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讲义)2016无例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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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了解)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非常重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概括性),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明确性)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关于法的特征,只要意思描述准确就可以,不要求和教材的用词一致。如14年多项选择题中出现“明确公开性”选项也是正确的。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了解)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非常重要)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①公民(自然人)
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
i、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ii、各种企业事业组织;iii、各政党和事业团体。
③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①权利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i、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ii、公民权利能力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i、法人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ii、公民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我国将公民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民法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三是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权利
(2)义务
①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作为,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作为,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②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④人身
i、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券、继承权的客
体,如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
ii、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
iii、对人身行驶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注意:此处是“人身”不是“人”。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包括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三、法律事实(重要)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法律事件(不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转移)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意外事故等。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如: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案例】某人生前自己立一个书面遗嘱,说明死后遗产的分配问题,这个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积极行为、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注意:事件和行为的区别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非常重要)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注意一:各种形式的制定机关
注意二: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详见2 注意三:基本的例子:宪法就一个;法律带“法”;法规带“条例”;地方性法规带“地方名”和“条例”;其他除“规定”外全部属于规章。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