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03】93#(机车重要件验收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铁运函[2003]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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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线和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站线使用再用轨料的若干规定(铁运函[2003]277号)各铁路局,各设计院:现将《关于在新线和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站线使用再用轨料的若干规定》发结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站线使用再用轨料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资产,盘活资金,减少工程投资,加快铁路建设,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特作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的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的站线工程。
第三条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利用拆除线路换下的旧轨料,符合使用条件的可直接用于站线,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经产权单位同意。
报铁道部核备,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条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拆除线路换下的旧轨料不能满足需要时,由铁道部进行调拨。
铁道部根据新建和改建铁路的计划,行使全路旧轨料的调拨职能。
第五条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文牛,向铁道部提出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站线使用再用轨料的申请调拨计划,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再进行下阶段设计。
第六条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站线使用的再用轨料调拨原则:1. 新线由新成立公司接管的,在全路范围内就近调拨;2.新线由既有铁路局接管的,原则上按设计管辖范围由接管局调拨;3. 既有线改造按管辖范围,原则上由所在局调拨。
第七条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站线再用轨料在国铁企业间的调拨均为无偿,设计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列旧轨料整修费和集装运杂费。
旧轨料整修费按新轨料价格的10%计算。
第八条新线、既有线改造工程建设中站线再用轨料整修和使用技术条件,按《铁路维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1990)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199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2.28•【文号】铁运字[1990]33号•【施行日期】1990.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补充与修改条文》(发布日期:1991年3月9日实施日期:1991年3月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字(1990)33号199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中央定价,集中管理。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军运、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未与铁路网办理直通的临时营业铁路运输另有规定者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未与铁路网接通的营业铁路货物运价,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3条计算整车和零担货物运费的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公斤进为10公斤。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4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
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
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绕路经由计算: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2.因自然灾害经政府指示或其他不是由于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3.因最短径路运输能力不足,经政府指示或铁路和托运人共同商定的整车货物绕路运输时。
铁路货车段修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段修规程2002年12月12日铁道部文件铁运【2002】93号关于重新分布《铁路货车段修规程》的通知各铁路局: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铁路货车新技术推广运用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货车段修质量,保证运输安全,铁道部重新制定了《铁路货车段修规程》,现予公布(单行本另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铁辆【1992】30号文件印发的《铁路货车段修规程》同时废止。
为贯彻好新规程,特作如下要求:1.各铁路局要组织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各项准备工作,各车辆段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新规程,2003年3月底前对各工种、岗位进行新规程的理论考核,并按新规程组织试修。
2.各铁路局要根据新规程重新编制工艺技术文件,组织车辆段按新规程调整生产组织和生产工艺,保证新规程顺利贯彻实施。
3.由铁路局组织做好执行新规程后检修工时、材料消耗和检修装备等变化的原始资料统计,进行综合经济分析。
有关分析结果及执行新规程后的情况和意见于2003年6月30日前报部运输局装备部。
