据以下几点法律进行维权: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起草的一种协议。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婚姻关系结束的时候起草的。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婚姻关系,可以签署离婚协议,这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可以依据协议中的约定进行。
在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房屋的归属,以此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2、民事诉讼法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那么妻子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举证证明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确实归妻子所有。
如果妻子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判决丈夫必须将共有房屋归还妻子。
3、依据不当得利原则追回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丈夫擅自出卖了共有房屋并获得了不当得利,那么妻子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丈夫获得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原则是指当一方因非法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返还。
如果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后获得了不当得利,那么妻子就有权利追回这些财产。
三、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的讨论。
丈夫瞒着妻子行骗欠下债务妻子要偿还吗

丈夫瞒着妻⼦⾏骗⽋下债务妻⼦要偿还吗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是有诚信这个义务的,也就是说做事情的时候不能欺骗对⽅,如果欺骗对⽅⾏骗⽋下了债务的话,这个是否需要由另外⼀半和⾃⼰⼀起偿还?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丈夫瞒着妻⼦⾏骗⽋下债务妻⼦要偿还吗
瞒着妻⼦⾏骗⽋下的债那么应当由丈夫⼀个⼈偿还。
《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瞒着妻⼦进⾏⾏骗所产⽣的债务,这种情况和妻⼦是没有关系的,全部应当要丈夫⼀个⼈提前偿还,即使是离婚了,这个也不应当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委托老婆卖车的协议书模板

委托老婆卖车的协议书模板
《委托书》
本人(丈夫姓名),身份证号码(丈夫身份证号码),现委托我妻子(妻子姓名),身份证号码(妻子身份证号码),全权代表我处理以下事宜:
一、委托事项:
1. 出售本人名下车辆,车辆信息如下:
- 车牌号码:(车牌号码)
- 车辆品牌及型号:(车辆品牌及型号)
- 车辆颜色:(车辆颜色)
- 车辆行驶里程:(行驶里程)
- 车辆购置时间:(购置时间)
2. 办理与车辆出售相关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买家协商价格、签订购车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等。
二、授权范围:
1. 我妻子在处理上述事项时,具有与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我妻子有权代表我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3. 我妻子有权决定出售价格及支付方式。
三、授权期限:
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至车辆出售完毕之日止。
四、其他事项:
1. 本次车辆出售所得款项归我所有。
2. 我妻子在处理委托事项时,如有费用支出,由我承担。
五、声明:
1. 我保证车辆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误导。
2. 我同意妻子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项,对妻子的行为负责。
特此证明。
丈夫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小三给老公转账要回来案例分析

小三给老公转账要回来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婚姻关系中,小三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有时候,小三不仅仅是侵犯感情的第三者,还可能涉及到财产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小三给老公转账要回来的情况,并探讨相关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案例描述:小明与妻子小红结婚多年,他们的婚姻关系中悄悄渗透进来了小三小丽。
小明与小丽保持了一段时间的婚外情关系,期间小明多次给小丽转账作为情感表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追回这些转账款项。
他询问了律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与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希望追回与小丽的转账款项。
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下,转账一般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行为。
但是,法律对于转账款项追回的情况并未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账行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涉及到转账款项的双方在法律上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小明可以主张小丽返还这些转账款项。
其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如果小明能够证明这些转账款项是基于婚外情关系给予小丽的,并且这些款项对于小明自身的生活造成了不正当的损失,小明有可能主张返还转账款项。
然而,这种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难题。
首先,小明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小丽接受了转账款项,并且这些款项是基于婚外情关系的。
其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考虑双方的婚姻关系状况以及在转账期间的财产分配情况,这将有助于法院最终判断转账款项是否应该返还。
解决方案:针对这个案例,小明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解决问题。
首先,小明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从法律专业角度为自己分析情况,并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
其次,小明需要搜集与转账款项相关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转账关系的存在和转账款项的数额。
接下来,小明可以与小丽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
在协商过程中,小明可以提及自己的法律观点以及相关证据,希望小丽能够主动返还转账款项。
丈夫瞒着妻子借钱买游戏装备,妻子是否要帮还

