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五 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答 : 公约 》A / 0 () 《 3 1 1 b 规定 在船 上可设 置分 开或 公共 的餐厅 。公 约》 没有 要求 一定 要分 开设 置普 《 通船 员餐 厅和 高级船 员餐 厅 。但 公 约》 导则 B 建议 . 餐厅 设置应 考虑 到诸 如船舶 的尺 寸、海 员不同 的文化 、
员餐 厅n 7 5 -
答 : 公约 》 准 A / () 定 .所 有海 员的起 标 3 1 6a 规
居舱 室 应 具有 充 足 的净 高 最 低净 高 度应 不 小 于 23 0 厘米 。随 着 生活水 平 的普遍 提 高 .人 们 的身 高 明显高 于前 辈 .I 公 约 关于 起 居舱 室 的 净高 度 从第 9 号 公 L O 2 约要 求的 1O 米 .至 第 13 公 约要 求的 18 米 , 厘 9 号 3 厘 9 现 在 约》 一次提 高 了起 居舱 室净 高度 的要 求。 公 再 问 : 室的面 积是否 可计 入海 员卧室 的面积 ? 浴
《 0 1 7 年船 员舱室设 备 ( 充规 定 ) 约》( 1 3 号 ) 9 补 公 第 3 中适 用 的规定 : 于更 早建 造 的船舶 .船 上起 居舱 室 对
答 : 以。海 员 卧室 内设 置的 个人单 独使 用 的浴 可 室面 积可 以计 人海 员卧室 的面积 。公 约》B . 5 2 《 3 1 / 导 则建 议 .根据 船舶 的尺 寸 其所 从事 的航 行活 动及 其 布置 合理 可行 时 ,卧 室的规 划 和配备 应带 有包 括一 个 马桶 的单独 浴 室 ,从而 为居 住者 提供 合理 的舒 适性 并 便 于保 持整 洁 。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
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
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
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
(a)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b)供暖和通风;
(c)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d)卫生设施;
(e)照明;
(f)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答:可以。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
船舶人员管理
海船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关检查
边防检查船员的象牙制品
边防检查
卫生检疫
三、我国船员职务规则
四、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五、轮机部人员的组织、训练、协调 与激励
第二节 STCW78/95公约简介
一、STCW78/95公约与 其修改背景
二 、STCW78/95公约 的
2.《STCW规则》的B部分
B部分是关于STCW78/95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 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充 分和完全实施。
STCW78/10公约简介
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 宾马尼拉召开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大会。就国际海员培 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及 其附属的规则在菲律宾马尼拉峰会上获得 了通过,从而确保了必要的全球化标准将 被应用于海员培训和发证以期其能在今后 的一段时间技术化地操控先进船舶。
2•0视20/情3/19况决定是否更新资格。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35
第A-VIII/1节-适于值班
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该 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 上语言和英语制定。
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上语言和英 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 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应得到一 份由船长或由船长和海员授权的人员所签注的有关 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摘要:本文要紧介绍了防止海职员伤事故公约的要紧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年10月1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5届会议,
注意到适用于船上和港内工作的和与防止海职员伤事故有关的现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专门是《1926年劳工检查(海员)建议书》、《1929年防止工业事故建议书》、《1932年损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本)》、《1946年体格检查(海员)公约》和《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
注意到为爱护船上工作人员规定了许多船上安全措施的《1960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所附规则的条款,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五项所列关于防止船上和港内事故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注意到为了成功地防止船上事故的发生,国际劳工组织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其各自有关方面保持紧密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合作下相应地制定了下述标准和在实施这些标准方面寻求组织的连续合作的建议,
于1970年10月30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0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
第1条
1.就本公约而言,“海员”一词包括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和通常从事海上航行的船上工作的所有人员,但在军舰上工作不在此列。
2.如就本公约而言对任何种类的人员是否应被视为海员有疑问,该问题应由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经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
3.就本公约而言,“工伤事故”一词系指在海员受雇期间发生的事故。
ILO公约清单
1920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第7 号)
1920 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 (第8 号)
1920 年海员安置公约 (第9 号)
1921 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 (第16 号)
1926 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第22 号)
1926 年海员遣返公约 (第23 号)
1936 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 (第53 号)
1936 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 (第54 号)
1936 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 (第55 号)
1936 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 (第56 号)
1936 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57 号)
1936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第58 号)
1946 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 (第68 号)
1946 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第69 号)
1946 年社会保障(海员)公约(第70 号)
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 号)
1946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 (第72 号)
1946 年(海员)体检公约 (第73 号)
1946 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 (第74 号)
1946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75 号)
1946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76 号)
1949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 (第91 号)
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 (第92 号)
1949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93 号) 1958 年(海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109 号)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 (第133 号)
1970 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 (第134 号)
ILO 133号公约(船员舱室设备)--中英文
C133 Accommodation of Crew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 1970
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Fifty-fifth Session on 14 October 1970, and
Noting that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s Convention (Revised), 1949, lays down detailed specifications concerning such matters as sleeping accommodation, mess and recreation rooms, ventilation, heating, lighting and sanitary facilities on board ship, and
