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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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模板

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模板

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提高供水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六条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用户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供水系统,并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设计中的问题。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条设计文件应包括供水设备的选型、管道布置、管道材料、防腐防锈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应在工程施工前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设计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十二条室内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施工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供水设备和系统。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加强与维保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供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政发[2013]13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2013]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市住建委2013年4月)为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改善居民用水,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推动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鼓楼区试点改造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陆冰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城六区分管区长、市城建集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机构,整合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力量,牵头实施本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供水单位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工作组。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分期推进。

根据政府资金安排,分批推进,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二)市区联动、多方筹资。

居民住宅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供水单位按照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共同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预防饮用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2. 规范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3. 严格监督,防止饮用水污染;4. 预防为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2. 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3.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4. 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记录和水质监测记录;5. 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6. 及时处理二次供水设施故障和突发事件;7. 向居民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方法和频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 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2. 发现水质异常时,应立即检测;3.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了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居民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规程制度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规程制度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规程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小区二次供水的管理和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制定本管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内的二次供水管理,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环节。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1.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须采用具有国家认证的产品。

2.设施安装前,必须由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汇报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安装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需对施工过程进行严密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四、二次供水的使用1.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设施,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测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居民使用二次供水时,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存储容器。

禁止使用废旧容器或带有污染物的容器。

3.禁止将农药、化肥、油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入二次供水系统中。

4.每年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安全。

五、二次供水的维护与保养1.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寿命为10年,超出该期限须进行更换。

2.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水质、水压、漏水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3.发现设施损坏或漏水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并通知相关部门。

4.二次供水设施的保养,应按照设施说明书进行,确保保养标准规范。

六、二次供水管理资料的保管1.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对二次供水管理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2.相关部门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记录、保养记录、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备份,以备查阅。

七、节水措施1.在保证二次供水质量的前提下,使用与需求相适应的二次供水设备。

2.鼓励居民使用低冲量、节水设备,提倡节约用水。

3.二次供水设施维修和保养时,做到及时、规范,以减少浪费。

八、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小区业委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审查和修改本规程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和修改,并经过小区业委会审议通过。

十、实施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在本规程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小区或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确保供水安全、有效使用水资源。

2.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管理,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管理责任1. 小区或建筑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2. 设立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居民或业主会议,宣传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和反馈。

三、供水质量控制1.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洗,确保供水质量卫生安全。

2.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安装过滤器和消毒设备,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抽样检测供水质量,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4. 如发现供水质量问题,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节水措施1. 鼓励居民或业主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2. 教育居民或业主正确使用二次供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避免供水压力过大或供水时间过长。

五、危险源防控1.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设立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防止危险源进入供水系统。

2.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减少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测,确保供水源的安全可靠。

六、违规处罚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二次供水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用水、停止供水等。

2. 对严重违规行为,二次供水管理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二次供水管理人员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向居民或业主公示。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供水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等各类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设备故障、水质问题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编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供水设施的布局、容量和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供水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确保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寿命的延长。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供水设施进行重大修缮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供水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制定供水质量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确保供水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过程中水源、处理工艺、输配管网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和保养,确保设备卫生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二次供水系统。

三、责任人及职责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2.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水质,并保证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反馈小区居民的用水需求,并合理安排供水。

4.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处理居民关于供水问题的投诉和建议,并妥善解决。

四、二次供水管理措施1. 小区二次供水系统应配备水表,实行按户计量,确保居民使用水量合理、公平。

2. 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紧急供水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供水中断情况。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水管、水泵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加强维护保养工作。

4.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清洗二次供水系统,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5.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供水记录,方便统计和分析居民用水情况,并据此进行供水调整。

6.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居民宣传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违规处理措施1. 居民非法占用或损坏二次供水设备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2. 居民恶意浪费水资源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限制其二次供水使用,或者进行相应处罚。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将在小区公示三天后正式生效。

如有本制度中未规定但与二次供水管理相关的事项,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是关于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模板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模板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管理,保障公共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二次供水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包括水源、输水管道、储水设施、净化设备、消毒设备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第五条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主体应当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消毒和清洗等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管理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七条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第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九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设施操作规程。

第十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检测,并制定修缮计划。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设备,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第三章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管理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证水质安全。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应当进行常规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进行水质检测和分析。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检测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项目包括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等。

第十七条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水箱、管道等设施。

第四章二次供水系统卫生安全管理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制定和实施清洁消毒方案,并记录消毒情况。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意识。

南京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286号(2012年11月19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是指对于居民小区等建筑或单位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一个大约____字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居民小区等建筑或单位内的二次供水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健康,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建筑或单位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指的是将自来水或其他水源通过水泵等设备进行加压处理后,再供应到居民小区等建筑或单位内的供水设施。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安全、公正、有效。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建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建应符合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并经有关水利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建设、改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以上届容纳人数和生活用水需求为依据,合理规划水源、泵站、水池等设施,并保证供水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七条建设、改建二次供水设施应设备防火、防爆、防震等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备用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建应注重环保,合理利用水资源,严禁浪费和污染水源。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设备故障。

第十条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及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大修工作需进行环境评估,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监测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水质监测应由具备水质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用户。

第十五条发现水质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第五章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收取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促进社区和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二次供水系统的建筑物、社区或其他单位。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的原则是安全、合理、高效、节约。

第四条所有涉及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依法进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宗旨,保障供水设施运行的优质安全与合理经济。

第二章二次供水系统建设与维护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水安全和运行稳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市场需求,合理设定供水标准和供水能力。

第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源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供水单位,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九条建筑物和社区应建立二次供水管理专职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系统。

