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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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五 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五 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与8年《 5 条例》 相比 ,新 《 条例》 重新设 计和 建 立 了我 国的船舶 污 染损 害赔 偿制度 。 对 于非
在 毗邻 舱室 或过 道处 会产 生 发热 影响 ,厨房 和其他 发
油污 事故 ,其赔偿 责任 限额依 照 《 海商 法》 关于
海事赔 偿责任 限制 的规 定执行 。 于 油污事 故 , 对 新 《 条例 》 完全适 用 了 《 9 2 国际油污损 害 则 19 年 民事责任 公 约》(L 9 ) C 0 2 ,规 定无论是 国际航行 船 舶 ,还是 国内航行 船 舶 ,均应 当按 照公 约的
构 造 和 设施 配 备应 继 续 符合 I L 员 国有 关 法律 法 规 O成 或实践 ; 除有 关船 上起 居舱 室构 造和 设施 配备 的规 定 外 《 约》其他 有关海 员工作 和生 活条件 的要 求均适 公 用 于现有 船舶 。
问: 对于 上船 实习人 员的 卧室配 置有要 求吗 ?
《 0 1 7 年船 员舱室设 备 ( 充规 定 ) 约》( 1 3 号 ) 9 补 公 第 3 中适 用 的规定 : 于更 早建 造 的船舶 .船 上起 居舱 室 对
答 : 以。海 员 卧室 内设 置的 个人单 独使 用 的浴 可 室面 积可 以计 人海 员卧室 的面积 。公 约》B . 5 2 《 3 1 / 导 则建 议 .根据 船舶 的尺 寸 其所 从事 的航 行活 动及 其 布置 合理 可行 时 ,卧 室的规 划 和配备 应带 有包 括一 个 马桶 的单独 浴 室 ,从而 为居 住者 提供 合理 的舒 适性 并 便 于保 持整 洁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 条例》
2 1年 3 1 O 0 月 日生 效
答 : 公约 》 《 标准 A / () 出起居舱 室应予 充 3 16 b提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交海发[2013]442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ILO公约清单

ILO公约清单

1920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第7 号)1920 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 (第8 号)1920 年海员安置公约 (第9 号)1921 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 (第16 号)1926 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第22 号)1926 年海员遣返公约 (第23 号)1936 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 (第53 号)1936 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 (第54 号)1936 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 (第55 号)1936 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 (第56 号)1936 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57 号)1936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第58 号)1946 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 (第68 号)1946 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第69 号)1946 年社会保障(海员)公约(第70 号)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 号)1946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 (第72 号)1946 年(海员)体检公约 (第73 号)1946 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 (第74 号)1946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75 号)1946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76 号)1949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 (第91 号)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 (第92 号)1949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93 号) 1958 年(海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109 号)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 (第133 号)1970 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 (第134 号)1976 年(海员)连续就业公约 (第145 号)1976 年海员带薪年休假公约 (第146 号)1976 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 号)1976 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 (第147 号)的1996 年议定书1987 年海员福利公约 (第163 号)1987 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 (第164 号)1987 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订) (第165 号)1987 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 (第166 号)1996 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 (第178 号)1996 年海员招募和安置公约 (第179 号)1996 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第180 号)。

船舶管理真题

船舶管理真题

江苏海事学院电子员船舶管理题库说明:1、每小节3题2、“1.1.3.2 STCW公约对电子员的相关要求”及“7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运用”没有出题。

题干下列哪项不符合我国船舶排放油污水规定的条件______。

A 在批准区域内B 在涨潮时C 污水含油量不大于15毫克/升D 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30升/海里答案 B题干防污规定中,对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其总排油量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1/30000,并瞬时排放率要小于______升/海里。

A 30B 40C 50D 60答案 A题干按规定,经过粉碎后的生活垃圾固体,如果直径小于25 mm,则可在______投放。

A 港内B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C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D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外答案 B题干73/78防污公约规定______。

Ⅰ、一切塑料制品均不得入海Ⅱ、船舶生活垃圾和食品废物未经粉碎时必须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之外投弃Ⅲ、当船舶长时间停港须排放舱底污水时,应控制含油量小于15ppm即可排放Ⅳ、油船排放货油舱油性混合物时距最近陆地应为12海里以上A Ⅰ+ⅡB Ⅰ+Ⅱ+ⅢC Ⅰ+Ⅱ+ⅣD Ⅰ+Ⅱ+Ⅲ+Ⅳ答案 A题干IMO大会通过MARPOL公约附则Ⅵ,其目的是______。

A 防止和控制压载水污染海域B 防止废弃工业包装物污染海域C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域D 防止船舶柴油机废气排放污染空气答案 D题干MARPOL公约附则Ⅳ适用于______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A 150B 200C 300D 400答案 D题干美国《90油污法》规定,造成油污染事故的3 000总吨以上的液货船赔偿及清污费限额为至少______万美元。

A 200B 1000C 1200D 1500答案 B试题ID 008 1题干美国《90油污法》规定,如果由于负责方或其代理人、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油污染事故,则将承担______。

A 油污赔偿B 限额赔偿C 无限赔偿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 C题干美国《90油污法》规定,凡到美国的船舶尤其是油船,其船上的船员要接受美国主管机关的考核,其内容包括______。

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卷:36881 船舶管理

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卷:36881 船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5年第1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36期)科目:船舶管理试卷代号:881适用对象:750KW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答题说明:本试卷试题均为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

