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
监视不就是由⼀定的法律争议的,因为他不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必须执⾏的内容,都是依靠⾃⼰的⾃愿所决定的。见死不救的情况⼀般在法律中所的的判决是有⼀定困难性的,因为他不受法律的管辖。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不同意纳⼊刑法的理由是:刑法的⽴法⽬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犯罪的构成要有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要有符合实施犯罪的⾃然⼈、犯罪的主观⽅⾯要有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要有犯罪⾏为⼈具体的表现、犯罪客体要有刑法所保护⽽被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想制定见死不救罪很难把握。
⽐如⼀个⼩孩掉⼊河⾥,岸边站着⼀个成年⼈,成年⼈没有救助,⼩孩溺⽔死亡,如果我们想制裁成年⼈,那我们⼜怎么判断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怎么判断其是故意不救助呢?因为不是每个⼈都有救助的条件,恰恰站在岸边的这个⼈就不会游泳,实施不了救助的⾏为,法律也不能强⼈所难。要想判定成年⼈是否有救助的条件,关键的问题是成年⼈是否会游泳,我们该怎么去判断、怎么去取证呢,做鉴定吗?不现实。
如果是这样那恐怕从此以后不会有⼈再去河边了,否则会有被刑事处罚的危险。⼈与⼈的⽣命是等价的,法律保护⼩孩的⽣命权,也同样要保护救助者的⽣命权,谁能保证成年⼈在救助的过程中不会有⽣命危险呢?法律绝不能在保护被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时⽽不顾及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
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达到⼀定程度且经刑法明⽂规定为犯罪的⾏为才构成犯罪,才能给予刑事处罚。将⼀种道德范畴的⾏为⽴法要⼗分慎重,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噪下,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如果将其法律化、刑法化,不仅⽆助于问题的解决,⽽且可能给侵犯公民权利和⾃由制造借⼝。90年代中叶法学界就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了热烈⽽长时间的讨论,结果不了了之,未见到任何结论。2011年11⽉26⽇凤凰⽹对见死不救是否应当⽴法进⾏民意调查,结果有80、42%的⼈持反对意见。
见死不救违法吗
见死不救违法吗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原本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的行为已经不断地纳入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有人觉得救人是义务,见死不救不算触犯法律,那么,真实的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相关案例
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案例分析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
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
1. 法条规定:
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
n 存在困境
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见死不救”案例分析
“见死不救”案例分析
摘要:“见死不救”的问题正在不断被提及,有人建议要制定见死不救罪,来惩治这
一行为本文就是对是否要制定见死不救罪展开讨论,主要是从多方面论证“见死不救罪”
存在是缺乏条件的以及更深层次的道德法律化的问题。在文中主要界定了法律与道德的区
别以及各自的作用。
关键字:见死不救、道德法律化、道德与法律的界定、特定人员
引言:“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强烈的道德打撒谴
责意味。如何解决以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
重建道德?“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
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在2004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刘如军等32位代表就此
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案情:吉林干安县发生的案例触目惊心。2004年5月19日下午,该县某村80余名群
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
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急救中心打个电话
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
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
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
无效死亡。
见死不救这不仅仅是道德的冷漠,也存在着法律的缺陷。但对于制定“见死不救罪”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支持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比如特定公职人员,比如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的人,如当时在场的配偶、恋人等。泛泛设立“见死不救罪”没有可操作性。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I t 制占 缸会 2 0 】 4・1 ( 下)
一
◆学 术 前 沿
法律 对行 为 具有 激励 功能 。 所谓 法律 对行 为的 激励 , 就是通
部分 人 见死 不救 呢 , 然 不会 , 因 为如果 他们 作证 证 明这部 分
人 见死 不 救 , 说 明他们 也在 场 , 这 会 导致 自己也陷入 困境 。 为解 过 利益 关系 的规 范和 调整 , 使 人做 出法律 所要 求和 期望 的行为 ,
见。 』 J 【 J 大对 这些 犯罪 行为的打 击力 度 , 可 以对那 些负有 特殊 义 务 的行为, 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并积极引导良好社会风气 的 工作 人 员起 到督促 、 警戒 的作用 , 使他 们 切实 履行 自己的法律 的 形成 和积 极 向上 的道德观 念 的树立 。
只要 不 是出于 保护 公 民的生命 健康 、 人 身 自由、 财产 权利 和 全、 人身 自由和合法 财产 , 保 护公共 财产 , 预防 、 制止 和 惩治违 法 政治权 利 免受更大 侵害这 种迫不 得 已的情 况 , 国家就 不能运用 刑 犯 罪 活动 ” 。《 检 察人 员纪律 处分 条例 ( 试行) 》 第九 十七 条规定 : 法 的制裁 措施 来剥 夺公 民的生 命 、 人 身 自由等最 基本 的权利 , 此
问题 的提 出 义务, 还 要强 调权利 。 2 0 0 1 年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上 , 有3 2名全 国人大 代表共 同 同时, 由于 法律不 是万能 的, 法律 作为社会 规范 的一种 , 在任
