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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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提高我区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档次,根据《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X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X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属地为主、重点突出、规划引领、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依法规划、严格审批、规范设置、依法治理、以奖代补等措施,着力解决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滥、档次不高、建筑立面杂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管理执法体制,巩固整治成效,努力营造特色突出、形象鲜明、内涵丰富、格调高雅的商业氛围和城市环境,建立制度健全、规划明确、标准清晰、审批严格、管理精细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标准户外广告整治标准:全区无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墙体广告、幡旗广告、指示牌、标识牌、LED、灯箱广告、横幅、巨幅广告、楼顶字、楼顶广告、落地广告牌等违设广告设施。

街道主干道无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灯杆广告、墙体广告、幡旗广告、指示牌、标识牌、LED、灯箱广告、横幅、楼顶字、楼顶广告、高炮广告、龙门广告、落地广告牌、桥体广告、立柱广告、占路车体广告等违设广告设施。

门头牌匾整治标准:全区门店达到“一店一招”标准,建筑立面无画面污损、无字体、无亮化残缺,达到整洁、美观的效果。

对要改造路段的门头牌匾,各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集中整治”的原则,对主干道杂乱、无序的门头牌匾进行集中改造,达到“一店一招”的标准和整洁、美观、有序的效果。

三、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城阳街道辖区的正阳路、双元路、靖城路、黑龙江路高架桥西侧等主干道,流亭街道辖区的双元路、重庆路、黑龙江路、双高路等主干道,夏庄街道辖区的王沙路、黑龙江路、夏塔路等主干道,惜福镇街道辖区的正阳路、王沙路、铁骑山路等主干道,棘洪滩街道辖区的双元路、204省道、岙东路等主干道,上马街道辖区的正阳路、岙东路等主干道,并向次干道延伸。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长府通告[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长府通告〔2006〕19号)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

三、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所利用的建设物(构筑物)外墙立面相协调。

四、凡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出现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阶段性空板等现象,应当及时更换和填补改进。

五、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以及有亮化效果的商业性牌匾应当显示完整。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对外招商阶段应当发布公益性广告画面和内容,并可同时显示招商单位和电话。

七、禁止在沿街地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上设置各类商业性牌匾。

八、非商业性牌匾,不得列经营项目等商业内容。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十、对阻碍、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0日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清查、整治、提升、巩固”的工作思路,坚持“减量规范、特色突出、美观安全”的整治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特色和不同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强力清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门头牌匾标识,建立健全城市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区广告牌匾特色鲜明、简约有序、整齐美观、管理规范,促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整治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到2018年底,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整治完成率达到50%以上。

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它县(市、区)要启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到2019年10月底,消除城市广告牌匾设置乱象,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有关县(市、区)出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动态管控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尊敬的经营业户:为及时消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及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决定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进行规范和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持广告设置申请书、牌匾广告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样式进行设置。

二、沿街经营业户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

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长度与经营门头房同长,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行面必须统一,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不得用喷绘布包装,一律采用亚克力、LED、霓虹灯、铝塑板等高档材料,并安装亮化设施。

三、新建楼、外立面新改造楼的牌匾广告设置应与建筑整体相协调,不得改变楼体外立面原有面貌。

更换陈旧破损牌匾广告,一律按新的标准设计制作并重新进行审批。

四、未办理牌匾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而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的,城管执法局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篇: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潍政办字[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提升城区市容景观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底,在中心城区开展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按照“环境优先、数量适度、档次提升”的原则,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力争到2009年8月底,完成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广场、主要“窗口”、繁华地段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顶部户外广告牌匾的整治,基本实现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设计新颖、技术先进、材质高档、安全美观的总体目标,美化、亮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一)范围。

中心城区内设置的所有户外广告牌匾。

(二)内容。

1、户外广告。

(1)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予以拆除;(2)对占用绿地、有碍交通、占用人行道的,予以拆除;(3)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破坏建(构)筑物风格和影响城市风貌景观的,予以拆除;(4)对设计和安装施工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拆除;(5)对超过审批设置期限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理;(6)对未按批准形式和规格设置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7)对未定期维护、维修造成户外广告设施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年久陈旧失修、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及未达到亮化要求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8)对采用喷绘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9)对文字、图案的规格比例不符合标准,色彩、灯饰效果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10)对虽经批准设置,但广告设施闲置的,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11)对未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予以纠正;(12)对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关于小区广告牌管理的公告

