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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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党领导下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革历程

浅议党领导下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革历程

浅议党领导下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革历程内容摘要: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收入来源,而土地使用效益是衡量农村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

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农村解决好了土地问题,其他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本文试从我党领导的三次土地制度变革中找到可借鉴之处,以有利于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土地问题不仅是革命时期的重要问题,也是现代化建设时期的重要问题。

从中国革命时期最早的“打土豪、分田地”到现代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方针。

这是我党在政治上的巨大进步。

事实也证明,这是革命发展的客观需要。

也是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基本条件。

此后的几十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

本文着重对这三次变革作了介绍,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历程,对于揭示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政策变革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后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有一定的意义。

一、在党的领导下,农村土地政策经历的三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土改、互助组和合作化。

土改,是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形式;互助合作运动,是继土改之后进行的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即变农民小土地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的社会革命。

1949年新中国成立。

50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这次土地制度改革以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地主所有制”为宗旨的,到19 52年9月,土改工作基本完成,我国农村经济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小农经济。

土改之后,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村的互助组织也进一步增多。

为了克服小农经济日益暴露出的弱点和局限性,按照社会主义的道路改造小农经济,党中央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根据列宁的“合作化计划”和党在过度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吸取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农业发展要走合作化的道路,力图通过互相合作的道路实现对小农的改造。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并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其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

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

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

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

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

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

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

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

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三大改造的历史

三大改造的历史

三大改造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三次重大的改造,分别是农村改造、城市改造和体制改造。

这三次改造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也为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福祉。

一、农村改造农村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这一改造目标是解决土地问题,推动农村的社会主义化。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被广泛实施。

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打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使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充分释放。

而农业合作化则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实现了农村经济的集体化,增加了农民的劳动生产力,并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

农村改造的成功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城市改造城市改造是中国城市在改革开放中发展的重要一步。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城市面临着人口过于拥挤、住房不足、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

因此,城市改造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城市改造包括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城市规划方面,中国政府注重统筹规划,加强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城市建设方面,中国大力发展现代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了城市的居住品质和竞争力。

在城市管理方面,中国政府加强了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了城市运行效率。

城市改造的成功为中国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三、体制改造体制改造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进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

这一改革目标是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升级。

体制改造包括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

在经济体制方面,中国政府推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加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在政治体制方面,中国政府加强了法治建设,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社会体制方面,中国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条件,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稳定。

体制改造的成功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撑。

总结起来,农村改造、城市改造和体制改造是中国历史上的三大重要改革。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6年):土地改革阶段。


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制。

2、大跃进时期(1958年-1961年):农村集体化阶段。

在这
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农村土地由个体承包变为集体所有制。

农民加入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土地,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工业化和人民公社化等措施。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运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上保持了农村集体化的形态,但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4、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农村改革政策,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

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农民逐渐实现了土地流转,发展起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此外,还出现了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2010-01-29 21:23自辛亥革命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跨世纪的变革。

站在新中国60周年的历史关节点上回望之,它给我们带来强烈震撼和深思: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关系演化有中国之剧烈、之频繁;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土地归农是民心趋从的重要条件;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因和前导,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因此土地制度变迁中的政治稳定权衡多于经济效率权衡。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本文梳理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张和实践,重点回顾了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世纪变革中土地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

自辛亥革命至今,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98年的历程。

近百年的历史跨越了两个世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

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中国革命和风暴的时期(1911~1949.9),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先有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后有共产党的“耕地农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

蒋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则背叛了三民主义的主张,极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

“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归农”再次成为民心趋从和革命成功的关键。

第二个历史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建设和转型发展的时期(1949.10~今),其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经营等三次重大变革,至今已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从而加速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力水平。

以下是对这些演进及其经验的简要概述:一、演进历程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8年):为了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

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被自愿入社,实行集体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在农业合作化基础上,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合并为公社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政策强调集体化,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年至今):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验总结1.坚持实事求是: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土地政策。

2.尊重农民意愿:在推进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维护农村稳定: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止因土地政策调整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频繁变动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化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化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革
1. 土地改革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2. 农业合作化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集体化。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互助组和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由农民自主经营土地,同时实行承包责任制,即农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经营土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这一政策旨在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置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5.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这一改革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中国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历史变革,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从私有到公有、从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这些变革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也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⑴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

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

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

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1.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2.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

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3.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4.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5.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新中国政权;三次土改的区别三次之间的区别:第一次是民族主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国一致反抗日本侵略。

第二次是阶级斗争时期,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实行有阶级区分的土地政策,联合贫下中农对抗资产阶级。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农经济,减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阻力,为经济恢复建设提供稳定的保障。

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

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

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1、1950年土地改革建国后在新解放区即长江以南进行,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

实质:改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个体家庭经营。

影响:解决民主革命遗留任务,满足了农民愿望,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国家工业化奠定基础。

2、1953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农民土地私有制逐渐建立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实质:生产工具和土地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实行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平均分配产品影响:由于规模小,农民生产积极性没有受到影响;生产力得以提高,农村生产发展;过渡过程过快,工作过急,部分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