每题1分,共100分。

1.被授予船型附加标志船有______,并在船级符号后面应加注加强检验附加标志______。

A.油船、散装货船、矿沙船,ESPB.油船、散装货船、矿沙船,EPSC.液化气船、油船、散装货船、矿沙船,EPSD.液化气船、油船、散装货船、矿沙船,ESP2.外板的短边接缝叫:A.边接缝B.纵向接缝C.端接缝D.竖向接缝3.下列属于首部结构特点的是:①多采用纵骨架式②肋骨间距小③构件尺寸大④设有许多空间骨架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④D.①②④4.引起船体发生总纵弯曲的原因,主要是沿着船长方向每一点上:A.重力分布不平衡造成的B.浮力分布不平衡造成的C.压力分布不平衡造成的D.重力和浮力不平衡造成的5.远洋船舶载重线标志上的最高一条载重线是:A.热带载重线B.夏季载重线C.热带淡水载重线D.冬季载重线6.船舶的重心的纵坐标随吃水的增加而:A.增大B.减小C.不变D.不确定7.船装卸少量重物之后吃水的平行改变量与TPC:A.成正比B.成反比C.无关D. A,B,C均可8.悬挂物对稳性的影响相当于将货物重心:A.下移到龙骨处B.上移到上甲板C.上移到悬挂点处D.悬挂物对稳性的影响需视悬索长度而定9.提高船舶静稳性的方法有:Ⅰ、提高重心Ⅱ、降低重心Ⅲ、减少自由液面Ⅳ、固定悬挂物,防止摇摆Ⅴ、调整重物的水平位置Ⅵ、垂直向上移动重物A.Ⅰ+Ⅱ+Ⅲ+ⅣB.Ⅱ+Ⅲ+ 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Ⅴ+Ⅵ10.船舶从出发港至目的港的整个过程中,初稳性高度会有几个:A.一个B.二个C.三个D.许多个11.初稳性是指:A.船舶在未装货前的稳性B.船舶在小角度倾斜的稳性C.船舶在开始倾斜时的稳性D.船舶在平衡状态时的稳性12.静稳性曲线图上,曲线斜率为零的点所对应的船舶横倾角为:A.稳性消失角B.甲板浸水角C.极限静倾角D.船舶进水角13.船舶运送重大件货物时应特别注意:A.稳性和吃水差B.稳性和纵向强度C.稳性和局部强度D.局部强度和吃水差14.船体破损进水后,首先应:A.关闭所有水密装置和通路、防止进水漫延B.测量各舱室污水沟水位变化,查明漏洞所在C.组织排水堵漏D.发放求救信号15.船舶在____破舱进水时,其危险性最大。

船舶管理新题

船舶管理新题

同学们:有些题是前几次考试出现过的,有些是小本里的,我汇集了一些,供大家参考1.根据《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的规定,船员卧室铺位的最小内尺寸应为:A.190cm * 68cmB.185cm * 68cmC. 190cm * 70cmD. 185cm * 70cm2.根据《船员条例》,船员用人单位当为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险。

Ⅰ.驶往或驶经战区;Ⅱ.驶往或驶经疫区;Ⅲ.运输有毒物质;Ⅳ.运输有害物质.A.Ⅰ、Ⅲ、Ⅳ B.Ⅰ、Ⅱ、Ⅳ C.Ⅰ~Ⅲ D.Ⅰ~Ⅳ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列哪些情形,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可以免于承担责任:Ⅰ.战争;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Ⅲ.负责灯塔等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的过失;Ⅳ.监管人员玩忽职守A.Ⅰ、Ⅲ、Ⅳ B.Ⅰ、Ⅱ、Ⅳ C.Ⅰ~Ⅲ D.Ⅰ~Ⅳ4.根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船舶存在可能影响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Ⅰ.影响水上人命安全;Ⅱ.影响自身安全;Ⅲ.影响水上财产安全;Ⅳ.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A.Ⅰ~Ⅳ B.Ⅰ、Ⅱ、Ⅳ C.Ⅰ~Ⅲ D.Ⅰ、Ⅲ、Ⅳ5.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适用于:Ⅰ.中国籍船舶;Ⅱ.航行于我国领海的外籍船舶;Ⅲ.军事船舶;Ⅳ.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外籍船舶A.Ⅰ~Ⅳ B.Ⅰ、Ⅱ、Ⅳ C.Ⅰ~Ⅲ D.Ⅰ、Ⅲ、Ⅳ6. 根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登轮后通常首先:Ⅰ.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Ⅱ.进行详细检查;Ⅲ.对船舶进行巡视;Ⅳ.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A.Ⅰ~Ⅳ B.Ⅰ、Ⅱ、Ⅳ C.Ⅰ~Ⅲ D.Ⅰ、Ⅲ、Ⅳ7.根据STCW公约港口国监督条款规定,检察官所行使的监督不包括:A.核实所有在船上服务而需持证的海员是否都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B.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海员是否按规定携带海员证与健康证书C.必要时对海员保持公约要求的值班标准的能力进行评估D.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海员的人数和证书是否符合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8.现行的MARPOL公约有几个附则已对我国生效:A.6个B.5个C.4个D.都没有生效9.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应依法登记的船舶包括________。

ILO 133号公约(船员舱室设备)--中英文

ILO 133号公约(船员舱室设备)--中英文

C133 Accommodation of Crew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 1970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Fifty-fifth Session on 14 October 1970, andNoting that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s Convention (Revised), 1949, lays down detailed specifications concerning such matters as sleeping accommodation, mess and recreation rooms, ventilation, heating, lighting and sanitary facilities on board ship, andConsidering that in the light of the rapidly changing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the construction and the operation of modern ships further improvements in crew accommodation can be provided, and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with regard to crew accommodation, which is the second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supplementing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 Convention (Revised), 1949,adopts this thirtieth day of October of the year one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seventy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 1970: 第133号公约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 年10 月14 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5 届会议,注意到《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对船上卧室、餐室、文娱室,通风、取暖、照明和卫生设备已作了详细规定,考虑到由于现代船舶制造和操作性能变化很快,应进一步改善船员起居舱室的条件,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2 项所列关于船员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以补充《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于1970 年10 月30 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来源:英文: “Maritime Service Library” --> " ILO" / 中文: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news/detail.jsp?id=13366此中文本与英文版原版粗略对照过,未发现明显不同。

MLC公约解读教学内容

MLC公约解读教学内容

M L C公约解读《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2009-12-31) 来源:中国船检阅读次数:393次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答:规则3.1/2 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a)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 供暖和通风;(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d) 卫生设施;(e) 照明;(f) 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 厘米。

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答:可以。

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公约》B3.1.5/2 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答:有。

