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审查虚假租赁合同的五大标准 法官说法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租约订立行为的真实性审查一、不可能订立的租约--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权对被执行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租赁合同进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认定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的合法有效、租赁物占有、合理履行等方面作出实体审查裁决。
对于部分明显不可能签订或租约的真假固然不易,但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调查,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不可能签订的租约,仍然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判断。
1、倒签的时间案例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 厦门中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杨某、张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未提出拍卖过程均告知被执行人张某,下房产,并委托进行了两次降价拍卖,认为其已经与案外人吴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该房屋存在租约。
在该房第三次拍卖成交后,20222012年的租约,并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从年10月到10张某签订万已经一次性付清。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年10月,10年租金共计36送检的标称签鉴定中心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二署名字迹与标称日期' 吴某某的二署日期'0一二年十月一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上的''。
据此,厦门中院依''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委托书》上'吴某某署名字迹应为同期形成万元处罚,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腾退了被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执行房屋。
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动力制倒签时间是虚假租约最常见的形态。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包造虚假的租赁合同,也不可能预计到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只有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括保全查封)时,当事人为对抗法院查封执行,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处分,才倒签时间,一般可以通过对签名与时间对于此类倒签时间较长的虚假租约,伪造相关的虚假租赁合同。
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检定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从而作出真实性或虚假性判断。
就可以认定整只要能够查明证实被查封不动产上设定的租赁合同系倒签伪造的,因此,个租赁合同的虚假性质,当然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认定
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情形是⾮常多的,合同诈骗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签订虚假的合同是合同诈骗的情形之⼀,那么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如何认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认定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认定的情形包括房屋出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转租权、假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冒⽤房屋所有权签订租赁合同等。
《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权的合同。
虚假租赁法律问题分析
虚假租赁法律问题分析虚假租赁是指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房东或者中介机构故意隐瞒或者歪曲真实情况,导致租户在签约之后陷入不利情况的行为。
虚假租赁并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虚假租赁的法律问题,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虚假租赁的法律问题1、合同无效如房东和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的面积、配置、房龄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导致租户在签约之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符,那么合同就可以视为无效。
租户可以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租金,并要求赔偿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费用。
2、严重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如果房东和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影响租户作出租房决策,导致租户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房东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如果被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那么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房东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3、侵犯租户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房东或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租户人身或财产权遭到侵犯,那么房东和中介机构有可能面临刑事或民事责任。
例如,如果租户因房屋配置不符而遭受了被盗或者侵占的损失,那么房东可以被指控犯有侵占、盗窃等犯罪行为,中介机构则可能面临过失责任的指控。
二、案例分析1、中介机构虚假宣传某中介机构宣传一处出租的房屋明确说明有独立卫生间,而实际情况是只有公用卫生间。
租户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但中介机构拒绝。
租户经过咨询律师后将中介机构告上法庭,法院以合同无效判决中介机构退回所有租金。
2、房东故意隐藏缺陷甲租户在签约之前就发现了租赁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但房东却谎称已经解决。
租户在入住后发现漏水仍未解决,而房东却推脱不予修缮。