3、1958年人民公社化生产中出现左倾冒进,把以前生产合作社合并,小社并大社。

实质:实行土地大集体所有制,大集体统一经营,产品平均分配。

影响:实行的政策超越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受挫。

4、1878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安徽四川农民自发探索,得到党认可且推行。

实质:土地所有制不变依然公有,实行农民分户承包经营,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品按劳分配。

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村生产发展,农业产量提高。

建国后城市经济发展两大时期是指1949—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的时期,以及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时期。

五个阶段是:1.1949—1957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建立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与快速增长阶段2.1957—1966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全面实施下经济结构探索中曲折前进的阶段3.1966—1976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下政治挂帅、社会动荡的阶段4.1978—1991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的改革探索期,其中包括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散阶段(1978—1984年)、城市经济责任制强制性变迁阶段(1984—1992年)5.1992年—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建国后1949-1952年底国民经济经济恢复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在新解放区农村进行土地改革;稳定物价,统一财经;合理调整资本主义工商业1、1953-1957年一五计划1953年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选。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化,这些变化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进步。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对我国土地管理的意义和影响。

第一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49年-1978年)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政府通过土地国有化,实现了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农民则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

这种土地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阶段:农村土地改革时期(1978年-1984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改革。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个体可以租赁土地并经营农业。

这一改革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效益。

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第三阶段: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时期(1984年-1998年)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导致了城市地产市场的兴起。

这一阶段,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呈现出城乡土地二元结构。

城市土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和分配,农村土地则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

城市土地的市场化运作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土地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使用的问题。

第四阶段:土地制度改革时期(1998年至今)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深层次矛盾,我国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市场配置的土地制度。

通过确权登记、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等措施,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利用。

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加强了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总结起来,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土地改革时期、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时期和土地制度改革时期四个阶段的变化。

每个阶段的改革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目标,但都为我国土地管理带来了重要的进步和改善。

八下历史重点:《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

八下历史重点:《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

八下历史重点:《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1、土地改革(1950—1952)(1)实行: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它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仍然是土地私有制)(2)结果:到1952年底,全国大陆基本完成土地改革。

(3)意义: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农民翻了身,成为土地的主人;巩固了人民政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国家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2、三大改造(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1957年)(1)原因: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逐步克服农业同工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中共中央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

(2)形式:引导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

(集体土地公有制)(3)结果:1956年全国绝大多数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

(4)意义: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一次历史巨变,使中国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使个体小农经济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人民公社(1958—1978年)(1)原因:在社会主义道路探索过程中,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发展。

(2)形式: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3)表现: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吃“大锅饭”等。

(4)核心:“一大二公”。

(扩大公有化规模,提高公有化程度,实行平均主义,刮“共产风”)(5)评价:是社会主义道路探索过程中的严重失误。

严重脱离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使农村生产停滞不前。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至今)(1)开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

(2)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公有制基础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农民使用,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即:“包产到户,自负盈亏”。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概述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概述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概述摘要:建国以来,我们农村经历了数次巨大的变革,其中,土地制度的变革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试图对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进行一次较为详细的梳理,以求找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公有制;合作社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制度的改革使我国广大农民第一次彻底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第二次是五十年代中期的初级农业合作化;第三次是五十年代中后期的到七十年代末的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产权由农民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一、耕者有其田,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之前的解放区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地主富农占据大部分土地,广大的中农、贫农以及雇农所占有的土地寥寥无几。

落后的土地制度无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此,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了新解放区的农村土地改革问题。

土地改革,按照官方的解释,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一场变革[1]。

1950年6月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祠庙、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而“将党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形成法律”[2]。

8月,政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根据占有土地的数量、是否劳动、劳动时间的长短以及剥削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等几个因素在农村划分阶级,指导广大新区的土改。

法令颁布后,新解放区展开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

运动持续到1953年底,“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都完成了土地制度的变革,这标志着无数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改政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建立起来了。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摘要:建国以来至今的农地制度的变迁:在短短的五六十年当中,我国经历了土地改革、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次重大的变迁,同时集体化时期还存在着较为重要的农地制度的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后又有几经完善。

(一)“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借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随后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没收富农的大部分土地分给无田或少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该法的第30条还规定,农民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农民与土地实现了最直接地结合,这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刺激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为建国初期的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农民也被赋予新的政治地位,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一70%,土地改革,“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沉重的地租,而且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

(1)这使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二)、集体化的过程1952一1957年,我国农村又进行了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核心的合作化运动。

