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类)谨防金融企业巧立名目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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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一、企业税务风险概述企业税务风险是指因税务问题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是企业经营风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税法的复杂性、企业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人员管理不当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文从金融企业角度出发,探讨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分析金融企业以金融业务为主营业务,所涉及的资金规模比较大,关注的重点是资金的保值增值,因此税务问题可能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有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逃税等,在对其防范措施时,应加以重视。

三、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1、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应该建立完整有效的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出具准确的会计报表。

税务管理制度也应该制度化,确保所有税项都能按照法规缴纳,减少税务风险。

2、加强内部控制,明确权限制度内部控制是税务风险预防的重要基础,金融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建立具有严格限制权限的审批制,防范企业内部贪腐现象的产生,促进企业的规范运营。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税法意识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比如会议、培训、宣传单张等方式,不断加强全体员工对税法政策的理解、素质和意识,确保所有员工切实掌握税法的基本知识,理解相关税务规定、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杜绝税务风险的发生。

4、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是防范和识别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方式。

外部审计为企业以义务性的方式提供了所需要的服务,通过外部审计,查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点,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并及时提醒和建议公司如何改进。

5、加强管理和监管,从源头预防税务风险的发生加强管理和监管,并与相关政府部门紧密合作,从源头上预防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大力从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着力于高风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四、典型案例1、某金融公司逃税案某公司通过虚报利润和虚开发票的方式逃税,被税务机关查实,对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风险点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风险点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风险点1、享受营业税优惠税率的企业,是否存在营业税优惠政策到期后,仍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22】 101 号)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来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 67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普通贷款利息收入、押汇、透支利息收入(1)纳税人是否按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征营业税(包括加息、罚息、罚款等价外费用)。

(2)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贷款业务,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 9 号)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3)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优惠的利息收入,涉及的贷款额度、农户性质、单独核算条件是否满足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根据《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02 号) 文件的规定: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财税实务逃税就是“洗钱”!

财税实务逃税就是“洗钱”!

财税实务逃税就是“洗钱”!导读:还对你耳提面命的金融机构等,明天因为逃税的原因将你的账户关掉、有钱也寸步难行,不会是一个耸人听闻的笑话对应税收入故意未申报纳税,为逃避缴纳税款,即俗称的“逃税”。

逃税行为本身在某些国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但你不知道的是,逃税可能被认为违背了反洗钱的规定。

说的再白一点,逃税在很多时候就是洗钱。

耸人听闻吗?不,时代变了。

我之前关于国际税务情报交换的文章中说,金融机构就是国际税务情报交换中的“七寸”。

但如何打蛇的七寸呢?就是这篇文章讲的: 将税务犯罪(对于税务犯罪,并不要求有法院的已决判决,而是要求“可惩罚性”)塞进反洗钱的框里,一下子就卡住了金融机构的要害。

客户少交些税,损失的又不是金融机构的钱,金融机构可以不在乎。

但是,如果客户的税务问题使金融机构背上“洗钱”的法律责任,不是要了命么?由于反洗钱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新的客户确立合约关系之前,必须开展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没有税务犯罪(再次强调:对于税务犯罪,并不要求有法院的已决判决,而是要求“可惩罚性”);如果发现税务犯罪,须向该国反洗钱中心进行报告。

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无法为有税务犯罪的潜在客户开设账户;对于其已有的客户,银行等金融机构须要求其对税务犯罪进行清理,否则,可以冻结、没收或者征用其账户。

须明确的是,“税务犯罪”不仅包括客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在国的行为,而且包括其在其他相关国家的行为。

而外部审计师和税务顾问、律师、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获得客户的税务犯罪等信息则可以被豁免反洗钱之“告密”责任。

因此,对于有税务问题的客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税务和法律专业人士将税务问题清理之前将无法染指。

如果你认为以上是耸人听闻,请见如下相关法律规定。

受篇幅所限,本文只涵盖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

一、FATF?有一个非常厉害的国际组织-FATF,全称为“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中文意译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人寿保险公司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浅析

人寿保险公司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浅析

人寿保险公司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浅析摘要:保险公司在规模、业务量等方面相对较大,其主要以寿险、财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海外业务等为主,业务覆盖面相对较广,属于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皆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对其发展加强关注,不断解决其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这一过程中,人寿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管控属于省级人寿保险公司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降低财务风险,为业务目标实现提供有力的财务保障,应加强相关方面研究与投入,做到与时俱进。

