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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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
甲方:(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委会)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
理办法》,将小区(号)的二次供水设施
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三、移交的资料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所接管二次供
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行管水到户表、按表计虽收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水服务质虽。
五、年月日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
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
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甲方负责将以前的欠缴水费、电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结。二次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六、乙方享有对所接管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无偿使用权。
七、甲方应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协助乙方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9
•【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_1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三、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七、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精选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精选范本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泵房设计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泵房设计
发布时间:2021-03-08T10:55:15.467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作者:黄群飞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发生改善,对住房也有着更严格的标准,因此也更加关注住宅区域用水情况。黄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安徽黄山 245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发生改善,对住房也有着更严格的标准,因此也更加关注住宅区域用水情况。二次供水的出现为住宅小区带来便利,供水方式也多种多样,二次供水泵房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二次供水泵房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影响着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可让用户得到稳定水源。本文主要阐述如何设计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泵房,仅供参考。
关键词: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泵房;设计
设计二次供水属于利民工程,深受城市居民的认可,但此项工程改造过程困难,尤其在改造水泵房时,若是在改造初期监管不到位,则会埋下隐患,使二次供水改造效果不理想,也会影响到后续的养护和运行。由此可知,加强设计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泵房有着重要意义。
一、设计二次供水泵房的优势
(一)设计安装二次供水泵房的优点
为了避免二次供水泵房设计产生噪音,维持室内的安静,安装二次供水泵房的位置要和居住的寝室有着适当距离。在二次供水设计中,地面泵房若是和居民住宅距离太近,则会出现噪音,因此可进行隔音处理,将软式减震器应用在地面的水泵房门窗内解决噪音问题。在住宅小区内设计二次供水,通常水泵房会安装在地下室便于减少噪音。水泵除了要进行软式连接,也可应用低噪声的潜水泵,并且要选择弹簧支架作为管道支架。若是水泵出水穿到泵房外,则需要将泡沫塑料等软性物质填充到防水管道内,降低泵房产生的噪音。若是由于周期性关水声音大产生噪音,则出现问题的源头可能是水泵出水管的止回阀存在问题,可在此处安装缓闭逆止阀。设计二次供水泵房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逐一的排查,规避泵房存在的通风、污染源等问题。在设计中要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周边的环境和条件。在地下室泵房要安装安全通道、应急照明通道、报警设备和护栏装置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二)优化设计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情况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例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例
一、宗旨
1、本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序运行,推动供水安全可持续发展,确保给水服务质量。
2、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具体包括管网的建设与维护、设备的运行、水量的调节、用水安全和管理等,保障人民获得安全健康的水源。
二、供水管网建设与维护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建设与维护管网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有权建设、完善、维护管网的只能由有资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担任,并应依法办理必要的施工手续。
3、建设及维护二次供水管网应经过省、市管网规划部门的审批和报批后,方可启动施工和安装。
4、管网建设及维护必须严格保证管网的质量和安全性,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纠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设备运行
1、严格实施设备安全程序,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
2、设备的安装、检修、运行应依法依章,任何有关人员不得无原则擅自拆装设备或改变设备原始设计参数。
3、新安装或更换的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和报批后,方可启动施工和安装。
4、运行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1.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开发企业)乙方:(供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小区地址),(小区名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海宁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万元。
三、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向乙方预付元的质量保修金。自移交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甲方预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甲方负责补齐。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
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市城建处备案。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0号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四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章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
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城市供水运行安全和城市居民小区水质压力,根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住宅小区供水建设、改造和运营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是指城市住宅小区供水的管道、管件、阀门、水箱、储水罐、水泵、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设施和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规划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xx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并报县计委讨论批准。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也负责xx小区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要求。
县卫生局负责居民小区供水工程及参与人员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环保局负责住宅小区管道及配件的质量标准和供水环境的监督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水利、环卫、质监、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
第五条城市居民小区需要供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
当xx年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住宅供水工程的水压要求超过xx年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供水卫生标准,达到xx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23
•【字号】政发[2013]130号
•【施行日期】2013.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发[2013]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3日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
(市住建委2013年4月)
为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改善居民用水,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推动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鼓楼区试点改造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陆冰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城六区分管区长、市城建集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机构,整合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力量,牵头实施本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供水单位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工作组。
