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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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然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一个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一个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一个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域的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依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项目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转变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域及用人单位应依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人最怕出什么事情,尤其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倒下,那么一家都很难以生活了。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相关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

也算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体恤家属。

那么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二、抚恤金相关知识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辽劳社函[2001]59号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辽劳社函[2001]59号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59号
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本劳社发[2001]4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待遇仍按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特此函复。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二00四年七月八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文件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非工伤死亡公司怎么赔偿
1、非工伤死亡的单位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
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工伤的认定范围如下: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主要有下列几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12个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选择):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

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注:这部分困难补助费由于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出现,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如果该职工家庭并不困难,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这部分补助费可以不予发放。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

为此,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浙人社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5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5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一旦发生非因公死亡的情况,不仅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立合理的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本生活保障金。

这是最基本的赔偿标准,用于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是丧葬补助金。

在职工不幸去世时,家庭需要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因此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是抚恤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死亡的职工,应当给予一定的抚恤金,以补偿其家庭的损失。

四是子女教育补助金。

对于未成年子女,应当给予一定的教育补助,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其次,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家庭情况等因素,确保赔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职工的贡献和家庭的实际需要。

同时,赔偿标准的确定也应当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避免因赔偿过高而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再次,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执行机制,确保赔偿金及时发放到位。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职工和家属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赔偿标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指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职工赔偿标准的指导,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执行赔偿标准,保障职工权益。

总之,建立合理的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丧葬费是指企业依法向职工家属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是对职工家属的一种关怀和慰问,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支付标准,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其家属享受企业丧葬费的补助。

二、标准金额。

1. 城镇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农村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2. 对于享受国家残疾人保障金的职工家属,丧葬费标准提高至人民币8000元。

3. 若职工家属因特殊原因需要丧葬费支出超出标准金额,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助。

三、支付方式。

企业应在职工家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足额支付丧葬费,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四、申领条件。

1. 职工家属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享受国家残疾人保障金的职工家属,需提供残疾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管理及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丧葬费的管理制度,确保丧葬费的及时足额支付。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丧葬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拖欠丧葬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2. 对于特殊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丧葬费标准,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家属的慰问和关怀,做好心理援助工作,提高职工家属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以上为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希望各企业严格执行,确保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在职工福利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职工因疾病、意外或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时,其家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非因工死亡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在工作之外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其次,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数额是与职工生前工资挂钩的,也就是说,职工的生前工资越高,其家属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也越高。

此外,职工的工作年限也会影响赔偿金的数额,工作年限越长,赔偿金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另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还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地区对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相对较低。

最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其家属在职工意外身故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参加相关社会保险,承担起对职工及其家属的责任,确保他们在意外身故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总之,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家属应当了解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为职工及其家属在意外身故后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工作安全和健康保障越来越重视。

然而,即使在工作场所以外,人们也应该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有所了解。

尤其是在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在工作期间以外的时间和地点,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或受益人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在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

根据佛山市相关规定,非因工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养金。

丧葬补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一次性抚恤金是对于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而定期抚养金则是为了补偿家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产生的损失。

这些赔偿标准旨在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维持生活。

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金外,佛山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例如,对于享受定期抚养金的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享受到抚养金的发放。

这些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赔偿金的合理发放,避免滥用和浪费。

在实际操作中,佛山市相关部门也会对非因工死亡赔偿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会建立档案,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赔偿金的发放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这种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用和欺诈行为,保障了赔偿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支持。

通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养金的发放,家属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帮助,减轻生活压力。

同时,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也保障了赔偿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加强对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了解,做好相关的规划和准备。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意外和疾病的发生,为家人和社会减少不必要的伤痛和损失。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人最怕出什么事情,尤其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倒下,那么一家都很难以生活了。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相关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

也算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体恤家属。

那么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人最怕出什么事情,尤其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倒下,那么一家都很难以生活了。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相关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

也算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体恤家属。

那么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二、抚恤金相关知识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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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待遇等问题
时间:2010-02-28 16:53:04 文章分类:劳务工伤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
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河南省财政厅(章)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article/view_538066_53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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