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模板-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开题报告专业名称:班级:学生姓名:_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_论文题目:______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____________完成开题报告时间:2014年 9月 30日___一、题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二、选题依据及理论、现实意义(一)选题依据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婚姻法的修正采取了两步到位的方法,所以在无效婚姻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而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婚姻法无法或难以规制的真空。
如由于法定婚龄过高而出现的当事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婚姻登记,由于缺乏法律制裁的力度而导致重婚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由于家庭的不稳定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等等,这都是当前婚姻法制的不健全所形成的直接后果。
为了确保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真正能够发挥规范和制约人们婚姻行为的作用,除了立法者要加强下一步的法律修正、补充工作外,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深入探讨如何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制裁婚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婚姻以及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方面的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的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的剖析,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及其婚姻立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而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双方有近亲属关系、双方均没有意愿结婚、有重婚行为等。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婚姻关系并不被认定为有效婚姻,而成为无效婚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的无效认定并不是非常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这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2. 裁判统一性不足。
由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法官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并不完善,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导致一些无效婚姻案件处理存在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背景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建议及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1. 进一步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认定权力的滥用和不合理的判决。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
在无效婚姻制度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指导,加强司法人员对于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和判断,保证判决的公正和一致。
3. 完善相关制度。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证无效婚姻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判决。
4.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于婚姻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民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减少无效婚姻案件的发生和争议。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前言在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一些违法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
法律必须对无效婚姻明确加以禁止,使违法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明确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有助于广大公民分清是非,防止和减少违法婚姻,维护法律尊严,提高婚姻的质量。
同时也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便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划分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从而更好的贯彻执行婚姻法。
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缺陷,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目录摘要 (1)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1)1.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1)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 (2)1.2.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2)1.2.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2.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 (3)2.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的立法缺陷 (3)2.2.无效婚姻的范围过宽,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过窄 (4)2.3.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确认程序的立法缺陷 (4)2.3.1.对宣告可撤销婚姻机关的规定不合理 (4)2.3.2.请求可撤销婚姻的主体范围太过狭窄 (5)2.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界限不明 (5)2.5.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6)3.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7)3.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的立法完善 (7)3.2.减少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地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8)3.2.1.重婚和近亲属结婚应规定为无效婚姻 (8)3.2.2.早婚和疾病婚应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8)3.3.对无效婚姻制度确认程序的立法完善 (9)3.3.1.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应统一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宣告 (9)3.3.2.建议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10)3.4.明确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10)3.5.婚姻法应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 (11)结语 (12)注释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6)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理论,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婚姻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立法上仍有待改进。
特别是在婚姻无效制度立法的国际潮流向着制裁与救济,并偏重对于无过错当事人的救济这一方向发展的时候,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千疮百孔。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等问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国际经验Abstract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is the new marriage law legislation in 2001 established based on absorption of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social life, It fills a gap in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and marriag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also a big step forward. It has major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not only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onducive to the return of the Marriage Law to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provides a trial basis for the people's court in cases involving illegal marriage.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developed a decade ago, has shown its drawbacks, and the legislation has yet to be improved. Especially in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oward sanctions and remedies, and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relief of the innocent parties, the invalid provision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Law in China is even more full of holes.