关键词:人寿保险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人寿保险公司应作为现行财务管理的一部分,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整合公司的业务做法、贸易、财务、组织和财务,将税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这些活动,以充分提高和尽量减少公司的税收前景。

这就产生了一个简单的税务风险分析和人寿保险预防措施,这些措施只适用于相关人员。

1.税务集中管理目的和意义与正规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监管机构等不同,企业更为复杂。

税务管理目前处于自己的、咄咄逼人的、低效的管理模式,带来了高度的税务管辖。

因此,必须进一步改进高度协调的提供,根据现代信息系统建立统一集中管理的税务行为,有效加强企业财务控制,改进标准化税务管理程序,降低纳税申报中的运营风险,改进税务规划,并提出有关可持续企业健康的相关建议。

2.人寿保险公司税务风险2.1外部政策和市场因素引发的税务风险当前,我国保险公司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较多,包括法律保障、政策性引导以及资金扶持等。

但保险行业具有特殊性,银保监会对之实施重要监督。

对保险公司而言,其产品设计、产品期限等因素对于保险公司税务筹划能否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具有直接影响。

部分保险公司内部财务人员未能深入解读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相关法律条例不够熟悉,将影响税务筹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且极易引发税务风险。

若财务人员存在过多的工作失误,也会引发税务风险,甚至为保险公司招致行政处罚。

金融行业中的金融诈骗风险及防范措施

金融行业中的金融诈骗风险及防范措施

金融行业中的金融诈骗风险及防范措施一、引言金融行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国家和人民提供了资金调剂和风险管理等重要服务。

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诈骗活动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探讨金融行业中存在的金融诈骗风险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二、金融诈骗风险1. 虚假投资项目虚假投资项目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

骗子通常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然后擅自卷款跑路。

这些虚假项目可能包括庞氏骗局、非法集资等形式。

2. 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通讯工具进行欺诈活动,如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银行客服人员或亲友进行虚假借贷、套现等手段欺骗受害人。

3. 银行卡盗窃银行卡盗窃是通过偷窃、复制或非法获取他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恶意转账或消费的行为。

这些盗窃活动可能发生在ATM机、网上购物平台以及一些不安全的公共场所。

4. 虚假保险销售虚假保险销售是指保险公司未按照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夸大产品收益或隐瞒条款等手段欺骗客户购买保险。

三、金融诈骗风险防范措施1.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潜在金融诈骗活动的预警力度,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以及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打击金融诈骗活动。

2. 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对金融投资风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应推出相关宣传活动,告知投资者如何识别虚假投资项目,并提供定期更新的风险提示。

3. 提升金融机构风控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增加严格的验证和审核机制。

通过使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多因素认证等技术手段来减少银行卡盗窃等风险。

4. 提高信息保护意识金融机构和个人用户应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设置复杂且独特的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不透露个人账户信息等可以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5. 增强合作与沟通金融机构、公安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南昌国税:谨防金融企业巧立名目逃税【正文】南昌市国税局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一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巧立名目避税偷税,少缴税款金额巨大。

这起案件提醒基层国税部门,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税务部门日常应对金融行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而不能以老眼光认为其税款应由国税总局征收,平时只依据企业提供的年终报表征管税收,以防偷税漏税的事件发生。

据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介绍,中国农业银行下属一分行主要经营农村、国营农业企业、供销企业和乡镇企业信贷。

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对这家企业2002年的财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等进行详实审核,发现这家企业存在重大偷税问题,金额高达859万多元,其偷税采取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

化整为零超额列支招待费。

2002年,这家企业共列支业务招待费799万多元,而按规定企业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446万多元,多列支352万多元。

税务部门发现,这家企业的每一汇总纳税成员经济效益不一,大多数成员的年营业收入都低于1500万元,为达到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目的,这家企业就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将各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按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的5‰的比例计算,然后以上报汇总的形式列支业务招待费。

违规税前列支装修工程款。

按规定,金融系统的装修工程业务需报经国税部门批准,才可以税前列支。

但这家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将有关装修工程款30.5万多元混杂在可税前列支的工程款中逃避纳税。

企业自行将财政性补贴收入用作免税收入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达1765万多元,而按有关规定这部分收入应增调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期间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按规定,这家企业所属院校是独立核算收支单位,不属于其汇总缴纳成员之列。

