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务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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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密工作基本概念

第二章 保密工作基本概念

第二章保密工作基本概念保密工作是一项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进而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全体国家机关公务员日常工作中随时都会遇到的工作。

保密工作涉及面广,保密规范内容庞杂,专业性和理论性较强。

作为公务员,要做好保密工作,首先必须理解保密工作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才能全面了解、掌握相关的保密规范,才能自觉遵守这些规范,全面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

第一节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是涉及国家重要事项的未公开信息,产生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科技、司法等领域,其内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国家秘密的内容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

国家安全是指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

国家利益是指一切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及其全体人民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

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尊重与承认。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外延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不受破坏,公民生命、生活不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

在我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强调的是负面相关性,是指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客观上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这种损害表现为可能造成以下九种后果中的一种或者多种:(1)危害国家领土完整、主权安全、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2)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4)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5)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6)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7)妨害国家情报来源;(8)妨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刑事犯罪活动;(9)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关系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关系分析

利益与世界各国民的根本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坚持和平共处㊁互利共赢原则,促进国际社会稳定和平,坚持 人类命运共同体 理论思想为指导,通过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跨国交流促进本国和各国共同繁荣稳定发展.第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有利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习近平新时代和平发展道路围绕中国和世界和平,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平发展思想为指导,吸收各国促进和平发展的战略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提出一系列新观点㊁新思路,为中国军事㊁政治㊁经济等建设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稳定国内社会发展状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习近平的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既契合新时代中国基本国情,又符合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利益,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又体现了中国倡导世界和平的发展理念,指引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积极参加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有利于构建持久和平㊁健康发展的美好世界.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会议讲话»中强调, 我们要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把世界建设得更加美好. 习近平的新时代中国和平发展道路,提倡各国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信念,积极参加国际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在政治㊁经济㊁文化㊁社会㊁生态文明等方面相互交流㊁共同发展,一定能建成全球各国人民共同期待的美好和平世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世界和平发展道路的方向指南.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增进人民群众的爱国精神,促使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凝聚力量,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参考文献[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习近平.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会议讲话[N].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关系分析阿里阿衣木(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街道,四川凉山615000)摘㊀要: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及知悉应当知晓的,与人民生活紧密联系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密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因此,政府信息保密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㊀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社会建设经济和政治稳健发展必要制度,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需求.政府信息保密是国家维护社会特殊关系的手段,也是维持社会各项事务秩序的必要制度.1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公开与保密的理解与内涵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及知悉应当知晓的,与人民生活紧密联系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密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因此,政府信息保密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两项制度都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共同为国家民主建设保驾护航.1.1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行政机关在履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过程当中,以一定方式与手段记录㊁储存其制造或者获取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及时㊁准确地向公众公布,即政府信息公开.1.2㊀政府信息工作保密的内涵政府信息保密是指依据我国«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在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下,由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管理,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组织和领导为保护国家秘密信息而开展的活动.2㊀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中,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等课题.