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合集下载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_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背景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_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背景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11期NO.11,2009170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孟凡娇(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至此可口可乐并购计划流产,汇源公司董事长朱新礼也"嫁女未成"。

此案虽经商务部的决定而一锤定音,但是,其引起的各方争议却为平息,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试着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出发点,拨开重重"迷雾",主要探讨一下对反垄断审查中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中相关市场界定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界定申报标准审查标准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始末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集团在提交给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一份声明中说,可口可乐旗下子公司--大西洋工业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报价每股12.20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所有已发行可换股债券。

这一报价也是汇源果汁8月29日收盘价每股4.14港元的将近三倍。

该股票随后被暂时停牌。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申报反垄断审查的材料。

随后,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提交的申报材料尚未达到反垄断法第23条的要求,对此并购案未予立案。

2008年11月19日,可口可乐方提交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整套申报材料已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11月20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汇源案正式立案。

2008年12月20日,商务部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案件概述:2008年9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己发行股本,号称24亿美元的要约。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上市地位,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涉及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然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出通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比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汇源并购案属于经营者集中,并称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碳酸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竞争效果。

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外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对于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到底该不该卖、能不能卖的质疑和讨论近乎白热化,80%的网民反对这起并购;有人甚至鼓动中国企业联名上书,或者主张让中国企业联合力量进行竞标等。

这些质疑集中反映了国人对该并购案的焦虑。

简要回顾案件整个过程,其背后所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

那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触犯《反垄断法》?这一并购案虽然己经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跨国并购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本案进行分析:(1)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适用的余地?不少人提出,汇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一家外国公司,这项并购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适用。

但是汇源公司是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和以我国人民为消费主要群体的企业,所以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特别是果汁业的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①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

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

国际投资学课程论文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摘要《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在我国的经济和法律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已经开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规制的疏漏也产生了破环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反垄断审查的并购案,在理论界和实物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本文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过程及结果方面来分析此次并购失败的原因及成功的可能性。

关键词:可口可乐;汇源;并购;经营者集中;实质性标准Abstract”Antitrust Law” more than one year ago, in China’s economic and legal life, had a profound impact. Concent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 have begun to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and because of omissions regulation also had a broken ring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market competition. Coca-Cola Huiyuancase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s the” anti—monopoly law” did not pas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anti—monopoly review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theory and in—kind session had a lot of controvers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ca-Cola Huiyuan acquisition process and outcome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of the merger and the likelihood of success.Key words: Coca-Cola;Huiyuan;Merge;Operator Concentration;Substantial Evidence一、引言经营者集中在我国的经济和法律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市场竞争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使企业实现了规模经济, 提高了竞争力,进而增强整个市场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结构产生了有力的冲击,可能导致集中后的经营者对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从而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思考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思考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思考作者:彭欧健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2期摘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禁止的集中案件,被称作是我国《反垄断法》打响的第一枪,并且也引发了广泛的热议。

商务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准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并最终做出禁止收购的决定。

通过对此案的具体分析,商务部的决定虽然严格按照我国《反垄断法》来做,但仍然有合法但不合理的嫌疑。

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反垄断制度层面上仍存在着缺失,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

①关键词:可口可乐;汇源果汁;反垄断法;经营者;消费者汇源集团2008年9月3日对外发布公告,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179亿港元收购汇源集团。

在经过9月8日的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收购案后,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2009年01月06日:并购案反垄断审查进入第二阶段。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方案未通过中国《反垄断法》审查。

收购方案被否决之后,不少人认为商务部此举存在保护民族品牌之嫌。

据商务部贸研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汇源果汁(01886.HK)注册地在海外的开曼群岛,是一家离岸注册的公司,因此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名义上应该是两个外资公司之间的并购。

