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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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课程复习

第一讲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如何调整市场经济?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

1.经济法与民商法

2.经济法与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国际条约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

1.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国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反垄断法

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

一、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作用:

(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

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管控的一门法律科目。它主要包括

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贸易法等多个分支。经济法与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紧密结合,是经济运行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一、市场经济法

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基础,它主要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如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合同法、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法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指的是个体经济单位,法人指的是公司、

企业等法定的经济人主体。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品交易

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它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拖欠货

款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

不良影响,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4.反垄断

反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反垄断法的

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与竞争限制性协议等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实

施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

金融法是指管理和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一门法律学科。金融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金

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一、引言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

商法等法律法规。大一期末将涉及到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

下面将对这些知识进行总结。

二、宪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

1.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制度,强调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结合。

2. 宪法对经济活动的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禁止非法侵占、非法查封、非法扣押

财产。

三、民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

1. 民法中的契约法规定了市场经济中各种契约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

2. 民法中的物权法对财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这些物权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融资等活

动具有重要作用。

四、商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合伙人的权利和

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商法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

作用。

五、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1.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

要遵循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

要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2. 经济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涉及到很多

经济法的规定,如金融合同、信用证等,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

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1. 引言

经济法是指针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本学期的经济法课程中,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了解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法领域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得到了提高。本文将对本学期学习的经济法课程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达到进一步深化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的目的。

2.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指为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法律和规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依法运行、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这些原则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司组织机构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4. 经济法中的合同与经济行为

合同是经济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各方通过合同订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事务进行约定,以达到互利互信、公平竞争的目的。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重点学习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法律规范,了解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

5. 经济法中的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是经济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制度,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了解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掌握了打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

考试时间:7月5日上午6号楼A408

题型:1、不定项15/30分2、名词解释5/20分3、简答题6/30分4、论述题20分

书138-159、186-196、218-269要看,其他看条文即可。

一、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

(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少147):

(1)调控法定原则。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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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法律关系由哪三部分组成?9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的

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

(1)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外国境内或在外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详情看书第9页的相关例子。

第二章

1.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5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变现于外部的行为。这样分为两种情况:

1."行为人仅仅有内在意思不表示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

2."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此处的目的仅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3)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间各为多长?29

诉讼时效种类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不足2年

长期诉讼时效2-20年

经济法期末考试简答题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简答题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一门什么学科?

1、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

2、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调整全局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4)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法)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秩序法)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4、社会分配及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

3.经济法的特点?

1、是法学中的新兴学科。

2、是一门边缘学科。

3、是一门应用学科。

4.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或者说是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它是指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和公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1、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

2、各类企业(包括内部组织)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农户、个体户和公民(自然人)

要点: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劳务、一定的工作、如设计)3、无形财物

要点----也有资格的问题。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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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名称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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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公司的种类:

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人以下)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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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2、商业混淆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对他人的特有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

类似相同,致使他人的商业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3、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

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4、独占垄断:指一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

控制能力,在该厂商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是为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垄断

5、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厂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

务的状况。每个厂商在市场上都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的形成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们相互之间既有竞争,又各自对市场实施排他性的控制

6、差别待遇: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

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7、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

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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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一、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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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期末考试经济法考试重点

期末考试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点

1、什么是经济法?

答: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为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经济安全原则;(8)可持续发展原则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2)社会中间层主体: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雇主团体)、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市场中介性中间层团体(经纪人、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所、产权交易所、拍卖行、招标代理机构)。(3)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5、经济职权的含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利。

6、经济权利的含义: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7、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在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9、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比较:相同点:(1)本质上都是对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的破坏,都是反竞争的行为;(2)结果上都要损害竞争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行为有时相互交叉,甚至重叠。不同点:(1)立法理念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是反对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存在着竞争;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保持一种竞争态势;(2)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3)垄断是反不正当竞争发展较高的一个层次;(4)垄断本身不违法,实施的垄断行为才违法,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法的。10、反垄断法的定义: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期末经济法总结

期末经济法总结

期末经济法总结

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它是以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内容,以调整和保护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为研究目标的学科。经济法不仅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在全社会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基

础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形成并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

经济法以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国家的法律调整对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为研究目标,以

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以调整和保护经济活动为核心,并且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

渐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民商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投资法、

税法、劳动法、竞争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多个子学科。

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法律调整和保护作用。首先,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

规范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保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经济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经

济行为的规范,保证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其次,在经济活动中,经济

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侵权行为的惩罚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后,经济法还保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有效地防止了经济失衡和社会

不公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经济法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体系的

完善和法律文化的宣传普及,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推动。只有不断加强经济法的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槪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尺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4、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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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review

经济法

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

法的特征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

司法》《证券法》

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规范_种类

授权性规范

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可以 .... 有权……、享有……权利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应当 .... 必须……、有……义务

禁止性规范

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不得 .... 禁止……

法律规范_种类(续)

强行性规范

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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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1)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须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股票

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3、合同的订立

14、合同订立的程序:

①要约: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的包括成立合同的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补充: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1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仅是使要约邀请的向对方获得了信息,该相对方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3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的失效:○1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

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构成性:○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延迟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延迟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

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15、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6、合同的基本内容:(一)标的。标的指合同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数量和质量。数量与质量属于基本条款,在合中要标注清楚。(三)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或酬金同样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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