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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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探究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探究
得 不合 理压 低 , 造成 国家 税款 流失 。 契税 : 《 关 于企 业事 业 单位 改 制重 组 契税 政 策 的通 知 》 文 件 对 重 组后 的企 业 承受 原 企 业 土地 、 房屋产权的 , 在满 足一
定 条件 时给 予免征 或减 征 契税 的优 惠政 策 。如 国有 控股 公 司
产、 负债 、 股权 的计税 基 础 以公允 价 值 为基 础 确 定 ; 与 重 组相 关 的 所得税 事 项 原则 上 保持 不 变 。另 外企 业 合 并 时 , 被 合并 方 及其 股 东 与企 业清 算 的所 得税 处 理 相 同 , 且 被合 并 方 不能 用 合 并 方 的利 润 进 行 亏损 弥 补 ; 企业分立时 , 如果 被 分 立 方
税 外 的其 他 合 理 的商 业 目的 ; 被收购 、 合并 、 分 立 部 分 的 资 产、 股权 占全部 资 产 、 股 权 的 比例达 到 7 5 %; 企 业进 行 重 组后
连续 1 2个 月 内未 改 变 重组 前 的 实质 性 经 营活 动 ;重 组 交 易
企 业全 部 职工 的 , 对 其承 受所 购 企业 的土地 、 房屋 权 属 , 免征
契税 , 安置 超过 3 0 %的职工 的 , 则减 半征 收契 税 。
印 花税 : 企 业 改 制 过程 中成 立 的 , 以及 以 合 并 或分 立 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股权 支 付金 额 占交 易 支付 总金 额 的 比例 达 到 8 5 %; 重 组 中 获得 股 权 的原 企 业 主 要股 东 转 让 其 取 得股 权 的 时 间 必须 在 重 组后 连续 的 l 2月之 后 。《 关 于 贯彻 落实企 业 所得 税法 若 干 税 收 问题 的通 知 》 规定 了企 业 重组 中确认 重 组 收 入 的具 体 时

公司自然人股东增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质疑

公司自然人股东增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质疑
A股东 B股 东 C股 东 合计 1 0 0 0万 1 o 0 % 0万 6 0 0万 5 0 o万 l 5 0 0万
占注 册资本 比例
4 0 % 6 0 %
占注册 资本 比例
2 6 . 6 7 % 4 0 % 3 3 _ 3 3 % 1 o o %

2 6 . 6 7 %一 4 0 0 ) ,应缴 纳股东转让个人所得 税 8 0万( 4 0 0× 2 0 %) ; B股东股权转i 卜 所得为 6 0 0 万( 3 0 0 0 × 4 0 %一 6 0 0 ) , 应 缴纳股东转让个人所得税 1 2 0 万( 6 0 0 X 2 ( ) 。 粗略上看税 务机关的做法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我 们仔细研读 税
股权转让协议 ,工商部 门也不要求 A、 B 、 C三位 股东办 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从这一点分 析 , 可以看 出税务机
关对 A、 B股东计 征个人所税无合 同依据 。 3 . 个 别税务人员可能认为 M公司增资后经评估后的净
过程如下 :由于 M 公 司有 一大块土地使用 权存在评估 增值情况 , M公 司增 资后经过 当地税 务机关 自行评估 , 公 司净 资产为 3 0 0 0万元 ( 含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 资 , 评估
4 0 %下降为 2 6 . 6 7 %, B股东股 比例 由 6 0 %下 降为 4 0 %, 在 M公 司有地 产增 值或公 司存 在利润情 况下 ,税务机
关就是 抓住这一点不 放 ,要求 A、 B两股东缴 纳个人所 税 。税 务机关要求 A、 B股东 缴纳个人所得 税大致 计算
增资 前 出资人 出资额
规 定 ,要求 企业 的 自然人股 东缴纳股 权转让个 人所得 税 。我们先来分析 M公司增资前后股权变化 情况 : 从 表面上看 , M公 司股权结 构发生 了变 化 , A、 B两 自然人 股东持股 比例均发生 了变化 , A股东持股 比例 由