关于小区广告牌管理的公告

关于小区广告牌管理的公告尊敬的小区各位业主:大家好!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内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小区环境,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小区广告牌管理相关事宜向大家公告如下:一、广告牌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小区内设置的广告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小区的管理规约。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约的广告牌都将被禁止或拆除。

2、安全第一:广告牌的安装和设置不能影响小区的建筑结构安全,不能妨碍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3、美观协调:广告牌的设计、尺寸、颜色等应与小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小区的美观和形象。

二、广告牌的分类及管理要求1、商业广告牌(1)商业广告牌的设置需经过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审批。

商家应提前提交广告牌的设计方案、安装位置、尺寸大小、广告内容等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

(2)商业广告牌的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色情、违法等不良信息。

(3)商业广告牌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范,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确保安装牢固,避免发生坠落等安全事故。

(4)商业广告牌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审批约定执行,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公益广告牌(1)公益广告牌的设置应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创建、环保节能、健康生活等积极向上的内容为主。

(2)公益广告牌的设置由小区物业管理处统一规划和安排,确保布局合理、数量适中。

(3)公益广告牌应保持整洁、完好,如有破损、褪色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3、业主个人广告牌(1)业主个人设置的广告牌,如房屋出租、出售等信息,应在指定的位置张贴或悬挂,不得随意在小区公共区域乱贴乱画。

(2)业主个人广告牌的内容应简洁明了,不得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3)业主个人广告牌的张贴或悬挂时间应有限制,过期后应及时清理。

三、广告牌的维护和监督1、广告牌的维护责任(1)商业广告牌的维护由商家负责,商家应定期对广告牌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美观、正常使用。

《陆城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陆城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陆城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xx城区门头招牌设置规范为了加强门头招牌的统一规划、规范设臵和长效管理,进一步提高门头招牌的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等,并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以下招牌设臵规范。

一、门头招牌主管部门门头招牌设臵由市城管局负责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

二、实施范围本规范所称门头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设臵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用于表示本单位(经营门店)名称的设施。

本规范所称城区是指陆城城区主次干道及市场、商城和其他有关控制区。

三、技术标准(一)与建筑物外墙平行的招牌(横式招牌)1、遵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材质高档、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1)上下平齐:以每一幢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招牌上下口平齐,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造型,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2)左右相接:相邻招牌设臵要紧密相连,固定点要内臵做隐蔽处理,以保证相邻招牌不留缝隙,整体统一;(3)厚度一致:以每一幢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招牌的厚度应一致;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8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主要街道招牌厚度不得超过0.5米,背街小巷招牌厚度不得超过1米。

(4)材质高档:城区主次干道长江大道、清江大道、园林大道、城河大道(财政局至杨守敬大道)、杨守敬大道、五宜路、东正街(工人文化宫至南洋服饰)及西正街(南洋服饰至清江一桥桥头)及宜都商城、名都花园所有招牌都应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材质。

(5)画面协调:①颜色:根据宜都城市主色调规划要求,遵循“色浅、淡雅、明快、协调”原则,整条街相邻的招牌色调要协调,维持整体形象;②字体:字体大小要与招牌大小相协调,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等;③图案:精心设计,比例、规格、造型等相协调。

(6)亮化配套:①全“七彩”霓虹灯;②双色或单色霓虹灯;③招牌主要内容、字体及边框为霓虹灯;④招牌字体或边框为霓虹灯;⑤设臵“外打灯”。

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推荐5篇)

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推荐5篇)

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推荐5篇)第一篇:关于对新增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XX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为了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升场镇对外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X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镇将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统一规范管理的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的广告;统一规范管理的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等。

二、规范管理标准根据相关条例和实地建筑风格,由镇城管办免费提供样本格式供商家业主选择。

三、对陈旧、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四、更换或新增户外广告、招牌,必须先报镇政府城管办,再由镇城管办统一报送县城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未经允许私设私立的广告、招牌,将依法进行取缔。

申报咨询电话:XXX-XXXXXXX 手机: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

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三月六日主题词:户外广告管理通告XXX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印(共印45份)第二篇: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安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开始,对城区主要路段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形式的广告、招牌:(一)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城市道路、户外场地、桥梁等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落地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五)沿街单位和经营门店悬挂的名称招牌、门头广告;(六)以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

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

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第一篇: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1月15日对我市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大型立柱式、跨街式、灯箱式、软体式、围挡式户外广告和指示牌,以及在建筑物屋顶设置的有碍市容观瞻、破坏建筑物风格的户外广告,一律予以拆除。

