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 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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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

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

——民谣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一.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2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昨天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之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一变迁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

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属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受大选结果直接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其控制的国会参院的认可。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增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多少本书——题记一1801年3月3日,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着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2日提名,3日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的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署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了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直接受大选结果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后,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行官;最后,又将联邦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这些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后送出。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报告(北京大学思修作业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报告(北京大学思修作业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读书报告苏力老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散文形式言简意赅地讲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对于美国司法乃至世界司法有着巨大影响的案件,而从一些特殊的角度表述了自己对于制度、法律等等形成的现象的观点、态度还有新想法,从这一点上苏力老师做的十分巧妙,而本书也是一本佳作。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大概情节如下;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下一任总统杰弗逊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

同时,它还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

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

约翰·马歇尔忙得一塌糊涂,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而马伯里恰好身列之中。

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深感不满,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想要做官。

于是,马伯里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

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困境。

马歇尔判决很巧妙,他在判决中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的结论是:“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

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对一种流行说法的质疑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对一种流行说法的质疑
收 稿 日期 :0 6— 9—0 20 0 4
贻笑全 国。于是 , ” 马歇尔判决说 : 新一届政府扣押
已经生效的委任状是错误的 , 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命
令政府发送委任状, 因为宪法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 受理范围不包括这类案件 , 司法条例》 《 的规定与 宪法抵 触 , 当属无 效 。 ] [‘ ’ 卯
法机关 , 以此制约国会和行政” 。但是 , 由于时间过



个流 行 的说 法
于紧迫, 部分被任命 的法官的委任状 , 亚当斯 的国 务院未来得及送达。3月 4日, 新主席和新的国务 秘书( h er a f te又译“ TeSc tyo S t, er a 国务卿” 上任 , )
逊案作了更加详尽的叙述和分析。
朱苏力说:判决在政治上更为容易为杰弗逊 “ 为首的行政部门和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 的立法
翰 ・ 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4 ’这 _( , ]
显然是说不通的。如果马歇尔任首席法官之前没 有司法审查制度 , 亚当斯 主席又怎么能指望马歇 尔“ 牵制国会 和行政 机关 ” 呢?如 果亚 当斯确 信 马歇尔任首席法官后可 以牵制 国会 , 说明司法审 查制度 已经存在 。 在朱苏力关于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文章 中, 自相矛盾 的说法更多 。 朱苏力在 同一篇文章 中介 绍说 : 为 了防止 “ 马歇尔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对 国会的行为挑战 , 新
・ 法学研究 ・
美 国司 法审 查制 度是如何 产 生的
对 一种 流 行说 法 的质 疑
刘 大 生
( 中共江 苏省委党校 法政教研部 ,南 京 2 0 0 ) 10 4
摘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 , 这

思修读书报告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思修读书报告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在这本书中,呼应书名的文章位于第一编的第四篇,题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这篇文章也是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其中一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通过讲述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如何处理由当时联邦党与共和党之间的权力斗争所引发的诉讼案的故事,介绍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阐释了制度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过程与特点。马歇尔巧妙地抨击了杰弗逊政府,同时否定了马伯利的诉求,令杰弗逊政府无法还手,并且主张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作者的论述使我认识到了不同政治势力之间斗争的激烈,也认识到了一些制度往往是在权力争夺与利益纷争之中形成。这篇文章加深了我对政治的认识与理解,因而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那么,这个世界上有哪些制度的确是有着“纯洁而崇高的起源”呢?这样的例子本文中并没有举出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从占我国大多数人口的无产阶级的利益出发的。社会主义消灭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将来共产主义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然,我国的各项制度依然存在需要改革与完善的地方。由于起步晚、地区发展不均衡等原因,中国农村的司法现状仍有待改善。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中国农村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包括对司法知识和技术、对法官的特殊需求。中国的法治应当兼顾城市人口以及农村和底层人民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我喜欢这篇文章,是因为作者的观点比我们普通人更加深入、透彻,并且他逐步地、由浅入深地阐释他的观点,从而不断地引导读者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作者关注社会现实与热点,并对其深入剖析,容易引发读者共鸣与联想。从英国王妃身上,我们可以联想到当今中国的演艺圈、娱乐圈。很多明星通过媒体的炒作赚取名利,但反过来,他们的私事又不断地被曝光,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些例子能够使我们更加看清楚当今社会的面貌与内在。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内容摘要全文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内容摘要全文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内容摘要前言: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作为他的代表作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正如邓君韬老师所说的:“课堂为基础,功夫在课外。

