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项目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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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臵、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二,借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

如借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五,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七,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

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九,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项目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项目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对于仅能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

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

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

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建设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不给予宽限期。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三)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4]171号【颁布时间】1994-07-07【生效时间】1994-07-07【时效性】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填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基础工作,逐步提高监督和考核水平。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附件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行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

人民银行对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2]3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2]3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1〕8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0〕2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担保行业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简称市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成立郑州市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担保行业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具体办法;协调解决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风险防范处置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担保行业发展环境等。

市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是我市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如下:(一)市监管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工作;(二)拟订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制度;(三)审核担保机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年审等的申请;(四)组织实施对担保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经营情况年度审查;(五)指导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六)市监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X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范围:以XXX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信用或资产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业务保函,含居民个人融资担保、企业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一、对企业法人担保:借款担保、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单个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出口退税免交保证金担保、产权(经营权、专利权、认股权、股权、分红权)质押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应收帐款融资担保、企业兼并过桥贷款担保、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担保、诉讼保权担保。

二、对有偿还实力的“金领阶层”担保房地产按揭融资担保、创业贷款担保、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产权(股权、专利权、分红权、股份期权、版权、技术专有权)质押融资担保、个人财产抵押旅游贷款担保、个人财产抵押子女出国留学贷款担保、个人缴费业务担保。

三、非融资担保:项目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项目工程实施履约担保、国际结算项下履约担保、补偿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产权交易项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第三条风险管理遵循的原则:“第一责任,A/B角制,部门制约,职责明确,环节锁定,流程监控,集中统一,防范为主,履约为重,责任追究”。

第四条担保审查委员会是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决策机构,所有担保业务必须经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到下一个程序,担保审查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担保业务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对担保业务进行流程监控,程序制约,及时反馈。

担保业务部是业务一线部门,既要保质、保量、高效完成指标任务,也要责无旁贷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实行政策、法规和制度管理;业务全程管理;人员奖罚、责任追踪和道德约束。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2006-7-7)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出资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贷款担保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制定贷款担保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上述担保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资格;2、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3、除特批外,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积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无挤占挪用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3、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出具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以下担保行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批:1、担保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被担保人与担保人无产权关系的;5、为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项目提供担保的。

第八条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应提交以下资料:1、贷款担保请示;2、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3、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4、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产权关系证明;5、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提供贷款担保的有关决议;6、被担保人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告;7、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8、贷款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9、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的使用说明书;10、反担保的有关资料;11、财务总监和法律顾问的意见;12、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融资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类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二、审批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在审批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和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确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2、合规合法原则:业务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3、独立公正原则:审批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4、效益平衡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注重业务的经济效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审批机构及职责1、设立融资担保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作为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最高审批机构。

审委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审委会的职责包括:审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制定和修改融资担保审批政策和流程;监督审批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审批过程中的争议和特殊情况进行裁决。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向审委会汇报。

4、业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提交审批申请。

四、审批流程1、业务部门受理融资担保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报告、业务合同等。

2、业务部门根据初步调查和评估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申请人的情况、担保需求、还款来源、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提出担保建议和额度。

3、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重点关注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和意见。

4、风险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提交审委会审议。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有效监测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x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监控,是指以信贷管理系统群(C3)预警监控系统为基础操作平台,综合运用各类有效信息,对信贷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审核发布、处置反馈、控制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信贷风险监控遵循规范管理、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有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监控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信贷风险监控范围涵盖信贷客户本外币贷款、贴现等表内信贷业务,贷款承诺、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风险监控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表现为客户、品种、行业、区域等方面的风险及其组合。

客户信贷风险作为信贷风险监控的主要内容,是指客户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担保措施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偿债能力和履约意愿下降的风险。

品种、行业、区域信贷风险,是指由于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特定品种、行业或区域信贷资产收益和安全的风险。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第六条信贷风险监控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应设立专职监控部门,履行信贷风险监控职责。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风险监控标准和流程;监测分析信贷风险,审核发布风险信号,实施风险控制,评价处置结果;总结报告辖内信贷风险及监控情况;考核下级行信贷风险监控工作。

第八条客户部门按照客户分层管理原则负责信贷风险的处置反馈。

客户经营行(含个贷集中经营机构,下同)负责制定和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反馈处置结果;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含一级分行个人信贷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制定或审核风险处置方案并督导风险处置。