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an not cover a variety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situation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invalid the marriage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times, did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fault of the parties and no-fault liability of the parties in the invalid marriage and not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ce of legal consequences of Be declared invalid and revoked. This paper hopes to make a small contribution to present a complete invalid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is exposition of insufficienc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Key words Invalid Marriag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Revocable Marriag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目录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4)(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4)(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4)(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5)1.完善婚姻立法 (5)2.规避法律冲突 (5)3.增强了婚姻法的权威性 (6)4.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 (6)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6)(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 (6)(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7)(三)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 (7)(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 (8)(五)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建议 (8)(一)补充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 (8)(二)构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 (9)1.制定相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9)2.明确相关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与过错方的责任 (10)(三)完善有关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规定 (10)(四)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 (11)(五)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12)四、结语 (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设置表明了法律针对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存在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种否定,使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介莎莎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13期【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正式确立的一项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跨越,推动我国的婚姻立法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与世界婚姻立法接轨。
但是,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依旧是不成熟的。
因此,本文从无效婚姻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现行法律规定、缺陷和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对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法律程序、法律后果这三大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减少无效婚姻的适用情形,将早婚和疾病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期限、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增设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等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加快婚姻法治化进程,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无效婚姻;缺陷;立法建议;法律后果一、前言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无效婚姻的内容,首次确立无效婚姻制度,这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仅维护了婚姻法的威严,保障合法婚姻的稳定,还有利于化解婚姻解纷,消除违法婚姻造成的不良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无效婚姻制度在这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诸多不足。
为了保证司法实践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有必要尽快完善这项制度。
二、无效婚姻制度概说(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婚姻成立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应当符合或排除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形式要件是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有同时符合两者,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婚姻的历史沿革无效婚姻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自由民如果在没有订立婚约之前就娶妻,那么婚姻将视为无效。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制度预防和制裁了违法婚姻,保证了法定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保护了合法婚姻。
我国2001 年4 月28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在无效婚姻制度当中的违法婚姻还导致离婚、家庭破裂纠纷,并且极易引发伤害、凶杀的刑事案件,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
但是新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当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且很不全面,也引起了法学界较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做一系统的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有重大影响,所以相关的研究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解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的对比,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方面阐述很少,而国外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则相对成熟一些。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从以上研究材料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对提高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实力具有重大的影响,成了法律界和各方面专家研究的热点。
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是大势所趋,这是由多种原因所决定的,但是,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很少有人提及,我将试图着力对此加以探究,为之前研究的不足做必要的补充。
三、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㈠国外的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⒈单轨制立法的规定⒉双轨制立法的规定㈡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状况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构成㈢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以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㈣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⒈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结束语参考文献四、研究方法资料收集分析法、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法、实证与理论研究结合法五、论文写作进度安排论文写作起止时间:从2013 年5 月15日开始到2013年8月28 日结束。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方法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方法作者:崔金栋于悦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世界各国婚姻制度中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对婚姻法的有效运行起到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2001年开始在新婚姻法当中体现出来,这是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但是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这十几年间,今天的婚姻关系已经不适用于早先的法律。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从无效婚姻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目前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方法和举措。
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之处;完善举措一、引言我国于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增设了无效婚姻这一制度,其增设对于填补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起到了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无效婚姻制度逐渐的暴露出不足和缺陷。
