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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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人保局《关于做好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2)56号]以及《XX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上体院院字(2011)8号、上体院党字(2011)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正高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8年以上;
2、在本专业领域上有一定造诣,能组织、引导团队建设,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与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副高级一级岗位
1、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12年以上;
2、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3、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能指导青年工作者开展工作,取得一定的学术与管理成果。

(二)副高级二级岗位
1、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6年以上;
2、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3、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中级一级岗位
在中级岗位上任职9年以上,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中级二级岗位
1、在中级岗位上任职4年以上,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2、获博士学位,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可申请中级二级岗位。

四、初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在初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2、获硕士学位,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可申请初级一级岗位。

五、其他说明
1、应聘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先获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其他同类条件由学院认定。

3、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东政法大学应聘人员审批表(师资岗位)

华东政法大学应聘人员审批表(师资岗位)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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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成果情况
成果总人数
本人排名
智库成果内容
时间
智库成果形式
级别
战略中心鉴定(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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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兼职/
社会兼职情况
单位
职务
聘期
是否取酬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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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程
人才工程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奖惩(荣誉或处分)
科研成果情况
文章题目
作者总人数
本人排名
发表报刊名称
发表时间
报刊级别
科研处鉴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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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名称
字数
作者总数
本人排名
承担字数
出版社
出版日期
出版社级别
科研处鉴定(盖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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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本人排名
立项单位
立项时间
结项情况
科研处鉴定(盖章)
奖惩情况
单位
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对学校的期待
进校后的规划(学术规划、工作规划等)
本人承诺以上登记情况属实。因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负责。
本人签名(签名扫描):
年月日
科研情况
评价
核定A级期刊论文篇,B1级期刊论文篇,B2级期刊论文篇,C1级期刊论文篇,C2级期刊论文篇,其他报刊论文篇。

华东政法大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华东政法大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华东政法大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2008-2020年)目录一、师资队伍建设现状 (1)(一)基本状况 (1)(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总体思路 (5)(一)指导思想 (5)(二)基本思路 (6)(三)发展目标 (6)三、师资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9)(一)围绕学科发展目标,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推进创新团队建设 (9)(二)坚持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立足自主培养,全面提升师资队伍水平 (11)(三)加大国际交流力度,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14)(四)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建立健全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16)(五)以人为本,全面营造人才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17)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机遇期,在国内外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将我校建成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的多科性特色大学,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构建有利于吸引、培养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大学文化,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根据学校“十一五”规划和《2008-2020年华东政法大学学科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为实现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精干高效、富有创新精神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全面提升我校学术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化水平,制订本规划。

一、师资队伍建设现状(一)基本状况在学校“十五”及“十一五”规划建设期间,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和学科的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受到校领导及各学院(系)的重点关注,并得到明显的加强,近五年来,我校的师资规模有了较大发展,师资水平得到了整体性提升,学历、职务、学缘等结构明显改善。

1.总体规模根据学科发展和在校生规模不断增长的需要,我校自2003年起逐年增加教师聘用和引进力度,四年来,专任教师数量从2004年9月的634人(含思政教师、双肩挑人员,下同),发展到2008年9月的908人,增幅达43.2%,基本满足了学校建设发展对师资的需求。

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建设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和令人向往的高雅学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着力做好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选拔任用。

第五条学校处级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面向校内,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

处级干部中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岗位招聘计划

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岗位招聘计划

华东政法大学年师资岗位招聘计划学院专业人数招聘要求法律学院法律文书博士,法学专业,有教学经历者优先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基础理论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商法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金融法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环境法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国际法学院军事法博士海洋法博士欧盟法博士国际税法博士国际投资法博士国际金融法博士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犯罪学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治安学博士,社会学或犯罪学专业,有境外学历优先边防管理博士,刑法学、犯罪学专业方向,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有一年以上科研、教学工作经历者优先司法鉴定博士,具有司法鉴定等专业背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博士,计算机、信息安全及相关专业,岁,科研能力强、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偏硬件类知识背景、熟悉嵌入式系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表达能力、能进行双语教学者优先考虑。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博士,自动化、电子技术、计算机、信息安全及相关专业,岁,科研能力强、有团队合作精神,熟悉嵌入式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表达能力、能进行双语教学者优先考虑。