”希望我用心整理的有关此书的内容摘要能节约你宝贵的阅读时间,并由此引发对中国法治的思考。

宋行健第一编: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1.为什么朝朝暮暮一.婚姻的组成部分是爱情、婚姻制度、性。

最完美的是三者的统一,但前两者总是不能统一。

二.婚姻制度的目的和功能1.婚姻制度的目的:限制、规制人们的性冲动和异性之间的感情。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情感行为的限制、规制:婚姻必须由男女双方同意。

(2)对重婚、婚外恋的规制:婚姻自由原则以一夫一妻原则作为背景和支撑。

2.婚姻制度的功能:(1)生育功能:婚姻制度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

(2)其他社会功能:1. 在传统农耕社会中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

(例:男女分工,男耕女织)2.是夫妻双方的一种长期投资,一种相互的保障。

(例:少年夫妻老来伴)三.两种离婚制度的比较1.离婚自由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在一些国家成为了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这是婚姻制度在当代的变化。

(1)如何保证实现离婚自由:1.社会要逐渐建立一种养育孩子的制度,以替代离婚前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功能。

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Ⅰ.高保障的社会福利体系(瑞典)。

弊端:高税收阻滞经济发展;用官僚和计划体制生、育孩子造成浪费和无效率。

Ⅱ.主要依靠法院执行(美国、当代中国)。

弊端:执行难;无法弥补离婚家庭的其他弊端(例:孩子的教育成长问题)。

2.公正界定、分割和有效保障离异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实在利益及财产,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物质性的利益及财产。

制度有哪些特征?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相关变量有哪些?程序制度有何关系?中国文化传统中制度行为的非理

制度有哪些特征?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相关变量有哪些?程序制度有何关系?中国文化传统中制度行为的非理

制度有哪些特征?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相关变量有哪些?程序制度有何关系?中国文化传统中制度行为的非理性倾向有哪些?如何救治?金恩焘2006131s141、制度有哪些特征?在讨论制度特征前,我想先梳理下制度的概念及内涵。

诺斯对社会制度所下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注:约束性)”,包括“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诺斯,1994)。

在诺斯看来,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

总之,诺斯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从法律和道德规范这一个层面来理解制度的。

诺斯所定义的“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

制度环境主要是指从法律层面上理解的制度。

而制度安排则包含所有“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种。

T·W·苏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他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

从深层次看,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注:时代性)的利益及其选择结果。

1制度是一种“公共品”。

(注:公共性)萨缪尔森把“公共品”定义为,一个个人消费这些物品或服务不会有损其他人的消费。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没有一种制度是专为某一个人制定的。

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这是就制度的最终状态来说的。

2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

(注:可塑性)制度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解决激励机制问题。

(注:积极性)综合上面对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的阐述,我归纳一下几点制度的特征:①约束性:所有制度都对其对象的行为、行径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马伯里诉麦迪案逊

马伯里诉麦迪案逊

司法上的创举与谬误——也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林来梵*一、案情重述:不是故事的梗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都已经变成“故事”了。

对于故事,人们可以随意讲解,任性解读。

但笔者在此则冒着价值中立主义的风险,对其试加“客观”的重述。

对笔者而言,如果我们想起或有必要确保法律话语系统的独立性、自足性和严肃性,不得不重视追求这种客观的、价值中立主义性质的叙述。

此案的不是“故事”的梗概如下: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

[2] 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

[3] 与此同时,仍然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是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

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该区之内共42名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任期为5年。