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存在着内在立法原则的冲突矛盾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另一方面又是相辅相成.它们都是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中缺一不可的制度.2.1㊀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对立关系(1)公开与保密的立法原则及其内容的对立.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客观上有着互斥关系.«条例»的原则是公开,保密是例外.而«保密法»与之相反,两者之间立法原则的对立显而易见.另外,«保密法»规范内容范围广,囊括很多方面.«保密法»规定了每一位公民都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于涉密人员来说,他们很可能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所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事前若连知悉的可能都没有,事后何谈保密义务.在具体信息保密设置中,应合理明晰普通公民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2)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相应立法实施的冲突.根据法理,并从«条例»与«保密法»的法律效力位锋绘2020年第1期345㊀阶来看,当出现«保密法»和«条例»内容规定不一致时,«保密法»应当被优先适用.但«保密法»中对国家设密主体的设定并不够明确具体.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受到的各种监督力度会被削弱,人民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要避免«条例»最终只是落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形式法规,成为摆设性文件而无实质有效性,必须加强人民参与与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逐渐将«条例»行政法规的形式升格为«条例»法,使其法力位阶与«保密法»持平.(3)公开与保密立法顺序交叉使得«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我国因为历史原因,国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立法技术尚未成熟,而先制定㊁实施了«条例»,再出台实施了«保密法»以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立法进程交叉致使旧«条例»与旧«保密法»内容上出现了一些对抗性内容,也使得旧«条例»施行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其次,新的«保密法»与旧«条例»之间又有不合理相矛盾冲突的内容,这一定程度对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造成了损害.2.2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的统一关系(1)公开与保密立法目的的统一.«条例»的设置是为了国家更好地履行其保障公民被宪法赋予的知情权的义务.«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尽管«条例»和«保密法»两者立法原则上有对立,但两者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宁,人民幸福.(2)公开与保密法律框架下的统一.信息公开和保密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条例»和«保密法»都有着各自重要意义,缺一不可.«条例»与«保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它们都体现了国家意志,各自以公开与保密两个角度规定各界社会主体在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中的行为中的规范.3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的完善及问题的解决当今时代,如何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针对政府如何稳健㊁积极㊁安全地公开政府信息,最优化实现社会信息资源配置,提出以下建议.3.1㊀定密制度规范化严格化,合理科学划定保密范围(1)限制并细化保密范围,防止保密范围宽泛.据我国现行保密法,我国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秘密设定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国家秘密 范围过广,便会使得很多本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受到公开限制.不利于增加政府与人民之间互相的信任和民主社会建设.(2)规范设密权限主体,避免设密主体范围过宽.我国保密法律赋予了多级国家机关设密权,包含国家㊁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以及省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等多级工作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要真正加强公民切实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减少国家秘密的范围,使规定更加准确细致合理.3.2㊀建立完善良备的法律体系,协调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目前,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仅仅设置有单一的«条例»,然而与信息保密相对应的相关法有«国家保密法»㊁«档案法»等多部法律.平均公开与保密相关法的数量,兼顾公开与保密的立法平衡,给涉密范围减肥 ,制约 国家秘密 ,扩大公开范围.适时适机调整公开法与保密的相关法步调,使其协调发展,共同发挥作用.3.3㊀设立有效保密行政争议解决救济制度(1)公民对设密信息争议解决机制空缺.新«条例»并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出公民对属于设密信息争议的解决机制.因此,解决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只有援引«保密法»的相关规范.但是«保密法»仅解决了国家机关㊁单位之间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界定以及对秘级不同意见处理,仍尚未具体制定出公民对国家和行政机关的秘密争议解决机制.(2)建立保密争议处理机制.根据«保密法»,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之内,需要权行政机关来判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只有审查程序的权力.所以,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系统的保密争议处理救济机制,有效保护好国家秘密,不让保障公民知情权成为空谈,不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摆设.3.4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机制,让司法权制衡监督行政权虽然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已经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了审查制度,且都适时㊁适地制定了相关的保密审查制度,但存在着审查措施㊁要求和规范模糊等问题,这样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化亦难以保障.因此提出以下两点措施.(1)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司法审查体系机制.政府在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司法审查的具体工作中,应明确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标准.明确规定豁免公开的范围,且适度限制行政机关设密自由裁量权,严格细化详细制度内容实施与司法审查,明确对部门设置㊁人员配置㊁职责分工制度配套教育培训㊁技术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实际紧密联系我国国情,建立一套真正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体系机制.(2)追究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不当或非法地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对公民㊁法人和组织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施行,应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恶意泄露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的,须追究相应过错责任.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3]张立学.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J].北京交通大学,2011.[4]苏志鑫.试论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国家秘密保护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锋绘2020年第1期346㊀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_郑春燕