但稽查发现,这家企业将其所属院校固定资产归集在企业内部核算,2002年度提取了所属院校固定资产折旧93万多元作为企业期间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院校经费。

金融税务工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金融税务工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金融税务工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金融税务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涉及到金融领域的各种税收和税务政策。

由于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这个领域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改革。

但是,与此同时,金融税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常见问题,如税收逃避和偷漏税等。

下面将对金融税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部分:金融税务工作中常见问题1. 税收逃避税收逃避是金融税务工作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

它是指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或者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从而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

这个问题一般会出现在那些处于中小型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中。

2. 偷漏税偷漏税是指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故意隐瞒或者不实报税收、费用等信息,以达到欺骗或者规避税收的目的。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那些企业财务人员操作不规范,或者企业资金流转海外等情况下。

3. 清算税金融税务工作中的清算税,是指当一家企业被强制清算的时候,其所有资产和负债需进行评估,并且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的税款。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企业破产或者债务违约的情况下。

4. 跨境业务税收问题随着企业的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事跨境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问题就尤为复杂。

企业需要了解有关跨境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因税务问题而导致追税或罚款,并有可能酿成失信企业。

5. 税收结构问题税收结构问题是指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否具有优惠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这种情况常见于金融税务工作的政策研究和优化方面。

一些地方经济发展落后、产业结构单一的地区,往往征收的税种单一,税收征收不够严格等问题比较明显。

第二部分:金融税务工作中的解决方法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了解决税收逃避和偷漏税等问题,金融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来解决。

税务机关可以加大对企业的税务审核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偷漏税的现象。

加强对企业企业财务人员的督促和培训,提高其纳税意识,减少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而导致的税务问题。

2. 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为了解决跨境业务税收问题和税收结构问题,税务部门可以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

会计干货之关联企业反避税学习笔记

会计干货之关联企业反避税学习笔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关联企业反避税学习笔记
一、关联企业反避税的主要文件(目前有效)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六章(二)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
(三)规范性文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口号标语之金融行业防诈骗宣传展示

口号标语之金融行业防诈骗宣传展示

《金融行业防诈骗宣传口号标语集锦》一、合规正面,传递正能量1. 金融防骗,合法为先,守护财富,安稳向前。

2. 遵规守矩防诈骗,金融安全共构建。

3. 依法防骗保平安,金融和谐促发展。

二、目标明确,针对受众1. 投资者警惕,诈骗陷阱远离你。

2. 老年人须知,金融诈骗要警惕。

3. 年轻人莫大意,金融防骗记心底。

三、简洁有力,朗朗上口1. 防骗一刻不松,财富安全一生。

2. 金融诈骗莫上当,谨慎守护钱袋子。

3. 警惕金融骗术,守护财富之路。

四、创意独特,脱颖而出1. 金融骗术如魔术,火眼金睛识套路。

2. 金融陷阱似迷宫,小心辨别方向明。

3. 诈骗分子巧设局,金融卫士破迷局。

五、情感共鸣,激发行动1. 你的财富,我的牵挂,防骗行动,共同出发。

2. 守护财富,就是守护家的温暖,警惕金融诈骗。

3. 别让诈骗偷走你的梦想,金融防骗,为未来护航。

六、易于传播,广泛分享1. 金融防骗一小步,财富安全一大步。

2. 分享金融防骗知识,共筑安全财富堡垒。

3. 警惕金融诈骗,从你我做起,传播防骗理念,守护财富家园。

1. “金融防骗有高招,仔细辨别别瞎跑。

”2. “诈骗手段千千万,金融防骗记心间。

”3. “金融安全系万家,防骗意识不能差。

”4. “拒绝金融诈骗,拥抱美好生活。

”5. “小心金融陷阱,守护幸福人生。

”6. “金融诈骗要远离,财富安全才如意。

”7. “提高金融防骗力,畅享财富好生活。

”8. “识破金融诈骗局,财富安稳有底气。

”9. “金融防骗筑防线,财富守护更长远。

”10. “莫被金融诈骗迷,理性判断保财利。

”11. “警惕金融诈骗风,守护财富稳如钟。

”12. “金融骗术多变幻,冷静应对保平安。

”13. “远离金融诈骗坑,财富之路更畅通。

”14. “金融防骗不放松,财富安全在手中。

”15. “识破金融诈骗术,开启财富安全路。

”16. “防范金融诈骗,守护财富希望。

”17. “金融诈骗如虎狼,小心防范不受伤。

”18. “金融防骗常牢记,财富安全有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5号【发布日期】2000-01-19【生效日期】2000-01-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2000年1月19日)为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上半年实施到位(另有规定者除外)。