为了完善这一制度,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一步的探讨。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概念分析无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因为其欠缺了婚姻成立所需要的形式要件要素和实质要件要素。
无效婚姻制度则是指在形式上已形成了婚姻关系,由当事人针对该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提出异议,以求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的一种救济制度。
婚姻关系无效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关系时,并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其一特征是违反了形式要件要素或实质要件要素;其二是婚姻关系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所面临的问题1.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不完善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未对无效婚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其所对无效婚姻的规定也较粗糙,无效婚姻的多种情形往往不能够全部涵盖。
而且从2001年制定之初,就对无效婚姻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这对于现实情况的裁判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同时也没有对过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界定与说明。
此外,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短,而且近些年由于我国的快速发展,很多社会新问题的出现,导致原有不明确的立法更加不符合现实要求。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作者:陈淑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之后陆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且形成基本的体系和框架。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滞后性和不足日益体现出来,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检讨救济作者简介:陈淑静,讲师,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2-02一、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中的不足(一)关于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不足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严格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这样的规定是否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呢?2006年,央视曾播放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小刘(男)与小张(女)是一对打算结婚年轻情侣。
为了领取结婚证,未满22岁的小刘冒用哥哥大刘的身份证,顺利和小张登记结婚。
可婚后两人经常吵架,于是,小张提出了离婚。
但是,小刘以“结婚证上的人不是我”为由拒绝和小张去办理离婚手续;而大刘也干脆的拒绝了小张:“我从来没有和你结过婚,谈什么离婚?”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错误登记结婚的案件。
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为了结婚,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
该案件并非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孤案”,2004年,发生在广西桂平市某镇的陈氏姐妹换用身份证骗取结婚证的案件与小刘、小张的案件高度相似。
考察现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中并无此项内容,而现实当中屡次出现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从而导致错误登记的情形,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混乱。
(二)没有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依照当前关于违法婚姻的立法例不难看出,我国采用了“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即根据违法婚姻所侵犯的要件不同,分别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如此设计,符合违法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也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相适应,应该说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对违法婚姻调整的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的婚姻关系时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
【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违法婚姻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1]无效婚姻制度是对违法婚姻法律后果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
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2]如,法国、俄罗斯、古巴、秘鲁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仅规定了狭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学界称为“单轨制”;而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则采取了广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即包括了可撤销婚姻),学界称为“双轨制”。
“单轨制”重在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
不可否认,基于制裁初衷的“单轨制”无效婚姻制度对规范婚姻行为,校正违法婚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但是倘若仍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忽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这样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逐渐发现那些存在瑕疵的违法婚姻,法律虽可以通过制裁的方式予以否认,但是伴随着两性关系的婚姻,在其存续期间往往会生儿育女,法律对这些既成身份关系的处理则显得并不那么的轻松。
于是,法律在做出否定裁决时,也显得愈来愈审慎。
[3]因此,“双轨制”摒弃了“单轨制”对婚姻单纯进行制裁的做法,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和子女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
有鉴于此,我国在2001年婚姻立法时,采取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双轨制”,体现了实事求是、区别处理的理念,既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注意保护当事人,尤其是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民法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发展趋势。
我国无效婚姻立法的缺陷
我国无效婚姻立法的缺陷李先生与张女士2004年11月结婚登记,李先生及其家人隐瞒了李先生已患有精神分裂症八年且尚未治愈的实情,婚后五个月,李先生再次发病,住院治疗半年多,其家人多次欺骗张女士,始终不承认李先生患病的事实。
李先生出院后,自称常有“指令”指示他离婚,2005年2月,他一纸诉状提交法院要求离婚。
张女士在前往民政部门请求认定婚姻无效无望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认定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婚姻有效,驳回张女士的反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支持了李先生的本诉请求。
本案中体现了我国无效婚姻立法在实体、确认程序、诉讼环节上的缺陷,具体分析如下:(一)实体方面——法律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很不完善按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疾病的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作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引用散见于《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随着强制婚检的取消和国家对婚姻登记态度的日益“人性化”,究竟哪些疾病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实践中更显得扑朔迷离。
本案中从李先生三次住院的病历均显示,李先生所患的是“精神分裂症”,已有八年病史,一直靠药物维持,婚前曾两次长时间住院治疗,多次门诊治疗。
婚姻律师沈辉认为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的规定,精神分裂症是重症精神病,属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在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强制婚检,对于“精神分裂症”医学上通用的做法是,病情稳定四年以上的可以结婚,病情稳定不到四年的,不宜或暂缓结婚。
而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时已经是2004年11月,不宜再实行强制婚检,正好为其隐瞒病情提供了机会。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实践中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效力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只要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重症精神病,婚前已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一律认定婚姻无效;另一种是:尽管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前已患有,婚后未治愈,但在判断婚姻效力时以精神病人办理结婚登记当时的精神状态来决定。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一、无效婚姻的概念与种类无效婚姻是指因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的某些缺陷或不正当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满足法定婚龄的婚姻,即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
2、未经离婚手续和登记,即在一方原有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建立新的婚姻关系。
3、有近亲婚姻,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同一继母或同一养父母的子女之间的婚姻。
4、重婚,即为有配偶者的男女在其配偶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结婚。