Considering that in the light of the rapidly changing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the construction and the operation of modern ships further improvements in crew accommodation can be provided, and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 年2 月23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 届国际劳工( 海事) 大会上, 一项旨在全面保障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综合性公约———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以下简称《公约》) 以314 票赞成, 0 票反对和4 票弃权获得通过。
背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 2001 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 ILO 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 ILO 于1920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 ILO 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 ILO 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 ILO 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 组织将现有 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ILO 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ILO 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 188 项劳工公约,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 41 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 ILO 公约总数的 22%。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 80 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 ILO 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最典型的是 ILO 《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 92 号公约)和《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 133 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 ILO183
法规大全
经常会发生在网上搜某个法规可不知道名称而多走许多弯路,现在好了...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1年修正案^l 1991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 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TRAINING, CERTIFICA TION AND WA 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的批复^l INTERIM MEASURES ON VESTING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WITH THE RIGHT TO IMPORT AND EXPOR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DUCTS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l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 viation of China of Certain Issues of the Notice Concerning Relevant Policies licences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Civil A viation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l INTERIM PROVISIONS ON GUIDING FOREIGN INVESTMENT DIRECTION
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
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
海事劳工公约(MLC)
(1)前言
2、MLC实施重点
3、MLC检查程序
4、目前立即要做的工作
因已达30个会员国签署及签署国拥有之船吨位已超过世界船吨位之33%,国际劳工组织(ILO)于本年8月20日宣布通过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并将于一年后之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签署之国家包括:
Antigua and Barbuda
Australia
Bahamas
Ben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
Bulgaria
Canada
Croatia
Cyprus
Denmark
Kiribati
Latvia
Liberia
Luxemburg
Marshall Islands
Netherland
Norway
Palau
Panama
Philippines
Poland
Russian Federation
Saint Kitts and Nevis
Sain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Singapore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ogo
Tuvalu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
巴哈马
贝宁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
加拿大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丹麦
基里巴斯
拉脱维亚
利比里亚
卢森堡
马绍尔群岛
荷兰
挪威
帕劳
巴拿马
菲律宾
波兰
俄罗斯联邦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多哥
图瓦卢
为因应MLC将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本中心已建立MLC检查及发证质量系统,包括:
1、制定MLC验证作业规定
2、制定“MLC验证程序”及“MLC检查员之资格认定及后续监管办法“等
商船最低标准公约与船舶证书
一、商船最低标准公 ILO147号 约(ILO147号)
(三)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受伤或死亡)公约 1936年船东责任 船员患病、受伤或死亡) 年船东责任( (ILO55)
(2)船东应负责支付下列费用: 船东应负责支付下列费用: 从受伤和患病之日起,在病人或伤者治愈前, ①从受伤和患病之日起,在病人或伤者治愈前,船东应负责支付不少于 16周的医疗和保养费用,该费用包括:医疗,提供合适和足够的药品和医 16周的医疗和保养费用 该费用包括:医疗, 周的医疗和保养费用, 疗仪器,膳宿等; 疗仪器,膳宿等; 船员因伤、病而导致失去工作能力离船上岸时, ②船员因伤、病而导致失去工作能力离船上岸时,从受伤和患病之日起 不少于16周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周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不少于16周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若船旗国具有适于海员的强制保险或工伤补偿体制, ③若船旗国具有适于海员的强制保险或工伤补偿体制,则在海员享受该 补偿时起解除船东责任。 补偿时起解除船东责任。 船东有义务对伤病者支付遣返费,该费用包括运输费、 ④船东有义务对伤病者支付遣返费,该费用包括运输费、食宿费和保养 费。伤病者应被送到下述港口:受雇地港口;航次始离港口;船员国港口; 伤病者应被送到下述港口:受雇地港口;航次始离港口;船员国港口; 伤病者与船长或船东商定并经主管当局认可的另一港口。 伤病者与船长或船东商定并经主管当局认可的另一港口。 海员在服务期间死亡,除医疗和保养费外,船东还应支付埋葬费。 ⑤海员在服务期间死亡,除医疗和保养费外,船东还应支付埋葬费。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文章属性
•【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
•【条约领域】海事,劳工保护
•【公布日期】2006.02.23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日内瓦
正文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2]
(中译本)
序言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
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
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安保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
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
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
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
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
(a)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b) 供暖和通风;
(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d) 卫生设施;
(e) 照明;
(f) 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答:可以。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吴敏
【期刊名称】《船舶》
【年(卷),期】2009(020)006
【摘要】把即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第92号)、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第133号)以及中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6篇船员舱室设备(2008年)"进行了比较,为船舶内装的设计和优化提供了必要的信息.