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_郑春燕
, 《法学家》 2010 年第 3 期, :《 〈保守国家秘密法〉 周汉华 修改述评》 载 第 49 - 50 页。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派生国家秘密的认定──浙江高院判决上海经协公司诉建德市政府其他信 马惟菁、 马良骥 , 《人民法院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第 6 版。作者均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息公开案》 载 其中马惟菁法官是该案合 议庭成员。本文中“派生国家秘密” 的概念, 即源于此文。
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
郑春燕*
内容提要
国家秘密保护, 是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中不可回避的课题。 规范分析显示,
《保守国家秘密法》 我国 对于国家秘密, 采取的是复合形式的认定结构, 即只有既符合形式 要件亦符合实质要件的事项, 才能构成国家秘密。通过对 5 份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观 察, 折射出法院在司法审查标准、 司法审查强度和司法审查方式上, 对立法原意的偏离。 两 者之间的鸿沟, 向我们揭示了修法之外的路径: 重新解释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审查模 式, 以司法审查的完善, 实现立法者预期的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国家秘密 复合形式 司法审查

美国一直被视为信息自由的典范 。我们可以简单对照一下中美有关国家秘密的范围, 从制度层面上观察两者之间 的距离。由奥巴马总统于 2009 年 11 月 29 日颁布的第 13526 号令, 是美国现行有效的主要定密法律依据 。 该总统 《保守国家秘密法》 令第 1. 4 节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大多数国家秘密形式均能在我国 第9 December 29 , 2009. 条第 1 款中找到对应的内容 。See Executive Order 13526 - Classified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 王锡锌教授曾经撰文介绍过美国法律中的国家秘密界定, 但当时有效的第 13292 号令( 由布什总统颁布) 在文章发 :《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探讨 》 , 《政治与法律 》 2009 年 表后不久, 即被第 13526 号令修订。参见王锡锌 载 第 3 期, 第 3 - 6 页。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中涉及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机构,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定密管理第五条定密工作应当根据《保密范围》分清密与非密界限,对不应公开的涉密信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

由承办人员依照有关《保密范围》,提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交由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查。

第七条在定密载体上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定密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信息公开审查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审查制度。

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审查的方法、步骤,以便执行。

第十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实行自审与送审制度。

对上网的信息事先要进行审查,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

第四章信息公开发布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

发布信息前,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当实行最后一关的保密审查和管理。

对各部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的拟上网信息严格把关,发现没有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予上网,一律退回审查。

第十三条转载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公开信息时,必须是有关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

转载时,必须注明转载时间、网站名称和责任人。

第五章保密设施与技术保障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设施,确保信息安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22年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和发布。

下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各类机构。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管理类信息,包括政策文件、管理规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信息;(二)公共服务类信息,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三)行政经济类信息,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收、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四)环境和资源类信息,包括环境监测、资源调查和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五)安全和社会治安类信息,包括执法活动、安全防范、社会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六)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主体对信息的需求。

(一)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定期公开内部管理规定、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

(二)自主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答复:政府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四)阶段公开:涉及到重要决策、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按照阶段、程序性公开原则,逐步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透明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公开依法原则。

依法公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第三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要及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便民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使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民服务,积极协助申请人查询和利用信息。

第五条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则、业务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和便民措施;(三)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四)政府机关执法、监管、服务等具体工作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五)政府机关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的信息;(六)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其他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提供多种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信函、电话等。

第九条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政府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行查找相关信息并提供,对于无权提供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标注发布日期、发布机关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政务公开制度范本

政务公开制度范本

政务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便民;(二)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三)依法、有序、高效。

第二章政务公开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第五条对外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府职能、职责分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四)财政预算、决算及收支情况;(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六)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民生实事等民生领域信息;(七)重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八)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安全信息;(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对内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决策程序;(二)干部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培训教育;(三)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审计检查;(四)其他需要对内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方式第七条政务公开采取以下方式:(一)县政府门户网站;(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宣传册;(五)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六)政府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等;(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政务公开程序第八条政务公开程序分为公开前审查、公开过程中监督和公开后评估三个环节。

