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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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许可条件1.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必须具备快递业务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3. 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确保稳定经营;4. 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5. 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1. 申请人向省级邮电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 省级邮电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4. 省级邮电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上报邮政管理部门;5.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或不批准许可;6. 邮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许可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快递业务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5. 快递业务设备清单及相应证明材料;6. 申请人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7. 申请人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8.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许可期限1. 许可有效期为5年;2. 快递业务许可证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六、监督检查1.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营,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处罚与撤销1.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用户权益和市场秩序,将被处以罚款、暂停经营或撤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2. 撤销许可证的,被撤销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停止经营,并注销注册。

八、附则1.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用户信息保密工作;2.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为用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快递服务,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3.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快递业务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遵循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给予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书面批准文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快递企业,可以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依法设立,具有公司法人资格或企业法人资格;(二)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全额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三)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部分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符合本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供信息的原则。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依法规定为一年至五年。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有效期,并按规定定期申请续期。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力量,依法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发放证件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加强管理监管。

第二章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注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四)快递业务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规范;(五)有关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六)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持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签署保证书,承诺如实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和年检费。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在变更经营范围、业务方式、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场所等信息时,应当依据行业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支付变更手续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封装用品和详情单;(七)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安全保障协议书,并明确与委托方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很抱歉,我的回答不能达到____字的要求。

以下是一个简短的关于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草案,供您参考: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业务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快递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第五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说明;(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具备所在地法定机构要求的注册资本和信用等级;(二)拥有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三)具备运输快件所需的车辆和设施;(四)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六)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两种。

(一)临时许可的期限为一年,适用于新设立的快递业务经营者。

(二)长期许可的期限为五年,经过一年的临时许可期满并获得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获得长期许可。

第九条临时许可或长期许可的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快递业务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明确、准确、全面的快递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约定的时限,进行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快件的安全,确保不丢失、损毁和泄漏。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79927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79927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经营许可,促进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封装用品和详情单(七)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安全保障协议书,并明确与委托方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一起实施。

《办法》在内容上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对快递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国家邮政局将如何实施《办法》记者10日采访了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记者: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苏和: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制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邮政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对民营企业造成什么影响苏和:《办法》的实施将对快递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实行市场准入,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完善管理体制,加快网络建设,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走差异化战略并加强各方面、各领域的合作来实现品牌化,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不会造成垄断苏和:从一般的行业分析,过高的门槛可能会造成垄断,但没有一个合理的底线也会造成行业混乱。

《办法》的实施不但不会造成垄断,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促使快递企业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

保护企业合法利益记者:《办法》对于快递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在许可经营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苏和:《办法》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

依据《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及审批程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四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完整篇.doc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完整篇.doc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3-4-12执行日期:2013-4-12《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4月1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上级邮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快件(邮件)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十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国内快递业务的经营者,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者和快递寄件人。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实体资格;(二)具备适当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技术;(三)具备从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四)具备确保信息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的规定,向快递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年度报送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并接受快递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向快递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快递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或者非法收集快递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寄件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快件予快递业务经营者,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快递寄件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寄件人信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快递寄件人应当妥善包装快件保证其安全送达,快递业务经营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者不得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擅自加价或者乱收费。

第十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宣传信息或者虚假承诺;(二)拒绝快件的收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三)违法窃取、篡改或者破坏快递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提供虚假信息申请经营许可的;(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三)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

国家邮政局有关《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有关《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有关《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5.03.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邮政局有关《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国家邮政局组织起草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日。

意见反馈渠道:1.电子信箱:************.cn2.传真:************3.通信地址: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868国家邮政局2015年3月3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委托,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简化便民原则。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应当按期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加盟企业的,应提交子公司名录、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加盟企业名录,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五)加盟、代理企业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邮政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国邮发[2012]100号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邮发〔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工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证》登记快递企业经营范围。

二、根据《邮政法》第。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修订稿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修订稿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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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四)分支机构名录。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应当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部分快递业务员(快件收派)考试模拟试卷(A)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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