二、沿街商业门头多设和设置不规范的店名牌匾、橱窗广告,集中进行清理整治并予以规范。

已经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拆除;存在破损等情况有碍市容的,由广告业主单位及时更新、清洁,确保完好整洁。

三、已经拍卖但使用权已到期的各类户外广告,与周边景观协调且符合设置要求的,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保留并纳入公开拍卖阵地,其余全部拆除。

四、沿街门头牌匾原则上一店一牌,体量大小应与附着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视觉效果;设置于经营场所门楣上方平行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规格视建筑物大小确定;相邻门面门头牌匾设置高度、厚度、形式一致。

大型商业门面或商业街区可在保证室内采光、通风及安全条件下适当增设橱窗广告,相邻橱窗广告设置形式、色彩应基本一致。

五、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写字楼原则上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商业门面房墙面和玻璃窗上不得张贴各类广告字画。

六、严禁在建筑楼体立面悬挂软体户外广告。

利用建(构)筑物立面或墙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破坏原建筑造型。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属上述整治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各广告业主单位应在15日内自行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拆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禁止乱放广告牌通知

禁止乱放广告牌通知

禁止乱放广告牌通知近年来,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城市的美观和整洁程度却越来越受到广告牌乱放的影响。

在城市中,乱放广告牌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形象的顽症之一,它不仅污染了城市空气,破坏了城市景观,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禁止乱放广告牌,成为了城市管理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乱放广告牌对城市的影响城市的形象一直以来都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广告牌的乱放对城市形象的毁坏却是无可避免的。

广告牌的乱放在外观上,让城市显得杂乱无序、毫无美感,毫无头绪可言。

在环保上,广告牌不仅做成噪声污染,还会破环城市绿地。

不可避免地,乱摆广告牌对城市形象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也对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禁止乱放广告牌的必要性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广告牌的设置和广告信息对城市商业的推广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广告牌乱放的现象也同时在城市中肆虐,威胁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形象的品质。

因此,禁止广告牌的错放,有着很明显的必要性。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可以通过相关法规来规范广告牌的设置和广告信息的发布。

而在禁止乱放广告牌的过程中,也可以加强城市的法律监管、加大对违例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对高效地控制广告牌乱放的现象。

其次,在技术层面上,通过科技手段来规范广告牌的设置和广告信息的发布,例如通过安装报警设备、监控设备、智能技术等等,来确保广告牌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最后,在公众层面上,要加强对广告牌乱放行为的监管和引导工作。

每个人都要对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负起责任,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城市美化的行动中。

三、如何禁止乱放广告牌禁止广告牌的乱放,需要通过一系列方案和措施的完善和实施。

首先,在立法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严格的法规来规范广告牌的设置和广告信息的发布,并加强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和广告公司的监管,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合规经营。

其次,在技术方面,完善广告牌监控体系,加强广告牌管理的科技化和实效化措施。

明光市文明城市创建商店招牌管理规定

明光市文明城市创建商店招牌管理规定

明光市文明城市创建商店招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牌设置,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彰显古都历史文化名城风韵,现就城市招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牌匾设置管理的各项要求,市牌匾中心为全市牌匾管控指导牵头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听从指导,做好工作。

(二)凡是新制作和要更新的单位牌匾、个体底商牌匾、各类广告牌匾,包括未整修街道的单位和商户制作更换牌匾,都必须到市牌匾中心接受设计把关指导。

(三)所有沿街行政、事业、学校、医院、饭店和企业单位的牌匾,要按类别和标准制作悬挂。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制作和更新牌匾,严禁其他单位越权审批各种牌匾。

