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模板-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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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专业名称:班级:学生姓名: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

论文题目:______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____________

完成开题报告时间:2014年 9月 30日___

一、题目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二、选题依据及理论、现实意义

(一)选题依据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婚姻法的修正采取了两步到位的方法,所以在无效婚姻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而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婚姻法无法或难以规制的真空。如由于法定婚龄过高而出现的当事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婚姻登记,由于缺乏法律制裁的力度而导致重婚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由于家庭的不稳定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等等,这都是当前婚姻法制的不健全所形成的直接后果。

为了确保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真正能够发挥规范和制约人们婚姻行为的作用,除了立法者要加强下一步的法律修正、补充工作外,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深入探讨如何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制裁婚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婚姻以及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

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方面的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的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的剖析,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及其婚姻立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如,法国、俄罗斯、古巴、秘鲁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仅规定了狭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学界称为“单轨制”; 而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则采取了广义的无效婚姻制度( 即包括了可撤销婚姻) ,学界称为“双轨制”。

通过对搜集得到的相关文章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学者们对我国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无效婚姻的意义、历史沿革与制度价值;无效婚姻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还都联系无效婚姻制度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针对当前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如宣告婚姻无效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没有区分当事人的善意和恶意;在无效婚姻中没有确立赔偿制度;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未能涵盖所有法律情形等情况,尝试探寻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途径。如沈旭红的《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顾曦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马丽艳《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几点思考》;许荣莹的《论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等。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重点(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关于无效婚姻制度,学界已展开了广泛的研究。本文的研究是在其他研究者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其他研究者所援引的资料;对无效婚姻制度制度展开研究所得出的相关成果;都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文献资料。笔者尝试在这些已有的文献资料上,对如何完善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这一理论命题作出一些自己的分析。

第二,比较研究法。本文拟将中国无效婚姻制度与他国的作出对比研究,探

求国外制度之中适合中国国情,能为中国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所借鉴的有益经验。

(二)研究重点(创新点)

本文的研究难点在于:一,关于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学者们已经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得出了大量的理论成果。如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已有资料,作出自己的一些分析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其二,对于“无效婚姻制度”这一研究领域,笔者是一位初涉者,对于研究领域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运用还不熟练,对于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本文可能创新之处在于:一、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置于世界发展的背景下展开研究,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整体梳理。二、针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五、写作进度

第一阶段:2012年9月,确定题目、题材、撰写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2013年1月,撰写论文提纲。

第三阶段:2013年2月,撰写论文初稿。

第四阶段:2013年3月—4月,审查和修改论文。

第五阶段:2013年5月,论文定稿。

六、论文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从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三方面进行了阐释,主要对无效婚姻的涵义进行界定,阐释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及立法价值。第二部分是提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介绍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等存在问题的认识。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所及完善建议,主要针对当前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不能囊括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全部情形,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做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对待等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应补充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应采取区分对待原则,应逐步建立

完善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等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七、主要参考文献

[1]沈旭红.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1中):66-80

[2]顾曦.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2(11),193-194

[3]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122

[4]马丽艳.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几点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6):106-109

[5]张桂龙,张沫.新编婚姻法案例释解[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56.

[6]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1(9),50-52

[7]许荣莹,论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D].山东大学,2012(6),21-24

[8]akki J. Mohr,Robert J. Fisher,John R. Nevin,Collaborative Communication in Interfirm Relationships: Moderating Effects of Integration and Control,Journal of Marketing,1996(7),103-115

[9]郭美荣.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探讨[D].山东经济学院 ,2010(7),17-19

[10]杨东霞.无效婚姻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3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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