鉴于此项工作在试行初期工作量较大,而农业银行的县级以下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具有笔数多、额度小的特点,因此对农业银行系统可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方式,即2000年上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下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否试行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分别于2000年6月、10月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本办法所称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金融保险业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金融保险业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金融保险业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近年来,金融保险业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伴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避税筹划的争议。

为了防止税务规定的滥用和避税行为,各国税务机构也对金融保险业的避税筹划持续加强监管。

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保险业需要灵活运用避税筹划技巧,以确保合法的税务优惠。

本文将通过解析一些实际案例,深入探讨金融保险业中常见的避税筹划技巧。

首先,保险产品在筹划避税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某国金融上架公司开展的金融保险业务中,公司制定了合理的保险产品,通过将其中一些收入用于赔偿金和退保款,使得公司所得税负责减少。

这一筹划技巧的核心是利用保险合同中的风险性质,将部分收入视作风险溢价,从而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缴纳额。

然而,这种筹划技巧需要确保保险风险的真实性,以免被税务机构视为滥用税务规定。

其次,跨境业务也是金融保险业中常见的避税筹划手段之一。

跨境业务可以通过运用不同国家税收规定的差异来实现避税效果。

例如,某金融保险公司通过在低税收国家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该子公司,并在跨境转移定价时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然而,随着国际税收合作的加强,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共享纳税信息的机制,以打击跨境税收避税行为,因此金融保险业在进行跨境业务时必须合规,避免触犯国际税收规定。

此外,金融保险业在避税筹划中还可以利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国市场对个人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来吸引投资者并降低他们的税收负担。

在制定相应策略时,金融保险公司需考虑税务规定的变化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以确保所实施的避税筹划合乎法规要求。

另外一个常见的避税筹划技巧是利用合理的资金结构。

金融保险业可以通过建立合适的金融中介公司、持有公司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方式,优化资金结构从而实现避税效果。

这种筹划技巧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资本结构和负债结构来实现避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和机构来规避税务监管的限制。

【金融保险业税务检查】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_0

【金融保险业税务检查】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_0

【金融保险业税务检查】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金融业,是经营货币资金和信用融通的行业。

具体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地税部门主管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不久前,湖北省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市局对金融保险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对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分行等9家金融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等8家保险企业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通过历时半年之久的稽查,我们发现了金融保险行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积累了一些金融保险业稽查的经验,以下就该行业所涉及的地税部门主管的税种分项进行简要阐述。

一、营业税的检查(一)对金融企业营业税的检查1.对金融业的检查,重点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

如“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明细账和会计凭证以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收入的情况。

2.收入账项的检查。

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纳税人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收入类账户。

有无分解收入,或者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1)正常贷款利息收入的检查。

金融企业对贷款利息逾期由3年到2年、1年、180天再缩到90天,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损益,将逾期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表外科目,按“收付实现制”计息。

检查“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贷款合同,审查纳税人的贷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做法是:①登记与该年正常贷款利息收入有关的贷款借据。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岳立秋摘要: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呈现大型化、集团化发展趋势。

在如此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在社会及企业快速变革背景下极易发生,且呈现日益突出的现实发展状况。

本文就以税务风险防范最敏感、且涉项内容最复杂的金融企业为背景,探讨了他们所经历的实际税务风险内容与相关防范措施。

关键词:税务风险;成因;金融企业;营改增;防范措施税务风险指代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在税务管理、计算与缴纳税款方面没有做出正确有效的、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而遭受到来自于法律方面的制裁,导致企业或个人声誉受到损害。

金融企业内部掌管大量资金,运维结构相对复杂,所以他们极易面临税务风险问题,特别是营改增以后,我国企业经济税收管理政策有所改变,所以金融企业在适应新变化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导致税务风险问题的发生,对企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一、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基本成因首先是税法影响,我国现阶段的税法体系相对复杂,而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法内容偏少,税法法规制度主要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形式呈现,所以规范性文件的偏方变化也导致了其严谨制度的倾斜,大大增加了企业税收待遇的不确定性。