甲租户将房东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房东修缮房屋缺陷,并向甲租户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介机构故意误导某中介机构在宣传出租房屋时大幅夸大房屋面积,并误导甲租户同意合同。
“甲”租户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中介机构宣传相差甚远,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
经过协商无果后,甲租户将中介机构告上法庭。
虚假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虚假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虚假合同的认定和处理方法涉及到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虚假合同指的是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成立的行为。
虚假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如下:
1. 认定虚假合同:通常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定。
法院会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认定为虚假合同:
-当事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或信息。
-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当事人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达成合同。
-合同内容与法定原则违背。
2. 虚假合同的处理方法包括:
-合同无效:如果合同被认定为虚假合同,法院可能判决该合同无效,即宣布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赔偿损失:受到虚假合同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法院也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虚假合同的处理方法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
房屋租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中国,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法范畴,如果出现恶意欺诈行为,则涉嫌犯罪。
下面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的房屋出租广告或者虚构的名义、资格、关系,向他人募集租金或者押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本罪:1.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2.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1.虚假房源信息由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虚假房源信息来吸引客户。
虚假信息可能包括房源面积、配套设施、地段等。
对于检查机关来说,如能证明该房源信息是故意夸大其迎合客户需求的,则可以立案。
2.虚构身份、资格、关系为了在租赁市场上赢得客户,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虚构身份、资格、关系来获取客户信任。
例如虚构自己是房东委托的经纪人等等。
如果证据表明这些身份或资格是虚构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立案。
3.收取非法费用收取非法费用是指在租赁过程中收取客户非法费用,如“中介费”、“服务费”,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并未在租赁合同中规定。
如果检察机关能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或者混淆费用情况,收取了非法费用并占为己有,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立案。
4.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将客户租赁押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占为己有的行为。
如果被告在租赁合同签署后,占为己有押金或者其他费用而不归还给受害人,则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立案。
结语总的来说,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收集证据,从诈骗手段、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立案标准比较模糊的情况,需要针对每个具体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如果发现类似的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租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租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一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租赁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如果租赁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事实,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一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签订违法的租赁合同(如违反拆迁规定的),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无法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如果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其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协议的履行,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五、签订时确立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形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违背道德规范,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不合法的搬迁赔偿费用标准,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法释〔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拍卖房纠纷中如何证明是虚假租赁合同
拍卖房纠纷中如何证明是虚假租赁合同?律师解答:购置司法拍卖房纠纷中,经常可出现长期租赁合同,其中很多此类合同都是虚假的。
那么,如何证明该租赁合同虚假呢,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判定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真伪:其一,租金的支付方式。
惯常租赁合同,用以居住之用的住房其支付方式往往月付或者季度支付,少量情形下可能存在按年度支付的情形。
而虚假的租赁合同,其租金的支付虽然在合同上存在这种符合常理的外观,然而其却多有名无实,“承租人〞和“出租人〞多未发生真正的租金支付关系。
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多采一次性支付或分次大额支付的方式,且多伴有租金不变的约定,显然不符合常理。