第九条公开前审查程序:(一)各部门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二)各部门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信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1. 概述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工作信息、业务工作、决策过程、行政管理、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公开对于促进政府透明、增强公民知情权、提高社会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信息公开的行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中国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是中国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5月发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信息公开权的相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律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并明确了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信息公开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进行,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该法律规定了国家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包括信息公开的档案及其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公众利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律明确了政府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一系列行政许可事项。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律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3. 国际法律法规3.1 《联合国公共利益信息公开原则》该原则由联合国制定,提出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

3.2 《全球信息免费获取行动计划》该计划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旨在促进全球信息流通和共享,强调了可获得性、可持续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3.3 《国际人权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信息公开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权利得到保护。

3.4 《互联网治理原则》该原则由联合国制定,强调了信息公开在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倡各国政府向公众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

4. 其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以下几个例子:美国:《联邦信息公开法》欧盟:《欧洲联盟政府信息公开指令》英国:《信息法》5. 总结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建设透明、阳光的政府是非常重要的。

政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政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提供政务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政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政务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篡改或者拒绝公开。

(二)及时准确原则: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便民利民原则:政务信息服务应当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四条政务信息服务工作由政务部门负责,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第二章政务信息分类与公开第五条政务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招投标、行政处罚等。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三)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进行公开,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人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等方式提出申请,政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不予公开信息,政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示。

第三章政务信息共享与利用第九条政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共享原则:政务信息共享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若干探讨

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若干探讨

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若干探讨王卫峰2008年5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这部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被称为中国的“阳光法案”,其通过和实施,将使我国政府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新时代。

《条例》明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就构成了一个互动互通、双向交流的信息沟通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布。

鉴于现行保密法制定时间早,有些规定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不相适应之处,因此,认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现状,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完成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的重要意义政府掌握着一个国家的大量信息,信息公开与否、公开的程度高低都对社会的进步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这次汶川震灾,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使民众通过互联网、电视、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收到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始终跑在“谣言”之前,最大限度减少了恐慌和怀疑,在灾难面前凝聚起信心和力量。

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与应急处置不同,日常的政务信息公开更多是围绕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上,关系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好坏和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有利于公民获得真正的知情权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条规定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2022年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考点版版

2022年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考点版版

新闻伦理与法规第一章新闻传播伦理概述一、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1、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旳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旳专业原则(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旳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2、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旳诸个因素发生冲突时旳理性抉择原则。

3、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旳核心,是决定新闻应当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旳行为准则。

二、可运用旳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亚里士多德旳中庸之道、康德旳绝对命令、英国旳功利主义第二章新闻传播应遵循旳伦理原则与规则一、新闻行为旳评价原则1、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2、符合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规定。

3、符合新闻工作惯例新闻要真实、报道要客观、采访要进一步、评论要公正等。

4、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二、道德总原则:利益净余额1、道德旳终极原则:善恶原则2、善恶六原则:无私利她、为己利她、单纯利己、纯正害己、损人利己、纯正害她。

三、记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项:1、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解决政事获取新闻;2、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3、不能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料。