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问题浅析:以深圳为例

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问题浅析:以深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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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价 专 论季 誊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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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 圳为 例
口深圳 中勤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 司 陈俊发
在应 用不 动产 估 价 三 大方 法—— 比较 法 、收 益 法、 成本 法 对房地 产进 行估 价 时 , 经常遇到 与估 价 对 成 本法最 为 突 出 因此 , 关房 地产 开发 、 营 、 让 有 经 转 等 经济 活动 中的税 费问题 也就 成 为 房地 产估 价 师 在 应 用收益 法 和成 本法进 行估 价 时的一 个 突 出问题 2 税 费与房 地产 估价 的 关 系 我们 这 里 所讨 论 的税 费与 房地 产 估价 两种 主要 象理解是 一种 权利 ,而不仅仅 是 估价 对 象 实体 自身 , 那 幺这 里所 述的 税 费就 是权 利 人拥 有 该 项权 利 或利 用该权 利创 造收 益 所 必须 或 者应 当支 出的成 本 和 费
动有 关 的 交换 价格 , 建设 项 目可行性研 究费 、 如 勘察 的流 通环 节 , 就房 地产 而 言, 只要 发生 房地产 的租 售
设计 费、 招投标 费、 临时设施费、 I程建设监理 费等 , 行为, 其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 这类 “ 费用”的 实质 是一 种 正常 经济 活动所应 有的 交 三 用收 益 注 估 价 所 涉 厦 的 有 关税 易成 本 , 特征 是 “ 其 个体 ”的经 济活动 不一 定全 都发 祷
“ 相近 , 税” 如教育费附加 、 市政建设配套费、 耕地 占
农 业税类和 关税类在 大多数房地产估价 中很少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缴纳个税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缴纳个税
个 人 资产 评 估 发生 增 值 ,是 否需 要 缴 纳 个 人 所得 税 ,有 期缴 纳 计划 并报 主 管税 务 机关 备 案后 ,自发 生 L述应 税 行 为
无 减 免个 人 所得 税优 惠政 策 ,如何 计算 申报个 人所 得 税 ?近 之 日起不 超过 5个公 历年度 内(含 )分 期缴纳 个 人所得 税
非 货 币性 资产 ,包 括 企 业持 有 的货 币性 资产 (即 持
人 掌握 和 运 片j个 人资 产评 估增 值 个 人所 得税 政 策法 规 ,笔 者 有 的现 金及 将 以 固定或 可 确定 金额 的 货 币收取 的 资产 ,包括
经 过 收 集 、梳理 、归 纳 、分 析 ,专题 说 说 资 产评 估 增 值 个人 所 现 金 、应 收账 款 、应 收票 据 和债 券 等 )以 外的 资产 ,包括 存 货 、
个人 以非 货 币性 资产 投 资 ,应按 评 估后 的 公允 价 值确 认 税 问题 的批复 》(国税 函 [2011]89号 )明确 .根据 《个 人所 得税
非 货 币性 资产 转 让 收人 。非 货 币性 资 产 转 让 收 入减 除 该 资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 ,南京浦东建设发腱有限公i fj然
所得 税 。税款 由被投 资企业 在个 人取 得股 权时代 扣代 缴 。
业 以非 货 币性 资产 对 外投 资 ,应 于投 资 协议 生 效并 办理 股权
个 人 非 货 币性 资 产 投 资按 评 估 公 允价 值 减 除 资产 原 值 登 记手续 时 ,确认 非 货 币性 资产转 训:收入 的实 现
产原 值 及合理 税 费 后 的 余额 为应 纳税 所 得 额 、个 人 以非 货 人 以其所 持该 公 司股 权 评估 增 值后 ,参 与苏 宁环球 股份 有限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措施及实施效果评估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措施及实施效果评估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措施及实施效果评估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方式,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个人所得税减税措施。

本文将评估这些减税措施的实施效果,并对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措施。

当前,中国政府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减税措施主要有两方面:提高起征点和增加税率级距。

提高起征点是指扩大税基,使更多的纳税人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增加税率级距则是通过调整税率水平,减轻较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

减税措施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高起征点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免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这使得低收入者获得了更多的消费能力,推动了消费增长和内需扩大。

其次,调整税率水平减轻了高收入群体的税负,鼓励他们继续努力拼搏创造更大的财富,激励创新和创业。

此外,减税措施还促进了社会公平,提高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满意度,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然而,我们也要客观评估个人所得税减税措施的一些问题。