其二,占有情况。
虚假租赁合同,往往无占有之实,多为房屋买卖设置阻碍而签订。
占有作为房屋重要的用益权利,承租人租而不占,租而不用,与常理相悖,虚假租赁关系很容易戳穿。
其三,租赁期限。
临时倒签的租赁合同往往对于合同的这些主要条款约定较为简单,尤其是在租赁期限的起始期限上,因其意图阻却房屋或者对抗强制执行的非法目的,其虚设的起始日期往往比合法的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执行申请之日不会相差太久,因为非法的“承租人〞及“出租人〞出于房屋占有情形及虚假笔迹的顾虑,倘假设签订一个较早的起始日期,其“承租人〞实际未占有房屋或占有房屋的期限与合同签订明显不符,相距久远有悖常理的漏洞便会暴露无疑。
故而可结合占有情形综合判断。
其四,当事人权利的主张及义务的履行。
虚假租赁合同下,租赁双方所签订合同多采用格式化的条款,不排除当事人临时拷贝了一份租赁合同用以应急之用。
比方以惯常之习惯,租赁双方对于租赁房屋内设施的明细,其维护及修理保养义务均会加以明确,而虚假的租赁合同因其用意不在占有使用,故而此项约定往往多会省略,故而在判定真实的租赁合同时,是否存在这些条款可作为重要的权衡因素。
其五,“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关系。
因虚假租赁合同之恶意,相互串通之“承租双方〞往往具备较为紧密的关系,假设不具可信任性,那么难以到达相互串通以逃避债务或躲避执行之目的。
虚假合同罪量刑标准
虚假合同罪的量刑标准虚假合同罪是指行为人通过伪装、隐瞒、变相和编造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虚假合同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已经在我国刑法中明确了刑罚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虚假合同罪的罪行构成、量刑标准以及相关判例。
虚假合同罪的罪行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骗取财物罪”包括七种不同的犯罪行为。
其中,虚假合同罪是其中一种。
虚假合同罪的罪行构成有以下两个要件:1.行为人制作虚假合同;2.通过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具体来说,虚假合同是指行为人编造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协议或协商合同。
行为人可以通过虚假的协议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即收取不应得的款项或财產。
因此,虚假合同罪的犯罪构成具有欺诈性和危害性。
虚假合同罪的量刑标准虚假合同罪的刑罚依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所差异,根据刑法规定,罪犯可被处以以下刑罚:•虚假合同数额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合同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合同罪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1.数额大小2.情节严重程度3.是否有后续追诉数额大小在虚假合同罪中,数额大小是量刑标准的主要因素之一。
《刑法》规定,不同金额的虚假合同罪所适用的刑罚不同,因此该罪的刑罚通常与数额大小成正比。
当虚假合同涉及的数额越大,犯罪行为就越严重。
因此,在数额的具体认定上,法院通常会根据犯罪证据中涉及到的金额数来确定刑罚。
情节严重程度虚假合同罪的刑罚,还与犯罪时的情节严重程度有关。
例如,若行为人采取了特别恶劣的手段,或者虚假合同的数额非常巨大,那么此时犯罪的情节就会非常严重,法院可能会从最高刑罚中选取适当的刑罚措施进行量刑。
相反地,如果虚假合同罪的情节并不十分严重,那么法院可能会从相对较低的刑罚范围中进行量刑。
是否有后续追诉当虚假合同罪情节非常严重时,公安部门有可能会对罪犯进行拘留或逮捕。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摘要:当前我国执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规避执行而设立的假性租约,导致债权人以及买受人权利难以实现,更危及司法公信力。
就其成因而言,主要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前者是租赁权的绝对对抗效力,后者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错误和惩罚机制的不完善。
实务中的多种应对方法作用也有限。
比较域外各种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当通过明确登记作为租赁权的对抗要件以及完善相关执行制度来解决虚假租赁问题。
关键词虚假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登记执行程序一、问题的提出王某于2010 年10 月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银行信贷人员经调查,王某的房产证件齐全,未发现其存在租赁、抵押等附着权利,遂与王某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日期为2010 年11 月。
2012 年,因王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向法院请求实现其抵押权。
在执行阶段,法官依法拟对抵押房屋予以拍卖。
第三人张某向法院主张租赁权,声称其系该房屋的承租人,并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租赁合同。
该合同显示:承租人张某于2010 年9 月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 年,租金100 万。
张某还一并出具了收据,证明已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此时,王某为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
银行怀疑此租赁合同虚假,但苦无证据,执行因此陷入僵局。
此案例涉及了一个关键问题,即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虚假租赁的问题。
所谓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故意签订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虚假租赁合同(即假性租约,合同约定的租期很长,租金较低,或写明多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以规避强制执行。
①近年来,作为一种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虚假租赁妨害执行的现象不断涌现,有关案例报道频见报端、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 年公布的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中,就有不动产虚假租赁案。
②大量泛滥的虚假租赁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其一,阻碍了债权人实现权利。
假性租约的存在往往成为债务人谈判与对抗的筹码,使得债权人权利被进一步削减甚至无法实现。
虚假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虚假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虚假合同是指双方在签订时系可能故意或无意离开双方真正协定的协议,或是双方原
有协议发生突变,产生内容与已经订立协议不符合的契约。
虚假合同广泛存在于婚姻证明、拆迁协议、买卖合同、礼品赠予、身份认证、房产交易等。
认定虚假合同的方法有很多. 首先, 法院应该依照当事人的意见听取证据, 并综合考
虑在当时具体情况下的各方说法和事实. 其次, 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书面而归纳交易行
为的来源合同, 如有. 再次, 法院可以考虑交易失败是否由于虚假合同而发生. 最后, 法
院可以根据法院所规定的程序, 明确当事人就此向法院提出合同虚假性及原因.