《公约》导则B3.1.5/3 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 人。

问:海员卧室设施和家具的配备有哪些规定?答:《公约》标题三中标准A 对海员卧室应配置的基本设施和家具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了客船以外,船上每间卧室均应配备带有冷热淡水龙头的洗脸池,该洗脸池亦可置于个人浴室中;•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铺,每个床铺的最小内部面积应至少为198 x 8厘米;•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 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500 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

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

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海事劳工公约(MLC)(1)前言2、MLC实施重点3、MLC检查程序4、目前立即要做的工作因已达30个会员国签署及签署国拥有之船吨位已超过世界船吨位之33%,国际劳工组织(ILO)于本年8月20日宣布通过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并将于一年后之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签署之国家包括:Antigua and BarbudaAustraliaBahamasBeninBosnia and HerzegovinaBulgariaCanadaCroatiaCyprusDenmarkKiribatiLatviaLiberiaLuxemburgMarshall IslandsNetherlandNorwayPalauPanamaPhilippinesPolandRussian FederationSaint Kitts and NevisSain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SingaporeSpainSwedenSwitzerlandTogoTuvalu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基里巴斯拉脱维亚利比里亚卢森堡马绍尔群岛荷兰挪威帕劳巴拿马菲律宾波兰俄罗斯联邦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图瓦卢为因应MLC将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本中心已建立MLC检查及发证质量系统,包括:1、制定MLC验证作业规定2、制定“MLC验证程序”及“MLC检查员之资格认定及后续监管办法“等3、制定证书,检查报告,表单(CHECK LIST)等4、培训MLC检查员- 目前CR已培训28名检查员MLC实施重点1.最低年龄(规则1.1)Minimum age (Regulation 1.1)2.体检证书(規則1.2)Medical 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1.2)-有效期两年-应符合STCW 1978及其修正案3.船员的資格(規則1.3)Qualifications of seafarers (Regulation 1.3 )-应符合STCW 1978及其修正案4.船员就业协定(规则2.1)Seafarers’employment agreements(Regulation 2.1)应签订由船东与船员双方签署之书面雇佣契约。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3项所列关于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46年6月29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机动海船。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a)小于500吨的船舶;(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d)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a)200和500吨之间的船舶;和(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第2条在本公约里:(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颁发的有效安全证书或(ii)持有有效的客船证书;(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义的高级船员,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的船员;(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h)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i)认可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j)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登记的。

第3条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使那些确保实施本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各规定的法律或条例保持生效。

船员起居舱室

船员起居舱室

船员起居舱室船员起居舱室、船上食品、饮用水、膳食服务设施检查表船名: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签名:编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Y N N/A 备注 1 保持《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有效。

口口口2 保持起居舱室的面积、层高和室内家具设施符合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没有随意改变。

口口口3 维修保养使用的材料保证健康和环保。

口口口4 每个船员居住舱衣柜抽屉应能上锁。

口口口5 每个船员居住舱应设有书桌、椅子、镜子和盥洗用具柜口口口 6 保持隔音、隔热和减震等设施完好无损口口口 7 保持人工照明设备正常使用口口口 8 保持舷窗水密良好并容易开闭,窗帘或等效物应完好口口口9 保持通风设备的室内外循环转换挡板有效,风道畅通; 口口 10 保持冷暖空调设备工况良好,空气滤网清洁,湿度调节正常口口11 驾驶台、机舱集控室卫生间设施应完好口口口 12 保持个人舱室和公共卫生设施完好、冷热水不间断供应、管系不漏、地面水密、通向露天的抽风换气正常口口口 13 保证提供每个船员有不小于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尺寸的独立床位,床头照明正常口口口14 保证不同值班船员舱室应免干扰口口口 15 保持各处排水通道畅通、无回水、无回气、无异味口口口 16 保持船员居住舱室以及公共场所整洁规范口口口 17 医务室(带专用卫生间)并在各种气候下都容易进出口口口 18 医务室、办公室、会议室保证功能,不挪作它用口口口编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Y N N/A 备注 19 保持厨房抽油烟装置正常,滤网清洁无油腻和滴油口口口 20 按规定申领和发放毛巾、肥皂和卫生纸等卫生用品,并做好记录口口口 21 保持轮机部更衣室整洁规范,流动冷热淡水供应正常口口口 22 整个生活区整洁无物料、设备等存放无害虫出没口口 23 生活区地面应整洁、无油污或积水无杂物堆放口口 24 生活垃圾应分类规范收集并尽量在室外集中存放生活区内各垃圾桶应无异味口口25 厨必须严格规范个人卫生,工作时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和工作帽口口26 采购膳食、食品、饮用水等发生费用定期向船上所有人员公示口口口 27 膳食服务设施功能正常,保持清洁、卫生口口口 28 船上食品、饮用水、膳食数量足够,质量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口口口29 公共娱乐设施功能正常,阅读物齐全清洁口口口注:1.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船员每周按本表内容检查,并填写本检查表。

中国船级社 建造入级船舶审图、检验申请

中国船级社 建造入级船舶审图、检验申请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建造入级船舶审图/ 检验申请APPLICATION FOR NEWBUILDING SHIP'S SERVICES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对下述船舶进行We hereby appl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services for the vessel(1) 建造合同日期定义Definition of date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 as per IACS PR 29 (Rev.2):The date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of a vessel is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ntract to build the vessel is signed between prospective owner and the shipbuilder. This date and construction numbers (i e Hull Numbers) of all vessels include the contract are to be declared to the classification by the party applying assignment of class fora new building.建造合同日期是由预期的船东和船厂之间签署一艘船舶的建造合同日期。

其合同(涉及所有船舶)日期和船舶建造工程号(如船厂编号)应由申请建造入级的申请方向入级船级社提出书面声明。

(2)系列姐妹船(a series of sister vessels):“a series of sister vessels”is a series of vessels built to the same approved plans for classification purpose, under a singl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系列姐妹船是在一个单一合同中标明的按照相同批准图纸建造的船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a)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 供暖和通风;(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d) 卫生设施;(e) 照明;(f) 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