(五)一楼商铺牌匾不得遮挡二楼窗户;二楼以上商铺尽量在一楼悬挂牌匾;几层为一家的商铺不准层层悬挂牌匾;二楼以上悬挂牌匾要从严控制。

(六)除紧急救护等特殊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设立垂直墙面悬空框架广告牌匾。

(七)不准在道路便道矗立商业牌匾,严禁商业牌匾占道。

(八)楼顶、房顶牌匾从严控制,而且只限本单位使用,制作要坚固、透风、美观。

(九)地名路名牌匾要讲究画面质量,不允许将交通、公益性宣传标牌位置改作商业广告。

(十)从严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防止造成牌匾混乱现象。

(十一)古典风格建筑商铺牌匾,尽量要用木砖石等材料雕刻加工。

(十二)园林、风景区和道路的石刻,要贯彻精书精刻的原则。

(十三)牌匾字体要具备观赏价值,多用优秀书法字体和雕刻画面,必须配有英文。

(十四)牌匾底色尽量少用艳色、重色,一栋楼房所有底商牌匾色调要基本协调一致,牌匾门面装修不得改变建筑墙面的色调。

(十五)固定牌匾要讲究材料质量,出现破损要及时修复。

(十六)不准制作怪异造型和错别字广告牌匾,已有的要逐步清理改正。

(十七)特殊地段牌匾按特殊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各行其事。

(十八)各行业驻同单位街面牌匾、重要连锁商业牌匾,既要尊重行业特点,同时又要服从市容市貌要求和牌匾管理规定。

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范本(精编版)

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范本(精编版)

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范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针对目前我市招牌广告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在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牌。

(四)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六、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除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招牌广告,其招牌广告设置者应于20xx 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二)下列路段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广告,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应于20xx年9月30日前整治完毕:流花地区、火车东站、白云机场、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大道、珠江两岸、内环路、外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机场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北京路、起义路、解放路、长堤大马路、人民路、农林下路、东川路、先烈路、东湖路、东华南路、陵园西路、寺右新马路、昌岗路、宝岗大道、江南西路、东晓路、工业大道、新港路、上九路、宝华路、大同路、荔湾路、文昌路、光复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天河北路、黄埔大道、中山大道、体育西路、广园路、禺东路、广汕路、天府路、恒福路、童心路、沙太路、旧广从路、新广从路、黄石路、广花路、双桥路、广清路、广深路、港湾路、护林路、大沙路、丰乐路、荣兴路、浣花路、花地大道、芳村大道、鹤洞路、龙溪路、青年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罗南大道。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韶府[2008]99号
•【施行日期】200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的通告
(韶府[2008]99号)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的市容市貌,推进“创卫”工作进程,根据我市市容市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创卫”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进行综合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浈江区和武江区各街道沿街商铺的商业牌匾、招牌;竖立或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整治内容:对整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招牌进行整治。

三、整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及商业牌匾、招牌,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全部自行整改或拆除完毕,逾期或拒不整改、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执行,费用由所有权单位(个人)自行负担。

重新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和招牌,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建设(安装)费用自理。

四、有关单位、商家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
借口阻碍整治行动,无理干扰、阻碍整治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整治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提升城市品味,靓化城市街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一、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屋顶可以设置通透式的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形式标示标牌,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标示标牌。

原则上建筑物屋顶只能设置代表该建筑物特征的标示标牌。

(二)除繁华商业街、商业广场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建筑物裙楼、墙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三)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四)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五)建筑工地围墙上设置的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建筑工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3天内拆除工地围墙,并清场完毕。

(六)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灯箱广告的,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七)实物造型广告原则上设置在商业步行街,地基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

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要求(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

(二)户外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三)户外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四)户外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门头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门头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门头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周政办〔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门头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周政办〔2017〕87号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着“两违”集中整治行动的深入推进,一批占用城市空间的门头牌匾得到拆除。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门头牌匾管理工作,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城管执法和市容管理职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周政办〔2012〕102号)文件要求,川汇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头牌匾设置的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负责本辖区内门头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审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门头牌匾经营主体资格、门头牌匾内容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置条件(一)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并与城市的整体风貌、区域环境、建筑风格和色彩格调相协调。

1.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字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市区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3.设置门头牌匾必须加装霓虹灯或内打灯。

4.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5.门头牌匾材质应为铝塑板、亚克力(水晶板)、吸塑发光字或其他优质材料。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区属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 年 4 月26 日附件: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1.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门头牌匾;2.门头牌匾设置要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平行,严禁设置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垂直的门头牌匾;设置在同一建筑的门店招牌,底线、高度与厚度要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采用同一色系,风格与色彩必须协调;3.在城市管理一体化示范街内,门头牌匾应当按照统一的风格、样式、颜色进行设置;需重新设置门头牌匾的,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基础上对文字及字体进行更改;4.门头牌匾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要求,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安全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及条件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申请人需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背景图及效果图一式三份等相关资料。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抓好城区门牌规范设置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抓好城区门牌规范设置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抓好城区门牌规范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丽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抓好城区门牌规范设置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适应丽江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和丽江旅游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地名标准化和标准地名社会化工作,适应社会交往和人民群众日常交往的客观要求,确保我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抓紧抓好城区门牌规范设置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搞好门牌设置工作门牌规范设置是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城市中无门牌及未规范设置门牌等问题日趋凸显,影响了丽江国际精品旅游胜地的建设,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来丽游客的生活与出行,也不便于公安、消防、邮政、通信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给公安部门正在开展的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因此,抓好门牌规范设置工作,不仅有利于城市的管理,而且方便群众生活和游客出行,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也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标志。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门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我市门牌规范设置工作。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保证门牌设置工作顺利开展门牌设置涉及全市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点多面广,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要建立各级政府统筹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公安、财政、市政、城建、发改委等部门配合,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多方筹资,确保近期完成门牌的规范设置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大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大政发[2006]82号)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水平,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大连市开展一次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清理整顿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及旅顺北路、旅顺南路。