(管理与人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经济、规划、卫生、质量监督、价格、财政、环保、房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相应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对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一、引言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需求,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建立的一种管理机制。本文将从目标、原则、组织机构等方面探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建立。
二、目标
1.确保供水质量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保障居民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提高供水效率
通过建立合理的供水管网和设置科学合理的水厂,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供水损失。
3.推动水资源节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通过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宣传水资源节约的重要性,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减少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原则
1.科学规划
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基础是科学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结合水源情况和居民用水需求,合理规划供水管网和水源布局。
2.统一管理
要实现供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供水企业,负责供水管网的建设、运维和日常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质量的可控。
3.合理定价
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确保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资金回笼,同时鼓励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4.公开透明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是确保公众监督和参与的重要手段,要定期公布供水水质检测结果和供水企业的经营状况,使公众对供水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四、组织机构
1.政府主导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主导,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负责对供水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是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具体主体,负责供水管网的建设、运维和日常管理,在政府监管下进行运营。
3.居民参与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的
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二次供水系统。
三、责任人及职责
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2.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水质,并保证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反馈小区居民的用水需求,并合理安排供水。
4.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处理居民关于供水问题的投诉和建议,并妥善解决。
四、二次供水管理措施
1. 小区二次供水系统应配备水表,实行按户计量,确保居民使用水量合理、公平。
2. 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紧急供水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供水中断情况。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水管、水泵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加强维护保养工作。
4.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清洗二次供水系统,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5.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供水记录,方便统计和分析居民用水情况,并据此进行供水调整。
6.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居民宣传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违规处理措施
1. 居民非法占用或损坏二次供水设备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2. 居民恶意浪费水资源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限制其二次供水使用,或者进行相应处罚。
六、附则
本管理制度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将在小区公示三天后正式生效。如有本制度中未规定但与二次供水管理相关的事项,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是关于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关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管理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管理实施意见(最
新)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改造,规范供水管理,保障居民供水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有关要求,原则上到X年基本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逐步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抄表到户。
二、工作原则
改造和管理工作遵循“主管部门牵头、属地街道负责、相关部门联动、小区业主自愿、供水企业实施”的总体原则。
(一)属地为主、部门联动
各街道是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改造工作;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例会制度,加强改造、建设、运行、维护监管,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二)业主自愿、分批实施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属地社区)根据业主意愿向街道提出改造申请,改造完成后向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各街道遵循“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移交一批”原则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三)专业改造、抄表到户
改造后,供水企业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予以接收。接收管理后,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大修、更新等工作。供水企业按市区“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向高层住宅用户收取水费,实施抄表到户,实现同网同质同价。尚未改造或者已改造但未委托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继续由原管理单位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改造范围
X区范围内存量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含地势较高区域二次加压供水,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
(二)改造条件
电梯费用谁来承担
电梯费⽤谁来承担
现在很多城市的住宅房屋都属于⾼层楼房,⾼层楼房会配备电梯的,为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和安全,会定期对电梯进⾏维护的检修,这些维护会产⽣⼀定的费⽤,那么电梯费⽤谁来承担?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电梯费⽤谁来承担
电梯维护、检修产⽣的费⽤⼀般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协议,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般由物业公司从专项维修基⾦中进⾏⽀付。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
专项维修资⾦属于业主所有,专项⽤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
专项维修资⾦收取、使⽤、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淮北市⾼层住宅⼆次供⽔及电梯运营费⽤管理办法》
第⼆条⾼层住宅⼆次加压供⽔设施运⾏、维护管理费内容包括:运⾏电费;定期维修、保养⽔池、⽔泵、管线等居民住宅⼆次加压供⽔设施,⽔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次加压供⽔设施的运⾏管理;对居民⽤户实⾏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质,保证⽔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产⽣的相关费⽤。
⾼层住宅楼电梯运⾏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常运⾏以及维护所发⽣的费⽤,主要包括运⾏电费、特种设备年检费、保险费、⽇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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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十一条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有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向供水单位移交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共有人承担。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供水单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后,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实行物业管理的,纳入物业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二)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五)储水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