见死不救者是不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者是不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者不该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不是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关于成年人而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而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样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概念务,但负有特概念务的公事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乃至犯法。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育帮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部份现有法律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关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再如交通肇事罪,若是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会加重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专门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专门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平安,保护社会秩序,爱惜公民的人身平安、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爱惜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犯法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适应。”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灾后,必需当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见死不救在法律上还没有⼀个确切的规定的,⽐⽅说路⼈看到你有了⽣命危险但是见死不救的话,顶多就是违反了道德⽽已,但是⾃⼰的兄弟姐妹到了见死不救的话就涉嫌故意杀⼈罪。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没有对见死不救有任何的规定,但是如果说是⾃⼰有义务的话就会犯罪。
《刑法》
第⼆百三⼗⼆条【故意杀⼈罪】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你提出的“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问题,见死不救⽬前来说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款进⾏规定的,但是每个⼈的⽣命都值得被尊重,舍⾝取缔想⼀下,⾃⼰如果有⼀天遇到了和受害⼈⼀样的遭遇,⼜恰好有⼈过来但是见死不救,你会是什么想法。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见死不救罪辩论
大家好。古语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在现在中国这个社会呢,两岁孩童惨遭车压,18名路人视若无睹,我们的心情无疑是沉重的,与此同时我方更要提出今天我方的观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所强调的见死不救是指见到别人面临死亡威胁而不去救援,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当我们看到有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我们打个求救电话,呼喊一声救命,更或者是找人帮忙这些并不困难,也没有多损害自身利益,只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也许就可以救人一命,而若连这都做不到漠然离去,那么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讲,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有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人类的文明之处就在于有理性、有道德标准、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见死不救无疑是对道德的颠覆。试问人最重要的是什么,那就是生命。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对生命的践踏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它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可以给予见死不救者强烈的心理震慑,可促使原本无救助意图的有条件救助的人施舍救助行为,让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更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倾向,它是对某一行为的肯定与否定,而追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则正是体现了社会、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谴责与否定,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人是社会人,对见死不救的惩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保护更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现今社会,漠视生命的事件比比皆是,病人于医院自缢,医生两次路过视而不见、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婴儿被弃闹市路边4天无人管被活活冻死等等事件都再告诉我们只用道德是无法再约束这些行为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权。目前在欧洲国家的刑事法律中,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道德精神,在⽣活中看到别⼈发⽣危难的时候,应该要及时伸出⾃⼰的援⼿来帮助他们。有些⼈天⽣⼼肠就⽐较硬,在看到别⼈有危险的时候,觉得与⾃⼰⽆关就不利。那么,这类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接下来店铺为您详细分析⼀下。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有可能。见死不救是⼀种不作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1)法律、法规明⽂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为⼈的某种⾏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危害结果发⽣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带着⼉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童⽣命安全的义务。
2、⾏为⼈能够履⾏特定义务。