【总页数】6页(P55-60)
【作者】吴敏
【作者单位】七○八研究所,上海,20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2.1
【相关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ILO)协定C187促进了新加坡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承诺 [J],
2.国际劳工组织通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特别三方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J],
3.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第2次会议概况 [J], 于洪江
4.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析 [J], 潘云波
5.国际劳工组织(ILO)召开海事劳工三方专门委员会(STC)第三次会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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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航行海船船员舱室设备要求的思考和建议
报B 部分 ( 与2 0 0 6 公 约 要 求 均 相 同)
非 客 船 , 所 有 海 员1 人1 间 ;对 卧 室 低 于 3 0 0 0 总 吨 的 非 客 船 ,应
业 务部 门 员1 人 1
是否 船 舶 或特 殊 用 为每 个成
确规 定对 1 0 0 0 总吨 及 以 I : 的 国 内航 行机 动船 舶 签 发 《 海 l -  ̄ J l l 员舱 审 设 备证 书 。阳 法 规 埘船 员舱 市 没 备的 要求 综 合引 蚪 ] J i 劳 组织
( 1 含 港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圳
I 安 全
I 、
… ・ i i \
关于 国内航行海船船 员舱 室设备要求 的 思考 和建 议
舟I I 川 船舶检验 处 叶 安章
( ( 2 0 0 6 年 海 事 劳 公约 ) )
2 ( ) 1 6 年 l 1 月1 2¨ 起 对 我
j :
效
简称 l l 法 l 6 修 改通 报 ) ,J  ̄? i l l r船 舱 室 没备 B部 分 I 』 、 J 容 , 该部 分内容 人幅 度 引 } 日_ r( ( 2 0 0 6q : - 海 劳1 : 公 约 规 恻 3 . 1 起 唇舱 率 和娱 乐 设施章 节的 _ 制I 关 内容。 《 l 1 法 规 1 6 修 改 通 报 2 0 1 6 年1 1 月1 2¨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ILO-133
(a)未连续配备固定船员的海上渡船、供应船和类似船舶; (b)除船员之外,临时载有修理人员的海船; (c)从事短程航行的可容许船员每天回家或利用类似便利条件的海船。
第2条 在本公约里: (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 (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 (c)“客船”一词系指配有有效的(i)按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客船安全证书或(ii)旅客证
第三部分 本公约适用于现有船舶
第 13 条 1.对于在本公约对登记领土生效之日建造完工但低于本公约所定标准的船舶,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
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可以要求对该船舶进行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改装,以便使其符合本公约的要 求,但要特别考虑到实施第 5、第 8 和第 10 条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和其他问题: (a)当该船舶重新登记时, (b)当由于长期规划而不是由于事故或应急对船舶进行重大结构改装或大修时。 2.至于在本公约对登记领土生效之日仍处于建造和/或改建过程中的船舶,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 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可以要求对该船舶进行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改装,以便使其符合本公约的要
第7条 1.应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方便和装备合适的娱乐室。如果娱乐室和餐室是合在一起的,应对后者
进行规划设计并为其装备和配备娱乐设施。 2.娱乐室里的设备应至少包括一个书橱以及供阅读和书写的设备,在可行时,应配备供做游戏的设施。 3.就 8000 吨源自文库以上的船舶而言,应提供一个可放电影或电视的吸烟室或图书室和一个消遣和游戏室;应考虑
004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序言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
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
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
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
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
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
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
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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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年10月1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5届会议,
注意到《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对船上卧室、餐室、文娱室,通风、取暖、照明和卫生设备已作了详细规定,
考虑到由于现代船舶制造和操作性能变化很快,应进一步改善船员起居舱室的条件,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2项所列关于船员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以补充《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于1970年10月30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或为任何其他商业目的受雇的和在本公约对该领土生效之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