第十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健全的检修、维护和清洗制度,定期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防止水质污染和设备故障。

第三章供水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卫生和饮用水标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水质持续稳定,不受污染和波动影响。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定期清洗水管和水箱,清除污垢、沉积物和细菌,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紧急故障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处理供水故障,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用水。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供水设备和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供水量和用水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需求合理设置供水计量设备,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确保公平科学用水。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节约措施,鼓励用户合理用水,减少浪费。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二次供水运行安全和水质卫生,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次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二次供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供水公共服务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检测体系,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设备维护,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供水水质的稳定。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供水安全和水质卫生。

第二章供水设施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档案,记录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情况,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过专业监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防止设施老化、漏水和污染。

第十二条供水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和节能环保性能。

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供水正常供应。

第三章供水水质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保证达到卫生标准,不得影响用户健康和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和变异的防控,保障供水水质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用户服务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用水需求,及时提供服务。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宁价工[2008]80号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你公司《关于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标准的立项请示》(宁水经字[2007]第168号)收悉。

为理顺我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管理,规范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收费行为,确保用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包括: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

二、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

三、对须配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开发企业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建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产权人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运行和维护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凡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本批复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标准表单位:元/㎡────────────────┬────────┬────────────┬──────────────┐项目│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高度≤18m│18m<建筑高度≤54m│54m<建筑高度≤100m│───┬────────────┼────────┼────────────┼──────────────┤泵房│建筑面积≤1万㎡│23│29│/│├────────────┼────────┼────────────┼──────────────┤│1万㎡<建筑面积≤3万㎡│19│23│27│建设├────────────┼────────┼────────────┼──────────────┤│3万㎡<建筑面积≤5万㎡│15│17│24│├────────────┼────────┼────────────┼──────────────┤工程费│建筑面积>5万㎡│13│15│22│───┼────────────┼────────┼────────────┼──────────────┤运行│建筑面积≤5万㎡│20│25│32│├────────────┼────────┼────────────┼──────────────┤维护费│建筑面积>5万㎡│15│18│24│───┴────────────┴────────┴────────────┴──────────────┘说明:1、本表“建筑面积”是指增压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例(2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例(2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例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围无工业,生活污染源,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按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二次,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供水质量,维持城市供水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小区或街道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包括供水设备、供水管网、供水水质等各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供水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2.供水管网的布局、修缮和检查;3.供水水质的监测和处理;4.供水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5.居民水费的计费和管理;6.其他与二次供水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箱等设备,其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管理单位或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必须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设备运行数据;2.清洗设备,清理设备周边区域;3.维护设备的电气、机械连接部分;4.检查设备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

第三章二次供水管网的布局、修缮和检查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网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管网的建设、布局必须合理,保证水流畅通,避免死水区,防止水龙头漏水、闸阀老化等问题。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网的修缮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巡查管网的损坏情况,修复破损的管道;2.清洗管网,避免管内结垢影响供水质量;3.检查管网连接处是否严密,避免漏水现象;4.对闸阀、阀门等进行维修和更换。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包括供水设施、水质监测、供水调度等工作。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保障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供水企业,具体的责任划分如下:1. 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管理;2.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供水企业的运营行为;3. 用户应根据规定合理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进行水质监测和供水调度。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包括设施运行情况、维护记录、设备检修等信息,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维修计划,供水企业应提前汇报给监管部门,并按计划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九条如果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供水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修复,确保供水正常。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三章水质监测与控制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系统,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包括对水源、供水设施、水质传输过程等的监测,确保供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

第十三条水质监测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测结果应及时提供给监管部门,并向用户公布。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定期进行水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确保供水水质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供水调度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做好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计划,按照用户需求进行供水调度。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根据二次供水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供水方案,确保供水的稳定、可靠。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及时调整供水计划,根据不同时段的用水需求进行调度,以保证供水的公平合理。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述本文是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并保障用户的用水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二次供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单位1. 城市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2. 供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3. 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三、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 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供水安全和供水稳定性。

2. 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清理管道和设备,确保供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二次供水系统的监管,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监测1. 供水公司应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居民公布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结果,并及时处理水质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五、二次供水系统的用水管理1. 居民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资源,不得私拉私接二次供水管道。

2. 小区应建立合理的二次供水计量系统,对每户用水实行计量,以实现用水公平和节约用水。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居民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六、二次供水系统的安全管理1. 供水公司和物业公司应保证二次供水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的安全性,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发现并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和管道漏水。

3. 供水公司和物业公司应制定二次供水系统的应急预案,保证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七、二次供水系统的费用管理1. 供水公司和物业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费用制度,明确居民的二次供水费用由谁负责收取和管理。

2. 二次供水费用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或滥用费用。

八、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城市水务局应对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19日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2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2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围无工业,生活污染源,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按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二次,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小区或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确保供水安全、有效使用水资源。

2.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管理,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管理责任1. 小区或建筑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2. 设立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居民或业主会议,宣传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和反馈。

三、供水质量控制1.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洗,确保供水质量卫生安全。

2.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安装过滤器和消毒设备,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抽样检测供水质量,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4. 如发现供水质量问题,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节水措施1. 鼓励居民或业主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2. 教育居民或业主正确使用二次供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避免供水压力过大或供水时间过长。

五、危险源防控1.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设立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防止危险源进入供水系统。

2.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减少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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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

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十一条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有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向供水单位移交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共有人承担。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供水单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后,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

实行物业管理的,纳入物业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二)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五)储水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

属地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及资金来源渠道,安排、拨付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当自行筹措资金,负责对其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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