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答:可以。

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答:有。

《公约》导则B3.1.5/3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问:海员卧室设施和家具的配备有哪些规定?答:《公约》标题三中标准A对海员卧室应配置的基本设施和家具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了客船以外,船上每间卧室均应配备带有冷热淡水龙头的洗脸池,该洗脸池亦可置于个人浴室中;●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铺,每个床铺的最小内部面积应至少为198×80厘米;●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500 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ILO-133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ILO-133
书的船舶; (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船长以外的按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按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
级船员的人员; (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具有监督身份或负有特别责任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
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成年人”一词系指年龄至少为 18 岁的人员; (h)“船员起居舱室”一词包括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 ( i )“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 j )“批准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批准的; (k)“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时重新登记的。
第 12 条 就其配员必须毫无种族歧视地考虑具有不同宗教和社会习惯的船员的利益的船舶来说,主管当局经征得有关船 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同意后,可以允许改变本公约第 5 条第 1 至第 4 款和第 7 款和第 8 条第 1 至第 4 款的有关规定,只要这种改变不会导致全部条件低于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那些条件。有关会员国应 将所有这种改变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局长应将这些细节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
第 11 条 1.船员起居舱室应有适当的照明。 2.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3.在所有船舶里,应为船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
明器提供附加照明,以备应急使用。 4.在卧室里,应为每个铺位安装一个台灯。 5.自然和人工采光的适当标准应由主管当局确定。
第9条 1.在 1600 吨及以上的船舶里应提供:
(a)一个备有一个抽水便桶和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的单独舱室,该舱室应设置在易于进入驾驶台甲板的 位置,主要供在该区域值班的人员使用;和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2011年09月15日校对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ILO第92号公约3。

5。

1、1 适用范围第1条1。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得领土上登记得、无论公有或私有得、为了商业目得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得一切机动海船。

ﻫ2。

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ﻫ3、本公约不适用于: ﻫ(a)小于500吨得船舶; ﻫ(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得船舶; ﻫ(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得船舶; ﻫ(d)拖轮。

4.但在合理与可行得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 ﻫ(a)200与500吨之间得船舶;与(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得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得起居舱室。

ﻫ5、只要主管当局经商船东组织与/或船东与真诚得海员工会后,相信所做变更会提供相应得好处,致使全部条件不次于完全执行本公约规定所导致得那些条件,对任何船舶来说,本公约第三部分所载任一要求可以变更;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变更得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然后由其通知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3。

5。

1。

2 定义第2条在本公约里:(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得船舶; ﻫ(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ﻫ(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 ﻫ(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得《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得有效安全证书或(ii)持有有效得客船证书; ﻫ(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得人员; ﻫ(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得船员; ﻫ(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得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得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得普通船员;(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得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与娱乐室; ﻫ(h)“规定得”一词意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得;ﻫ(i)“认可得”一词意指由主管当局认可得;(j)“重新登记得”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与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得情况下重新登记得。

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2019版)(征求意见稿)

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2019版)(征求意见稿)

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2019版)(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9年2月28日目录总体说明 (1)A 级 (2)第一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2)第二科目船舶检验专业实务 (12)第三科目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 (48)第四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110)附:适用技术法规清单 (122)B 级 (124)第一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124)第二科目船舶检验专业实务 (128)第三科目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 (141)第四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152)附:适用管理性文件和技术法规清单 (155)C 级 (159)第一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159)第二科目船舶检验专业实务 (163)第三科目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 (176)第四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187)附:适用管理性文件和技术法规清单 (190)D 级 (194)第一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194)第二科目船舶检验专业实务 (198)第三科目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 (204)第四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217)附:适用管理性文件和技术法规清单 (222)2总体说明一、编写原则以考试大纲为主线,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法定检验规则、检验规程等为基础,着重考查船舶检验(审图、建造、营运)、法定检验证书签发或签署等知识。