丈夫瞒着妻子借钱买游戏装备,妻子是否要帮还作为一个AI语言模型,我不鼓励实施任何形式的欺骗或欺诈行为。
如果丈夫背着妻子去借钱买游戏装备,这显然是不诚实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会导致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中,信任和诚实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应该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及如何维护自己和丈夫之间的关系。
首先,妻子应该认真地考虑为什么丈夫会选择这样做。
如果丈夫一直对游戏非常痴迷,那么可能这是一种成瘾,需要妻子的帮助进行干预。
如果这只是一次偶然的行为,那么妻子应该与丈夫坦诚相待,告诉他这样不诚实的行为已伤害到了她,并且也会伤害到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其次,妻子需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丈夫背着妻子进行借款,那么很有可能他们的家庭财务出现了问题。
妻子应该尽快了解借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利率、债务支付计划等,避免因此造成更多的家庭财务压力和婚姻关系危机。
最后,妻子需要意识到这是一个警示。
如果丈夫在一些令人担忧的行为上没有坦诚和透明,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可能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妻子应该与丈夫一起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健康和成熟的婚姻关系,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保持信任和诚实的高度。
总的来说,妻子不应该为丈夫瞒着她借款买游戏装备负责,但是应该作为一个伴侣,帮助他们一起解决问题,避免更多的家庭财务和婚姻问题。
这需要双方都要坦诚相待,持开放的态度,共同努力移除障碍,让婚姻关系更加健康。
如果丈夫瞒着妻子借钱买游戏装备,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婚姻关系,还会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造成影响。
因此,妻子需要及时深入了解这一情况,了解丈夫的真实用途,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
首先,妻子需要了解丈夫的心理状态。
丈夫是否一直对游戏充满着浓厚的兴趣,甚至沉迷于游戏而无法自拔,如果是,那么妻子应该为丈夫提供支持和帮助。
她可以与丈夫坦诚相待,给予积极的建议和支持,使他逐渐意识到游戏的负面影响,逐渐减少对游戏的沉迷。
其次,妻子应该了解家庭的财务状况。
借名买的车被执行,还能要回来吗

借名买的车被执行,还能要回来吗借名买车被执行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尤其是在物价不断攀升而个人经济方面不够充足的情况下。
当借名买车被执行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借名买车的基本情况。
借名买车通常是指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个人借款购买车辆,但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购车人。
在此情况下,购车人需要按照协议进行还款,并且需要交纳按揭费用。
如果购车人未能按照协议进行还款,那么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这种情况下,车辆有可能被追回并被强制执行。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借款人为追回债务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机构可以依靠法律的力量,强制拍卖购车人的财产,将拍卖所得作为追回债务的赔偿。
那么,如果借名买车被执行,我们能不能要回车辆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购车人能够在拍卖前完全还清所欠的债务,那么就有可能要回车辆。
此时,借款人无权再占有车辆。
在此情况下,购车人需要和借款人协商,将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有这么顺利。
如果借款人已经把车辆强制拍卖了,而拍卖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购车人就可能会失去车辆。
此时,购车人只能接受不幸的事实,并承受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在借名买车时一定要审慎考虑,评估个人经济状况和做出合理决策。
如果一旦出现违约,我们可能需要承受沉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会失去自己的汽车。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购车人需要及时请教法律专家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法。
希望大家在借名买车中能够慎重考虑,合理选择,避免经济损失。
在借名买车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就是我们自己的个人经济状况。
财务状况差的人容易看到快速现金获得的机会而进行借名买车的操作,但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在财务状况良好的人士进行借名买车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评估,防止陷入深渊中生命不能自拔。
其次,借名买车需要通过保险来确保车辆的安全。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够要回房屋吗?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够要回房屋吗?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丈夫把房子卖了以后,妻子认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有权利单独卖房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其中有些确实是因为丈夫偷偷地瞒着妻子卖了房子,还有一些情况是卖房子夫妻都知道,但因为认为房子卖便宜了,故意以另一方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要回房屋吗?重点解读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作了详细解释:(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
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
民事案例分析:丈夫送小车给情人,妻子能否讨回

[案情介绍]2011年4月,23岁的年轻女孩洪某来到谭某开办的公司打工,洪某年青漂亮时尚,谭某一见十分动心,在工作上经常给予关心,时间长了,洪某也对老板谭某产生好感,随后,双方开始同居。
同居期间,谭某多次为洪某购买衣服首饰等用品,特别是今年3月,谭某出资16万为洪某购买一辆上海大众小汽车,并登记在洪某名下。
不久,两人风流韵事被谭某妻子万某发现,万某多次找到被告洪某,二人被迫终止同居关系。
同时,万某要求洪某将车辆返还,遭到洪某拒绝,洪某认为谭某包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属于自己,拒不返还。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谭某送给洪某的小汽车,属于谭某、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谭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
洪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故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某公司老板谭某事业有成,在外包养“二奶”,为讨其欢心,买了台上海大众小汽车送给情人。
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丈夫将小汽车送与“二奶”,妻子追讨财产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洪某将价值16万元的上海大众小汽车返还原告万某。
[相关法规]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老年服务与管理《案例:愤怒!丈夫私自卖房,老婆还能把房要回来吗?》

案例:愤怒!丈夫私自卖房,老婆还能把房要回来吗?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名下的共有财产。
这种出售行为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问题。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四川有一对老夫妻,有个女儿,也有一套房,后来老太和女儿长期在外居住,老头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
感激于保姆的照顾之情,老头在邻居的见证之下,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多的情况下,把这个房屋卖给了保姆。
结果老太太就不同意,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老头和保姆之间签订的房屋合同。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间,夫妻一方以单一的名义,对外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屡见不鲜。
不仅仅是房产,也包括汽车、名人字画,甚至较大数额的财产的行为。
那么对于这种处置行为,对外可能只展现出来是一方的名义,但是对内我们又无法去探究,究竟是否为夫妻双方的想法,这种时候,法院对于这种处置行为是如何定性的呢?其实有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做出重要处置决定的时候,应当是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说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是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做出表示的。
这种时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说,夫妻的一方如果对外去出售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时候,买方应当知道夫妻的一方行为,对外表现出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
同时买方所支付的价款,应当是和市场上同类货品同样价值。
相当的一个公允价值。
这是善意所判断的一个基本要求。
那么回到这个案件,其实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个合同,为什么?就是刚才所说的两点。
❶保姆长期跟老头居住,她对于老太不跟老头居住的事实是一直很了解的,也就不可能证明她知晓了老头的出售行为获得了老太的许可或者同意。
❷姆购买房屋的价值,是远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是一种低价获益的行为。
综合这两方面相判断,实际上保姆的善意是没有办法得到支持的,于是法院才做出了上诉的认定。
通过前面的讨论,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同财产,是不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需要看购买方是否存在善意。
丈夫私自转卖房屋,妻子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吗?