第四章风险信号分级与管理第九条信贷管理部门通过信贷风险监测分析,根据风险影响大小、预计损失、危害程度、紧急状况等因素,对监控发现的风险信号实行分级管理。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担保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或子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六条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担保行为的主体,企业享有平等自愿签订担保合同的权利,并要严守允诺,讲诚实、守信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原则。

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第七条集团公司担保由集团本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是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八条集团公司负有规范和指导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情况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九条集团公司可以为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融资担保项目保后检查管理办法(初稿)

融资担保项目保后检查管理办法(初稿)

融资担保项目保后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后检查是指对担保客户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反担保物的价值及状况、过程控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第二条保后检查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核,由项目主办客户经理或检查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风险管理部可定期、不定期参与在保项目的现场保后检查。

第三条风险管理部每季应将在保项目的保后检查报告及相关基础资料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条风险经理负责监督和检查保后检查工作,可定期、不定期参与在保项目的现场保后检查,每季对抽查的在保项目形成书面保后检查报告后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董事会反馈。

第五条保后检查责任人:风险管理部应确定每笔担保项目的保后检查责任人负责进行保后检查工作。

原则上主办项目经理为该项目的检查责任人;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初通过《保后检查通知单》通知检查责任人及时进行保后检查。

第六条项目检查责任移交制度。

各担保项目检查责任人在工作岗位变动时须在风险部总经理监交下,同接手检查责任人对其负责检查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状况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检查责任人、接手人和风险部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存档。

办妥项目交接手续后,接手检查责任人对该项目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七条保后检查包括对担保客户或项目的借款用途检查、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章保后首次贷款用途检查第八条首次贷款用途检查是保后检查责任人应于贷款发放后客户使用首笔款项之日起20日内对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首次贷款用途检查之前,应通知客户财务人员准备从贷款行打印的自贷款发放至检查日的对账单,每笔用款与收款单位之间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资料。

保后管理责任人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企业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银发[1996]450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一、监控性指标:(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1.───────────────≥8%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核心资本2.──────────────≥4%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对外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企业对外担保一般以保证方式为主。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二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第七条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评审会制度评议会制度保后管理制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评审会制度评议会制度保后管理制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评审会制度评议会制度保后管理制****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业务操作行为,防范并控制担保业务责任风险,提高担保质量,确保公司担保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拓展定位之要求,特制定本《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范围包括以公司名义、信用或资产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业务保函,含个人贷款担保、企业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1、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信用贷款担保、单位优秀员工贷款担保、出国留学贷款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房产抵押贷款担保、房屋按偈/加按/转按偈贷款担保、房屋装修贷款担保、汽车按偈贷款担保、个人大件家私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等;2、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企业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进出口贸易融资担保、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经营权等)质押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企业发起设立/并购过桥贷款担保、项目投资担保、政策扶持项目贷款担保、保理业务(应收帐贴现担保、信用保险)等;3、经济合同履约担保业务: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第三条: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现“内控优先,预防为主"指导思想,所遵循的管理原则是:第 1 页****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岗位分设,部门制约;(三)流程监控,集中管理;(四)预案防范,权限决策;(五)先履约,后责任追偿;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担保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授权负责制,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部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担保风险集中管理,对担保业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测风险,控制风险于未然。

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成办发〔2011〕69号

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成办发〔2011〕6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 2011-07-08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办发〔2011〕69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1-06-21生效时间:2011-06-2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和全省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金融办是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明确由区(市)县金融办、成都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区(市)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建立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邀请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为特别成员单位。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指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指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指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指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鐧惧害鎻愮ず锛氱綉涓婂彲鑳藉瓨鍦ㄨ櫄鍋囬噾铻嶇悊璐?拰璐锋鏈嶅姟淇?伅锛岃璋ㄦ厧杈ㄥ埆锛屼粠姝,骞冲彴鑾峰緱閲戣瀺鐞嗚储鍜岃捶娆炬湇鍔′俊鎭 ?傜櫨搴,负鎮ㄦ彁渚涗簡璇,敖鐨勫畨鍏ㄤ笂缃戞寚鍗椼?傝鍙傝??a href=“;target=“_blank”〉銆婄櫨搴,畨鍏ㄤ笂缃戞寚鍗?閲戣瀺鐞嗚储銆?/a>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1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2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3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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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项目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贷款担保的在保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提供贷款担保的安全性,实现稳健经营和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担保优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担保是本公司为使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保项目”是指有关金融机构依据我公司出具的《保证合同》发放贷款,按照主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尚未届满、我公司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担保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在保期间”是有关金融机构依据我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或担保责任解除的时间段。