”②虽然汇源果汁1992年发家于山东,并且其主要资产、业务甚至是市场都主要在中国,但是,在名义上它仍然不是中国公司,而属于外资企业。

汇源并购案被否后引发的思考

汇源并购案被否后引发的思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外的经营者以并购国内经营者的便捷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但是,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影响具有两面性,竞争理论和反垄断经验表明,经营者集中一方面体现了效率较好企业的成功,是企业迅速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途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各个企业也可能会由于参见了经营者集中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集中会导致企业所在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提高,从而形成垄断或者高度寡头化的市场结构,进而大大削弱竞争,侵蚀市场竞争的基础。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作为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第一个被“否决”的并购审查案例,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反垄断法在并购活动适用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一、 案件回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2008年9月3日,我国大型果蔬汁生产商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或汇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商务部对外宣告,在该案审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该集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种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商务部称,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做出禁止此项的决定。

依据媒体披露的资料和汇源果汁的公告,尝试如下分析。

首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本身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活动。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购买汇源100%的股份并购汇源,并购就是典型的经营者集中。

其次,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足以产生限制和消除竞争的效果,对我国饮料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一方面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将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收购成功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再次,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会汇源的决定体现了我国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

反垄断法不具体保护某一方的利益,既不保护可口可乐的利益,也不保护汇源的利益,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整个民族产业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虽然之前可口可乐和汇源已达成收购协议,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出禁止的决定符合立法精神。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不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商务部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审查裁决借鉴了美国新产业政策理论,即反垄断审查时,不仅仅看重市场的份额,还应当看是否会提高其他企业准入的门槛,影响良性竞争,这是对反垄断法理论全面和科学的解释,也丰富了反垄断法理论。

论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从汇源并购案谈起

论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从汇源并购案谈起

论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从汇源并购案谈起论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从汇源并购案谈起前言:从汇源并购案谈起2009年12月29日,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发布了题为《平稳起步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商务形势述评,就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总结,并对今后我国反垄断工作的发展趋势作出展望。

文中,商务部强调了我国进行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审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

“2010年全球并购活动将趋于活跃,企业兼并重组将成为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手段,反垄断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纵观世界各国的垄断行为法律规制,普遍都采用了对企业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垄断行为审查的做法。

就我国反垄断工作而言,不论是程序上、内容上,都设置了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内容。

该内容主要表现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对规制“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审查工作基本达到了预定的效果,严格遵守与秉承《反垄断法》的精神要义,有效地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谈到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审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一案不得不提。

该案曾于2008年至2009年间引起社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广泛关注。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公开宣称将以约179.2亿港元的价格收购我国汇源公司全部已发行的股份。

这一并购意向一经公开。

公众间争议此起彼伏,从未停息。

“可口可乐”无疑是世界上最为人们熟知的商标之一,其碳酸饮料在中国乃至世界市场均拥有令人瞠目的占有率。

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的果汁饮品“美汁源果粒橙” 以鲜美果肉、醇厚口感深合大众口味,成为了可口可乐公司最负盛名的品牌之一。

而“汇源”作为我国本土著名的果蔬汁品牌同样受到了众多人群的喜爱。

AC尼尔森调查数据显示了汇源的强大实力与并购价值:截至2007年底,汇源的百分百果汁及中浓度果蔬汁的国内市场销售量已分别占到了42.6%和39.6%。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 张卫 清,王以群. 网络安全 与网络安 全文化卟 情报 杂 2 】
志 ,2 0 , () . 06 1
在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过程 中一定的 自 治机制。
综上所述 ,通过安全游戏这一文化 营销武器 ,该企业在满
[ g <阳,张屹.试论 网络 文化安 全的有效途径 3 a- ]
现代
足用户产 品需求 的同时 ,更满足 了用户 的学 习需求 、归属感需 远距 离教 育 ,20 。 () . 07 5 求 、快乐需求 、体验需求 、个性需求等信息安全文化需求 ,从


可 口可乐 并购汇 源案例 背景
权 ,它一般应 当取得5%以上的 资产 。但 是就取得足够数量有 0 表决权 的股 份来说 ,因为在企业股 份处 于市场 流通的情况下 ,