4.对滑动轴承及其轮对等旧型配件的检修,如新规程中未做规定,应按原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程中检修周期与原规定不一致的,仍按现车标记扣修,在车辆厂、段修时按新规程的规定修改。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目录1. 总则---------------------------------------------4页2. 基本要求-----------------------------------------6页3. 车体--------------------------------------------11页4. 车钩缓冲装置------------------------------------28页5. 转向架------------------------------------------38页6. 轮对与滚动轴承----------------------------------61页7. 制动装置----------------------------------------66页8.车号自动识别标签--------------------------------80页9. 油漆与标记--------------------------------------81页10. 落成要求---------------------------------------89页11.技术规定---------------------------------------94页附件A 术语解释------------------------------------97页附件B 部分配件或材料的供货技术条件及规格----------99页附件C 车辆及配件工厂简称、代号表-----------------116页附件D 铁路局车辆段简称、代号表-------------------118页附件E 铁路局车轮厂(车间)代号表-----------------122页1总则1.1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
机车重要件明细(电力机车) 铁运(2003)93号文

铁运[2003]93号文关于印发《机车重要件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电力机车重要件品名表(一)电器部分I、高压电器1.受电弓(1)自动降弓装置、充气滑条、控制箱(2)气囊 (3)弓头组装(4)阀板组装 (5)支架 (6)均衡臂 (7)转轴(8)升弓弹簧 (9)上框架 (10)下框架 (11)滑板托架(12)缓冲器 (13)气缸总成(14)滑板条 (15)弹簧2.主断路器(1)真空包 (2)主触头 (3)主阀 (4)起动阀(5)延时阀 (6)传动气缸(7)隔离闸刀 (8)控制机构(9)安装底板 (10)瓷瓶3.高压连接器 4.高压隔离开关 5.高压安全接地装置6.25kv高压电缆组成7.避雷器8.高压电流互感器9.高压电压互感器10.主变压器(1)箱体 (2)散热器 (3)各类线圈 (4)低压端子(5)潜油泵 (6)各类蝶阀 (7)压力释放阀 (8)各种绝缘端板(9)波纹管 (10)各种夹件 (11)各种引抽头接线板 (12)铁芯(13)引抽头瓷瓶(套管) (14)储油柜 (15)油流继电器11.主、辅变流器组(1)水泵 (2)变流元件 (3)冷却器12.各类电力电容 13.各类接触器 14.隔离开关 15.各类互感器16.各类支持绝缘子 17.电抗器18.电阻柜(1)制动电阻元件 (2)制动电阻带 (3)瓷夹19.调压开关(1)组成 (2)框架[前、中、后] (3)绝缘方轴(4)空气传动装置 (5)减速装置 (6)蜗轮(7)凸轮 (8)动、静触头 (9)伺服电机20.位置转换开关(1)总成 (2)转鼓 (3)凸轮(4)风缸组装 (5)触指 (6)低压联锁盒Ⅱ、低压电器1.万能转换开关 2.司机控制器 3.调车控制器 4.电空制动控制器5.各类传感器 6.各类接触器 7,各类自动开关 8.各类继电器9.头灯 10.位置指示器 11.电抗器12.电源变压器及各类控制变压器13.蓄电池14.机车空调及空调电源15.脉冲盒 16.扳键开关 17.电制动记录仪 18.辅机保护装置19.接地保护装置 20.门联锁钥匙箱 21.重联电话 22.脚踏开关23.刮雨器 24.自动过分相装置 25.机车各型仪表及模块26.各类显示屏 27.多功能状态仪表组合模块 28.空气制动平稳装置29.机车供电集中控制器 30.逻辑控制单元 31.中央控制单元32.各型电连接器(插头、插座) 33.各类电子插件及印制板组件34.重联网关 35.车辆控制单元 36.光电耦合器 37.总线连接器38.模拟测量及保护装置 39.输入输出模块 40.电子空气防滑器(二)屏柜类1.整流柜 2.主变流柜 3.辅助变流柜 4.高压电器柜5.低压电器柜 6控制电源柜 7.制动电阻柜 8.列车供电柜9.励磁电源柜 10.电空制动柜 11.电子柜 12.微机柜(三)电机部分1.牵引电动机(1)机座 (2)端盖 (3)轴承 (4)抱轴瓦(5)抱轴箱 (6)电机轴 (7)换向器 (8)云母环(9)转子 (10)定子 (11)刷架装置 (12)刷握(13)刷杆 (14)碳刷 (15)各类线圈及绕组(16)各种连线(17)油封(18)电枢后支架绝缘体(19)一体化主极(20)一体化附极 (21)刷盒 (22)各种铁芯 (23)换向器套筒2.劈相机及各类辅助电机(四)阀类1.各类气路板 2.空气制动阀 3.后备制动阀 4.分配阀5.紧急阀 6.转换阀 7.重联阀 8.电动放风阀9.门联锁阀 10.中继阀 11.手压阀 12.脚踏阀13.单向阀 14.撒砂阀 15.调压阀 16.高压安全阀17.电空阀 18.分水滤气器 19.油水分离器 20.各种球阀及塞门21.各类专用管接头(五)各型空气压缩机及空气干燥器1.空气压缩机组 2,电机 3.压缩机机体 4.空气滤清器5.压力开关 6,温度开关 7.冷却器 8.阴转子9.阳转子 10.油细分离器 11.油过滤器 12.油气桶13.阀类 14.阀片 15.活塞 16.低压风缸17.高压风缸 18.曲轴 19.连杆 20.油泵21.轴承* 22.软管 23.油封 24.安全阀(六)机车部分I、车体部分1.排障器 2.百叶窗 3.通风滤尘装置 4.各类车门5.各种车门锁 6.前窗玻璃 7.司机活动侧窗 8.手制动装置9.牵引装置(1)钩体、钩舌、钩舌销 (2)钩尾框 (3)缓冲器10.密接式车钩及缓冲器Ⅱ、各类风缸Ⅲ、各类通风机组及风机叶轮Ⅳ、各类橡胶密封、承载、绝缘件及橡胶管(七)走行部分1.转向架 2.构架 3.轮对 4。
最新0《铁路货车段修规程》修订简介

一、《铁路货车段修规程》修订工作简介
反馈意见,反复修改,期间召开了四次研讨会, 一次审查会,参加研讨会、审查会的有各铁路局 车辆处的检修科长、车辆段的检修段长、车辆段 的技术专职、驻局验收主任、驻段验收员、主导 设计制造厂的工程技术人员、铁科院的专家,出 版社的编审等。现在新版的《铁路货车段修规程》 以铁运[2012]202号文件已经下发,按照运输局 车辆部的安排,为保证规程的顺利实施,组织段 修规程宣讲小组,以帮助各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掌 握新的段修规程,宣讲小组将按照《铁路货车段 修规程规程》的各部分进行讲解。
新版段修规程主要内容。 1.总则; 2.基本要求; 3.车体; 4.车钩缓冲装置; 5.转向架;
四、《铁路货车段修规程》修订的基本情况
6.轮轴; 7.制动装置; 8.油漆与标记; 9.长大货物车; 10.落成要求; 11.信息化管理; 12.技术管理;
四、《铁路货车段修规程》修订的基本情况
附件A:术语解释; 附件B:部分配件或材料的供货技术条件及规格; 附件C:基本工序及自动化工装; 附件D:焊接参数; 附件E:铁路货车主要部件材质; 附件F:专用拉铆钉铆接; 附件G:部分钢材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
二、《铁路货车段修规程》修订的目的
发展”的指导思想,铁路货车新技术全面 推广,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载 重70t级、80t级,满足时速120 km/h的要 求新型铁路货车大批量投入使用。为促进 铁路货车修制改革,适应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新装备的发展,统一铁路货车技 术、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对段规规程进 行了修订。
二、《铁路货车段修规程》修订的目的
旧版的《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运 【2002】93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至 今已近十年,许多车种车型,车辆零部件 已经淘汰,新的车种车型、新的技术要求、 新的工艺要求一直在按部文件、电报指导 执行,表现出铁路货车检修工艺规程的不 系统、不完整,不全面。已经明显滞后, 不适应当前货车段修工作的要求,按照 “保障铁路运输发展,促进铁路运输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1998)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31•【文号】铁运[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铁运(1998)37号1998年3月31日)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促进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4月1日起,铁路建设基金、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物平均运价每吨公里各提高0.005元。