[4] 这一职位并非那么重要,但实际上由于其任期可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新当选的杰弗逊总统除修改该法之外,将无法替换人选。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

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由于时间仓促,在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状顺利地赶在3月3日晚上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完成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由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由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由来2013-03-18 第09版:中外历史作者:徐华娟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722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最初创立于美国,二战以后有许多国家纷纷实行这种制度。

该制度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和采用。

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说过:“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

”该制度缘起于19世纪初期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因审理此案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作出的判决,使美国最高法院赢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真正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结构。

1800年,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翰亚当斯即将届满,开始新一任总统选举。

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败北,失去了总统的宝座,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斯杰弗逊当选美国历史上的第三任总统。

亚当斯离任前夜突击任命一批联邦党人为联邦治安法官,被人们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judges)。

通常,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需经总统签署,由国务院盖印即正式生效。

但当时正值新旧总统交替,国务卿约翰翰马歇尔一面与新国务卿交接工作,一面准备以新一届政府首席大法官身份主持新总统宣誓就职仪式,因疏忽和忙乱且马歇尔的助手不在,致使17个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及时发出。

新总统杰弗逊上任后,立即指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扣留。

对治安法官一职情有独钟的马伯里不愿丢失这个职位,就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根据《1789年司法法》中第13条,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交出委任状。

此案件被称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早在华盛顿政府期间,因为国务卿杰弗逊和汉密尔顿的政治见解相左而逐渐形成了两个针锋相对的派系,即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party)和联邦党(Federalistparty)。

从他们的政见看,联邦党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民主共和党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性,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的(下)制CVP度是如何CVP形成

的(下)制CVP度是如何CVP形成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下)潜规则五: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具有当然效力,产生争议时以鉴定主体级别高低为准。

司法实践存在过于迷信专家的现象,对于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往往“权威性”较高,法院一般愿意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在一个案件存在几份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时候,法院往往会简单地根据鉴定主体级别高的鉴定结果定案(在鉴定机构没有被分离出法院之前,在发生争议时,则往往是以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

同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垄断了对鉴定的启动权,当事人很难启动鉴定程序,例如2006年7月16日陕西发生的邱兴华杀人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拒绝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而直接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即是一例。

潜规则六:非法证据基本不排除。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非法取得的这些“言词证据”真正能够得到排除的案件微乎其微,这一规定被虚置了。

当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主张时,法院往往将刑讯逼供的全部证明责任施加于被告人身上,从而导致被告人对非法取证行为根本无法证明。

潜规则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就定案。

尽管我国证据立法中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规定的比较高,都是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然而,实践中真正能做到这一点的案件并不多。

法院往往采取一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就定案的变通方式,只要认为证据之间无矛盾,结论基本是唯一的就直接定案。

而当案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则经常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法院按照“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方式处理,而一般不会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原则无法得到体现。

