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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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芜政[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芜政〔201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准确、顺利实施,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一)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的;(二)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的;(三)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的;(四)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和外墙材质的;(五)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的;(七)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性开发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并按前条规定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和《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6日10:0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审的设计方案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外墙材料的标准还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1、一般建筑外墙材质必须使用氟碳漆、真石漆、仿面砖涂料、石材等材料。

2、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公建项目外立面原则上采用干挂石材或幕墙形式。

二、施工图设计中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2008)》准确标明。

外立面渲染图应反映建筑物真实色彩。

报审的施工图中,建筑物造型、色彩、材质等内容应与已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设单位在进行外立面施工前,应在现场做试样,并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到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外立面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等)。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五、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2012 年 11 月 5 日。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规定时间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规划或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有关技术规范中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

第五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25倍,最大不超过12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二、日照分析遮挡建筑指对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为基准向南12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第六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累计,下同)的日照标准。

芜湖市水功能区划

芜湖市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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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水功能区划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环保局 2009 年 10 月
.......................................................... 5 1.1 目的与意义........................................................................................................................5 1.2 水功能区划的原则............................................................................................................5 1.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和引用标准........................................................................................6 1.3.1 主要依据..................................................................................................................6 1.3.2 主要标准..................................................................................................................7 1.3.3 主要技术文件..........................................................................................................7 1.3.4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7 1.4 水功能区划的范围和水平年............................................................................................7 1.5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与分类................................................................................................8 1.6 术语和定义........................................................................................................................9 1.6.1 水功能区..................................................................................................................9 1.6.2 水质管理目标..........................................................................................................9 1.6.3 水域纳污能力..........................................................................................................9 1.6.4 一级区划各功能区定义..........................................................................................9 1.6.5 二级区划各功能区定义........................................................................................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顺利实施,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编制依据控规通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为编制依据,衔接各专业规划中的设施配建要求。

1.3 适用范围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控规通则。

1.4 控规体系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一般性通用管理规定;地块图则是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经依法审批并公示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已组织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相关控制指标以地块图则中确定的指标为准,未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按本通则规定合理确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2010]10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政〔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准确、顺利实施,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

芜湖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芜湖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芜湖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试行)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芜湖市实际情况,现制定《芜湖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试行)》。

本规定是《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平面图一、设计深度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1.1 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2 场地定位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1.3 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路。

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

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1.4 公共绿地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

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1.5 建筑轮廓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A、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B、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C、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D、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E、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1 总 则1 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6 本技术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1.7 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芜政〔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芜政〔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清理规范结果予以公布:纳入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由申请人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28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但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7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6项;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事项7项。

(详见附件)各审批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

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清理规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芜湖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5年12月31日附件。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0号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0号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1月1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2年11月28日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皖政秘[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8〕17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芜政〔2008〕2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芜湖市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和先进制造业基地,滨江特色旅游城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地区产业分工,认真抓好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注重与马鞍山等周边城市在空间资源优化配置、重要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协调发展,逐步把芜湖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

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严格空间管制,实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要进一步优化主城区“带状组团式”的结构形态,明确城市各组团的功能定位,优化用地布局。

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加强小城镇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

四、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控制在19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95平方公里以内。

要根据芜湖市环境、资源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使用长江岸线,建立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完善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芜政[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芜政〔2008〕52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大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及科研开发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税费征收工作,应当按法定程序规范运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国土、规划、环保、人防、消防、招标采购、工商、税务、金融、国有土地收储等相关部门、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芜政办秘〔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5日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划分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8)《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2018年修改);(9)《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送芜湖市“三线一单”技术成果的通知》(2021年5月);(1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芜政〔2021〕19号);(11)江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2)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珩琅山路以南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13)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4)芜湖高新区西湾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5)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6)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芜湖市沈巷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8)芜湖经济开发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芜湖经济开发区北区扁担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20)江北西湾花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规定时间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规划或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有关技术规范中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

第五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25倍,最大不超过12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二、日照分析遮挡建筑指对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为基准向南12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第六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累计,下同)的日照标准。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00101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00101