外语学院英语翻译学博士,科研能力强,有海外背景优先英语语言文学博士,科研能力强,有海外背景优先德语语言文学硕士以上人文学院艺术管理硕士以上国际文化贸易博士文化投融资博士逻辑学博士,有法学背景优先商学院货币金融学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司法会计博士财务管理博士数量经济学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统计学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国际贸易理论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国际贸易实务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非营利组织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劳动与社会保障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知识产权学院专利法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知识产权管理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博士法律社会学博士社会管理博士社会法博士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或国家安全、国际政治专业,科研能力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博士体育部游泳专业硕士以上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金融法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金融学博士,海外学习背景优先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海商法博士航空法博士海洋法博士律师学院税法、商法博士科学研究院法律史学科中国法制史方向博士,古文基础好,侧重魏晋、宋、明法史。

华东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

华东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

华东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和整合科研资源,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职科研队伍,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根据《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以下简称“科研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选聘及考核专职研究人员,应综合考量科研成果质量和数量,同时确立质量优先的工作导向。

(二)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完成科研工作量与超额奖励相结合,全面反映专职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绩效。

第三条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一)学校设立专职科研岗位,聘用在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称为专职研究人员。

(二)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置由学校统筹,原则上设于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各学院(部)根据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设置专职科研岗位。

(三)专职研究人员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四类岗位。

(四)专职科研岗位设置需求一般由相关学科提出,明确聘用条件、任务要求、聘期目标等。

(五)专职研究人员聘用按《华东政法大学人员招聘实施办法》和《华东政法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执行。

(六)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按《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专职研究人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开展与所属学科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不断提升科研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等高级别科研课题,争取多出科研成果,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

3.以学术研究为主,每周应坐班3天。

4.可以担任授课任务,但授课工作量每周不超过4课时,超出部分不能折抵科研工作量,也不计发课酬。

5.完成学校规定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职研究人员应分别履行以下具体岗位职责:1.研究员自受聘当年起3年内,每年在校定核心期刊上以学校名义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聘期内,至少在B1级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1篇或在C1级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6篇。

2017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级

2017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级

2017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9号),以及学校《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华政办[201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开展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华政办〔2017〕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目的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阵地建设,建设一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和水平过硬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队伍。

进一步鼓励思政课教师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升思政课的亲和力和针对性,将思政课建设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课程,做好大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

进一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大学生第二、三课堂,引导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党团活动和网络空间活动,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二、基本原则(一)政治导向原则。

思政课教师应坚决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

(二)质量兼顾原则。

突出思政课教学在思政课教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引导思政课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发挥思政课的价值引领作用和育人功能。

(三)教学科研并重原则。

引导思政课教师既立足于课堂教学、又加强马克思主义学术研究,为增强思政课教学效果提供更好的支撑。

(四)课堂内外相结合原则。

既体现思政课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又引导思政课教师积极参与大学生第二、第三课堂。

三、聘任对象思政课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象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其中:(一)应聘教授岗位的,应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思政课教学6年以上。

华东政法大学辅导员职级评聘办法(试行)

华东政法大学辅导员职级评聘办法(试行)

华东政法大学辅导员职级评聘办法(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辅导员职级待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xx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xx]35号)和《华东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华政委办[xx]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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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的职级评聘;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其职级评聘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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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强调从事辅导员工作具体年限;(二)注重辅导员工作实绩与贡献;(三)结合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情况。

第四条职级设置辅导员行政职级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级别。

第五条职级评聘条件(一)副科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两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聘为副科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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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二)正科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五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四年,经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聘为正科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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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三)副处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八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七年,经年度考核合格,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聘为副处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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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1、具备3年以上正科级辅导员任职经历;2、任现职以来,个人累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包括校内年度考核优秀,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修订版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修订版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修订版讨论稿)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确保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结合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聘任组织和议事规则第一条学校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聘委”),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聘委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原规定:高聘委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修订理由:为增强代表性,高聘委组成人员已作调整,即增加不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校领导、学科办负责人和教授代表作为委员)第二条学校成立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以下简称“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与能力进行评议。