造阶段的一切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船。
3.在合理可行时,本公约适用于拖船。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1000吨的船舶;
(b)帆船,不论其是否配备辅机;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水翼船和气垫船。
5.如果合理可行,本公约适用于:
(a)200~1000吨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6.根据本公约第3条,可以修改适用于任何船舶的任一要求,只要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深信将要进行的修改能提供相应的有利条件且由此使所有条件不次于完全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条件;有关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修改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7.就下述船舶来说,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应根据休班人员起居舱室的需要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当容许例外和偏离本公约的规定:(a)未连续配备固定船员的海上渡船、供应船和类似船舶;
(b)除船员之外,临时载有修理人员的海船;
(c)从事短程航行的可容许船员每天回家或利用类似便利条件的海船。
第2条
在本公约里:
(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
(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
(c)“客船”一词系指配有有效的(i)按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
客船安全证书或(ii)旅客证书的船舶;
(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船长以外的按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按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具有监督身份或负有特别责任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成年人”一词系指年龄至少为18岁的人员;
(h)“船员起居舱室”一词包括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i)“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j)“批准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批准的;
(k)“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时重新登记的。
第3条
就本公约适用的船舶而言,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遵守:
(a)《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第2和第3部分的规定;和
(b)本公约第3部分的规定。
第4条
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使那些确保实施本公约的法律或条例保持有效。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
(a)要求主管当局使一切有关人员注意这些法律或条例;
(b)限定执法人员;
(c)对任何违法行为规定足够的惩罚;
(d)对保持一个足以保证有效实施的检查系统作出规定;
(e)要求主管当局在制定条例时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进行协商,并在执行这些条例时尽可能与这些参与者合作。
第二部分船员起居舱室要求
第5条
1.每个普通船员在卧室里所占面积应不少于:
(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b)在3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吨的船上,4.25平方米(45.75平方英尺);
(c)在10000吨及以上的船上,4.75平方米(51.13平方英尺)。
2.如果两个普通船员合住一卧室,每人所占面积应不少于:
(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2.75平方米(29.60平方英尺);
(b)在3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吨的船上,3.25平方米(34.98平方英尺);
(c)在10000吨及以上的船上,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3.客船上普通船员卧室的面积应不少于:
(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每人2.35平方米(25.30平方英尺);
(b)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上:
(i)单人间,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ii)双人间,6.00平方米(64.58平方英尺);
(iii)三人间,9.00平方米(96.88平方英尺);
(iv)四人间,12.00平方米(129.17平方英尺)。
4.每间普通船员卧室最多住2人,但在客船上每间最多可住4人。
5.每间准高级船员卧室里的人数不应超过1或2人。
6.在高级船员卧室里,如不提供专用起居室或休息室,在小于3000吨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积不应少于6.50平方米(69.96平方英尺);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积不应少于7.50平方米(80.73平方英尺)。
7.在非客船的船舶里,应为每个成年船员提供单独卧室,只要船的尺寸、船里的活动及其布局使之合理和可行。
8.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可行时,轮机长和大副除其卧室外还应有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
9.在丈量室内面积时,应包括床铺位、储物柜、抽屉橱和座位所占空间,但不应包括那些不能有效地供自由移动和不能用来放置家具的小的和形状不规则的空间。
10.每个铺位的最小内部面积应为198厘米×80厘米(6英尺6英寸×2英尺7.50英寸)。
第6条
1.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餐室的面积应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10.76平方英尺)。2.餐室应配备固定或移动的餐桌和经认可的座位,足以供最大数量的船员在任一时间使用。3.当船员在船上时,应随时提供:
(a)一台放置得使用方便的、其容量足够就餐人员使用的冰箱;
(b)制作热饮料的设备;和
(c)冷水设备。
4.对于与餐室有关的本条第1和第2款规定,主管当局可以允许必要的例外,以便满足客船里的特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