2 0 年9 日,中国汇源果 汁集 团有 限公 司公告称 ,可 口 0 8 月3 可乐公 司已与汇源果 汁三大股 东中 国汇 源果汁控股有 限公 司 、 港元 的价格 ,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 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 %股份 6
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 】 此公告一 出,即一石激起千 为的后果有可预见性 。如 德 国反对限制竞争
第3条第1 7 款
0 5 层 浪 。9 1 日,可 口可乐 就 并 购 事 宜与 反 垄 断局 进 行 了初 步 的 规 定 ,如 果 一 个 企 业 取 得 另 一 企 业 5 %或 者 2 %的 股 份 这 两 个 月 1
( 东师 范大学法律 系,上 海 204) 华 02 1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 自由化的深入发展 。
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经营者通过合同 3
外 国的 经营者以合 并国 内经 营者的便捷 方式来进 入 中国市场 , 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 经营者施加 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 高过一浪 。但是 ,大型 的经 营者集 中很 决定性影响。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可见 , “ 经营者集中”有着广

经济法论文------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与经营者集中

经济法论文------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与经营者集中

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背景: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一、审查内容: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二、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三、竞争问题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崔志光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崔志光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崔志光摘要: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我国食品及饮料业有史以来的最大交易,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笔者针对该并购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先分析了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又介绍了反垄断审查的申报和程序,还对正处于酝酿规划阶段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前景作了分析,最后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并对如何保护我国的民族企业、民族品牌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民族品牌保护2008年9月,可口可乐提出以每股12.2港元,总计近180亿港元全面收购汇源果汁,合计持有汇源果汁公司66%股份的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和美国华平基金三大股东表示接受并做出不可撤回的承诺。

每股作价较汇源当时股价溢价近两倍。

并引起了汇源在香港上市股价大幅上升。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并最终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1]笔者试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一、何为经营者集中,以及国家对集中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一词,是借鉴了欧盟的“企业集中”而创立的,而没有移植其他国家和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并购”一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省思——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省思——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并不显著。 2 .汇源并 购案相关市场的市场集 中度 分析。有学者认 为
节部分, 汇源 的品牌及 上游的果树生产基地仍然保 留。那 么可 口可乐 并购汇源对 果汁行 业技术进步 的影响也应 当是微 乎其 4 汇源并购 案对消 费者和其他有 关经营者 的影响 分析 。 .
中为 视 角
市场,在该市场 中的 占有率仅 6 %,可 口可乐及统一则 分别为 源’ ' 果汁为代表仅 占 97 汇源公司占 1 . 而且这 些统计数 . %, 03 %,
二 、 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的反垄 断法 分析—— 以经营者 集 3 . 可 07 %及 2 .%。就 整个果汁市场来看 , 口可乐 公司 以“ 75 可 美汁
从汇源 并购案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来 其竞争对手百事可乐 3 %的市场份额可对其 制衡 ,另一方 面, 可 口可 乐垄 断设想 的破产 。 8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 的增 强, 碳酸 饮料 市场呈逐渐萎 看, 果汁 生产 的技术早 已成熟 , 步空间不大 ,消 费者甚至 可 进 (
,并且可 口可乐并购的是汇源 的中游 生产环 缩 的趋 势, 口可乐 即使市场份 额很大 , 是其市场 控制力 力 以自己生产果汁) 可 但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发展历程
娃 三是可 口可 乐、 百事可 乐等跨 2 0 年 9月 3日, 口可乐公司宣布 , 08 可 计划 以 2 亿美 元收 是汇源、 哈哈等国 内知名企业; 4 其 汇源是中国最大 的果汁生产商 , 中国消 费者 中 在 购在 香港 上市 的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 2 0 0 8年 l 1月 3 国公司 。 中, 日, 源发 布声明称 , 口可乐 并购汇源 案 目前 已正式送 交商 汇 可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分析