关于印发《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2009-12-31 来源:芜湖市城市规划局点击:481芜规字【2009】 172号机关各科室、各规划分局、各县规划局、市规划监察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拟定了《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第19次业务会议审议,并报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芜湖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芜湖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芜湖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试行)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芜湖市实际情况,现制定《芜湖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试行)》。

本规定是《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平面图一、设计深度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1.1 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2 场地定位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1.3 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路。

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

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1.4 公共绿地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

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1.5 建筑轮廓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A、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B、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C、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D、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E、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芜湖市居住用地的核心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研究

芜湖市居住用地的核心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研究

芜湖市居住用地的核心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土地开发容量至关重要,它不仅与土地的投入产出和开发收益直接相关,而且与公众利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密不可分。

对开发强度控制核心指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相关研究,对于控规编制的科学性、公平性以及地域性特色的体现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标签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1 研究背景和范围1.1 研究背景在芜湖已编控规编制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确定控制指标的现象,地块的指标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控制指标之间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

设计单位容易将规定性指标与引导性指标混淆,指标选择缺乏针对性、刚性和弹性。

已编成果中相同性质地块多采取相同指标,实际上,因交通、区位、地块大小和形状的不同,地块的合理开发强度应有明显的差异。

1.2 研究的范围研究的范围为芜湖市居住用地,重点对开发强度控制核心指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相关研究。

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2.1 研究方法影响土地使用强度的主要因素有:用地性质、城市土地级差、建造方式和形体规划设计、城市设计要求、城市交通与基础设施容量。

控规主要指标的确定可采取以下方法:形体布局模拟、经验归纳统计、现状调查分析对比、环境容量推算和典型实验法等。

基于芜湖市实际情况,拟采用经验归纳统计与形体布局模拟两种方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综合研究。

2.2 技术路线以研究并提供科学合理的核心控制指标为目的,首先以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主要指标为基础,分析规范指标存在问题,其次采用经验归纳统计与形体布局模拟两种方法进行不同规模用地的指标测算,同时借鉴周边城市相关技术经验,对指标研究进行汇总与分析,最后推荐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3 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解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重点对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进行控制,芜湖市属中国建筑气候区划Ⅲ类地区,其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分别为:低层1.20、多层1.80、高层3.50。

芜湖市民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芜湖市民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芜湖市民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芜湖市民政局芜湖市建设委员会芜湖市规划局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18
【实施日期】200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民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住
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七年三月十八日)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建设委员会
芜湖市规划局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芜湖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区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实现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居民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民政局会同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具体办理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核。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遵守《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五条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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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2009-12-31 来源:芜湖市城市规划局点击:481芜规字【2009】 172号机关各科室、各规划分局、各县规划局、市规划监察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拟定了《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第19次业务会议审议,并报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2.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2.3.2 凡表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2.3.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2.3.4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3 居住用地3.1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3.2.1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3.2.3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3.3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4 公共服务设施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4.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

4.2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2.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关指标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2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3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4 社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按照《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5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地块的规划条件要求执行或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4.2.2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4.2.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4.2.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4.2.4.1 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7年—2020年)的相关要求执行。

4.2.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

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4000M2、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4.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4.3.1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4.3.2 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5 工业用地5.1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

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5.1.4 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

5.2工业项目规划标准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2.2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三部分第14章的有关规定。

6 城市绿地6.1公共绿地6.1.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6.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

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6.1.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70%。

6.2 附属绿地6.2.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

6.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6.3居住用地绿地6.3.1 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30%。

6.3.2 公共绿地:新区应不小于2.0M2/人,旧城区应不小于1.5M2/人。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7.1公共开放空间7.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7.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7.2 城市广场7.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7.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7.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7.3城市水体7.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7.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7.3.3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江(长江、青弋江)、河(青山河、扁担河)、湖(镜湖、九莲塘、汀塘、银湖、莲塘、凤鸣湖、西阳湖、元亩塘、黑沙湖)、渠(保兴垾)等,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7.3.4 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8 建筑容量控制8.1原则8.1.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8.2控制指标8.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8.2.2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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