潜规则八:认证不说理由,自由心证太强。

在理论上,我国实行的既不是法定证据制度,也不是自由心证制度,而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但尽管如此,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相当大的,同时没有多少法律上的制约因素。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我由这本书知道苏力先生这是我读的第一本苏力先生的书.我当时在达二寒假.带回家不少书.但真正看下来就这本.关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朦胧的意识从此时开始形成.对于诸如马克斯韦伯. 迪尔凯姆.福柯.哈耶克等学者的思路也由他的文章的注释.引用中开始了解.[地方性知识"[非线性历史"[知识考古学"等概念也是从他的文章中则见端倪.苏力先生的许多文章曾在<读书>中发表(<读书>是我本人最喜欢的书评类读物.我曾经在旧书摊淘到很多.甚至八十年代的纸页发黄的都有找到).编辑黄平曾讲.<读书>的选稿标准是"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苏力先生的文章无疑是合乎他们的品位的. 我一度因为法学教材里面充斥着大量政治性的内容.痛恨法学的学习.甚至连考试前应付考试而背书都深感恶心.但是.这本书无疑是洗去了很多我对于法学的误解与偏见.大陆的教材的编写无疑受到了[教育行政体制[上的[不可抗力"的阻挠.而且课程安排上许多法学院将抽象的法理学安排得最早.让学生难以捉摸.苏力先生<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苏力著))说.[我建议.从第一学年开始就讲授民法总论.第二年开始讲授刑法.刑诉和民法.事实上将这些课程作为法律系的基础理论课.而将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程排在三四年级上.之所以作这种安排.并不是不要或弱化理论.而是因为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实际是一切法律的基础理论"其实如果这种改革有困难的话.完全可以指定将这类似的法学家的学术随笔类(再如刘星的<西窗法语>)课外阅读作业作为弥补法理学枯燥难学的补充.我倘若早些读的话.可能浪费的时间会少很多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本书汇集了作者这些年发表的部分论文.学术随笔和读书笔记.老师一贯的做法是从身边日常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法"字与<说文解字>不同的解说.比如对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人治"的重新审视.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的剖析.比如对制度地形成并非平面化而是机缘巧合凑成的观点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尽管有时候我不一定同意老师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思考的愉悦.让人感觉[原来文章可以这样写.原来理论可以这样表述.原来我们的周围还有这么多的理论素材".尽管有的学者也对此提出了善意的批评(我是在网上了解到的).总体的感觉已经说了.下面就来具体的谈谈一些问题吧:1.为什么[朝朝暮暮"--讲的是两性之间的恋爱.婚姻以及性之间的问题.作者在用法律分析的时候.似乎运用较多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我非常同意老师的几个观点:一.仸何的婚姻制度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二仸何的婚姻制度.不能由少部分人决定其合理性.而应该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需要,三.离婚自由并不一定能提高男女的生活幸福指数.四.传统中国的一些婚姻做法在规制了妇女的[自由"的同时.也规制了(特别是通过社会舆论)规制了男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其也是一种对女人的保护--2.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老师对戴安娜之死的一些看法.分析了戴安娜之死中媒体和那几位记者应该承担的责仸.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没有关注戴的男友多迪.在苏力老师看来.其实戴安娜已经被媒体和公众视为了一种[符号".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她超过其他的人并将责仸推倒那几位记者身上在于[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求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在现代社会陷入巨大的精神分裂的情况下.戴安娜一方面利用了媒体型塑了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又被其所害.尽管这并不对其死亡起决定性的影响.可怕的是.在现代社会的这种分裂中.我们看到媒体和公众仍旧会毫不悔改地继续加深这种分裂.哪怕它是以一种[反省"的方式.3.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我很感兴趣的一篇文章.学问和睿智的完美体现.用来一些假设性的事例(详见P38)告诉我们:有些原则是有特别的适用对象的或者说主要的适用对象的.而且原则的确立时为了杜绝某些错误的观点.所以当我接触到这些原则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理解这些.切不可将该原则推之四海.语境化的东西不能一般化.普适化.特别是在政治正确的强力下.我们更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如果真的这样那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语言和思想的暴政".[仸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回应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看.一个发展也许只是一轮新试错的开始".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先说明一点.该文中老师有一些错误.特别是细微的事实上和日期上.瑕不掩瑜.老师的观点还是很富有哲理的.作者通过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分析.对于制度的发生与形成得出了这样几点认识:一.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因为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然而.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福柯语)它和凝视我们自己.二.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三.社会的构成在仸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四.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但也不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仸何条件的.而是需要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因素和努力.5.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标题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老师的观点.[有过这样的时代吗?公众认为社会道德水准正在提高?"面对这个问题.我是不敢发言的.但我想我还是能明白苏力老师的意思: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可能实际具有的地位.不是我或你认为应该具有的地位.非常认同下面这个观点: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6.这里没有不动产--从西藏的故事讲起.说的是法律的移植问题.[不针对法律植入地的实际需要而仅仅根据`外国有的我们也要有`这样一种简单逻辑.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移植过来也是白费力气.最令人可怕的是.这样的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压迫人的.一种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的剥夺和强迫".7.家族的地里构成--充分展现老师思考路径的一篇文章:[别人想不到的.你就去想,别人不敢做的.你就去尝试,别人想到了而这样理解的.你就换一种思路".[感受有挑战意味的事实也并不只是为了推翻已有的习惯命题,还是要尽可能尊重以被广泛接受的命题.尽可能把旧命题纳入新的命题中.形成一个更具包容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只有当新旧命题完全无法兼容时.才大胆且果敢地同哪怕是被他人都当作真理的旧命题决绝.学术的目的不是挑战.也不是反抗.不是提出一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因此只能[独怅然而泪下"的思想和观点.而在于推进理论的解说力以及这种解说力中蕴涵的(因此是尚未工具化的)更有效率地改造世界的进路.角度.方向和方案"(摘自P90).8.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作者向读者展示的一种法律进化论的观点.同时表现了作者在科技飞速发展.高度发达情况下.对法律执着的信心.9.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从金桂兰法官经验说起的中国司法现实.作者指出:法学界需要关注农村的法律需求.理解农村司法的特点,特别是应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同时又是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我们思考问题.必须针对中国的这些特点.问题和需求来设计改革调整司法制度.而不是教条主义地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设计改造司法制度和法官体系.10.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秩序--用形象的比喻指出中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无序".中国只是没有按照[常规"走而已.并不一定就是[出轨".在本书的第二编主要讲的是[法"的故事.第三编主要是老师的一些书评.应该说老师的想法很多.也很新颖.譬如[法"的解释问题.不是原来的[平之".而是[从上而下".感觉很有说服力.[反思法学的特点"和[法学知识的分类"触动我的有两点:一是感受法学知识的[社会大环境"需求和法学知识的三种类型.二是让我产生一种思考政治学的特点以及其分类的思考.后一问题的答案基本上也和法学差不多.政治哲学是纯粹理性的.政治科学则是实践理性和技艺.前一个问题很复杂.我的看法是政治思想能在一个动荡的社会环境下蓬勃发展.而完美的.合乎规则的政治学则只能在比较宽松的环境内发展.[法律如何信仰"是个严肃的问题.我还是同意老师的看法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而且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说得很多了.还是大家去读原书吧!/s/blog_4d。