民众对收购案的回应
据金融界网站调查结果显示,69.65%的被调查网友反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接近七成;24.2%的网友赞 成汇源被收购;6.15%的网友表示无所谓。
反对理由主要有: 1、有可能损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2、将危及产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 3、担心民族品牌的旁落。
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根据国务院最新的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并购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达到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标准: (1)双方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并且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 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主要内容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分析
主讲人:吴昊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1、汇源是民族品牌吗 民族品牌,应该是指消费者一看到它,除了该品牌所代言的产品外,还能联想 起它所代表的国家和民族。 汇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生产基地是在北京,在香港上市。
2、民族品牌无国界 在全球化的今天,保护民族品牌最重要的不是品牌的卖与不卖,而是如何保持 品牌的民族内涵,使之长盛不衰。
• 另外,根据汇源果汁2008 年的上半年年报,按零售额计算,汇源果 汁在纯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43.8%,在中浓度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 42.4%,在低浓度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7.6%。
• 本案中,商务部并没有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作出具体解释,也没有给出相关的 分析数据。但从商务部的决定看,商务部也不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就直 接在果汁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而是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力传导”过来。 所以在本案中,相关市场不会很窄,指果汁市场的可能性较大。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案件概述:2008年9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己发行股本,号称24亿美元的要约。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上市地位,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涉及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然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出通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比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汇源并购案属于经营者集中,并称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碳酸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竞争效果。

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外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对于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到底该不该卖、能不能卖的质疑和讨论近乎白热化,80%的网民反对这起并购;有人甚至鼓动中国企业联名上书,或者主张让中国企业联合力量进行竞标等。

这些质疑集中反映了国人对该并购案的焦虑。

简要回顾案件整个过程,其背后所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

那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触犯《反垄断法》?这一并购案虽然己经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跨国并购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本案进行分析:(1)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适用的余地?不少人提出,汇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一家外国公司,这项并购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适用。

但是汇源公司是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和以我国人民为消费主要群体的企业,所以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特别是果汁业的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①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
问题
场 约 1%的 份 额 相 比 , er更 具 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 0 B ri
目. 可可收汇与 部最的定 背 口 购源商 的 裁 景 乐 务 后
去年 9 月3日, 口可乐宣布以总价 1 9 亿港元全额收 可 7. 2 购汇源果汁 。可 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 1.港元 , 22 较 汇源停牌前 的收盘价 41 港元溢价 1 5 , . 4 . 倍 涉及资金约 19 9 7. 2 亿港元 。此次收购采取的是要约收购的方式 ,要 约收 购设 定的最后期限就是今年 3 2 月 3日。 去年 9月 1 8日,可 口可乐 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 此后经 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 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要求 , 1 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 中予以立案审查 , 2 1 月2 1月 2 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审查过程 中, 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 行了商谈 , 要求 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 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 可 问题表述 了 自己的意 见,提 出初步解决 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 经过评估 , 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 中对 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最后 ,3 1 月 8日商务部依据 《 反垄断 法》就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 , 认定该项 集 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禁止该集 中。 作为迄今为止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 , 引发了广泛 的关注与热评 。 造成如此的反响不仅仅是 因为涉 及经额 2 ' 美元的收购 , 4L [ 更有 的是反垄断法的细则缺位 , 审
查的不透明性 。 本文就 从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 经营
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两方面分析反垄断法的问题 。 二,传导效应是否恰当应用 在商 务部给 出的的否决理由中提 到“ 完成合并后可 口可 乐公司有能 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

案例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案例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以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

香港上市公司汇源果汁也同时公告,称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

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据研究公司Euromonitor称,可口可乐是中国市场上最大的碳酸饮料供应商,市场占有率达52.5%。

该公司的全球竞争对手百事公司在中国碳酸饮料市场排名第二,占有32.8%的市场份额。

汇源果汁是中国最大的纯果汁生产商,在这一高端市场占有33%的份额。

可口可乐也出售果汁饮料,Euromonitor的数据显示,它与汇源果汁在中国果汁和蔬菜汁市场合计占有20.3%的份额。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从“汇源收购”案看《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控制

从“汇源收购”案看《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控制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e An o i y S e
2 0 .0(下 ) 0 91
: 占 I t 缸会 制
从“ 汇源收购" 案看《 反垄断法》 中
经营者集中的控制