3、⾏为⼈不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关于见死不救是否犯罪还有许多不懂的话,可以在线咨询店铺律师,本⽹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我们⽼⽣常谈的话题,许多⼈经常把道德观念挂在嘴上,但是实际遇到的时候只会躲避,漠视。甚⾄在危机关头依旧是见死不救。见死不救⽬前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这时候只是良⼼的不安,然⽽这样就⾜够了吗?那么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有可能违法,但不⼀定构成犯罪。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先要看当事⼈是否有作为的义务,⽐如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有义务有能⼒救助⽽不救助的,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对应的罪名。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视具体情况⽽定。在刑法理论中,有⼀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为⼈负有法定义务⽽拒绝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为。因此,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以下⼏个条件:
第⼀:⾏为⼈负有某种积极⾏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第⼆:⾏为⼈有履⾏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未履⾏,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履⾏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为⼈未履⾏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即不作为⾏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救助义务的⼈见死不救会构成犯罪,但⼀般⼈是不会的。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咨询。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摘要
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见死不救的现象,这些现象频频出现在我们的身边,比如几年前让人震惊的“小悦悦”事件、比如夫妻发生争执后一方产生自杀的举动,而另一方却冷眼旁观见死不救,就这样看着一条生命离去的事件,游客落水但船长见死不救,导致游客溺水死亡的事件等等事件。“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对其进行入罪,这种行为被归纳进道德的范畴里。因此,这种情况的出现给刑法理论带来了新问题。我国刑法学的观点来看:当行为人因先行行为所引起义务或者法定义务、职务时,行为人的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成立不作为犯。然在道德层面上来讲,并不能以此为依据成立不作为犯,但是针对社会上“见死不救”现象的频发,有必要对“见死不救”这种行为重新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当行为主体肩负着特定的救助责任或义务,对受害者仍然漠视存在“见死不救”行为并没有履行救助责任或义务时,若将这一类群体规定成犯罪,那么是否应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全面犯罪化处理?本论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分析:阐述“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况,以及从五个层次分析“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并依据“小悦悦”案件对我国的立法情况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得出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将“见死不救”行为入刑。
关键词:见死不救、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救助义务、立法思考
ABSTRACT
The kind of phenomena about “refusing to save someone”dying always appear on the society and they usually around us, such as the incident of "two-year-old girl Yue Yue", the case about one of unmarried cohabitants or couples who commit suicide because he or her refuse to help another from ruin and the accident in which the boat owner refused to save the tourist drowned has been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intentional homicide. The behavior of " refusing to save someone dying" in our country's current criminal code does would not be criminalized , and it is summed up in the moral category. Therefore, the emergence of this situation brings new problems to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hina's criminal law: when the actor because of the first act caused by the obligation or statutory obligations, duties, the actor's behavior may be established as a crime of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保护社会秩序还是维护个人自由
社会秩序的保护
见危不救罪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 安全,通过惩罚冷漠的旁观者以维护社会的 良好风气和道德底线。
个人自由的权衡
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个人 的自由权利。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惩罚应当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人自由之间寻找平
衡点。
法律教育的引导作用
确认了“见危不救罪”在法理 和刑法上的可行性,并从多个 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
对“见危不救罪”的设立提供 了理论支持,为后续立法提供 了理论依据。
分析了该罪的实践应用,并对 其执行效果进行了预测。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建议进一步研究该 罪在实际应用中的 效果,以检验其理 论可行性。
探讨该罪在与其他 法律体系的协调与 冲突问题,以保障 法律的和谐稳定。
遭受危险时,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这是道德责任的要求。
02 03
社会秩序
见危不救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还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通 过立法规定见危不救罪,可以强化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