虚假合同一旦被审理发现,即便双方当事人故意签订,也将视同无效,法律也不再保
护其内容的有效性。
对于有效的虚假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建立责任责任索赔,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比如补偿受损害方损失和赔偿违约金等。
在遭受虚假行为损害时,受损方应及时起诉,尽快提起诉讼以明确损害责任,同时以
催告程序要求损害方对损失作出补偿。
同时,受损方可以提出法庭令,要求损害方当庭支
付损失所涉及的一切款项、报酬或给付有关之费用。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为构成侵权、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可能被控犯罪。
受损方可以通过向检察院请求追求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处分。
虚假合同的认定和处理最终需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当时具体
状况,因此至关重要的是应认真计算,以免勿误。
凡此种种,有必要保护当事人的双方利益,提倡参与当事人正规办事、有效使用合同,以防损失民事权益。
高院发布认定标准:这15种行为属虚假诉讼,法官如何识别及处理
高院发布认定标准:这15种行为属虚假诉讼,法官如何识别及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浙江高院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虚假诉讼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8.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租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虚假表示租赁物存在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
虚假租赁在我国法律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本文将从虚假租赁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虚假租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虚假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虚假表示租赁物存在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
虚假租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租赁物不存在,租赁双方虚构租赁关系;(2)租赁物存在,但租赁双方虚构租赁期限;(3)租赁物存在,但租赁双方虚构租赁用途。
2. 构成要件(1)租赁双方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2)租赁物存在,但存在虚假表示;(3)租赁关系存在虚假表示。
三、虚假租赁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虚假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1)租赁双方返还财产。
租赁期间,租赁物已经交付的,租赁双方应当返还租赁物;尚未交付的,租赁双方应当停止交付。
(2)赔偿损失。
租赁双方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 赔偿损失虚假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3)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3. 行政处罚虚假租赁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双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其他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虚假租赁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租赁双方将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虚假租赁合同涉及的金额巨大,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租赁的物品,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虚构了一笔虚假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某公司租赁某房产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10年。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虚假的意思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虚假的意思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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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一、不可能订立的租约--租约订立行为的真实性审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权对被执行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租赁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的合法有效、租赁物占有、合理履行等方面作出实体审查裁决。
认定租约的真假固然不易,但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调查,对于部分明显不可能签订或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不可能签订的租约,仍然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判断。
1、倒签的时间案例一厦门中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杨某、张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并委托进行了两次降价拍卖,拍卖过程均告知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未提出该房屋存在租约。
在该房第三次拍卖成交后,案外人吴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张某签订10年的租约,并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从2012年10月到2022年10月,10年租金共计36万已经一次性付清。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标称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上的'吴某某'署名字迹与标称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委托书》上'吴某某'署名字迹应为同期形成"。
据此,厦门中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腾退了被执行房屋。
倒签时间是虚假租约最常见的形态。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动力制造虚假的租赁合同,也不可能预计到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只有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包括保全查封)时,当事人为对抗法院查封执行,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处分,才倒签时间,伪造相关的虚假租赁合同。
对于此类倒签时间较长的虚假租约,一般可以通过对签名与时间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检定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从而作出真实性或虚假性判断。
最高法关于虚假招商招租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虚假招商招租的司法解释一、虚假招商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进行虚假招商时,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为了使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
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
折价赔偿,具体应当按照所一方当事人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按照过错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则依各自过错轻重、主次、程度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这里的“过错”是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即双方因为这种过错而签订了不应签订的合同。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无效合同由于违法了法律法规,一般都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是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因此法律除了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虚假招商时,签订租赁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如何查询合同的真假
法院如何查询合同的真假合同的真实性是法律事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商业争议中,法院都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和审查。
本文将介绍法院如何查询合同的真假,并提供一些常用的方法和工具。
1. 合同真实性的重要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真实性对于法院裁决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果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法院对案件做出错误的判断,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查询合同真实性的方法2.1. 书面材料查询法院在查询合同真实性时,通常会首先检查与合同相关的书面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原件: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的原件进行审查。