要 素有 “ 经济 宪法” 之称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反 垄断法 历经 l 年 的酝酿 , 于在 20 年 8 l l 4 终 08 月 开始生效 实行 。反 E 《 垄断 法 在 “ 经营者 集 中” 节对企业 并购 的反垄断 审查做 出了规 定。 规定适 用 于在 中国市场 的所有 企 业并购以及发 生在 章 此 境 外但对 中国市场具有 限制性 影响 的企业 并购。 文以可 口可 乐公 司收购 中国汇源公 司案 为例探讨 了反 垄断法律 问题 , 本 即
经营者 集中的控 制 问题 。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 词反 垄断法
经 营者 集中 限制 竞争
合 并控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l - 40 l0 —5 2 0 )0 6 -1 2 2
中图分类号 : 9 2 9 D2. 2
20 08年 9月 l 8目, 国商 务部在 收到可 口可乐公 司收购中 得过 于严苛 , 我 则不利 于该法 的实 际运 用 , 这反 而违背 了反垄 断法 国汇源 公司的经营 者集 中反垄 断 申报材 料后 审查认 定该收 购将 制定 的 目的 。所 以从经 济学 的理论 角度 出发 , 在具体实践 中以 对 竞争产 生不利影 响 。可 口可乐 公司 可能通过 利用 相应 的市场 经济效率 作为指 导标准 , 这样可 能会达 到 比较理 想的法律效 果, 往 支 配地位 , 搭售果 汁饮料 , 者 殴定其 他排他 性的交 易条件来集 如 果法律制 定不够 细化 , 往这 也可成 为对其 的一种补救方 式。 或 反垄断法对 经营者 集中 也做 了相 关 的规 定 , 采用 了高度灵活的 审查标 准来判定在 此集 中行为上是 否违法 , 这样 在法律 的框 架 内 使经 济研究 方法有 ~定 的适 用空 间 , 这个 空间能够使 一些 合理 集 中市场行为 予 以一定的发展 。 三、 特殊行 业的经 营者 集中适 用 在 目前我 国 的一些特 殊行 业和 领域之 中还 是存 在集 中的。 其表现 为以下几种 情况 : 一是 自然垄 断 , 如我 国电力 、 电信 、 自来 水等行业 。二是 如能源 、 资源领 域形成 的垄 断, 这些 都是从 国家 的大局利 益为 出发 点进 行 的垄 断。三 是重要装 备制造 领域如 中 国航 空航 天工业 集 团在航 空航天 装备制 造方面 形成 的垄 断 。四 是金 融领域 以及交通运 输 、 邮政 、 国防等领域 存在的垄 断。这些 关联 国家经济 安全 、 系国汁民生 维 过合 同等 方式取 得对其他 经营 者的控 制权 或者能够 对其他 经营 行业 多是关 系国 民经济 命 脉、 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 。 的重要行业 , 国家对 以上这些 行业领域 的集中垄断会 比让其 自由 对于” 经营者 集中” 的界定 , 国外一些 国家有 不同的规 定, 如 竞争更好 。 