马歇尔如何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推动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

马歇尔如何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推动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

马歇尔如何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推动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导读: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个少言寡语、身材矮小的总统被人尊称为“宪法之父”;他就是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有意思的是这位思维敏捷、深谋远虑、奉行人权的总统在任国务卿时,却被人以违反法律为由提起诉讼至联邦最高法院,开创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让司法权这个三权中最弱小的权力在此事后彰显出无限光辉。

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说过:“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

”从宪政理论角度来看,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效力最高位阶的法律,对其他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更能维护整个国家法律的完整和统一;特别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要实现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制度设计要求,理论上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该相互独立,无高下之分,但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争斗,要维持三方权利“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存在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冲突。

通常认为,三权分立中最优越的权利应该是国会立法权,因为立法权一是能代表民意的存在,二是立法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体现;所以,司法权要在夹缝中获得一席之地并非易事,而违宪审查制度却可以让司法权这一实践权利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你立的法是否合法,是否合乎宪法,由我司法部门来作出解释,作出裁决,或者直接宣布普通法律违宪而无效,这是多么神圣又霸道的权利。

美国现行的司法权地位,是由经典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裁决助推获得的,案件直接推动美国民主制度中出现了重要的违宪审查制度,为进一步明确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权利机制奠定了重大的实践基础。

美国最高法院01“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被告是当时的国务卿,开启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对美国权利制度的内部制约与平衡产生了重要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发生在19世纪美国新老总统权利交替之际,即将卸任的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最后一天的午夜,不甘于就此失去诱人的权利地位,想在退位之前多安排些自己的人手到重要的岗位上去;于是突然搞了一批人事任命,要提拔任命42名治安法官,但因过于忙乱导致其中有17份委任令没能及时送出去。

朱苏力_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朱苏力_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1〕朱苏力3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多少本书 ———题记一、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着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2〕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2日提名,3日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的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