二、考试科目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

三、知识点层级及要求知识点分为三个层级,具体如下:了解,即对所列知识内容有初步的认识,会在有关的问题中进行识别和直接应用。

理解,即对所列知识内容有理性的认识,能够解释、举例或变形、推断,并能利用所列的知识解决简单问题。

掌握,即对所列知识内容有深刻的理性认识,形成技能,并能利用所列知识解决有关问题。

1A 级第一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1 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理解)1.1.1 条例的适用范围1.1.2 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1.1.3 实施条例船舶机构的定义1.1.4 申请检验的种类1.1.5 中国籍船舶应申请入级检验的船舶种类1.1.6 海上设施检验的规定1.1.7 集装箱检验的规定1.1.8 检验管理的规定1.1.9 罚则规定1.1.10 条例适用范围及用语的定义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1.2.1 理解制定条例的宗旨和条例适用范围(第一条,第2二条)1.2.2 掌握渔业船舶检验的基本原则(第五条)1.2.3 掌握检验类型及相关规定(第四条,第六~二十二条)1.2.4 掌握对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五条)1.2.5 掌握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1.2.6 掌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1.3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理解)1.3.1 总则1.3.2 考试1.3.3 注册1.3.4 执业1.3.5 权利和义务1.3.6 附则2 交通运输部及海事局、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关于船舶检验的管理规定2.1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掌握)2.1.1 总则32.1.2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2.1.3 法定检验2.1.4 入级检验2.1.5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2.1.6 检验管理2.1.7 法律责任2.1.8 附则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14号令)(了解)总则(第二,四,五条)船舶安全缺陷处理(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船舶安全责任(第四十五,四十九条)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附则(第五十六,五十七条)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3号)(了解)2.3.1 检验依据2.3.2 适用范围2.3.3 实施部门2.3.4 检验要求2.4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7号)2.4.1 适用范围(理解)(总则第2条)42.4.2 责任(了解)(总则第3条)2.4.3 定义(掌握)(第1章第1.1条)2.4.4 检验和发证(理解)(第1章第1.4,1.5条)2.4.5 产品检验标志办法(理解)(第1章第1.6条)2.4.6 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理解)(附录)3 国际公约规则总则部分的内容3.1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正文(掌握)公约的一般义务(第1条)定义(第2条)一般规定(第3条)适用范围(第4条)除外(第5条)免除(第6条)等效(第8条)修理、改装和改建(第10条)地带和区域(第11条)载重线的浸没(第12条)检验和勘划标志(第13条)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第14条)检验后现状的维持(第15条)证书的颁发(第16条)证书的有效期限(第19条)监督(第21条)优先的条约和公约(第24条)3.2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总则(掌握)3.2.1 适用范围、定义等适用范围(第Ⅰ章第1条)定义(第Ⅰ章第2条)5例外(第Ⅰ章第3条)免除(第Ⅰ章第4条)等效(第Ⅰ章第5条)3.2.2 检验与证书检查与检验(第Ⅰ章第6条)客船的检验(第Ⅰ章第7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第Ⅰ章第8条)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Ⅰ章第9条)货船构造、机器和设备检验(第Ⅰ章第10条)检验后状况的维持(第Ⅰ章第11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Ⅰ章第12条)证书的有效期(第Ⅰ章第14条)证书的资格证明(第Ⅰ章第18条)控制(第Ⅰ章第19条)3.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3.1 附则Ⅰ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总则(掌握)定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免除(第3条)例外(第4条)等效(第5条)检验(第6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7条)证书的有效期(第10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11条)3.3.2 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总则(掌握)定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例外(第3条)检验(第4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5条)6证书的有效期限(第8条)3.3.3 附则Ⅴ防止垃圾污染规则总则(掌握)定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在特殊区域处理垃圾(第3条)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求(第4条)在特殊区域内处理垃圾(第5条)例外(第6条)接收设备(第7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8条)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第9条)3.3.4 附则Ⅵ防止空气污染规则总则(掌握)适用范围(第1条)定义(第2条)一般例外(第3条)等效(第4条)检验(第5条)证书签发或签署(第6条)证书的有效期限(第9条)关于操纵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10条)查明违章和实施(第11条)3.3.5附则Ⅱ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总则(理解)定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例外(第3条)免除(第4条)等效(第5条)有毒液体物质及其他物质的分类和清单(第6条)化学品液货船的检验与发证(第7条)检验(第8条)7证书的签发和签署(第9条)证书的有效期(第10条)3.3.6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总则(理解)定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标志和标签(第4条)单证(第5条)例外(第8条)3.4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3.4.1 公约的一般义务(第1条)(理解)3.4.2 定义(第2条)(掌握)3.4.3 适用范围(第3条)(掌握)3.5 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船员舱室设备的公约3.5.1 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2号公约(了解)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定义(公约第2条)船员起居舱室的计划与管理(公约第4,5条)3.5.2 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33号公约(了解)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定义(公约第2条)会员国承诺(公约第3条)对现有船舶的适用(公约第13条)3.5.3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理解)定义和适用范围(公约第2条)实施和执行责任(公约第5条)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公约第6条)3.6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总则(掌握)目的(第1.1条)适用范围(第1.2条)定义(第1.3条)免除(第1.4条)83.7 《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引言(理解)定义(第2条)3.8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总则(掌握)适用范围(第1.1条)危险性(第1.2条)定义(第1.3条)等效(第1.4条)检验与发证(第1.5条)3.9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总则(掌握)适用范围(第1.1条)危险性(第1.2条)定义(第1.3条)等效(第1.4条)检验与发证(第1.5条)3.10 《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A 部分(掌握)适用范围(第2.1条)定义(第2.2条)功能性要求(第3.2条)3.11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理解)定义(附则A-1条)例外(附则A-3条)免除(附则A-4条)等效符合(附则A-5条)3.12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理解)定义(第2条)适用范围(第3条)防污底系统的控制(第4条)3.13 《国际渔船安全公约》总则(理解)3.13.1 适用(第Ⅰ章第1条)3.13.2 定义(第Ⅰ章第2条)3.13.3 免除、等效以及修理、替换和改装的有关规定(第Ⅰ章第3~5条)3.14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了解)3.14.1 定义(条款Ⅱ)3.14.2 适用范围(条款Ⅲ)3.14.3 试验、检查和批准等(条款Ⅳ)4 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了解)4.1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的组成4.2 国际海事组织各委员会的职责大会(The Assembly)、理事会(The Council)、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的职责4.3 协助MSC和MEPC工作的分委会的职责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SSE)防止污染和反应分委会(PPR)4.4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概况公约产生、通过、生效、签署、修正和执行基本知识(公约通过的基本流程、生效的基本条件、受公约约束的方式、修正、执行)海上安全所包含的公约5 