(一)学科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设置。

(二)学科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学科组一般采用书面评议方式,对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破格晋升的人员,应组织面试答辩,严格把好学术能力评议的质量关。

即知即改表

即知即改表

责任协调分管主体部门领导1建立班子务虚会制度学校领导大多忙于自己分管工作和学术业务,思想沟通不多,对学校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很少进行思想务虚,未能形成共识、凝心聚力。

每学期定期召开务虚会。

关于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2012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整改方案党办党办杜志淳已整改备注主要依据整改预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项目一览表(第一批)发布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发布时间:2013-11-1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项目一览表(第一批)序号问题现状描述2合理调整班子分工设置在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上,有的分管工作偏少,有的既管纪检又管组织,没有形成制衡。

重新调整分工。

关于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2012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整改方案校办校办杜志淳已整改3优化校优评选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在校优评选领导小组中,目前缺少学院代表和教授的比例,有时导致评优过于集中,有失公允。

增加学院和教授代表比例。

关于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2012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整改方案校办党办杜志淳已整改4健全选人用人制度竞聘上岗竞争不充分,未形成有效竞争,考察材料有的不规范、有欠缺。

建立和制定科学的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与规范,规范对副职(主持工作)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关于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2012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整改方案组织部组织部杜志淳已整改5拓宽干部选拔使用的渠道选人用人视野有局限。

二级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主要局限在学院内部,全校范围内优化配置不够。

教职工反映,在干部任用上有亲疏之分,对非法学学科的干部培养和引进不加强干部交流;规范和完善竞争上岗、民主推荐、考察任用的程序;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同时,重视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建立后备干部库。

关于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2012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整改方案组织部组织部杜志淳正在整改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处)宣传部正在整改正在整改杜志淳杜志淳组织部宣传部校党代会、教代会意见、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八项规定制定辅导员职级评定办法并启动实施,科学稳妥推进,调动辅导员积极性。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华政办[2000]088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开展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的依据和方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在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事业编制内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及学科、人员的变化情况,作年度适当微调。

第二条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法理、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学科。

第三条非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和本科招生专业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侦查学、司法鉴定、犯罪学,以及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知识产权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的各本科招生专业。

第四条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以现有教师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公共基础课包括公共政治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逻辑学。

第二章设岗结构和比例第五条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一)每个博士点设置3-5个岗位;(二)每个硕士点设置2-3个岗位;(三)不设博士点、硕士点的本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岗位;(四)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2%设置岗位;第六条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学校急需发展的专业、学科,可在原有层级的基础上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0%增设教授岗位。

第七条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拟设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设置教授岗位。

华东政法大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华东政法大学人事处

华东政法大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华东政法大学人事处
华东政法大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毕业年月
毕业院校、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进校工作时间
岗位
□专业教师□专职研究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系列)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
拟聘专业技术职务
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是否有教师资格证
考试或社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资格等级
□初级
□中级
取得资格
方式
□评定取得
□考试取得
评委会名称或考试证书颁发机构
证书取得时间
证书编号
科研情况
(仅限拟聘中级专技职务人员填写)
(1.含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课题立项等;2.时间是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来。)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公章)
年月日
学校意见
校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个人小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本人签名
年月日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科研量化加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鼓励教师教书育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出高水平、高质量学术成果;根据高校岗位设置原则,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在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的应聘者中进行排序。

由于不同学科及专业的教学、科研情况不同,量化加分排序仅在同等情况的应聘者中进行。

第二条适用说明加分范围为应聘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各项成果。

应聘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取消应聘者聘任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根据实际,删去了在扣除科研基本要求后进行加分的规定)第三条加分标准(修订原则:加分项应是教师通过努力可以获得的,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可以量化),是提升教学、科研质量的核心指标)(一)科研量化标准计算办法1.科研成果获奖加分标准(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加50分。