1953年春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建了生产合作组织,包括从简单的临时互助组和有少童共同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实行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至70年代末又实行一大二公为基本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性成就与重要启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性成就与重要启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性成就与重要启示发布时间:2021-04-14T14:09:57.70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4月作者:郭丹[导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三次飞跃,分别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两权分离改革与三权分置改革,这三次改革工作均以时代背景为基础,对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做出极大贡献,有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黑龙江省本原国土资源勘测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郭丹 150090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三次飞跃,分别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两权分离改革与三权分置改革,这三次改革工作均以时代背景为基础,对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做出极大贡献,有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并在实践中予以更多的创新与完善,本文将会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性成就与重要启示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希望借此可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成就,启示引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可为我国粮食稳定生产打下坚实基础,也是提升我国食品多样化,提升国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于农业生产而言,土地制度改革可有效整合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附加价值与农民收益,为我国农业经济体系良性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因此,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道路与相关成就进行具体分析,对我国新时期农业经济发展有着良好借鉴价值。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次飞跃1.1、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目的在于解除封建主义对农民生产的束缚,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

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改革运动被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7年至1952年,这一时期中央人民政府针对我国土地生产现状与各地区的农村土地矛盾,相继出台《中国土地法大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些政策的出台以及中央政府的强力支持,让我国基本建立“农民所有、农民经营”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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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尹世尤沈其新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度变革。

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互助合作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作者尹世尤,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2) 。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

历史上我国农村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和核心的。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互助合作: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①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

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 ,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

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

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②。

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

正如陈云在1956年4月访问越南所说:“合作化后,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动手搞水利。

人还是那些人,但组织起来力量就大得多,积肥、改良农具和种子、改进耕作技术等等以前不易办的事情, 合作化之后都不难了。

”③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全面进步。

通过互助合作,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形成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冲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族势力。

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第二,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

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曾经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总路线好比一只鸟,它要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它还要有两翼,这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

只有两翼丰满了,鸟的主体才会腾飞起来。

这就清楚说明了,农业作为两翼之一,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前景,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下,没有农业的互助合作,就不可能有国家工业化的顺利推进。

这一点在随后毛泽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业化道路问题上得到了印证。

在毛泽东看来,工业化道路问题,主要就是指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关系问题。

他认为,农业是重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通过多发展一些农业和轻工业来发展重工业,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多些和快些,而且由于保障了人民生活的需要,会使它发展的基础更加稳固。

他强调:“我国是一个大农业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发展工业必须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工业才有原料和市场,才有可能为建立强大的重工业积累较多的资金。

”④基于这样的认识,也有鉴于苏联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毛泽东提出将重、轻、农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次序颠倒过来,改为农、轻、重,形成了以农业为基础,通过重视发展农业和轻工业的办法发展重工业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业化道路。

后来中国工业化发展的历程证明,五六十年代农业互助合作不仅为工业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和原料,而且也为之开辟了广阔的市场。

第三,通过互助合作,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农村此后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其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否,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建立起来。

如前所述,农业互助合作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它破除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建立了集体所有制,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的和基本的实现形式之一。

这就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在我国农村广泛建立起来。

从农业互助合作完成前后,我国农村经济成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来看, 1952年,合作社经济和个体经济在农村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是115%和7118%,个体经济占到了农村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份额极少。

到了1957年,这种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合作社经济上升为56%,而个体经济降低到3% ,就是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已占了农村国民收入的大部分⑤。

从上述数字变化中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比重大大提升,个体经济比重大大下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占据了主体地位。

这表明,我国农村已经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我国农村全面建立起来。

总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中国几千年来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它使中国农村实现了从私有制社会到以生产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

60年来,我国农村建设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在坚持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前提下取得的。

二、联产承包: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其中“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⑥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80 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营管理方式的第二次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不仅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使整个农村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新时期中国改革开放的先声。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旧的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为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以后逐步形成的僵化土地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

互助合作运动以后,在集体经济基础上,农业生产力有了相当大的提高。

但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由于经营管理过于集中,分配上的严重平均主义,极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都比较缓慢。

1978年,还有一亿多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 1978年底,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毅然签订了全国第一份包干到户协议,悄然掀起了我国农村土地变革的新一场风暴。

作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改革中实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对旧生产关系的调整,反作用于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它不但没有削弱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反而壮大和巩固了集体经济。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承了农业合作化建立起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基本成果。

一方面,它坚持了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集体经济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土地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只是使用权交给了农民。

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

而决定一个社会经济性质的,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并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对此, 1982年1 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基本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

”“所以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它坚持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联产承包法,把劳动报酬同生产的产量直接挂钩以物化劳动反映社员的劳动差别,真正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双层经营方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有利于发挥集体优越性和个体积极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

它把土地使用经营权发包给农民,农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分户承包,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农民由于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成为集体组织内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从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这种分离对发挥集体优越性和个体积极性的优势是明显的。

就集体而言,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的关系,便于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社会化服务;统一规定公共提留,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统一增加公共积累,规划农田基本建设,举办一家二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等等。

就个体而言,农民拥有了土地自主经营决定权。

首先,自主经营使家庭成为相对独立的基本生产单位。

农民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可以自主选择,劳作时间由自己决定,劳动投入和产出直接挂钩,这就激发了农民前所未有的劳作热情,其直接后果便是农业生产的快速增长,农产品产量的迅速提高。

其次,包干到户、自主经营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包干到户、自主经营扩大了农民对自己产品的处置权。

承包者除了上缴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作为集体提留,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产品收入外,所得收入及剩余产品统归自己支配,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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