丈夫私自转卖房屋,妻子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吗?
以案释法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共同生活在甲男名下的一套房屋里。
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甲搬出去居住。
不久后,陌生人张某来到此处,声称自己购买了该房屋,要求乙搬出。
乙女认为张某是在欺骗自己,但张某出示了房产证,证明该房屋确实属于其所有。
无奈之下,乙来到登记机构,要求查询房屋过户时的资料。
请问:乙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学法用法
丈夫甲私自将房屋转卖给张某,妻子乙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相关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也就是说,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询登记资料,为了保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登记机构应予配合。
这也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体现。
可见,本案中,甲未与乙协商就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私自转卖给张某,乙作为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对此事应该有知情权。
而为了保障乙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将过户登记相关资料提供给乙。
因本条文明确规定了享有此权利的主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所以乙在申请查询相关资料时,
需携带相关证件,证明自己符合此条件。
老公出轨后的保证书

老公出轨后的保证书「篇一」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屡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招致如今夫妻感情呈现裂隙。
现经冷静考虑,我认识到了本人的缺乏和错误。
现保证以后遵照以下内容:1、不施行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预、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在,施行影响妻子合理工作生活的行为。
4、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坦白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一切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腕殴打妻子。
假如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招致妻子不堪忍耐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富的份额,一切的夫妻共同财富归妻子一人一切。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义表示。
保证人:年月日「篇二」我于20xx年6月6日、7日早上在xx宾馆xxx房间与xx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以前也发生过,被妻子发现。
我保证今后不再和任何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忠于妻子和家庭。
如果违背了就离婚,而且要放弃儿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净身出户。
保证人:年月日老公出轨保证书范文三篇老公出轨保证书范文一丈夫以单身名义获取女孩芳心,以谈客户名义欺骗老婆与女孩约会,被妻子发觉,丈夫如实坦白。
妻子冷静找到女孩对质,丈夫交代基本属实。
女孩获知男友是骗子,愤而分手,痛快了断。
丈夫吓坏,写下保证书以示决心。
妻子要求丈夫,再次失信赔偿精神损失百万。
风波好像平息,但是没有真正杜绝后患,因为保证书漏洞百出。
摘录如下,括弧是隐患。
1,今后不再以单身名义欺骗女性搞暧昧。
(如何界定暧昧?老婆也是女性,夫妻不能调情吗?)2,不以谈客户等借口与异性交往。
(谁能保证一生不与异性交往?老婆不准假,自然找借口。
)3,不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情。
(太笼统啦!全部对得起,根本不可能。
爱有时也会被误解。
)4,竭尽全力改善全家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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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妻卖车妻子可否追回
曾奎某村农民姜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龙马牌农用车,以姜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
2004年12月,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友开车。
刘某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之后,刘某携款出走。
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
遂后,姜某将其妻和购买方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求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是姜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在未得到姜某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卖车,侵害了姜某对该车的合法所有权,故买卖关系无效,买卖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某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其购车是善意、有偿的,应当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一、部分共有人的擅自处分,并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
不可否认,该案中的农用车是姜某、刘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其又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的特点就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所谓“共同的权利”指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地平等地对共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
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
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基于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因此,在一定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可能并不为第三人所知晓。
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外部关系上,由于夫妻双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可以互为代理。
因而,对于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第三人并也不可能知晓,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是有完全处分权的。
所以,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和部分共有人具有恶意串通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就应当认定第三人是善意的。
在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换有偿取得时,应当确认买卖关系成立有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买卖关系并不因部分共有人无完全处分权而无效。
从法律效力上,买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出卖人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 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应承担的各种违约责任,从而使买卖行为并不因为出卖方无处分权而无效。
在买卖行为成立时,出卖方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并不是买卖成立和有效的条件。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流转关系的高效和频繁,于买卖关系成立之时,出卖人并非都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与之相对应,法律规定出卖人不能转移标的物给买受人时,自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中确认王某取得农用车的所有
权有章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如前所述,刘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王某不知晓,且并无恶意,取得农用车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是善意、有偿地取得该项财产。
并且在买卖成交后,又办理了农用车的过户登记手续,合法地取得了农用车的所有权,所以应当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姜某与刘某为夫妻,其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其获得的卖车款也为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对该车款的所有权,因而不存在对姜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