所以客观来讲,像金融企业这样主管资金经济的企业是会受到税收行政执法影响的,他们在不同执法科目中可能存在纳税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对行政解释权认识模糊等问题,这就可能为企业带来诸多税务风险。

通常情况下,税务风险的外因与内源是相互连通的,金融企业也不例外,他们在受到外部政策与经济环境等外因影响之余也会受到内部风险控制因素变化影响,这些都导致了金融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涵复杂化,现实中难以有效控制,成为金融企业常规运营发展难题。

二、营改增现实所带来的金融企业税务风险分析(一)税制变更所导致的税务风险营改增实施以后,许多金融企业由于不熟悉新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而出现了进项抵扣不充分问题,导致税负的严重上升。

例如国内某商业银行在2017年第四季的增值税那谁申报报表制作过程中显示,其分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1630万,税负从试点初期的5.33%降低到4.52%,这就说明该商业银行由于不适应新的营改增税制变更而出现了重大的操作失误,导致银行本身蒙受财务损失。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1.18
•【字号】青国税函[2001]25号
•【施行日期】200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企业所得税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5号2001年1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保险企业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仍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177号)的具体实施意见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凡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不得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一律按监管级次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四

金融业纳税风险规避与管理技巧主讲老师赵洪进第一讲金融业纳税风险分析与评估一、金融业纳税风险的来源、种类及特点(一)税务风险的来源纳税风险指的是纳税人因主、客观原因没有正确地履行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或者因没有最大限度利用好税收法律法规服务于企业经营本身而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上的可能损失,其最终结果表现为企业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少缴纳税款就必须就其少缴税款来付出代价看,表现为补交税款、按日计算滞纳金、以少缴税款为基数处以相应倍数罚款以及可能的刑事处罚;而多缴税款则表现为机会成本的加大,因此,无论是少缴或者多缴,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损失。

税务风险有以下来源:1.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税务风险,包括中国税法的立法基础以及税法体系的缺陷。

2.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包括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及缺乏对税务行政机关税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3.来源于客观经营环境的税务风险。

4.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税务风险,包括纳税人缺乏依法纳税观念或者专业素质不高以及滥用税法和偷税带来的税务风险。

(二)纳税风险的种类及特点1.税款负担风险。

税款负担风险的产生是由税收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即税收是由国家无偿征收的。

需要指出的是,税款负担风险并不单单指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纳税人为计算缴纳税款所发生的人员费用、交通费用、代理费用等纳税成本也应当归入税款负担风险之中。

2.税收违法风险。

纳税人偷税除了必须补交所偷逃的税款之外,还会被税务机关课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纳税人还将被课处刑罚。

因此,这种纳税风险更严重,更容易导致公司倒闭、破产。

3.信誉损失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风险是由纳税人违法所引发的风险,也应当归入税收违法风险。

但考虑到这种风险是无形的,对纳税人的影响不是直接的,所以将其独立为一种风险。

纳税人违法并被有关机关处罚,在经济上必然产生直接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7.07•【文号】财税字[1994]027号•【施行日期】199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财税体制改革中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以上税率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

外商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和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核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金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金融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

为了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企业需采取一系列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从税务合规管理、风险评估与防范、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培训与沟通等方面探讨金融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金融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

税务合规是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

金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税收管理制度与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并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同时,建立内部纳税资料的验真与审查机制,确保税务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此外,金融企业需与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与要求,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其次,金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与防范。

税务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交易模式以及所在行业的特点,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手段,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金融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例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风险意识与管理能力。

第三,金融企业应主动了解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推动金融业发展而实施的政策,金融企业应积极了解并准确运用这些政策。

例如,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可根据相关政策获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以及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项目,如科技创新、企业研发等。

通过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企业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金融企业应加强税务培训与沟通。

税务培训是指向企业员工提供相关税收法规、政策与操作知识,提升员工的税收管理意识与能力。

金融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税务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与法规,并掌握相关操作技巧。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与要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税务风险的出现。

财会人员防骗宣传报告

财会人员防骗宣传报告

财会人员防骗宣传报告
财会人员防骗宣传是提高全民金融安全意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欺诈和其他抢劫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措。

为此,财会人员防骗宣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财会人员应该重视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包括客户姓名、账户号、银行卡号等,不得擅自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其次,财会人员应该学习如何识别诈骗行为。