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署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直接受大选结果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后,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后,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这些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

读书报告《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原理

读书报告《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原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读书报告题目:无心插柳柳成荫—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姓名:学号:院系:书目专题:班级:主管老师: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无心插柳柳成荫—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摘要:通过了解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简单地阐述了自己对制度形成过程的一些见解,并试图将之与社会需求以及人为动机相联系,并探讨动机与最终形成结果的关系关键词:制度形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自然非主观《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

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孔颖达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节律,是天地自然产生的;而制度,则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持社会稳定的。

自然运转的规律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类比,都是使一个系统能够尽可能平稳并维持一定秩序运转。

百度百科上写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那么,这种工具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苏力先生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文中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分析给出了一个异常有趣的答案:制度,往往是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结果。

曾经,美国宪法解释的弹性很大,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在一次党争之中,联邦党人马伯里曾把民主共和党出身的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但麦迪逊不予理睬。

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左右为难。

他可以签发执行令命令麦迪逊,但麦迪逊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会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

马歇尔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判决,他承认这一控诉的合理性,但最后援引宪法撇清最高法院与此事的关系。

这样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令对手有力无处使,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和判决,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马歇尔的法律思想和判决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件分析1. 马歇尔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该案件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案件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当选总统后,其政治对手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国务卿助理。

然而,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未能将任命状交给马伯里。

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履行任命。

在审理此案时,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马歇尔规则”,即如果国会授予法院某一特定权力,而该权力又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该权力无效。

这一判决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宪法解释,那么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原告或被告。

”这一判决对后世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詹姆斯诉梅里克案(James v. Virginia, 1879)该案件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

案件背景是1869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州内设立和经营任何形式的赌博场所。

詹姆斯·梅里克(James Mercer)是一位赌场老板,他因违反该法律而被起诉。

梅里克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即使是一项合法的州法律,如果它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该法律也将被视为违反宪法。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法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解释案例,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组成。

在1801年,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美国总统。

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杰斐逊在1803年任命了大量的联邦党人担任地方官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被任命者手中。

其中,弗吉尼亚州的法官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由于国会大厦尚未完成,他的任命书未能送达。

1803年2月,杰斐逊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签署了马伯里的任命书,但同样未能送达。

马伯里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自己。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个尚未送达的任命书。

他认为,如果直接判决麦迪逊违反宪法,那么最高法院将越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悖。

因此,马歇尔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3. 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强制行政部门执行判决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

4. 马伯里的任命书尚未送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麦迪逊执行。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他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2. 维护了宪法的权威:通过此案,最高法院成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史上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史上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发生在1803年。

这一案件不仅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且对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背景: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马里兰州的治安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总统卸任后,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及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取消了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认为其任命有效,并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个国会立法违宪,即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

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宪法,但宪法并未明确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麦迪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干涉国会立法,否则将侵犯国会的立法权。

而马伯里则认为,其任命有效,最高法院应强制执行这一任命。

三、法院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观点:1. 宪法至上:马歇尔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或立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

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该法律无效。

2. 司法审查权:马歇尔进一步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

这一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力。

3. 马伯里任命无效:尽管马歇尔确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他也认为马伯里的任命无效。

原因在于,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1801年的司法条例)授权最高法院发布命令强制执行马伯里的任命,而这一法律与1789年的司法条例相冲突,后者规定最高法院只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2. 平衡三权分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有助于平衡三权分立,防止立法和行政机构滥用权力。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解释权;司法机关一、基本案情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的选举为间接选举,即先由各州选举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

1800年11月各州开始选举选举人,12月3日选举人在各州选举总统。

12月底,总统选举结果揭晓。

因杰佛逊和伯尔的选票相同,因此,众议院实际选出总统的时间为1801年2月17日。

当选总统的就职仪式于1801年3月4日早晨举行,即新任总统要在3月4日早晨才开始实际行使总统权力。

身为联邦党人的落选总统亚当斯为日后联邦党人仍能控制联邦政府,或者说至少控制联邦政府中的司法机关,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其一是,在1800年底,正值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因身体欠佳而提出辞职之际,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国务卿并且是联邦党重要领导人的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亚当斯总统向参议院提名,并立即获得了参议院的批准,完成了对马歇尔的任命。