首先,提高起征点虽然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但相应地,税基缩小,可能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

此外,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由于提高起征点后纳税人减少,可能增加了其他税种的负担,导致整体税负并未减轻。

其次,增加税率级距虽然有利于减轻高收入者的税负,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财富再分配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公民逃税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在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减税措施时,应采取一些解决措施。

首先,可以通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资产的调查和征税工作,确保减税不会给政府财政带来过大压力。

其次,可以进一步扩大税基,提高纳税人数量,并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行政成本。

此外,还可以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了解和遵守度。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措施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税函[1998]289号

国税函[1998]289号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股增值所得应纳个⼈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1998-05-15
重庆市地⽅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股增值所得应纳个⼈所得税问题的请⽰》(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以现⾦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以现⾦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
息、股息、红利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所得税。

⽽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在评估与审计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企业的财务人员询问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在审计与咨询业务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使财务报表好看(主要为融资、投标等目的),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增值后进行调账,使净资产增大和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达到某些指标要求。

也有企业因办理资质申报等需增大注册资本,对土地使用权等进行重估增值,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整入账转为资本公积并进而转增注册资本。

还有的企业因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企业重组等非日常交易或事项中资产经评估后产生的价值变动,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及会计处理(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我们知道,资产评估从资产评估范围角度,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中一般像房屋、土地等资产,评估增值者居多,像机器设备、存货、应收款项等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可能产生评估减值。

从业务性质角度区分,可分为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重组改制评估增值、合并分立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及资产(股权)转让评估增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评估增值、抵押贷款及担保评估增值等。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不一定都需进行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法定重估增值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可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但“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并无统一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

“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形主要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分立、合并、出售、股份经营,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性资产的租赁等。

这些“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某些情形也不进行会计调账处理,需进行会计调账处理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评估增值,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分立、合并等。

对评估增值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解析:这个文件我一直没看到,直到有个网友提问这方面问题时我才发现,在网上查找一下,总局网上没有,在其他网站查到的,而且都做了相关解析,我看了解释的都很好,但还是说一下吧:1、第一条,我在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在“评估增值”这个环节是不是有一道企业所得税?(请各位网友帮忙分析一下)。

“转增个人股本”应该是先将评估增值额记入“资本公积”后再转吧,转的环节应该是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第二条,执行中怕有难度,据我所知,有个科研所三个人研制一个药方(已经过认证,有专利,可以生产),评估6000万元,以这三个人的身份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到一个企业入股,如果这时征税,他们哪有钱交税(也许我的担心是多余的)。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概要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概要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规定: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

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5〕84号文件规定(苏财税[2003]77号)《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6号明确: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四、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5]239号文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补充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供销人员收入实行承包办法的方案,方案应明确企业实行供销承包收入办法的实施时间、对象、标准和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 的成绩 及存在 的 问题
我 国个 税 收 入 呈 现 迅 速 增 长的 态 势 。 18 年首次开征时收入仅为 2 万元,18 90 0 95 年突 破 l 亿元 , 9 5 为 1 13 亿 元 , 0 5 19 年 3 .9 20 年为29 .1 0 39 亿元, 09 2 0 年达到 34 亿元 , 99 平均 每年 以 3 %的增 幅 增 长 ,是 19 4 94年税 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 , 已经 成 为 继 增 值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和营 业税 后 的第 四 大 税 种 ,在 部 分 地 区 已跃居 地 方 税收 收 入 的 第 二位 ,成 为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的
我 国个 人所 得税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及 改 革 建 议
程 强 辽河 石油勘探 局振兴公 用事业公 司 辽 宁盘锦 1 4 O 0 2 1
了其 功 能 发挥 ,结 合 国际个 税 发展 方 向 ,论 文从 建 立 分 类 与 综合 课 税 模 式 等三 个 方 面提 出完 善 我 国个 人 所 得 税 制 的 改革 建 议 。 【 键词】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改 革 建 议 ;存 在 问题 我 国 自 18 年 开 始 征收 个 税 以来 ,围 90 绕 起 征 点 多 次进 行 改 革 。 但 随 着经 济 发展 以及 物 价 水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个税 设 计 的缺 陷 日益 凸显 ,建 立 科 学 的 个税 制度 备 受 期 盼 。这 项与 每 个 公 民 利 益密 切 相 关的 税 收 制度如何变化?如何通过个税改革扭转收 入 差距 扩 火 的趋 势 ? 本 文分 忻 我 国个 税 现 状 的基 础上 , 出完 善 个税 的 建议 , 望 能 提 希 对正在进行的个税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在评估与审计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企业的财务人员询问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在审计与咨询业务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使财务报表好看(主要为融资、投标等目的),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增值后进行调账,使净资产增大和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达到某些指标要求。