正常的金融服务不会要求客户参与赌博或者透露账户信息,不熟悉的不正规金融服务要慎重起见,多搜集信息进行分析。

此外,财会人员在应对诈骗行为时要仔细核实相关客户信息并以正确方式拒绝非法要求。

应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为刑事侦查有力支撑。

最后,要提醒客户识别诈骗行为,警惕各类金融诈骗,尤其是以1元骗取大量的诈骗,防止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财会人员防骗宣传对于提高金融安全意识十分重要,财会人员需要做好防骗宣传,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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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国税:谨防金融企业巧立名目逃税【正文】南昌市国税局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一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巧立名目避税偷税,少缴税款金额巨大。

这起案件提醒基层国税部门,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税务部门日常应对金融行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而不能以老眼光认为其税款应由国税总局征收,平时只依据企业提供的年终报表征管税收,以防偷税漏税的事件发生。

据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介绍,中国农业银行下属一分行主要经营农村、国营农业企业、供销企业和乡镇企业信贷。

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对这家企业2002年的财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等进行详实审核,发现这家企业存在重大偷税问题,金额高达859万多元,其偷税采取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

化整为零超额列支招待费。

2002年,这家企业共列支业务招待费799万多元,而按规定企业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446万多元,多列支352万多元。

税务部门发现,这家企业的每一汇总纳税成员经济效益不一,大多数成员的年营业收入都低于1500万元,为达到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目的,这家企业就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将各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按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的5‰的比例计算,然后以上报汇总的形式列支业务招待费。

违规税前列支装修工程款。

按规定,金融系统的装修工程业务需报经国税部门批准,才可以税前列支。

但这家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将有关装修工程款30.5万多元混杂在可税前列支的工程款中逃避纳税。

企业自行将财政性补贴收入用作免税收入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达1765万多元,而按有关规定这部分收入应增调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期间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按规定,这家企业所属院校是独立核算收支单位,不属于其汇总缴纳成员之列。

但稽查发现,这家企业将其所属院校固定资产归集在企业内部核算,2002年度提取了所属院校固定资产折旧93万多元作为企业期间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院校经费。

国税部门稽查发现,2002年,这家企业向其独立核算的所属院校拨付经费时,税前列支“院校经费支出”361万多元。

南昌市国税部门介绍说,以上五项做法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达2603万多元,按33%的税率计算,这家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9万多元。

票据大案拷问监管者宁波银监局彻查票据陷阱【正文】屡禁不止的票据案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暗示,继去年票据业务量高速增长后,其酝酿的风险正在慢慢释放。

这些票据大案的暴露,拷问著银行,也拷问著监管。

近日,宁波市银监局对管辖内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五大票据问题宁波市银监局在这次票据业务大检查中发现,票据案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银行的内控不严,以及企业信用观念的淡薄正成为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检查结果的专项分析,宁波市银监局归纳出票据问题的"五大陷阱"。

"陷阱一",通过贷款和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成"贷款资金作保证金---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承兑---再贴现"的怪圈,并成为银行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规模的一条捷径。

宁波市某银行在2003年3月31日向A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期限至2004年3月25日。

2003年4月1日该贷款资金转存定期保证金,同日,向A公司签发该保证金项下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

2003年12月11日和16日,该银行为B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4笔,合计1320万元,扣掉贴现息后实付金额1284万元,其中1000万元划入B公司在另一家银行的账户,作为该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在上述方式不断循环的过程中,企业信用不断膨胀,银行的信贷泡沫也由此产生。

而另一种违规方式的存在,则使企业信用膨胀和银行信贷泡沫的产生得到了加速,即:关联串通、套取信用。

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持票申请贴现,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回流给出票人。

宁波市银监局的检查结论是---"此类票据业务大都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实际为集团公司融资,套取银行信用"。

例如,宁波市某银行,2003年9月8日至2004年3月17日为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4750万元,扣息后4648.79万元贴现资金都在当日直接或间接回流到出票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说企业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是为了便捷而且低成本地得到融资,那么企业虚构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就是真正的陷阱了。

这种方式多表现为贴现申请人(收款方)与前手(付款方)之间无真实贸易背景,虚签交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挖补、粘贴、复制,达到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骗取贴现资金的目的。

例如,2003年9月至10月某银行为C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8笔,合计金额3500万元,C 公司共提供了39份增值税发票,其中多份发票系伪造的假增值税发票。

主要表现为多张增值税发票密码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相同号码、不同金额的多张增值税发票。