现将这次调整铁路建设基金、铁路货物运价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1996〕18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吨公里0.028元提高到0.033元,但磷矿石、棉花仍维持现行的标准不变,农药由现行的每吨公里0.014元提高到0.019元,化肥、黄磷继续免征。
二、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物平均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0.0365元提高到0.0415元,但整车化肥、磷矿石、棉花(籽棉、皮棉)仍执行现行运价,暂不作调整。
三、大秦、京秦(段甲岭至秦皇岛,含大石庄至段甲岭)、丰沙大、京原四线的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0.069元提高到0.074元。
四、兰新复线加价仍按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25元的规定核收。
京广线、京九线沙河街北至三江镇段继续执行分流运价,即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06元。
京九线黄村至龙川(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各站除外)、津霸线、横麻线的运价按下列两部分合并计算:第一部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运价率。
第二部分: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039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117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0.00039元,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为:1吨箱0.0234元,5、6吨箱0.195元,10吨箱0.3276元,20英尺箱0.624元,40英尺箱1.326元,空自备箱按重箱50%计。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0•【文号】铁运[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4)18号1994年5月10日)一、条文修改内容第一条第二款中“铁路”改为“承运人”。
第五条第7项“误编”之前增加“误交付、”字样。
第六条第三之2项“500元”改为“1000元”。
“第三章货运事故苗子”标题取消。
原第四、五、六、七、八、九章分别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章。
第七条全文修改为“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九条取消第2项,原第“3、4、5、6、7、8、9、10”项分别改为第2、3、4、5、6、7、8、9项。
原第10项中“被盗”二字后增加“、被诈骗的”字样,“铁路运输货物”六字后增加“和钱款”字样。
第十一条第5项“;”前增加“(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字样。
第十四条“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修改为“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
第十七条第3项“损失”改为“损坏”,“500元”改为“1000元”。
第二十条第四款第4项“保价金额;”改为“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第三十条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三十四条“一批赔款额”后增加“(含保价货物事故特定条件下补偿的款额)”字样。
两处“500元”均改为“1000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货主”改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2003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2003年1月13日铁财[200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审核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是指为保证铁路运输收入正确核收和准确列报,由铁路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国家财经政策和运价政策,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运输收入进款业务原始凭证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审核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1.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确认铁路运输收入是否正确核收、客货运输票据是否正确使用。
2.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运输收入进款的结账、保管、存汇、上缴情况,确认运输收入进款的应收款与实收款、应缴款与实缴款是否相符,保证运输收入进款的正确、及时解缴。
3.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使用和结余数量是否正确。
4.揭露和防止贪污、截留、挪用、逾期列报运输收入和混列运输收入会计科目等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是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铁路运输票据、报表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审核机构第四条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的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及进款解缴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保证运输收入进款完整、正确上缴。
不设铁路分局的铁路局,对其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及进款解缴情况的审核检查工作,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审核机构在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1.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报送时间、质量提出要求。
2.监督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运输收入进款结账存汇工作。
3.有权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4.有权检查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票据管理、使用工作。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铁总运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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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为适应社会需求,推进货运组织改革,拓展铁路运输服务领域,规范货运收费管理,现将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服务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铁路货运门到门运输服务1. 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服务。