《国际海事组织被认可组织规则》5.1 总则(理解)5.2 组织的认可和授权要求(掌握)5.3 船旗国政府对被认可组织的监督(了解)第二科目船舶检验专业实务1 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免除证书签发(ICLL)1.1 核定干舷的条件(附则Ⅰ第2章)1.1.1 了解提供给船长的资料(第10条)1.1.2 理解上层建筑端壁(第11条)1.1.3 掌握门的要求(第12条)1.1.4 理解舱口、门和通风筒的位置(第13条)1.1.5 掌握货舱口及其他舱口(第14条)1.1.6 掌握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第15条)1.1.7 掌握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第16条)1.1.8 掌握机舱开口(第17条)1.1.9 掌握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要求(第18条)1.1.10 掌握通风筒(第19条)1.1.11 掌握空气管(第20条)1.1.12 掌握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第21条)1.1.13 掌握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第22条)1.1.14 掌握锚链管和锚链柜(第22-2条)1.1.15 掌握舷窗、窗和天窗(第23条)1.1.16 掌握排水舷口(第24条)1.1.17 了解对船员的保护(第25条)1.1.18 了解核定A型船舶的特殊条件(第26条)1.2 干舷(附则Ⅰ第3章)1.2.1 掌握船舶类型(第27条)1.3 船舶核定木材干舷的特殊要求(附则Ⅰ第4章)1.3.1 理解定义(第42条)1.3.2 了解船舶构造要求(第43条)1.3.3 了解堆装的要求(第44条)1.4 总则(附则Ⅰ第1章)1.4.1 掌握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规则第3条)1.4.2 掌握甲板线(规则第4条)1.4.3 掌握载重线标志(规则第5条)1.4.4 掌握载重线标志所用各线段(规则第6条)1.4.5 掌握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规则第7条)1.4.6 掌握勘划标志的细节(规则第8条)1.5 载重线证书(附则Ⅲ)1.5.1 掌握证书的颁发1.5.2 掌握证书有期限2 船舶构造安全证书签发(SOLAS)2.1 通则(第Ⅱ-1章A部分)2.1.1 了解适用范围(第1条)2.1.2 理解有关定义(第2条)2.1.3 理解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第3条)2.2 船舶结构(第Ⅱ-1章A-1部分)2.2.1 了解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要求(第3-2条)2.2.2 了解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要求(第3-3条)2.2.3 了解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要求(第3-4条)2.2.4 了解新装的含有石棉的材料要求(第3-5条)2.2.5 了解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及其前方处所的进入通道及其内部通道的有关要求(第3-6条)2.2.6 了解船舶建造图纸维护的要求(第3-7条)2.2.7 了解拖带和系泊设备的要求(第3-8条)2.2.8 了解登离船设施的要求(第3-9条)2.2.9 了解散货船和油船基于目标的船舶建造标准(GBS)的要求(第3-10条)2.2.10 了解原油船货油舱的防腐要求(第3-11条)2.2.11 了解噪音防护的要求(第3-12条)2.3 分舱与稳性(第Ⅱ-1章B,B-1,B-2部分)2.3.1 了解破损稳性的适用范围(第4条)2.3.2 了解倾斜试验、稳性资料批准及倾斜试验免除的要求(第5条)2.3.3 了解要向船长提供的稳性资料要求(第5-1条)2.3.4 了解客船和货船双层底的要求(第9条)2.3.5 掌握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的要求(第10,11条)2.3.6 了解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管的要求(第12条)2.3.7 掌握客船舱壁甲板以下水密舱壁上的开口的构造要求,掌握动力滑动水密门的构造和操作要求(第13条)2.3.8 了解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要求(第13-1条)2.3.9 理解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的要求(第15条)2.3.10 了解货船外部开口要求(第15-1条)2.3.11 掌握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要求(第16条)2.3.12 了解客船舱壁甲板以上的内部水密完整性的要求(第17条)2.3.13 理解客滚船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的预防和控制的相关要求(第17-1条)2.4 分舱与稳性(第Ⅱ-1章B-3,B-4部分)2.4.1 了解客船分舱载重线的核定、勘划与记载的要求(第18条)2.4.2 了解破损控制资料的要求(第19条)2.4.3 了解客船的装载的要求(第20条)2.4.4 了解客船水密门等的定期操作及检查要求(第21条)2.4.5 了解对客滚船的特殊要求(第23条)2.4.6 了解货船进水的预防和控制要求(第24条)2.5 机器设备(第Ⅱ-1章C部分)2.5.1 了解通则对机器、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基本要求(第26条)2.5.2 了解对机器的要求(第27条)2.5.3 了解后退措施的要求(第28条)2.5.4 了解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要求(第29.1条)2.5.5 了解操舵装置的供电要求,电缆走向、短路和过载保护、电源故障报警、三相电源断相报警要求(第29条)2.5.6 理解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失电后的要求(第29.5条)2.5.7 掌握主操舵装置和操舵装置操纵船舶的要求/当操舵装置包括有两台相同的动力设备时,对于客船及货船操舵能力的要求/当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的要求(第29.3,29.4,29.6.1条)2.5.8 了解舵角指示的要求(第29.11条)2.5.9 了解液压操舵装置的液压流体储存器低位报警要求(第29.12.2条)2.5.10 理解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mm时,设置独立动力源或应急电源的相关技术要求(第29.14条)2.5.11 了解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总吨及以上其他船舶,其主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组成(第29.15条)2.5.12 了解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主操舵装置的布置要求(第29.16条)2.5.13 了解10000总吨以及至100000总吨之间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的主操舵装置的布置要求(第29.17条)2.5.14 了解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附加要求(第30条)2.5.15 了解机器的控制要求(第31条)2.5.16 掌握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的技术要求(第32条)2.5.17 理解蒸汽管系的要求(第33条)2.5.18 理解空气压力系统的要求(第34条)2.5.19 了解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要求(第35条)2.5.20 了解噪音的防护要求(第36条)2.5.21 掌握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要求(第37条)2.5.22 掌握轮机员报警设置要求(第38条)2.5.23 了解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的要求(第39条)2.6 电气装置(第Ⅱ-1章D部分)2.6.1 了解通则的基本要求(第40条)2.6.2 理解主电源和照明系统的要求(第41条)2.6.3 掌握应急电源、附加应急照明的要求、客船应急电源的要求/客滚船的附加应急照明的要求/货船应急电源的要求(第42,42-1,43条)2.6.4 了解应急发电机组的启动装置要求(第44条)2.6.5 理解触电、电气火灾及其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第45条)2.7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第Ⅱ-1章E部分)2.7.1 了解防火措施的要求(第47条)2.7.2 理解防止浸水的要求(第48条)2.7.3 了解驾驶室对推进装置的控制要求(第49条)2.7.4 了解通信的要求(第50条)2.7.5 掌握报警系统的要求(第51条)2.7.6 掌握安全系统的要求(第52条)2.7.7 掌握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第53条)2.8 通则(第Ⅱ-2章A部分)2.8.1 了解消防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第2条)2.8.2 掌握防火布置的有关定义(第3条)2.9 火灾和爆炸的防止(第Ⅱ-2章B部分)2.9.1 了解限制燃烧的原则(第4.1条)2.9.2 了解燃油、润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第 4.2条)2.9.3 掌握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第4.3条)2.9.4 了解有关着火源和引燃性的其他事项(第4.4条)2.9.5 理解液货船的货物区域的要求(第4.5条)2.9.6 了解处所内空气供给和可燃液体的控制(第5.2条)2.9.7 理解防火材料的相关要求(第5.3条)2.9.8 了解对油漆、清漆和其它饰面涂料的要求(第 6.2条)2.9.9 了解甲板基层敷料的要求(第6.3条)2.10 火灾的抑制(第Ⅱ-2章C部分)2.10.1 了解将火灾遏制在火源处所内应满足的功能要求(第9.1条)2.10.2 了解船舶对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的基本要求(第9.2.2~9.2.4条)2.10.3 掌握耐火分隔上的贯穿及防止热传递的要求(第9.3条)2.10.4 掌握船舶耐火分隔上开口的保护要求(第9.4.1,9.4.2条)2.10.5 掌握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要求(第9.5条)2.10.6 掌握货物处所边界的保护(第9.6条)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隔热要求;客船出入特种处所的门的指示要求;液货船防止火灾蔓延到货物,对阀门、附件等的材料要求2.10.7 掌握通风系统的要求(第9.7条)2.10.8 了解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以及甲板室的材料要求(第11.2条)2.10.9 了解A类机器处所的顶盖、舱棚及地板的要求(第11.4条)2.10.10 了解舷外装置材料的要求(第11.5条)2.10.11 理解液货船上针对压力或真空的液货舱结构保护(第11.6条)2.11 脱险和防火、探火和灭火的特殊要求(第Ⅱ-2章D,G部分)2.11.1 掌握脱险通道的布置和构造要求(第13条)2.11.2了解客船事故界限、安全返港和安全区域要求(第21条)2.11.3 了解客船安全中心的相关的求(第23条)2.12 货物装运(第Ⅵ章)2.12.1 了解货船系固手册的配备要求(第5.6条)2.12.2 了解谷物装运的稳性资料和文件要求(第8条和第9条)2.12.3 了解IMSBC规则的概念。