5、恶意欺诈婚姻,即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事实,导致对方结婚时的真实情况被误解。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1、无效婚姻的确认难度大。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但如何认定和确认无效婚姻却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因为婚姻关系的完整性和家庭利益的维护导致对无效婚姻的定性和处理十分谨慎,所以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
2、无效婚姻的制度未能完全满足当代社会需要。
现今,人们结婚不仅观念多元化、婚姻形式多样化,还涌现出空间分居、同居等新型生活方式,但这些新生事物并未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中得到认可和规范。
3、无效婚姻的权利保障不足。
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相当多的夫妻都会陷入无法挽回的人生困境,如家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社会资格影响等,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尚未有可操作的、完整的、具有保障性的规定。
三、如何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1、更加科学、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
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全面、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以确保无效婚姻的认定具备充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例如,可以加强司法鉴定、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等,以提高无效婚姻确认质量。
2、法律制度手段广泛应用。
除了对已有的无效婚姻种类加以规范,还可酌情增设其他新型无效婚姻的种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
3、强化无效婚姻的处理机制。
无效婚姻确认后,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福利保障等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开放,在婚
姻观念上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然而,无论是传统观念下的婚姻还是现代
婚姻,都会存在一些婚姻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如因未达到结婚年龄而结婚、因重婚而结婚等情况,这些婚姻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缺陷,需要进行
无效宣判。
因此,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婚姻制度
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标准化婚姻关系,保障家庭权益。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1.研究内容:
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类型;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无效宣判的程序和要求;
无效婚姻对家庭权益保护的影响。
2.研究方法:
文献法: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学术论著等文献的收集,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调查法:通过实地调查,获取受访者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认知程度、
维权意识等方面的数据,进一步了解无效婚姻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
三、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深入探讨无效婚姻制度的内涵、意义和意义所在,发掘无
效婚姻对家庭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提出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和优化建议,为婚姻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其中是否存在无效婚姻,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传统上,婚姻一旦成立,便一直存在,直到离婚、丧偶或一方死亡,但是,随着社会变革,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法律的约束力和婚姻制度的合理性产生疑问。
同时,对于那些存在实质性缺陷或误解之后而未被认可或承认的婚姻,该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二、选题意义1.提升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通过探讨无效婚姻,可以加深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对婚姻的定义、成立以及维持的法律规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2.促进婚姻制度的进步与发展研究无效婚姻可以发现当前婚姻制度的缺陷,有助于调整和完善法律规定,尤其是针对那些容易出现缺陷的婚姻类型进行规范和改进,从而推动婚姻制度的进步。
3.为其它相关研究提供重要参考研究无效婚姻也为其它相关研究的展开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如婚姻家庭问题、婚姻境外择偶、离婚等等。
三、研究目的及内容1.研究目的:本研究将探讨无效婚姻的性质、产生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此增进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为婚姻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依据。
2.研究内容:(1)无效婚姻的本质和特点;(2)无效婚姻的类型和产生原因;(3)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4)对无效婚姻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评析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调查问卷两种方法:1.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专业书籍和期刊,深入了解无效婚姻的相关性质、类型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
2.调查问卷: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对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婚姻经历的人群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在婚姻界定、婚姻次数、婚姻原因和法律认定等方面的情况。
五、论文结构和安排1.绪论介绍无效婚姻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目的和内容,探讨研究方法,引出下文。
2.相关理论和实务分析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深入分析无效婚姻的本质和特点、类型与成因,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案例,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婚姻,人们可以建立亲密的关系,创造家庭,繁衍后代。
然而,婚姻也可能出现问题。
例如,婚姻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或者他们可能没有真正的意愿,或者他们可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标准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婚姻就可能是无效的。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婚姻法律制度,明确了什么是有效婚姻和什么是无效婚姻。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例如,什么是婚姻无效的标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宣布婚姻无效?当婚姻被宣布无效后,如何保护被侵犯到的利益?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婚姻无效是一个社会热点话题,研究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这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
其次,这可以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最后,这也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婚姻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关注度,进一步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研究的目标是深入分析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问题,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本研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 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概念和标准。
本部分将分析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无效婚姻的定义和标准。
具体而言,我们将研究哪些情况下可以宣布婚姻无效、宣布婚姻无效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宣布无效婚姻的流程等问题。
2. 无效婚姻造成的问题。
本部分将研究无效婚姻对当事人和儿童等相关利益人的影响。
具体而言,我们将讨论宣布婚姻无效带来的权益损失、抚养和财产分配等问题,并探讨如何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3. 完善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对策。
本部分将提出建立完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对策,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具体而言,我们将研究如何加强无效婚姻的司法解决、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提高相关行政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问题。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进行:1. 文献研究法:对于国内外有关无效婚姻的相关文献和法规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以更深入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新动态。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题目:无效婚姻制度实施问题探析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婚姻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婚姻制度也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是指违法情形存在的婚姻,对于这些婚姻的处理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家庭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尚未做到系统化和标准化,导致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婚姻得以继续存在,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烦恼和伤害;同时,由于无效婚姻制度的不完善和操作的不严谨,还有一些本应为有效婚姻的婚姻被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其配偶因此丧失了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权利,这对于个人的生活和家庭的稳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对于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2、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现状和问题。