铁路货运门到门运输服务(简称门到门运输)指货物从托运人约定上门取货地点装车开始、接运至发站、铁路运输至到站、送达卸货至收货人约定到门收货地点止的全过程中提供的铁路运输和相关服务。
门到门运输服务中的上门装卸货物、门到发站(指货物从托运人交运货物地点短驳至铁路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到站到门(指货物从铁路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短驳至收货人接收货物地点)的接取送达和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的装载加固材料等服务由托运人自愿选择,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 计算货物运到期限时,需要上门装、卸货物,各另加1日;需要门到发站、到站到门接取送达货物,各另加1日。
二、运单(格式一)、货票(格式二)、运费杂费收据(格式十三)格式修改和填写说明1.运单、货票、运费杂费收据格式见附件1。
铁路货物运单、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规格均为:297×210mm,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按一式两联印制,上联为货物运单,下联为领货凭证。
铁路货物运单、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的格式应按规定样式全路统一,不得随意改动。
《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暂不作修改,与本文规定填写说明不一致时,按填写说明执行。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2007]53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2007]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f9441579563c1ec5da7167.png)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07年3月修订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07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第3次铁道部2007年铁运[2007]53号文件增加)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二十四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运[2006]49号)关于印发《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的通知
![(铁运[2006]49号)关于印发《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649221a59eef8c75fbfb335.png)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49号关于印发《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的通知部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铁道部修订了《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铁运〔2003〕71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规范铁路用地处置行为,维护铁路用地使用秩序及合法权益,防止铁路用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铁路用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变更铁路用地资产权属、改变铁路用地用途等行为。
第四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五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铁路用地作为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六条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其处置权责分别属于铁道部、铁路局两级机构,其中铁路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管辖范围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铁道部、铁路局两级机构按划定的权限对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负全面责任;其运输、计划(规划、总工室)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涉及运输生产、安全和规划利用相关问题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涉及资产、财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审核,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提出方案建议、组织审核和处置报批及备案工作。
部直属单位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依照铁路局的权责进行管理。
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均无权处置铁路用地。
第二章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原则第七条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避免铁路用地资产流失,凡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在依法定程序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具备相应权限的铁路管理机构核准。
铁道部关于修改《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铁运[2003]12号
![铁道部关于修改《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铁运[200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ab22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17.png)
铁道部关于修改《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修改《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2003年1月26日铁运[2003]12号)各铁路局:为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调控运输组织,经研究决定,修改部《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铁政法〔2001〕103号)附件3《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
