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规定世界影响大案件须人民陪审员参审.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拟规定社会影响大案件须人民陪审
员参审-
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出台规定明确: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该消息来自首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
两种方案界定“影响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最高法院提出两种方案界定“社会影响较大”。
第一种方案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辖区群众的关注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第二种方案则倾向于具体列举“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例如: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关注、当事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案件等。讨论稿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陪审员坚持随机抽取方式
最高院在调研中发现,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对此讨论稿明确: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陪审员。”
对于“人民陪审员是否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的争论,
肖扬也明确表示:“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
据介绍,讨论稿经过修改后有望尽快出台。
最高法意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
盾-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强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能动作用,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意见》指出,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意见》指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四个并重原则,即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各个环节,在依法公正履职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意见》系统梳理了六个工作结合点,提出要准确把握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要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之外,进一步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开展刑事和解,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