(国家级科研成果不再区分获奖等级,统一按照50分计)(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加40分、二等奖加30分、三等奖加20分。

(提高省部级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项增加10分)(3)获省部级以下(不属于省部级奖项、且高于校级奖项,如上海市教委或相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各学科全国性年会,国家一、二级学会,省一级学会等评定的奖项)科研成果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上海市社科年会优秀论文奖加5分。

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20 分。

(考虑到法学以外学科奖项的评定,扩大省部级以下科研成果奖范围,增加上海市教委或相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国家一、二级学会,省一级学会等评定的奖项)(4)获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10 分。

(与校级教学成果奖加分标准相协调)(5)获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加40分、省部级优秀博士论文加20分。

(新增条款)(6)获奖科研成果系多人参与的,主要成员按50%分数计算;主要成员指团队中前5名(不含成果主持人),以获奖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整理]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整理]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工作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生工作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在职学生工作人员获得的与学生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或成果。

在职学生工作人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院系党总支(分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及团委工作人员、专兼职学生辅导员。

第二条奖励项目、条件及办法(一)科研立项奖1.奖励条件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中标人。

2.奖励办法(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按其经费100%予以匹配;(2)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按其经费50%予以匹配。

(二)科研成果奖1.奖励条件科研成果(含已结项的课题)在相关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2.奖励办法(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奖励3000元;(2)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3)获得其它校外成果奖的,奖励300元。

(三)发表论著奖1.奖励条件(1)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者译文;(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须同时是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著作(译著)或教材、教学参考书。

2.奖励办法(1)在《华东政法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第(1)-(5)项所列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译文,且该刊物属于综合性社科类、教育类、哲学类、政治类的每篇奖励2000元,属于其他类型的每篇奖励1000元;(2)在《华东政法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其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译文,每篇奖励1000元;(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须同时是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著作(译著)或教材、教学参考书的,每本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第三条申请及评选程序本办法所设奖励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2月份进行。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行办法分解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行办法分解

附件1关于工程系列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行办法根据本市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8号)文件精神,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尚不具备相应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系列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对学历、资历等未达到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开辟“绿色通道”: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不适用资历破格);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6、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7、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或不具备规定资历,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的申报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金银质奖、质量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管理奖等的主要贡献者(指主设计者或技术决策并主持组织实施者),并经专家鉴定,获奖产品具有较大技术难度和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或在国家、省(市)、部级重大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攻关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完成者;2、撰写过有创见的专著或论文,并经同行2名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享受政府特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3、指导过本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到校时间最高学历学位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任职时间申报学科二级学科拟聘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可附页续上页二级学院部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初聘意见聘任小组组长签名盖章总人数参加人数同意人数不同意弃权人数同意聘任聘期自主任签名学校公章总人数参加人数同意人数不同意弃权人数注
总人数
参加人数
表决结果
备注
同意人数不同意Fra bibliotek人数弃权
人数




委员会


同意聘任,聘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主任(签名)
学校(公章)
年月日
总人数
参加人数
表决结果
备注
同意人数
不同意人数
弃权人数
注: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
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到校
时间
现部门
及岗位
最高学历
学位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及专业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任职时间
申报学科(二级学科)
拟聘专业技术职务
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可附页)
续上页
二级学院(部)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初聘意见
聘任小组组长
(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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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华政办[2000]088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开展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的依据和方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在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事业编制内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及学科、人员的变化情况,作年度适当微调。

第二条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法理、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学科。

第三条非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和本科招生专业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侦查学、司法鉴定、犯罪学,以及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知识产权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的各本科招生专业。

第四条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以现有教师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公共基础课包括公共政治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逻辑学。

第二章设岗结构和比例第五条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一)每个博士点设置3-5个岗位;(二)每个硕士点设置2-3个岗位;(三)不设博士点、硕士点的本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岗位;(四)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2%设置岗位;第六条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学校急需发展的专业、学科,可在原有层级的基础上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0%增设教授岗位。

