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丢垃圾问题)社会实践方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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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社会实践方案

------乱丢垃圾问题

第一部分解释说明问题

这些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花园小区环境优美,人们看到城市建设的进步与文明,都感到非常高兴。然而,最近到城市小区中走一走,却发现了很多让人倒胃的现象,城市的大街小巷,尤其是城市小区中,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

白色污染就像是城市生活的毒瘤,污染着城

市的文明,居民楼下,随处丢弃的垃圾到处可见,

有的甚至随手丢弃在垃圾道上,让人看着特别别

扭,特别是一到夏天,垃圾很快就能滋生苍蝇、

蚊子,导致整个小区臭气熏天。

乱倒垃圾的严重性:

1、居民乱倒垃圾已经成了比较严重的问题,给我们美丽的社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造成了社区环境的污染。

2、污染社会环境。居民在社区中乱倒垃圾,不但严重损害了周围市民的环境,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对外形象,淡漠了人民关爱环境的自觉意识。

调查——市民心声

1、乱丢垃圾太影响城市社区形象了。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对乱倒垃圾危害的宣传力度,

并对有关屡教不改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从政策法规上进行有力的规范。

2、乱丢垃圾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原因是有关政府部门重视不够,宣传力度不够。甚至有

的小区内乱丢垃圾现象无人管,听之任之,以至于乱丢垃圾现象越来越严重。

3、乱丢垃圾现象为什么有愈演愈烈之势?还不是监管力度不够,我看还是应该对乱丢垃圾现

象进行重罚才行。只有这样,才能遏制这种不文明的现象。

4、我觉得乱丢垃圾现象,与市民的环保意识较差又很大的关系,所以我觉得可以采取一些有

效的措施,如创建无垃圾小区,做文明市民活动,让保护环境的意识深入每一个市民的心中,让爱护环境成为每一个市民的自觉行为。

5、我觉得乱丢垃圾现象有其存在的原因,有一些小区公共设施很不齐全,没有专门的垃圾倾

倒处,市民无奈,只得将垃圾随手一扔,或放在楼道上,等待专门的清扫人员打扫,所以,应该加强小区公共设施建设,在合适的地方放置一些垃圾箱,既方便了社区市民的生活,又能维护好社区卫生。何乐而不为。

第二部分评价处理该问题的可选择的政策

以下是我们调查到的有关乱倒垃圾方面的相关政策:

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没收抵押物品或罚款等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由市容监察人员或佩载卫生监督员标志的卫生保洁人员,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不按规定的时候、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环卫监察人员或佩带卫生监督员标志的卫生保洁员对个人处以每人每次5至20元罚款,•单位每次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处以每立方米50元以下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以下罚款。

建设部公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潍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

第四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 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

(二)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八)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政策有效性分析:

在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法规中都对乱丢垃圾问题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提倡垃圾分类的同时,更对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和运输有了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对违反政策法规的个人和单位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如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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