新办法增加了对各铁路局使用车去向计划兑现的经济考核,棚敞排空车按排空计划与实际接空、到重、装出合并计算考核,并将原《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改为《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现将《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3年1月份起执行,原办法(铁运函〔2001〕103号附件3)同时废止。
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质量,提高使用车去向计划和棚敞车排空计划兑现率,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确保各铁路局装车和排空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规定:一、使用车去向计划兑现考核使用车去向计划分为限制去向和非限制去向。
限制去向根据运能与运量的实际情况,以部“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注意事项”电报公布的限制口和部控到局为准。
限制去向按运输能力,非限制去向按各铁路局上报的去向建议编制铁道部《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
每月以部《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的各局使用车去向计划车数为基数,以分界站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TIS)和确报系统实际统计的发到重车为依据,按限制去向和非限制去向分别计算考核。
限制去向:按发到限制口别、局别分别计算考核。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0462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16.png)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正文:----------------------------------------------------------------------------------------------------------------------------------------------------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铁道部关于列车预确报办法

铁道部关于列车预确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2.16•【文号】[82]铁运字243号•【施行日期】1982.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列车预确报办法((82)铁运字243号1982年2月16日)一、总则第1条列车预确报是编制与实现日班计划、车站作业计划、组织装卸车和货物搬运工作的基础资料。
做好列车预确报工作,对提高计划质量,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
第2条列车预确报有关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为运输生产服务,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不断提高到发列车预确报质量,做到正确、及时、清楚、完整,达到预报与班计划内容一致,确报与列车实际内容一致。
第3条加强对预确报工作的领导,铁道部、铁路局、分局应建立三级管理制度,各站、段、所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作业标准化,预确报工作应做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预报第4条列车预报是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对车站通报日班计划的有关内容。
列车预报应根据装卸车计划,列车确报,列车运行计划,分界站接车计划,车站的预计编组、阶段现车、摘挂和发车计划进行。
第5条列车预报内容包括:车次、编组内容(按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别、到达邻分局者为到站别的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编组车数、到达作业站时分或分界站交出时分。
对到达作业站的卸车,预报车种、车数。
班计划的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的编组去向(到站)由铁路局具体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共同商定)。
对区段较近,预报资料尚不能全面掌握时,预报先按编组计划规定的安排传递,允许在后六小时内补充一次具体编组内容。
第6条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对车站在编制日班计划过程中交换列车预报资料分六次进行,交换时间原则不得迟于下列规定:第一次:十五点三十分;第二次:十六点三十分;第三次:二十三点三十分;第四次:三点三十分;第五次:四点三十分;第六次:十一点三十分。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发文字号】铁运[2003]9号【失效依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1.14【实施日期】2003.01.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4日铁运[200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以下简称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是对货车、集装箱进行科学计量及安全检测监控,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设施。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包括计量衡器和安全检测监控设施两大类。
计量衡器是指汽车衡、吊钩秤、轨道衡等衡器类设备;安全检测监控设施是指超偏载检测装置、超限检测装置、轮(轴)重测定仪、安全门、货车装载状态监控装置等非衡器类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铁车站站场、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办理直通货物运输的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
第四条被授权对指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使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铁路局,同时负有行使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的职责。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与其接轨的铁路局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条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运用管理,组织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相关技术条件和资质审查,不断提高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科技水平。