MARPOL 公约附则V 有关垃圾要求于3 月1 日生效

MARPOL 公约附则V 有关垃圾要求于3 月1 日生效

NAVIGATION 航海61对于公约生效之前的船,船员起居舱室的硬性条件不追溯,所以舱室的大小标准不管是新旧船,船上是无法控制的,主要关心设施的保持和维护。

前面提到的在澳大利亚因19项小缺陷而被滞留的船舶主要就是这个方面的缺陷,比如船员舱室和公共场所不卫生,健身器材不全或不能使用,娱乐设备缺失,桌椅有缺损,哪怕是罩面有破损都不行,因为不体面,水龙头不能使用,洗衣间没有干衣设备,卫生间没有冷热水,马桶有问题,哪里缺少一块瓷砖等等都会成为缺陷。

在这一方面真正体现了细节决定成败,再次强调MLC 的标准不是安全,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体面上,人文关怀。

食品和膳食服务也已经成为检查的重点,对船上来讲也是难点。

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证书刚才已经讲过,稍加注意应该没有问题,重点在食品的配置和卫生上。

现在对食品配置上的要求不单单是足够,要有营养,所以食品种类的齐全很重要,肉食、素食、新鲜蔬菜、水果、奶制品等等,如果船上有少数民族,还要考虑到他们的特殊要求。

由于我们一些船上还存在私分伙食费的情况,在进行此类检查时会显得捉襟见肘,建议把个人购买的水果和饮料等统一存放在伙食库里保管。

2.4 船员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船员健康医疗方面主要是配置符合要求,不要求配备医生的船一定要有经过高级医护培训的持证人员,医药箱的配置与管理,医院设备的完好性,包括氧气瓶的使用和医疗记录等等,都是检查的重点。

医疗指导的方法和信息,医疗报告表要存在船上随时可用。

一旦出现船员伤病情况,除了按照要求提供船岸的治疗以外,船上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船员离船或者有其他意外,还要保存其物品等等。

3 结束语2006劳工公约的实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是社会对海员群体关怀的体现,对提高海员的社会地位,改善海员工作环境,提高海员整体素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限于不同文化素养的关系,不同人对公约的理解和执行会有所不同,包括我们的船员在内,对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要求不重视,走过场,比如娱乐设施不完善,墙面上少一块瓷砖,没有足够的冷热水等等,感觉小问题无关紧要,恰恰是这些小的问题,体现了整体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不够,甚至会给人一履约不完善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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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年10月1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5届会议,注意到《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对船上卧室、餐室、文娱室,通风、取暖、照明和卫生设备已作了详细规定,考虑到由于现代船舶制造和操作性能变化很快,应进一步改善船员起居舱室的条件,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2项所列关于船员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以补充《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于1970年10月30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或为任何其他商业目的受雇的和在本公约对该领土生效之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一切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船。

3.在合理可行时,本公约适用于拖船。

4.本公约不适用于:(a)小于1000吨的船舶;(b)帆船,不论其是否配备辅机;(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d)水翼船和气垫船。

5.如果合理可行,本公约适用于:(a)200~1000吨的船舶;和(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6.根据本公约第3条,可以修改适用于任何船舶的任一要求,只要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深信将要进行的修改能提供相应的有利条件且由此使所有条件不次于完全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条件;有关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修改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7.就下述船舶来说,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应根据休班人员起居舱室的需要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当容许例外和偏离本公约的规定:(a)未连续配备固定船员的海上渡船、供应船和类似船舶;(b)除船员之外,临时载有修理人员的海船;(c)从事短程航行的可容许船员每天回家或利用类似便利条件的海船。

第2条在本公约里:(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c)“客船”一词系指配有有效的(i)按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客船安全证书或(ii)旅客证书的船舶;(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船长以外的按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按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具有监督身份或负有特别责任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g)“成年人”一词系指年龄至少为18岁的人员;(h)“船员起居舱室”一词包括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i)“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j)“批准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批准的;(k)“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时重新登记的。

第3条就本公约适用的船舶而言,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遵守:(a)《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第2和第3部分的规定;和(b)本公约第3部分的规定。

第4条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使那些确保实施本公约的法律或条例保持有效。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a)要求主管当局使一切有关人员注意这些法律或条例;(b)限定执法人员;(c)对任何违法行为规定足够的惩罚;(d)对保持一个足以保证有效实施的检查系统作出规定;(e)要求主管当局在制定条例时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进行协商,并在执行这些条例时尽可能与这些参与者合作。