个人权利保障
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见危不救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 基本权利。通过立法规定见危不救罪,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 侵犯。
立法和司法实践
立法
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见危不救罪,但近年来,一些学者呼吁将该罪纳 入刑法体系,以强化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人们相信应当乐善好施,伸出援手,帮助他人。拒绝施救或提供援助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必要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往往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然而,由于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中,救人于危难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义务。因此,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范,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过失的犯罪分子,即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死亡或受伤是由于见死不救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见死不救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动机,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比如,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复仇、故意伤害他人或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刑事犯罪。
最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比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救援等领域,对于急需援助的人员来说,提供援助是一种职业责任,如果相关人员见死不救,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行业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见死不救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其他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审视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毕竟,人命关天,伸出援手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从⼩我们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因此如果在别⼈需要帮助的时候选择了漠视,我们就可能被认为见死不救。那么,⼀些朋友就会问见死不救犯法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呢
在⼀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他⼈死亡的义务时,有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却不采取措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以⾄于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为引起的义务;先⾏⾏为产⽣的义务。先⾏⾏为产⽣的义务,是指由于⾏为⼈先前实施的⾏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产⽣的防⽌危害结果发⽣的义务。先⾏⾏为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
1、先⾏⾏为必须是⾏为⼈本⼈所实施的⾏为。
2、先⾏⾏为必须实际造成他⼈的危险状态存在。危险是指⾜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种事实状态。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为⼈所实施的先⾏⾏为所直接造成时,⾏为⼈才负有防⽌危险结果发⽣的作为义务。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如⼤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张三救他,张三扬长⽽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如张三去⼀荒⼭上打猎,发现⼀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摘要:“见危不救”当前颇受社会关注,对其行为能否入罪也极具争议。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法与道德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分析,阐释我国目前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危害性;谦抑性;法与道德
近年来,我们身边发生的“见危不救”案例屡见不鲜,“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也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话题。目前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意见。
支持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被纳入到刑罚范畴具有一定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道德规定之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转化为法律义务。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提供借鉴。而反对者认为用法律惩治“见危不救”,是道德义务过分扩大化,操作起来,成本太高,且实践难度很大。并且,设立“见危不救罪”理论基础缺乏,法律规定相对欠缺,甚至会涉及到侵犯人权等消极问题。
笔者认为,“小悦悦事件”等事件的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是
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提到法律层面上。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更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权力介入“见危不救”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见危不救”入罪是否适用?在世界各国的学界研究如何?笔者将以此为视角加以剖析。
见死不救案例
见死不救案例