合同的原件包含了合同的签署日期、当事人的签名等重要信息,通过比对原件的真实性来判断合同的真假。
•相关证据:法院还可能会检查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比方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之间的函件往来等。
这些材料能够提供更多的证据来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2.2. 专家鉴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请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来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比方,法院可能会请文书鉴定专家对合同的字迹和印章进行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
这种方法在一些涉及大额交易或关键合同的案件中比拟常见。
2.3. 网络查询随着信息技术的开展,法院开始利用互联网来查询合同的真实性。
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网络查询:•合同登记数据库:一些国家或地区会建立合同登记数据库,当事人可以将合同信息进行登记,法院可以通过查询该数据库来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公共信息查询网站:法院可以利用公共信息查询网站来搜索相关的企业信息和法定代表人信息,从而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
3. 法院查询合同真实性的工具和技术除了上述方法外,法院还可以利用一些工具和技术来帮助查询合同的真实性。
3.1.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通过密码学手段来验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技术。
法院可以通过数字签名验证合同的签署者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
虚假合同的认定
虚假合同的认定引言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约束工具,是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书。
然而,在商业交易中,有时候会出现虚假合同的情况。
虚假合同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
本文将探讨虚假合同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虚假合同的认定标准1. 实质内容与表面意思不符当一份合同的实质内容与表面意思存在明显差异时,可以认定该合同可能是虚假合同。
例如,当合同中承诺的服务实际上无法提供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以认为是实质内容与表面意思不符。
2. 重大信息被隐瞒或虚构当一方故意隐瞒或虚构重要信息以达到欺骗对方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时,可以认定合同为虚假合同。
例如,当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严重结构问题,以获取高价时,可以认定该合同为虚假合同。
3. 违反法律或道德规范当合同违反法律或道德规范时,可以认定该合同为虚假合同。
例如,涉及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的合同,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都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合同。
二、虚假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的无效性当一份合同被认定为虚假合同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意味着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合同,且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虚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返还已收取的款项、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方可能还需要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3. 民事赔偿当一方因虚假合同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已经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因合同违约造成的合理费用。
三、防范虚假合同的建议为了避免虚假合同的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义务;2.对合同中的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如商品质量、服务内容等;3.如有疑问,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4.注意合同中的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以避免未知风险;5.在签订合同前,尽量与对方进行真实有效的沟通,确保双方的诚信与合作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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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审查虚假租赁合同的五大标准法官说法为了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律师除了法庭上的工作,还有大量的执行工作需要处理。
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在不动产执行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租赁合同,尤其是长期租赁合同。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债务,经常通过倒签合同等方式编造虚假的租赁合同,由于此种行为取证难度极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对此类租赁合同之效力的审查标准如何确定?文/赖华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授权公众号法律天使(tianshifalv)首发。
一、不可能订立的租约--租约订立行为的真实性审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权对被执行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租赁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的合法有效、租赁物占有、合理履行等方面作出实体审查裁决。
认定租约的真假固然不易,但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调查,对于部分明显不可能签订或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不可能签订的租约,仍然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判断。
1、倒签的时间案例一厦门中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杨某、张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并委托进行了两次降价拍卖,拍卖过程均告知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未提出该房屋存在租约。
在该房第三次拍卖成交后,案外人吴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张某签订10年的租约,并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从2012年10月到2022年10月,10年租金共计36万已经一次性付清。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标称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上的'吴某某'署名字迹与标称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委托书》上'吴某某'署名字迹应为同期形成'。
据此,厦门中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腾退了被执行房屋。
倒签时间是虚假租约最常见的形态。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动力制造虚假的租赁合同,也不可能预计到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只有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包括保全查封)时,当事人为对抗法院查封执行,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处分,才倒签时间,伪造相关的虚假租赁合同。
对于此类倒签时间较长的虚假租约,一般可以通过对签名与时间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检定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从而作出真实性或虚假性判断。
因此,只要能够查明证实被查封不动产上设定的租赁合同系倒签伪造的,就可以认定整个租赁合同的虚假性质,当然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2、冲突的租约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伪造虚假租约,为了对抗法院的查封行为,往往需要编造虚假的事由,发生'租赁'期间内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冲突现象。
案例二思明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与风驰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风驰公司提供的抵押店面(抵押于交通银行)依法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并在抵押店面张贴公告,要求店面承租人快意公司限期搬离,腾退清空房屋。
承租人快意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在2008年3月15日即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赁时间早于抵押登记时间2008年7月16日,故要求停止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审理认为,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晚于抵押店面的抵押登记时间,故裁定驳回快意公司的执行异议。