以适 当的鼓 励合理 的经营 者集 中, 所 是我国发展 社会 美国的横 向合并指 南中经 营者集 中不仅 包括企 业和 公司法上 合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必然 , 一定 条件下 允许合理 的经营者集 中, 在 在 并 、 并等各种形式 , 兼 也包 括收购 , 即一个企业通 过购 买或取得股 这 一点 上就体 现 了反垄断 法公平 原则 :经营 者集 中创造 社会财 权而对 其他 企业产生控制 或支 配性影 响, 以及取得其 他企业 的资 富, 社会大众得 到最大 的利益 , 往体现 了反垄 断法的效率 原则 : 往 产、 受让或承租其 他企业 的全 部或部分营 业 、 干部兼任 、 直接或间 而 以经营者集 中破 除行政 垄断 , 立市场 经济新秩序 , 建 体现的是 接控制 其他企业 的人事 任免等 得 以对其他 企业形 成控制或 控制 反垄 断法 的秩 序原 则。 如果 合理适 用对经营 者集 中的除外制度 , 性影响 的各种形式或行 为 。 从反垄 断的 目的来看 , 经营者集 中控 就可 以有 效实现反垄 断法价值 取 向的和谐与统一 , 这也 是反垄 断 制 的重心并不是 资产 的转移或者 人格的变化 , 而是企业 结合 之后 法 的价 值 所 在 。 对竞 争秩序所产 生的效 果, 特别 是防止经 济力量 过度集 中。 四、 经营者 集中控 制的审 查 二、 反垄断 法对经营者 集 中的规制 反垄 断法 所关注 的并非经 营者集 中本身 , 而是经营者集 中对 关 于经 营者集 中的反 垄断规制 方面, 案件分 析的起点即相关 市场竞 争可能 产生 的影响 。只有 那些 对相关 市场结构造 成重大 市场 的 界定一 直是 比较 具有争 议 的。往往 相关 市场的 界定是判 改 变, 可能形成 市场支配 力, 构成 市场进入壁 垒, 对公平竞争秩序 定一个 企业的经 营活动 是否具 有限 制性竞 争以及 该竞 争的违法 造成 重大影 响的经 营者集 中, 才可 能为反垄 断法所 禁止 。所 以, 性问题 的前提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的经济实 力大大增 强, 同 我 但 反垄 断执法 机构对 经营 者集 中进 行审 查时其依据 一定 的标 准来 时, 经济对外 依存度也 不断提 高。 了鼓励 有 条件 的企业积 极做 判断对 竞争秩 序产 生的影 响, 为 由此 来决 定是否对某项 集中禁止 。 大 做强以及保护 自己的民族工业 、 兴产业 、 新 幼稚 工业 , 以及对 一 对经营者 集中 审查主 要有两 个标准 : 一是支配 地位标准 , 即经营 些 能源 企业 、 资源 企业 的保 护 。所 以 , 在关 于经营者集 中 的反垄 者 通过集 中取得 、 维持或 者加 强支配 性地位 , 因此 改变 了市场 竞 断法规制 执行层面 , 在某种程 度上 , 能和其 他法律部 门的法律 争 结构而对 其『 以控 制 : 不 J u 二是实质 性减 少竞争 , 以经营者集 中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再审视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再审视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再审视亚洲特饮”增长迅速,说明中国饮料市场的特性与发达国家不同,并非都往纯果汁饮料集中,并且其他饮料足以替代中高浓度果汁饮料,中高浓度果汁饮料与其他饮料的相关性更强,决定这个市场开放性更强而垄断难度更大。