第二部分船员起居舱室要求第5条1.每个普通船员在卧室里所占面积应不少于:(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b)在3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吨的船上,4.25平方米(45.75平方英尺);(c)在10000吨及以上的船上,4.75平方米(51.13平方英尺)。

2.如果两个普通船员合住一卧室,每人所占面积应不少于:(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2.75平方米(29.60平方英尺);(b)在3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吨的船上,3.25平方米(34.98平方英尺);(c)在10000吨及以上的船上,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3.客船上普通船员卧室的面积应不少于:(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每人2.35平方米(25.30平方英尺);(b)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上:(i)单人间,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ii)双人间,6.00平方米(64.58平方英尺);(iii)三人间,9.00平方米(96.88平方英尺);(iv)四人间,12.00平方米(129.17平方英尺)。

4.每间普通船员卧室最多住2人,但在客船上每间最多可住4人。

5.每间准高级船员卧室里的人数不应超过1或2人。

6.在高级船员卧室里,如不提供专用起居室或休息室,在小于3000吨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积不应少于6.50平方米(69.96平方英尺);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积不应少于7.50平方米(80.73平方英尺)。

7.在非客船的船舶里,应为每个成年船员提供单独卧室,只要船的尺寸、船里的活动及其布局使之合理和可行。

8.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可行时,轮机长和大副除其卧室外还应有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

9.在丈量室内面积时,应包括床铺位、储物柜、抽屉橱和座位所占空间,但不应包括那些不能有效地供自由移动和不能用来放置家具的小的和形状不规则的空间。

10.每个铺位的最小内部面积应为198厘米×80厘米(6英尺6英寸×2英尺7.50英寸)。

第6条1.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餐室的面积应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10.76平方英尺)。

2.餐室应配备固定或移动的餐桌和经认可的座位,足以供最大数量的船员在任一时间使用。

3.当船员在船上时,应随时提供:(a)一台放置得使用方便的、其容量足够就餐人员使用的冰箱;(b)制作热饮料的设备;和(c)冷水设备。

4.对于与餐室有关的本条第1和第2款规定,主管当局可以允许必要的例外,以便满足客船里的特殊条件。

第7条1.应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方便和装备合适的娱乐室。

如果娱乐室和餐室是合在一起的,应对后者进行规划设计并为其装备和配备娱乐设施。

2.娱乐室里的设备应至少包括一个书橱以及供阅读和书写的设备,在可行时,应配备供做游戏的设施。

3.就8000吨及以上的船舶而言,应提供一个可放电影或电视的吸烟室或图书室和一个消遣和游戏室;应考虑提供一个游泳池。

4.在设计娱乐室时,主管当局应考虑设置一个小卖部。

第8条1.在所有船舶里,应在方便的位置为每6名或以下的不具备本条第2至第4款所述设备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至少提供一个抽水便桶和一个浴缸和/或淋浴。

当船上有女雇员时,应为她们提供单独的卫生设备。

2.在5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5000吨的船舶里,至少5个高级船员的单人卧室应具有一个单独专用浴室,浴室内装有一个抽水便桶、一个浴缸和/或淋浴和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脸盆可以安放在卧室内。

另外,在10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5000吨的船舶里,所有其他高级船员的卧室应具有同样装备的专用或内部通讯的浴室。

3.在150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高级船员单人卧室应具有一个单独专用浴室,浴室内装有一个抽水便桶,一个浴缸和/或淋浴和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脸盆可以安放在在卧室内。

4.在25000吨及以上的客船以外的船舶里,应在毗邻卧室之间的内部通讯舱室内或在这种卧室入口处对面,为每两名普通船员提供一个浴室,浴室内应装有一个抽水便桶、一个浴缸和/或淋浴和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

5.在5000吨及以上的客船以外的船舶里,每间卧室,不论供高级船员或供普通船员使用,都应配备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除非在依照本条第2、第3和第4款提供的浴室内已安放这种脸盆。

6.在所有船舶里,应按船员人数的适当比例和正常的航行时间,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洗、干和烫衣设备,这些设备应尽可能放置在易于进入其起居舱室的位置。

7.要提供的设备应为:(a)洗衣机;(b)烘干机或具有足够加热和通风的烘干室;和(c)熨斗和熨板或等同物。

第9条1.在16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应提供:(a)一个备有一个抽水便桶和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的单独舱室,该舱室应设置在易于进入驾驶台甲板的位置,主要供在该区域值班的人员使用;和(b)一个抽水便桶和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如果它们不是设置在机舱控制中心,应设置在易于进入机器处所的位置。

2.在16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除为所有轮机部人员提供专用卧室和专用或半专用浴室的船舶之外,应提供更衣室,该更衣室应:(a)设置在机器处所的外面但易于进入机器处所的位置;和(b)配备个人衣柜、浴缸和/或淋浴和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

第10条在需要完全可以自由活动的船员起居舱室里,其最小净空高度应不低于198厘米(6英尺6英寸)但主管当局可以允许对这种起居舱室内任何空间或部分任何空间的净空高度进行一定限度的减少,只要它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而且这种减少不会导致船员不舒适。

第11条1.船员起居舱室应有适当的照明。

2.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3.在所有船舶里,应为船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

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明器提供附加照明,以备应急使用。

4.在卧室里,应为每个铺位安装一个台灯。

5.自然和人工采光的适当标准应由主管当局确定。

第12条就其配员必须毫无种族歧视地考虑具有不同宗教和社会习惯的船员的利益的船舶来说,主管当局经征得有关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同意后,可以允许改变本公约第5条第1至第4款和第7款和第8条第1至第4款的有关规定,只要这种改变不会导致全部条件低于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那些条件。

有关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改变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局长应将这些细节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

第三部分本公约适用于现有船舶第13条1.对于在本公约对登记领土生效之日建造完工但低于本公约所定标准的船舶,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可以要求对该船舶进行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改装,以便使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但要特别考虑到实施第5、第8和第10条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和其他问题:(a)当该船舶重新登记时,(b)当由于长期规划而不是由于事故或应急对船舶进行重大结构改装或大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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