如果说上述三个问题还只是企业在隐瞒银行的情况下的违规操作的话,那么以下两个问题的出现则让银行难辞其咎。

一方面,银行员工的粗心大意,甚至降低审查标准,为不符合票据使用主体范畴的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使银行的票据业务成了高风险业务。

检查中发现,有些银行机构因利益驱动降低审查标准,在企业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统一收款收据甚至用款申请书等情况下就为其办理贴现业务,违背了我国票据融资仅限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企业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例如,2004年3月8日和4月2日,某银行营业部为持票人某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贴现,用途为小城镇综合开发及保护项目支付拆迁费等,提供的发票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另外,部分银行员工责任心不强,审查不够仔细,为无效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如2003年12月12日,该银行为D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万元,票据背书栏背书根本不连续。

2004年4月25日,某银行为E公司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1笔,金额200万元,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面前,为了承揽业务,逆程序操作和不规范操作频频出现,无形中加大了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

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时仅进行电话查询就办理贴现,如某银行营业部为F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8笔,合计金额385.95万元,银行收到查复书的日期均比办理贴现的日期晚,最晚的一笔是2004年2月18日办理贴现,至3月2日才收到复查书。

同时,银行对商品交易合同审查也不够严格,部分商品交易合同不够规范。

如某银行在2003年9月至10月为G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18笔,合计金额3500万元,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存在涂改情况。

并且,部分企业还存在自签自贴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与商品交易合同无法对应、增值税发票金额不足等情况。

违规驱动力种种不合规情况的屡禁屡现,原因并不简单。

到底是什么让信贷人员敢于在违规禁地上起舞?宁波市银监局的分析是,办理票据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可不断的派生出其他利益:贴现转保证金带动存款、贷款的双重增长;转换中利息差价的获得;票据资产扩大了贷款规模,从而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票据业务的买入卖出,提早实现利息收入。

四大利益的诱惑,使银行可能铤而走险。

而这些利益的驱动,看来似乎不足以让一个信贷员为了银行的利益勇闯禁地,但是,在工作指标的重压之下,让不可能多了许多可能性。

"重指标,轻管理的经营方式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为了指标和个人利益,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短视行为。

"宁波市某股份制银行公司业务部的一位负责人深有感触。

在某商业银行总行下达给宁波市分行的2004年考核指标中,利润目标比该行2003年的利润增长了90%,日均存款指标比2003年增长了49.5%。

对此指标的高速增长,宁波市银监局的评价是"明显不切实际"。

但指标就是指挥棒。

"客户经理们的所有工作就是围著指标转。

"某股份制银行的一位客户经理对此毫不讳言。

他说,银行对于个人的考核重业绩轻风险,一般是只要带来业务量的增长就奖励。

很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核不仅包括存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因此银行客户经理提供给企业的往往是一整套融资方案,并优先考虑个人业务量的完成情况。

因为业务量的增长能带来个人收入的增长。

而对于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却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

宁波市银监局的检查分析认为,金融机构内部没有建立相应的票据风险防范措施,个别金融机构为了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忽视了安全防范。

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事前、事中、事后票据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票据前台受理的审验检查和事后的跟踪调查流于形式,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

·链接·票据法规的滞后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的缺失,失信惩罚的不到位,导致企业与银行配合的违规操作屡见不鲜。

而失信存在的土壤是制度和法制的缺失。

这不仅纵容了违规,也带来了监管的难题。

对票据违规的追本溯源,让宁波市银监局更加关注法制建设的完善。

宁波市银监局的建设性提议是:随著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已经滞后,亟待完善。

这种不完善,在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中,有著明显的体现。

从多家商业银行分管信贷的人士处了解到,法规的滞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法律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的人士说,现行的票据法制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过于笼统,难以覆盖票据市场的各个方面,其中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少,均未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不好操作。

其次,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大多是针对银行的,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不够。

近几年出台了《加强开办银行承兑业务管理的通知》、《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再贴现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都只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相比较而言,各种法规对企业违规行为则比较宽容,对恶意贴现、使用假资料来套取银行信用、将票据资金使用在非生产经营领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缺少违规企业的票据市场退出制度,对这部分企业的通报制度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对违规的后果认识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规行为。

再次,随著票据业务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再适用于现在的情况,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实施细则。

如票据业务中企业当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据融资的管理、各种票据交易行为的管理、票据信用评估、票据交易的价格约定、资金清算、票据义务的风险准备金等制度都需要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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