3、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调查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于无效婚姻制度实施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同时提出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预期结果和意义:1、系统梳理和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依据和规范。
2、深入调查和研究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现状和问题,揭示问题的本质和成因,为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和参考。
3、提出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题报告
专业名称:班级:学生姓名: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
论文题目:______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____________
完成开题报告时间:2014年 9月 30日___
一、题目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二、选题依据及理论、现实意义
(一)选题依据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婚姻法的修正采取了两步到位的方法,所以在无效婚姻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而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婚姻法无法或难以规制的真空。
如由于法定婚龄过高而出现的当事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婚姻登记,由于缺乏法律制裁的力度而导致重婚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由于家庭的不稳定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等等,这都是当前婚姻法制的不健全所形成的直接后果。
为了确保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真正能够发挥规范和制约人们婚姻行为的作用,除了立法者要加强下一步的法律修正、补充工作外,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深入探讨如何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制裁婚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婚姻以及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
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方面的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的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的剖析,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及其婚姻立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如,法国、俄罗斯、古巴、秘鲁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仅规定了狭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学界称为“单轨制”; 而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则采取了广义的无效婚姻制度( 即包括了可撤销婚姻) ,学界称为“双轨制”。
通过对搜集得到的相关文章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学者们对我国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无效婚姻的意义、历史沿革与制度价值;无效婚姻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们还都联系无效婚姻制度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针对当前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如宣告婚姻无效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没有区分当事人的善意和恶意;在无效婚姻中没有确立赔偿制度;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未能涵盖所有法律情形等情况,尝试探寻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途径。
如沈旭红的《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顾曦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马丽艳《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几点思考》;许荣莹的《论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等。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重点(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
关于无效婚姻制度,学界已展开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的研究是在其他研究者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
其他研究者所援引的资料;对无效婚姻制度制度展开研究所得出的相关成果;都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文献资料。
笔者尝试在这些已有的文献资料上,对如何完善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这一理论命题作出一些自己的分析。
第二,比较研究法。
本文拟将中国无效婚姻制度与他国的作出对比研究,探
求国外制度之中适合中国国情,能为中国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所借鉴的有益经验。
(二)研究重点(创新点)
本文的研究难点在于:一,关于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学者们已经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得出了大量的理论成果。
如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已有资料,作出自己的一些分析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其二,对于“无效婚姻制度”这一研究领域,笔者是一位初涉者,对于研究领域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运用还不熟练,对于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本文可能创新之处在于:一、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置于世界发展的背景下展开研究,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整体梳理。
二、针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五、写作进度
第一阶段:2012年9月,确定题目、题材、撰写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2013年1月,撰写论文提纲。
第三阶段:2013年2月,撰写论文初稿。
第四阶段:2013年3月—4月,审查和修改论文。
第五阶段:2013年5月,论文定稿。
六、论文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从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三方面进行了阐释,主要对无效婚姻的涵义进行界定,阐释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及立法价值。
第二部分是提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介绍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等存在问题的认识。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所及完善建议,主要针对当前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不能囊括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全部情形,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做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对待等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应补充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应采取区分对待原则,应逐步建立
完善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等建议。
最后一部分是结语。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七、主要参考文献
[1]沈旭红.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1中):66-80
[2]顾曦.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2(11),193-194
[3]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122
[4]马丽艳.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几点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6):106-109
[5]张桂龙,张沫.新编婚姻法案例释解[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56.
[6]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1(9),50-52
[7]许荣莹,论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D].山东大学,2012(6),21-24
[8]akki J. Mohr,Robert J. Fisher,John R. Nevin,Collaborative Communication in Interfirm Relationships: Moderating Effects of Integration and Control,Journal of Marketing,1996(7),103-115
[9]郭美荣.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探讨[D].山东经济学院 ,2010(7),17-19
[10]杨东霞.无效婚姻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37-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