4、记者不能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5、不能变化其自然性别角色。

四、隐性采访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暗访旳出发点和目旳应当是大多数人旳利益。

如¡“地沟油”旳采访2、别无她法原则。

只有当显性采访之路不通,又必须理解事件旳真相时。

例如《华氏911》3、场合旳公共性原则。

暗访旳场合有规定性,非公共场合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

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记者暗访也许要承当成为不法行为旳旁观者或间接参与者旳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和细节后,不该和盘托出,应省略某些细节,将潜在旳有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新闻传播伦理内容及实现一、新闻工作者旳品德构造1、新闻品德旳三种成分:新闻传播伦理结识、新闻传播旳伦理感情、新闻传播旳伦理意志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旳基本要素涉及两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护国家秘密法的整体协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护国家秘密法的整体协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护国家秘密法的整体协调摘要:我国公开和保密制度存在一定冲突和矛盾,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如何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秘密法》作为整体,研究两者法律起源的整体性和立法的层次性,并借鉴国际经验,从立法意识、定密原则和法制体系三方面对两者的整体协调做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国家保密、整体、协调Abstract: There is a certain conflict and contradiction between C hina's openness and secrecy.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how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penness and secrecy become a serious problem.The article will set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Guarding State Secrets” as a whole to study the integrity of both legal origin and the level of legislation,and mak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ordination among legislative sense、principle of making the range of secret and legal system,with 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Keyword: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 Guarding State Secrets; Overall; Coordination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并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背后,也涉及到保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正确理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内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行政职能的一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行政透明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责任感,有效限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保密工作是指国家机密工作,包括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事业单位从事的有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工作,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保护国家秘密、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都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都对政府的行政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是在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开展的,侧重于政务公开和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而保密工作则是一种管理、技术性质的工作,以防范和遏制对国家机密的破坏、泄露和盗窃为主要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1. 公开与保密的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都是以服务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宗旨的,二者之间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

如果所有的信息都公开,那就会破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的安全。

保密工作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家的核心机密和关键信息。

在具体的案例中,需要在公开和保密之间进行权衡,确保信息的公开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保证了国家安全和信息透明的平衡。

新修订的新保密法全文

新修订的新保密法全文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修订的新保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企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模板

国企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企业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公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平公正:公开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众获得公平的信息服务。

3. 及时高效: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提高信息传播效率。

4. 保密安全: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公开以下信息: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

2. 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经营状况、重大投资决策、项目招标信息等。

3.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4. 企业重大决策:包括重大投资、并购、重组、产权转让等决策信息。

5. 企业领导人变动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信息。

6. 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程序第五条信息公开前,企业应进行以下程序:1. 信息审核: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信息发布: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渠道发布信息。

3. 信息反馈:对公众反馈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信息公开方式:1. 网络公开: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2. 媒体公开:通过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等公开信息。

3. 公告栏公开:在企业内部或公共区域设立公告栏公开信息。

第四章信息保密第七条企业应严格保密以下信息:1. 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

3. 个人隐私。

4. 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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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确立的主要制度 1.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 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 定了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之外的, 都应该公开。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 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二、知情权的宪法理论基础 (一)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二)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三)公民知情权隐含在我国宪法条文中
1.在公民参政、议政权中的体现。 2.在人大代表质询权中的体现。 3.在公民的监督、批评、建议以及申诉、
控告、检举权中的体现。 4.在公民言论自由权中的体现。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法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第四节 案例及分析
案例2—1
上海记者诉政府信息不公开
案例2—2
突发性事件报道与信息公开
案例2—3
“非典”疫情报道中的媒体“沉默”
案例2—4
原新华社编辑吴士深出卖国家秘密案
案例2—5
《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
思考题


1.简述知情权的宪法权利基础。 2.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是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点 有哪些? 4.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的范围? 5.国家秘密点是什么?
第三节 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密法
一、概念和内容 什么是国家秘密?按《保密法》第2条 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 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 息的制度 (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四)新闻发布制度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现状 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密法 案例及分析
第一节 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知情权的概念及权利主体 知情权又被称为“知晓权”、“知悉 权”、“知道的权利”、“知察权”、 “获知权”、“知的权利”、“了解权” 等,是指利用新闻媒介获得信息的权利, 或者说是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与个人利益 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时个人隐私服从公共 利益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 关在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 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不得公开
(五)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 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 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条例》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 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1.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 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3.保障公民权利实现。 4.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5.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现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 关规定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 2.《条例》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 开为例外。 3.防止公开条例变“保密”条例。 4.保证媒体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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