快意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向思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思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快意公司提供的2008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其已支付租金,更无法证明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期限履行,其预先缴交长达10年租金与常理不符;另查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故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登记时间。
因此,思明法院认为快意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权设立时间,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驳回快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快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故驳回快意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先后提交了两份租约,一份租约显示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权人抵押登记之后,一份租约在工商局登记报务,显示合同签订于抵押登记之前。
两份矛盾租约,明显互相矛盾冲突。
笔者认为,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作出自相矛盾的虚假陈述,则可以判定其提供了租约系虚假租约,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3、租金一次性支付案例三厦门中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李某某名下一处商场,经委托评估价值2500万元,在公告清场准备委托拍卖时,被执行人李某某与案外人刘某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已承租该商场,租期20年,已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150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刘某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1500万元的转账凭证。
刘某对法院执行清场拍卖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保护刘某租赁物权。
承办法官经向该商场所在物业公司走访调查,查明法院采取网络查封措施之时,该商场系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法院现场查封之时,该商场亦非处于刘某经营之下,证明刘某所谓承租行为并不存在,所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系虚假合同。
经法院明示调查笔录之后,案外人刘某立即撤销了执行异议。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编造虚假租约的主要形态是长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还有极少数先支付大额租金情况),相当于透支被查封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益与收益权,既达到阻碍被查封不动产拍卖处分的目的,也试图继续占有被查封不动产的长期收益收入。
长期租金的一次性支付,特别是较大金额的现金支付,除非土地出租等需要长期投资的项目,否则,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当然属于'不合理租约',应排除其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当然,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根本没有租金支付的事实,而伪造租金支付行为活动,则属于恶意伪造'虚假租约'范畴,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约定,一次性支付大额租金,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方式,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租'现象,应当遵照不合理租约的审查原则,排除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并未实际发生租赁关系,不存在租金支付的事实,而是伪造虚假的租金支付情节,则也已构成以编造虚假租约方式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租约部分文本'剪接' 案例四厦门中院在执行厦门某技术公司申请执行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某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一间商铺,案外人张某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该公司签订十四年租约,并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与房屋移交确认书一份。
经委托司法鉴定,发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中,前几页文字系喷墨打印形成的,而最后一页系激光打印形成的,明显不符合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资料,签名笔迹也与落款时间不一致。
据此,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串通编造虚假租约干扰执行,分别对案外人张某某、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予以拘留十五天并罚款五万元处罚。
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立即表示将腾退被查封房产交法院执行,并主动缴交了罚款。
上述案例四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采用保留租赁合同的最后一页关于签名盖章和签订合同时间的条款,伪造合同的主要条文的方式,编造虚假的租约,改变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意图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当然没有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共同犯罪。
二、不履行的租约:虚假租约履行真实性审查1. 租赁物占有租赁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是租赁合同的必备要件。
[1]不存在不交付租赁物的租赁合同。
因此,审查租赁物的交付占有是判断租赁合同真实性以及是否真实履行的一个关键要素。
案例五厦门中院在执行某商业银行与翔安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写字楼一幢,案外人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待该写字楼现有租赁到期之后,由李某某租赁20年,租金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经审查,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预期承租被执行标的,被执行房产尚未实际交付租赁使用,该租赁合同关系尚未生效,不得对抗法院执行。
如上述案例,因为被执行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时尚处于第三方占有使用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案外人并非直接占有租赁物,而是案外人预期承租被执行人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也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笔者认为,此类合同要么尚未生效,不得对抗法院查封执行行为,要么违背生活常理,应排除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抗效力。
同理,案外人必须承担证明已经合法占有交付使用租赁物的举证责任,未占有被查封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并未生效履行;或在查封之后占有不动产的,当然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2. 租赁物转租当然,租赁物的占有,并非仅指承租人直接占有使用租赁物,还包括租赁物的指示占有。
特别是对于转租市场,租赁物经常发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交付占有的现象。
对此,应当分类予以辨别,判断其真实效力。
案例六厦门中院在厦门某金融机构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一幢,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签字确认该房产在抵押之时属于自用性质,未对外出租。
但是,在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陈某某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案外人陈某某在抵押之前承租该房产15年,一次性现金支付租金50万元,后先后对外转租。
为此,陈某某提供了银行取款凭证、被执行人某公司租金收据等证据。
经承办法官向该房产所在物业公司调查,查明该房产要抵押登记之后一年才对外出租,之前一直由被执行人某公司自己使用。
为此,执行法院裁定案外人陈某某所提供租赁合同系虚假租约,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本案中,针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案外人主张其租赁物抵押之前,即已向被执行人承租讼争标的物,但并未实际占有该房产,而是按照合同关于转租的许可,直接将该房产转租给其他第三人使用,因此,其租赁合同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也可以对抗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查封。
应该说,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以及转租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是,在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利用租赁合同的转租权利,以转租的形式,虚构租赁合同,以对抗干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