这说明当初的收购案裁决对于市场的基本判断是错的,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是错的,后面的结论当然也就是,错的。

我们可以设想下,即使可口可乐旗下的“美汁源”和“汇源”占有了70%的中高浓度果汁市场份额,它就能够控制中国果汁饮料市场吗?它如何能够不让统一、百事、娃哈哈、露露、康师傅、椰树等等中外各类品牌与它竞争?它如何能够抑制国内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它如何能够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有没有且另说)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恐怕是恰恰相反,市场竞争会更激烈,其他生产者为了能与其竞争更会在创新、质量、成本、价格上比拚。

而如果可口可乐旗下果汁真的利用其市场份额标出垄断高价,难道消费者只有乖乖就范,而不会转向其他品牌,甚至转向茶饮料、水饮料、乳饮料,或者干脆吃水果?要知道,果汁可不是必需品,饮料行业可不是电信、电力、银行、石油、交通等等行政垄断领域,消费者躲无可躲,只有任凭宰割。

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里的支配地位比在果汁领域强多了吧,也无法避免百事可乐如影随形的全球缠斗,即使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小市场上也不可能强制消费者被迫消费。

管制者的想当然,连常识都无法认同。

本判断是错的,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是错的,后面的结论当然也就是,错的。

我们可以设想下,即使可口可乐旗下的“美汁源”和“汇源”占有了70%的中高浓度果汁市场份额,它就能够控制中国果汁饮料市场吗?它如何能够不让统一、百事、娃哈哈、露露、康师傅、椰树等等中外各类品牌与它竞争?它如何能够抑制国内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它如何能够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有没有且另说)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恐怕是恰恰相反,市场竞争会更激烈,其他生产者为了能与其竞争更会在创新、质量、成本、价格上比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作者:姚燕刘华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1期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外国的经营者以合并国内经营者的便捷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但是,大型的经营者集中很可能导致经营者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形成垄断,限制竞争,因此最近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就引发了各界关注。

文章拟就此案为样本,结合《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法规,对此案展开分析。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背景
2008年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接受要约,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1]此公告一出,即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1日,可口可乐就并购事宜与反垄断局进行了初步的交流与沟通。

9月23日,牵手果汁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表达了反垄断的意见。

此案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自8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的第一案。

笔者在本文中,将以此案为例,结合《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可见,“经营者集中”有着广泛的涵义,即除最典型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之外,还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一个企业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情况。

在可口可乐对于汇源的并购案中,可口可乐公司是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取得对于汇源的控制权。

就资产并购来说,如果一个企业要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它一般应当取得50%以上的资产。

但是就取得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来说,因为在企业股份处于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一般不需要取得另一企业50%的股份就可以对之施加支配性的影响,因此,法律上应对可施加支配性影响的股份提出一个量化标准以提高法律的透明度,使企业能够对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可预见性。

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企业50%或者25%的股份这两个企业可被视为出现了企业合并。

[2]遗憾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量化标准。

不过此案中,可口可乐公司计划收购汇源66%的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根据常理推论,如果不出现豁免的请先,就可以认为,如果收购成功,就实现了经营者集中。

三、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申报和审查
(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汇源于2006年9月14日注册于开曼群岛,其法律身份属于境外企业,但是这并不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对这起并购案的审查。

《反垄断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毫无疑问的适用《反垄断法》,即使是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如果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该报送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可见,《反垄断法》在管辖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和保护主义原则,而不论公司归属于何地。

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的并购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凡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就必须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在可口可乐和汇源的收购案中,前者执中国碳酸饮料市场之“牛耳”,后者占据果蔬汁市场的“头把交椅”,面对来自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是它们不可回避的挑战。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应当进行申报。

(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反垄断法》第25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26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该条还规定,必要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实质性要件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同时根据第27条的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由于这些因素均缺乏具体的指标或者量化的标准,所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的审查结果很难预测。

首先要考虑的是二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根据AC尼尔森的调查数据,2007年,汇源在国内100%果汁及中浓度果汁市场占有率分别达42.6%和39.6%,处于明显领先地位。

而据研究机构Euromonitor统计数据,2007年可口可乐在中国果蔬汁市场的占有率为9.7%。

[3]q欧睿信息咨询资深分析师黄文君提供的资料则显示,2007年,可口可乐和汇源在软饮料市场的销售量比重不超过20%。

如果将统计口径缩小至果蔬汁市场,2007年汇源的销售量份额刚刚超过10%,可口可乐为9.8%,因此两者相加略微超过20%。

同时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也对审查至关重要。

简单地说,就是在计算市场份额的时候以哪个市场作为“分母”。

比如,是以软饮料作为“分母”,还是果蔬汁市场作为“分母”,只有在专业的计算后才能得出结论。

五、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这个规定明显是对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不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可以提高自身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是指相关市场上竞争结构的改善。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参考商务部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54条的规定。

它除了规定改善市场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局申请审查豁免外,其他三种企业并购也可得到这样的待遇,它们是:(1)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2)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3)可以改善环境的。

这说明,这三种情况被视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只要紧扣这几条作为突破口,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也并非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王姗姗,梁冬梅.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面临反垄断审查.载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03/110010139.html.
[2]王晓晔.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1).
[3]陈善哲.数据测算定案:可口可乐汇源并购闯关反垄断审查[J].21世纪经济报道,2008.
作者简介:姚燕(1984- ),女,安徽萧县人,供职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刘华(1983-),女,安徽合肥人,供职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