二、清理内容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市政界内迎宾路线和市政界外公路控制区内的立柱广告;桥体广告;70条主次干路楼顶、楼体广告和立柱式指示牌;标语大字等广告牌匾设施。

三、清理方法和时限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及迎接大型活动的需要,迎宾路线涉及清理内容的各类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3. 其他涉及清理内容的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凡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今后,大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

五、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大连市市政界内将不再批准设立路灯杆道旗。

六、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商业广告牌管理通告

商业广告牌管理通告

商业广告牌管理通告尊敬的商业广告牌业主: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城市的商业广告牌,保护城市形象,提升人民群众的城市环境品质,特制定以下管理通告,请各位业主自觉遵守和执行:一、广告牌安装要求1. 业主在安装商业广告牌前,必须持有相关的执照及许可证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2. 广告牌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不能遮挡重要道路、景观和建筑物;3. 广告牌的尺寸、材料、颜色和字体要符合相关规范,不得使用低俗、暴力、违法等不健康的内容;4. 广告牌安装时必须考虑安全因素,确保牌面不会因倾斜、脱落等情况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二、广告牌维护管理要求1. 业主应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广告牌的牢固稳定,避免发生倾斜、脱落等情况;2. 广告牌的牌面内容应保持清晰、干净,不得出现字迹模糊、颜色脱落等情况;3. 如发现广告牌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业主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4. 被指定为历史建筑、文化遗产及保护区等场所的商业广告牌,其维护要求应更加严格,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广告牌申请与审批1. 业主在更换或新建商业广告牌时,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形式、尺寸、材料等详细信息;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业主审批结果;3. 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的广告牌,将被责令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四、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管理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2. 如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有权暂停业主的广告牌经营资格;3. 对于严重危害城市形象的广告牌,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事项1. 业主在执行管理通告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任何建议,可随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2. 商业广告牌的管理通告将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以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敬请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

以上管理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位业主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和市民的幸福生活。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津容街〔2010〕184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津容街〔2010〕184号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牌匾行为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针对当前沿街新建商铺牌匾设置无规划、不统一、不按行政许可规定设置和违章擅自设置等情况,特对沿街商铺设置牌匾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楼宇的沿街商铺,各区(县)市容委要会同新建楼宇产权单位对沿街商铺牌匾设置按照高起点规划的原则,遵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规定,作出整体规划方案,统一尺度、统一材质、统一制作、统一整体效果,确保市容景观的统一协调。

二、对两个奋战150天和今年整治过的道路,沿街商铺改变经营人、改变经营名称或对经营名称进行更新的,要严格按照原规划方案进行改造或更新。

三、对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沿街商铺牌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材质、尺寸、
位置、颜色和形式进行设置。

各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施工前、竣工后的监管。

对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或未按行政许可批准的要求设置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拆除违章设施。

四、对已经按照行政许可规定设置的沿街商铺牌匾,各区(县)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巡查,遇有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缺笔短划、霓红灯不亮等牌匾破损情况,要责令及时修补或更换。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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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经营业户:
为及时消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及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决定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进行规范和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持广告设置申请书、牌匾广告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样式进行设置。

二、沿街经营业户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

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长度与经营门头房同长,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行面必须统一,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不得用喷绘布包装,一律采用亚克力、LED、霓虹灯、铝塑板等高档材料,并安装亮化设施。

三、新建楼、外立面新改造楼的牌匾广告设置应与建筑整体相协调,不得改变楼体外立面原有面貌。

更换陈旧破损牌匾广告,一律按新的标准设计制作并重新进行审批。

四、未办理牌匾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而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的,城管执法局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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