第五条本公司的在保项目监控管理工作按照项目经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其他业务部门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在保项目的常规管理与信息反馈制度
第六条在保项目监控是贷款担保的经办项目经理对借款
人及反担保人履约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

是识别和控制贷款风险的主要依据和信息来源。

1、在保项目监控的检查方式
在保项目的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现场检查由经办项目经理到借款企业和反担保单位实地考察,并记录情况。

非现场检查则由经办项目经理通过定期审查借款人报送的报表及查证企业结算账户和资金净流量的变动情况并将相关资料交公司备案。

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也应有计划地深入借款企业和反担保单位进行在保项目检查、指导、督促和检查在保项目检查工作的落实。

2、在保项目监控的检查的内容
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由我公司担保的贷款的出账情况及资金汇路,对照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分析贷款企业效益及贷款回收前景;检查借款人管理体制的变化情况及远景规划,分析判断对我公司产生的影响;实地了解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履约意向有无变化;检查抵押/质押物或权利的管理情况和价值变化,评估抵押风险。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阅读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检查评价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等。

3、在保项目监控检查的报告及标准
现场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不能局限于约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检查人员应深入到企业的生产、制造和销售场
所,走访主要客户群,并和贷款银行及借款企业结算银行保持密切联系。

经办项目经理应结合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通过深入企业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现场检查后,经办项目经理应在三日内撰写“在保项目检查报告”,报告要全面具体,不能敷衍了事,不能仅以“正常”而一带而过。

要分析检查中借款企业的财务指标是否正常合理,与申请担保时及往年同期比较,与同行业整体水平相比较。

变化和差异较大的,要说明原因。

非现场检查以分析借款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为主,以企业经营中的财务数据、财务指标的变化为重点,尽量结合借款企业在贷款行的结算量、日均存款量等情况综合分析。

经办项目经理在现场检查后三日内应撰写“在保项目检查报告”。

4、在保项目监控检查的时限和频率。

对借款人的现场检查原则上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及信用状况来决定。

项目经理对企业原则上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项目经理对担保期间资信情况下降、担保期间涉及重大诉讼纠纷的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并在每月检查一次。

对提供信用反担保的企业原则上每三个月走访一次。

对抵押物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对上述贷款企业、反担保单位,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对借款人的非现场检查由经办项目经理每两个月向企业索要财务报表。

遇到特殊情况或根据在保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对特殊的企业
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在保项目监控的贷款信息管理和信息反馈
1、项目经理对经办的担保项目在首次贷款支付后建立台帐,并注明现场检查日期。

2、放款后,由项目经理建立在保项目检查工作档案,并将检查工作记录、报告汇编装订成卷,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收回后再归档。

3、由项目经理编写“在保项目检查工作情况简报”,将一定期限内的在保项目检查工作报公司领导。

第三章贷款风险的识别与预警
第八条贷款风险的识别
对由我公司担保的贷款,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贷款风险的早期信号,并予以高度重视。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和担保申请报告中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挪用贷款或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在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建设等方面进行投机或投资。

3、借款人投机心里过重,在生产经营中进行盲目扩张,冒险
开发或赌博式开发新业务。

4、借款人关键财务指标恶化:销售收入、经营利润及净资产流量不断减少;流动比率、速动
比率、销售利润不断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

5、借款人经营体制出现重大变化,如出现兼并、联营、合资、承包租赁等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6、重大经营项目出现被动重大调整,如出现开发期限延长、投资被动增长、产品研制失败等不利于贷款回收等情况。

7、借款人还款意识差,拖欠其他债务人的债务。

8、借款企业主要领导人人事变更频繁或涉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

9、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而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财产。

10、借款人对本公司的检查不配合、不合作或拒绝接受检查。

11、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履约担保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2、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大幅度下降,变现价值不足以抵还贷款本息
13、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14、新闻媒体披露的对借款人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

15、影响贷款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贷款风险的预警
凡出现第七条中所列早期风险信号的项目,经办项目经理应采取以下风险预警措施。

1、立即会同风险管理部项目负责人深入调查,核实风险信
号的真实程度,并查明具体原因。

2、根据调查结果,在检查后三日内撰写《贷款风险分析及对策报告》,风险管理部门会签。

3、将上述《贷款风险分析及对策报告》呈送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

4、根据领导对《贷款风险分析及对策报告》的批示,对出现风险的项目由经办项目经理进行特别管理直至风险解除或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评审委员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本公司其他品种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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