见死不救,是指在目睹他人遭遇意外或者危难时,没有给予及时援助或者救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也在法律上受到制裁。见死不救案例时有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反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他人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见死不救案例时有发生。比如,2011年,广东省佛山市一名两岁女童被一车辆碾压,事发后路过的18名市民都选择了视而不见,没有人上前帮助。最终,这名女童不幸身亡。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也引发了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深刻反思。
见死不救案例背后,反映出了一些人对他人生命的冷漠和无情。这种行为可能源于个体的恐惧、冷漠、漠视他人生命的态度,也可能源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节奏快,压力大,社会竞争激烈,这些都可能导致人们对他人的冷漠和无情。此外,一些人可能觉得自己无法承担救助他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因此选择了见死不救。
然而,见死不救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见死不救的行为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见死不救行为的错误性,积极去帮助他人,而不是选择袖手旁观。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见死不救行为呢?首先,我们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爱心和责任感。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都应该加强对道德教育的力度,让人们懂得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懂得帮助他人的重要性。其次,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严惩。只有强化法律的震慑力,才能有效地遏制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地履行起救助他人的责任,不要因为恐惧、冷漠或其他原因选择见死不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 11) : 14 [ 2] 樊 浩.耻 感 的 道 德 哲 学 意 义 [ N] .光 明 日 报 , 2006- 10-
30( 12) [ 3] 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
政策的几个问题[ N] .光明日报, 2007- 02- 27( 2)
[ 2006 - 08 - 10] . http: / /www.mslv.net /yljf /Article_show. asp? ArticleID=5929 [ 9]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 M] .2 版.上海: 上 海 古 籍 出版社, 1988: 2 [ 10] 罗 竹 风.汉 语 大 词 典·9[ M] .北 京 : 汉 语 大 词 典 出 版 社 , 1992: 1346 [ 11] 王 国 维.观 堂 集 林·1·卷 六·释 礼 [ M] .北 京 : 中 华 书 局 , 1959: 291 [ 12] 胡 绳.中国大百科全 书·哲 学 卷·Ⅰ[ M] .北 京 : 中 国 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5: 455 [ 13] 罗竹风.汉语大词典·11[ M] .北 京 : 汉 语 大 词 典 出 版 社 , 1993
当然了, 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对道德的逐步强化,“见死不救罪”也已始具雏形, 发展趋势的最终结果会不会出现真正意义上 的“见死不救罪”呢? 答案是比较渺茫的。即使以后我们会在《刑法》中看到一个新的类罪名— ——“见死不救罪”, 我们是高兴还是 悲哀呢?法律的胜利, 道德的悲哀。我们一面为法律开庆功宴, 一面又不得不为道德举办葬礼: 可以想像, 在一个道德需要法律来 强化的国家里, 国民的道德素质会有多高。
分析以上列举的古今中外的例子, 就会发现: 从主体上看, 除了秦朝和法国对主体没什么限制外, 即一般主体, 其余的都是 特殊主体; 就实施的原因与目的来看, 秦朝那时主要是为了防止人口减少, 防治打击盗窃, 用法律强化人们的胆量, 是法律万能 的表现; 而法国法则可以算作为比较完善与成熟的立法, 将防治违法犯罪的任务单纯地由国家来承担变为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来 承担, 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与利用资源, 同时强化人与人之间应互相帮助的道德关系; 其余的则有着比较具体的原因和目的。就 特殊主体来看, 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具有特殊身份、身居公职、掌握权力的人员, 见义勇为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手中的权 力是国家公众赋予的, 行使权力也即履行对公众的义务, 见死不救就是违反了自己的职责与承担的义务, 理应承担责任、受到惩 罚。另一种是处于特定时空的人, 由特定的时空所决定必须将道德赋予法律强制性。如在战争期间, 如果拒绝援助友邻部队而不 受处罚, 可想而知, 军队必如一盘散沙, 临阵逃脱, 毫无战斗力可言。
早在我国秦朝就规定了“见死不救罪”, 那时的《法律答问》中规定, 如果有强盗进入某户人家抢劫, 伤及主人, 主人呼救, 周 围的邻居有救助义务; 如果不救, 就会被判为犯罪。
而当今的《法国刑法典》( 1994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更是明文规定: 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 发生, 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 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 处 5 年监禁 50 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 能 够采取行动, 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 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 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 处前款同样之处罚。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供稿)
Leabharlann Baidu
·96·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ACTA UNIVERSITATIS MEDICINALIS NANJING( Social Science)
第 2 期 总第 27 期 2007 年 6 月
2006( 7) : 132 [ 3] 唐 俊.拿什么来和商业贿赂潜规则博弈— ——关于反商
业 贿 赂 问 题 的 立 法 意 见 调 查 [ N] .法 制 日 报 , 2006- 06- 14( 3) [ 4] 反商业贿赂三人谈[ N] .法制日报, 2006- 08- 31( 9) [ 5] 赵 秉 志.新 刑 法 典 拆 解 比 较 与 适 用 [ M] .北 京 : 中 国 经 济 出版社, 1997 [ 6] 孔 繁 军. 不 可 误 读 法 律— ——谈 医 生 开 方 回 扣 的 罪 与 非 [ N] .法制日报, 2006- 04- 06( 10) [ 7] 胡晓翔. 冷眼观潮— ——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 [ M] .南 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1: 209 [ 8]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澄 清 “ 红 包 ” 不 属 商 业 贿 赂 [ EB /OL] .