在1801年3月4日前的这一段时间里,马歇尔既是美国联邦政府中行政部门的国务卿,同时又是美国联邦政府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一身兼任两职。

其二是,联邦党人通过其还控制着的国会,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巡回法院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由6名减少到5名。

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

联邦党人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以增加法官的人数,应当说不失为一个比较高明的、直接的做法,也可以说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做法。

因为法官的人数如果是固定的话,必须是出缺一名,才能补充一名,而要在短时间内作大幅度的补充,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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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
诉麦迪逊案的故事(1)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

——民谣
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着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2〕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昨天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的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

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属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直接受大选结果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国会参院的认可。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了这些新设立的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

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

否则的话,这批没有“文凭”的联邦党人法官将无法履行联邦党赋予他们的
固守阵地的职责。

就这样,在这新旧总统交接之夜,同时担任国务卿和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日理万机,有条不紊地指挥着这一撤退,整整工作了一个通宵。

送交委任状之事,他委托给了其弟,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官的詹姆斯•马歇尔。

一切都已准备停当,一个意外事件却打乱了撤退中的联邦党人的如意算盘——詹姆斯并未能将全部的法官委任状送出。

当太阳再次升起时,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

新上任杰弗逊总统对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义”愤填膺,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封印的委任状,并将这些委任状都“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4〕与此同时,共和党人为主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对国会的行为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

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了。

无法获得委任状的威廉•马伯利以及其他其他三位“亚当斯的午夜法官”万般无奈,他们依据1789年《法官法》第13款所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向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命令他递交委任状。

与此同时,联邦党人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也在巡回法院提出了诉讼。

案件到了马歇尔大法官的手中。

马歇尔大法官所面临的局面非常微妙也非常棘手。

他非常想利用这个机会来教训教训杰佛逊总统和共和党人;同时为了使联邦党人真正能够有效利用司法对抗共和党,最高法院的权威也必须提高,使其真正成为与国会和总统同等的机关。

然而,马歇尔也深知,这个汉密尔顿曾认为“既无钱又无剑”〔5〕的最高法院的权威很有限,无法强迫政府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

在此前,马歇尔就曾将马伯利的请求转告麦迪逊,要求麦氏就此问题给予答辩,然而麦迪逊毫不理睬。

因此,即使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麦迪逊还会如此对付。

这样一来,不仅判决毫无用处,更重要的是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马歇尔个人的和最高法院的权威都会进一步降低。

但如果为避免这一尴尬而拒绝审理这些案件,则意味着——至少在他人看来——马歇尔在共和党人的猖狂“反攻倒算”面前屈服了,他和最高法院也将同样灰溜溜的。

干还是不干,
这是一个哈默雷特式的问题,甚至更为哈默雷特,因为无论干不干都可能是输家。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马歇尔决定要在一个看来必败的战役中打一场成功的战斗。

他选择了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进行反击。

在该案判决中,马歇尔狡猾地将问题概括为三个:
1、马伯利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2,如果马伯利的权利被违反了,法律上可以有什么救济;3、如果法律上可以给予救济,是否可以由最高法院发出训令。

在这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马歇尔用了整整20页对前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7〕但是,从逻辑上看,说麦迪逊违法并不自然而然地等于最高法院有权力和权利命令麦迪逊纠正自己的违法。

问题的关键在于,联邦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利向麦迪逊发出这个训令?
马伯利所依据的是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

〔8〕但是,马歇尔说,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9〕1789年的《法官法》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宪法和《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抵牾。

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马歇尔指出,必须服从宪法,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

也许有人会说,国会可以解释宪法和法律,作扩大的解释。

但马歇尔指出,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责任;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

马歇尔的解释是,与宪法相背的法律是违宪的,也因此是无效的。

因此,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的权利,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

短促突击,有利有节,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也就避免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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