也有企业因办理资质申报等需增大注册资本,对土地使用权等进行重估增值,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整入账转为资本公积并进而转增注册资本。

还有的企业因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企业重组等非日常交易或事项中资产经评估后产生的价值变动,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及会计处理(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我们知道,资产评估从资产评估范围角度,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中一般像房屋、土地等资产,评估增值者居多,像机器设备、存货、应收款项等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可能产生评估减值。

从业务性质角度区分,可分为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重组改制评估增值、合并分立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及资产(股权)转让评估增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评估增值、抵押贷款及担保评估增值等。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不一定都需进行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法定重估增值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可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但“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并无统一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

“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形主要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分立、合并、出售、股份经营,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性资产的租赁等。

这些“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某些情形也不进行会计调账处理,需进行会计调账处理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评估增值,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分立、合并等。

对评估增值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中的税基评估问题

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中的税基评估问题

热潮也正 席卷 而来 , 关于个 税改革 的讨 论 更是 进入 白热化 阶段 。 本文通过介 绍对个人 所得税 税基及 其相 关评 估方 法 、 评 估 内容 , 通 过 综 合 与 分 类 税 制 相 结 合 的提 出 , 将个 税税基 分为三 类 , 并 分 析 了 当前 个 税 改 革 对 税 基 评 估 所 带 来的影响 以及个税改革 的意义。 关键词 : 个人所得 税 ; 税基评估 ; 个 税 改革
市场 , 且 有 同类 或类 似的参 照物 。对 于个 人所得 税这样 一种 特殊 的对
够维 持人 们基 本正 常生 活 收入 的那部 分进 行扣 除 , 再次 , 将 以个 人为
名义 交税 改为 以家庭为 单位 交税 ; 最后, 降低税 率达 到激 励 人们 交税
作用 。这 四部分组 成 了个税改 革的主 要 内容 , 而且这 四部 分是相 互衔 象 , 市 场应 用 的较为 广泛 , 不 管是 以实 物财 产类 、资 本权 益类 的个 人 接, 相 互联 系的 。 所得税业 务 , 还 是 以股 权转让 类等业 务 均可 以找到相似 或类 似 的业 务 进 行 比较 , 运用 市场 法进 行评 估 。对于 个人 所得 税税 基评 估 而言 , 市
在新 征 税制 改 革进 程 中 , 个 人所 得税 在 所有 的 税 改 中是最 靠 后 的, 可 以说其 改革 并不是必 须 的。这也 就造成 了我 国个人所 得税 改革
进程 最慢 的原 因 。 目前 我 国 已经确定 的个 人所 得税 改革 方 案主要 包 括 四部分 , 首先, 将 分类 税制 改 为综合 征 收 ; 其次, 在 交税 之 前要对 能

引言
然对 某些工 薪阶层 是不 公平的 。 中高速 增 长 的经 济新 常 态 下 , 同时 面 临着 新一 轮 税 收制 度改 效率性 均不 如 以支 出为主 的税基 。 革 。而在 新征 税制改 革 中, 将 率先对 增值 税 、企 业所得税 和个 人所得 3 、 以上 两者 结 合 的 税 基 税 这 三 大税 种进 行 改革 , 但个 人所 得 税却 是 其 中改 革最 慢 的一 个税 这种综 合性 的税基 是最为 理想化 的 , 也 是与我 国新征 税制改 革 中 种, 但 也是 最有 争议 的一 个税 种 。在征 税过 程 中 , 对 高收入 群 体征 收 综合 征 收制相 符合 的 。这 种税基 要 求所有 的个 人 收入都 计入 税基 当 比较多 的税款 , 对低 收人群 体则征 收较少 的税款 , 甚至 是不征 收 , 从 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资产或股权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注册资本及税收问题分析 - 副本