是要通过建设全面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 巩固和发 展 新 的 社 会 主 义 。 这 是 一 段 艰 苦 的 社 会 发 展 的 “爬 坡”阶段, 更要注重凝心聚力, 强调以人为本, 倡导公 平正义, 追求社会和谐。因而, 明确时代要求, 立足社 会现实, 正确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 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 加强和谐文化 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144·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ACTA UNIVERSITATIS MEDICINALIS NANJING( Social Science)
第 2 期 总第 27 期 2007 年 6 月
制度, 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 需要我们几代 人、十几代人, 甚至几十代人 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奋 斗 , 决不能掉以轻心。同时, 温总理强调: 讲初级阶段, 不光要讲生产力的不发达, 还要讲社会主义制度的 不 够 完 善 和 不 够 成 熟 。 这“两 个 不 够 ”是 新 的 理 论 概 括。温总理还强调,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 必须认识 和把握好两大任务: 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极大地 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 二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 正义, 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 谐[3] 。在国内外存在“一球两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现实背景下, 建设全面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将 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历史发展轴心期的分析看, 20 世纪是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期, 实现了新旧社会 制度的更替; 21 世纪是中国社会的建设时期, 是巩 固和发展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的时期。目前, 就
!"
!!!!" 普法窗
见死不救罪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 ——贾谊
!"
!!!!"
有“见死不救罪”吗? 在法律的世界里真的是有“见死不救罪”。如我国《刑法》第 429 条就规定了“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在 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 能救援而不救援,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也判过这样的案例, 如在 1999 年河南省某法院就将一名见死不救的派出所副所长判了刑。
!!!!!!!!!!!!!!!!!!!!!!!!!!!!!!!!!!!!!!!!!!!!!!!!
( 上接第 96 页) 可能地去防卫, 这可是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 焉有不自救之理? 对于施害者与受害者之外的第三者来说, 见义 勇为与正当防卫就不是同一回事, 除了针对少数特殊情况外, 当今的法律没有将其列入法律的义务范围, 而纳入了权利的范畴, 不是必须做的, 而是可以做。在这种情况下,“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的 人 不 愿 去“为 ”, 胆 小 的 人 不 敢 去“为 ”, 看 热 闹 的 人 不 想 去 “为”, 心有余而力不足者不能去“为”, 再加上事后英雄受到伤害得不到救助等原因, 结果,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 见义勇为者越来 越少。
社会成员的危险可以由两种情况促成: 一种是人为的原因, 如打家劫舍之类; 一种是天为的原因, 如失足落水之类。对于这 些情况, 法律不仅仅提供了事后惩罚违法者的救济方法, 也采取了一些随时救济的措施,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值得注意的 是前者具有强制性 , 是以国家权力的强制为后盾, 将处罚强加于违法者身上; 后者则具有任意性、可选择性, 至于其实施的程度 取决于利益的关联程度、道德修养状况、本身的能力等诸因素。就拿正当防卫来说吧, 对受害人来说, 当然是尽 ( 下转第 144 页)
在世风日下的今天, 法律可以被用来作为强化道德的手段, 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是其表现之一, 软弱的道德调节不了就只 有靠强硬的法律来调节。有没有必要明文规定个“见死不救罪”呢? 我们来看看此项工作的艰辛。一是要定义好“见死不救罪”的 三个条件: ( 一) 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 ( 二) 第三人有能力救助; ( 三) 救援不会对第三人造成太大危害。第一条是救援的前提, 不 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 像呼救声, 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 第二条是救援的基础, 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 者去与一杀人犯搏斗; 第三条是道德的上限,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 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 自己的生命。二是要做好救后工作。第三人在救援过程中很可能会或轻或重地受到一些伤害, 包括物质的、肉体的或精神的, 这 些伤害疼在第三人身上, 不管不问是不行的, 应得到补偿。那么谁补偿呢?这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借用经济上的“三匹马车”( 投 资、消费和出口) , 这补偿也要来自三方面: 首先, 按照谁受益谁付出的原则, 受害人作为受益者应该负担一部分; 其次, 国家作为 法律的制定者, 此项活动的推动者当然也应承担一部分; 再就是一些民间发起的社会捐助和成立的各种组织, 如我国目前的“见 义勇为基金会”, 也可以负担一部分。前两者属于法定的负担, 最后一种是道义性、自愿性的非法定负担; 至于各部分负担的比 例可以浮动地按具体事件而定, 依不同情况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