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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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和管理,并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参与度。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实施步骤、具体内容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知识。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指对城乡规划法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进行详细的解释、补充和说明,以便于对其进行具体实施的一份规定性文件。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法律责任,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有序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步骤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调查研究:主要是对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其具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听取意见:意见征询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制定的重要环节,需要广泛听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多方面的共识。

(3)制定草案:在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草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

(4)公示征求意见:将草案公示出来,征求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最终定稿提供参考。

(5)发布实施:经过多方确认和最终修改后,将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开始实施。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法。

(2)城市和乡村用地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物的布局、高层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生态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城市和乡村规划分析评估、规划编制、公众参与、现场管理和统计监测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4)城市和乡村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

(5)城市和乡村规划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四、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具有以下重要性:(1)明确任务: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可以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使其更好地参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的文件。

它细化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以便对城市规划进行科学、有效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专业技术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术要求和方法。

2. 编制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和程序,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论
证与评估、编制和审核等。

3. 规划要素: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中需要考虑的各种要素,如土地利用、交通、环境
保护、社会经济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平衡。

4. 参与与沟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方参与和沟通的方式和要求,包括听取
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议等。

5. 审核和评价: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结果的审核和评价标准,以及审核机构的职责和
权限。

6. 信息公开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信息公开和监督的要求,保障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明确和指导作用,提高了
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了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0—12—7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与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主要内容
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
1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2
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方性法规
规 章
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 《水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物保护法》 《建筑法》
《公路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防空法》
《防灾减灾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消防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
《物权法》
《循环经济法》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出具规划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核实
临时用地和建设规划管理
办理规划变更
查处违法建设
出具规划意见
01
02
03
04
05
06
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乡规划
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
方针政策
建设计划
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依据。 案例:无法定规划,规划未批准、规划未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划。 2、施行规划许可的对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案例:交通、水利、管线、构筑、局部改造、院内建设
2

许昌市城乡规划实施细则

许昌市城乡规划实施细则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doc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doc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欢迎阅读!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2018最新】201X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优秀word范文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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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12.16•【文号】•【施行日期】198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规划实施细则四篇]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规划实施细则四篇]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规划实施细则四篇]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篇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__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一)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一、综合性文件1、《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施行);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施行);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修改后公布);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11月批准);5、《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建法[1991]99号);6、《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3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10、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1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施行);1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16、《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63号);17、《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二、规划编制管理文件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991年9月);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00]31号);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规[1994]533号);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8月);6、《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建村[2000]74号);7、《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村[2000]36号);8、《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建规[1999]135号);9、《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10、《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1]83号);1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规[2003]126号);12、《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城[2002]240号);13、《关于省级重点镇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川建村发[2003]218号);1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1月);15、《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规[2003]43号);1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2月);17、《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2003]147号);18、《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96号);19《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03]23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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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

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预测试题11(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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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列哪个宪章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内容?( )A.威尼斯宪章B.华盛顿宪章C.马丘比丘宪章D.北京宪章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宪章》,全称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宪章所涉及的历史城区,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这里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宪章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①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②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③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④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⑤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A项,威尼斯宪章提出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强调古迹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C项,马丘比丘宪章提出了文物和历史遗产保护。

D项,北京宪章提出了广义建筑学。

2.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基本规律包括()。

A.从封闭的单中心到开放的多中心空间环境B.从平面空间环境到立体空间环境C.从生产性城市空间到生活性城市空间D.从分离的均质城市空间到连续的多样城市空间E.从单一的生产结构到全面的生产结构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基本规律包括:①从封闭的单中心到开放的多中心空间环境;②从平面空间环境到立体空间环境;③从生产性城市空间到生活性城市空间;④从分离的均质城市空间到连续的多样城市空间。

3.城市的最显著特征是人口密集,因此,()集中发生在城市里。

A.经济问题B.环境问题C.社会问题D.政治问题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城市的最显著特征是人口密集,因此,社会问题集中地发生在城市里。

城市社会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产生不同的社会问题;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问题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所以城市社会问题复杂多样,问题的严重程度强弱不等。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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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欢迎阅读!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

附件1: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根据违法建设案件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依法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违法建设拆除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向查处机关举报,配合查出机关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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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上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和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

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者,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

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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