第七条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拟设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设置教授岗位。

第八条副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一)各博士点、硕士点学科按正副高之比为1:2~1:2.5的比例设置岗位;(二)非博士点、硕士点的二级学科和各本科招生专业按正副高之比为1:3的比例设置岗位;(三)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等按正副高之比为1:3~1:4的比例设置岗位;第九条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设置岗位。

第十条学校预留岗位总数的20%作为机动岗位,用于学科调整发展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

第三章特聘教授第十一条为实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培养、引进一批学术带头人,带动我校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提高我校在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制度。

第十二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岗位条件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四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且在教书育人、职业道德等方面表现优秀(思想政治考核应当为优秀);越级破格者,以上表现应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聘任现职的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应聘教师职务者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具备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每年应完成学校和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五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学历、资历要求第十九条晋升教授,应当任副教授满5年。

第二十条晋升副教授,应当任讲师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者,应当任讲师满2年;博士在读者,应当任讲师满4年。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可直接聘任副教授职务;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科研能力强,曾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可参加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博士修了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1958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四条初聘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等教学专业高级岗位的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教育教学要求第二十五条应聘教授、副教授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

学校上一年度教学评议的结果,可作为职务聘任中教学要求的参考,排名末5位的人员,经教学督导组专家复评后,教学质量确实差的,不得参加当年的教师职务晋升聘任。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必须超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0%,且教学效果考核为优秀。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晋聘教授应当完成下列教育教学任务:(一)完成《华东政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其中必须主讲1门本科生课程;(二)一般应独立指导2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1届以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无硕士点学科的教师不作为必要条件,但必须以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作为替代);(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为必要条件);(四)近三年来每学年在校内外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反映最新学术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

第二十七条晋聘副教授岗位应当完成下列教育教学任务:(一)完成《华东政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的讲授;(二)一般应协助指导1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指导青年教师1名;(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为必要条件);(四)近三年来每学年在校内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反映最新学术成果或介绍学科发展动态。

第七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科研要求第二十八条晋升教授岗位,除应当具备下列第(一)款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第(二)-(六)款中的一款:(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按该成果的1/4计算;理工科成果,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3计算,第二作者按该成果的1/4计算。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SCI、EI、ISTP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并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项目(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三)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四)国家级出版社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3本以上;(五)独立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六)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再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般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上述科研成果中属翻译作品的,按相应成果的1/2计算;第(六)款中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4计算,第二作者按1/5计算,第三作者按1/6计算。

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合作性成果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晋升副教授岗位,除应当具备下列第(一)款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第(二)-(七)款中的一款:(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按该成果的1/4计算;理工科成果,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3计算,第二作者按该成果的1/4计算。

外语、体育、语文、数学、艺术等基础类教师晋升副教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SCI、EI、ISTP 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可以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一般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可以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并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三)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四)独立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再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一般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六)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七)任现职以来累计发表学术成果30万字以上。

上述科研成果中属翻译作品的,按相应成果的1/2计算;第(五)款中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按该成果的1/4计算,第二作者按1/5计算,第三作者按1/6计算。

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合作性成果参照执行。

第八章晋聘高级职务的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应聘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教师高级岗位者,可侧重于对其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的考核评估,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者,对其科研任务的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的1/2执行;在上一年度教学评议中排名全校前10位(法学专业除外),可作为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对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校重点建设的非法学学科,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对其科研任务的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的2/3执行;应聘人员在上一年度教学评议中排名全校前10位(法学专业除外),可作为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具有本科学历、年满50岁、任讲师12年以上,教育教学效果优秀,晋聘副教授岗位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任:(一)在近3年教学评议中排名全校前10位或获得学校“十佳”教师称号者;(二)连续2年以上从事双语教学,且教学效果优秀者;(三)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和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第三十四条学生思想政治专业高级职务的评审,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另行制定聘任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本人申请,校聘任委员会评议,校长可直接聘任其担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晋聘图书资料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晋聘实验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依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现行规定和办法,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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