第六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依据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管内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选点、安装、选型、调试、维护和运用管理。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铁运[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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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2003年5月28日铁运[2003]45号)为进一步理顺铁路货运营业与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的关系,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的铁路货运营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和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的若干规定》(铁办〔2000〕92号)、《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铁办〔2001〕35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
铁路货运营业窗口必须面向全社会营业,直接受理运输,不得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不得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暗示、要挟、逼迫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二、不准将铁路运输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
审批月度货运生产计划和日装车计划,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职责,不允许将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
在计划审批、装车去向、空车配送等方面,对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与社会货主同等对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
三、不准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铁路货运营业窗口收取的费用包括《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公布的费目、铁道部公布的通过特价铁路运费和分流运价、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护路联防费、自备车管理费、集装箱一口价和印花税,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其他费用。
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由其业务人员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发票自行收取,不得使用铁路货票、杂费收据收取,铁路货运营业窗口不得代收。
机车重要件明细(内燃机车)铁运(2003)93号文

铁运[2003]93号文关于印发《机车重要件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内燃机车重要件品名表(一)柴油机部分1.柴油机总成 2.机体 3.轴瓦(主轴瓦、连杆瓦、凸轮轴瓦)4.主轴承盖 5.气缸螺栓 6.主轴承螺栓 7.横拉螺栓 8.支承9.机座及油底壳 10.泵支承箱 11.油封装配 12.联结箱13.齿轮(1)曲轴齿轮 (2)凸轮轴齿轮 (3)大过轮 (4)小过轮(5)中间齿轮 (6)泵主、从齿轮(7)调速器齿轮 (8)水泵齿轮14,活塞装配 15.活塞体、套、顶及连接螺栓 16.活塞销17.活塞环 18.连杆装配 19,小端衬套 20.连杆体及盖21.连杆螺栓 22.气缸套装配 23.气缸套 24.水套25.曲轴 26.减振器装配 27.联接齿套28.弹簧(1)气门内、外弹簧 (2)挺杆弹簧 (3)喷油泵柱塞弹簧(4)喷油泵出油阀弹簧(5)喷油器调压弹簧(6)调速器储油室弹簧29.弹性联轴节30,半刚性联轴节31.气缸盖及装配32.示功阀33.气门导管 34.摇臂轴座 35.气门横臂装配 36、进排气摇臂装配37.气门 38.顶杆装配 39.推杆装配 40.凸轮轴装配41.调控传动装置 42.冷却水泵及机械密封 43.水泵叶轮及泵体44.水泵轴 45.空气冷却器 46.排气总管装配 47.波纹管48.增压器 49.增压器各壳体、涡轮叶片及轮盘 50.增压器轴承51.增压器转子装配52.压气机叶轮 53.扩压器组成 54.喷嘴环装配55.润滑油泵及部件56.调速器、滑阀装配、油马达(变阻器)装配57.联合调节器 58.机油滤清器 59.机油离心滤清器60.喷油器61.针阀付 62.喷油泵及上、下体装配 63.喷油泵柱塞偶件64.喷油泵出油阀 65.自动喷调装置 66.燃油精滤器 67.十字头68.叉型接头69.中冷器进出水道70.高压油管及接头71.进出水支管72.橡胶密封件及橡胶管 73.电喷装置 74.各波纹软管(二)走行部分1.转向架总成 2.构架 3.轮对 4.车轴5.轮芯 6.轴箱 7.轴箱轴承 8.轴箱拉杆9.旁承装置及其下承板 10.齿轮箱装配 11.牵引主、从动齿轮12.油压减振器 13,关节轴承 14.摩擦减振器 15.拐臂16.牵引杆 17.拐臂连接杆18.制动缸体及装配19.中心销及套20.闸瓦托 21.闸瓦 22.闸瓦间隙调整器23.撤砂阀24.闸瓦托吊杆装配25.走行部承载弹簧及高柔圆弹簧26.弹簧悬挂装置27.均衡梁及座 28.电机吊杆 29。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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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2月22日铁运[2003]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专业运输改革,促进专业运输发展,依据铁道部《组建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铁政法〔2003〕80号)、《组建中铁特种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铁政法〔2003〕81号)、《组建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铁政法〔2003〕82号)和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铁营业线及与国铁营业线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的集装箱、特种货物和行李包裹等划归专业运输公司业务范围的特定货物运输,其中军运后付、国际联运过境运输除外。
第三条各专业运输公司利用价格杠杆参与市场竞争、吸引货源时,应遵循铁路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禁止进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第二章集装箱运价第四条集装箱按容积和重量确定各箱型的基本规格,实行国家批准的基价率。
在容积或重量上与基本规格有改变的其他集装箱,在基价率基础上加成。
第五条集装箱杂费费目、费率均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装箱实行货票系统统一软件,执行《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的规定,专业公司对涉及集装箱运输的部分按资产所属比照铁路局行使职能和承担责任。
第七条集装箱运价下浮由集装箱公司按《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批准号格式为集货优价AABBB号。
公司可按规定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且下浮后折合每吨货物运杂费应不低于该品类货物按整车运价率计算的每吨货物运杂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