资产或股权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注册资本及税收问题分析 - 副本
一、基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 复函》(财会二字【1995】25 号),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 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 帐面价值。对于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财会二字 【1995】25 号文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申报上市进 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的,公司已进行的账务处理应当 予以更正。显然,根据该文件,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 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入账,进而才 有将其转增注册资本的可能性。此外,即便是在上述两种 法定情况下,根据《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 版,已废止)》 第十九条曾经专门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 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 整其账面价值。”虽然,自 2007 年起,新企业会计准则中 不再将历史成本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唯一原则,并且大量 使用了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及现值的概念,但这并不意 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公允价值和 可变现净值及现值有着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根据《企 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企 业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依然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各项 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 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 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由此可见,如果擅 自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整入账转为资本公积并进而转增
注册资本的话,将明显违反会计制度中的“历史成本原 则”原则。
二、“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内涵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 动”并无统一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由于各 种原因,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法定重 估”,尤其在改制期间,如: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 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 号)以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3]96 号),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 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 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 9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 问题的规定》(2001 年财政部令第 14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 估。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 年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七条,在特定情况下, 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根据该《办法》第八 条,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并报国资委批 准,如: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 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 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发生法定资产评 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想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 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 本。针对这种情况,《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能否直接转 增注册资本的答复》(安徽注协函复【2005】120 号)中有 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不能 随意调整。企业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 下,产权未发生直接变动,不能按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直接转增注册资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 第 3 号-验资》第 4.231 规定,对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除实施变更验资的一般

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1、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总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平均工资是按照总公司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

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

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平均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2、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执行。

3、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如何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工资与减除费用标准之间的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如何计算?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直接用收入额和4000元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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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分

2009-4-16 12:1赵新贵【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15号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及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了明确。

文件内容不多,但涉及的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处理。

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正确理解该条规定:
1、该规定并不是一个新规定。

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曾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后国税函[1998]289号文就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说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此文之前,对于企业以包括资产评估增值在内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就要求按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所不同的是,以前的文件仅针对股份制企业。

2、资本公积中并非只有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也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财会[2001]64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也明确,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在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核算的资本公积,如接受捐赠、债务重组、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专项拨款等,转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由于新准则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而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因而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也不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新准则中,资本公积只有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而其他资本公积中核算的一些内容,如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等形成的资本公积,也并不能用来转增资本。

3、并非任何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增值都可以转增资本。

一般来讲,只有国家统一布置的清产核资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建时,资产评估增值才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且是先计入“资本公积”而非
直接增加实收资本。

4、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如某企业将“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500万元转增资本200万元,某个人股东占公司股份10%,那么该个人股东应缴纳500×10%×20%=10万元个人所得税,还是应缴纳200×1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呢?
该企业在将500万元“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时,只增加了实收资本200万元,另外300万元转入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资本公积是属于全体股东共有的,因此对于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部分是不应该作为每位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即该企业个人股东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10%×20%=4万元。

当然,以后该个人股东转让该股份时,其计税成本也应为20万元而非
50万元。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转让所有货物全部免征增值税,如果个人以不动产投资,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也是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

所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闽地税发[ 2005] 37号文《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国税函[2005]319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就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而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应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就代扣代缴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两个文件的差异之处在于个人股东纳税时间的确定,同时明确了企业的扣缴义务。

如某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某个人股东以原值10万元、评估价值15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企业股份10%。

一年后,该个人股东以20万元转让其全部股权。

原政策下,该个人股东投资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股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20%=2万元。

而在新政策下,该个人股东在投资和转让股权两个环节时就得分别缴纳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由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并未取得的实际的现金流入,因此319号文充分考虑了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
况,新文件的规定可能会带来实际征收中的困难。

有观点认为,根据财税[1998]61号文《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在投资环节不对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即使其以后转让股份,也不能对其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规定会让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合理地规避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应纳所得税。

实际上,个人股东投资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和股票转让所得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财产转让所得”,财税[1998]61号文暂免的只是股票转让所得,并不影响执行国税函[2005]319号时对个人投资时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8]115号文同时明确,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实际上是与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衔接,也明确了以前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时间仍为个人股
东转让、清算和收回投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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