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外立面改造管理规定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第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外立面维修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保护局同意;第十条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先编制街景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各单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果房屋属租赁的,还应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材料;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执法局递交恢复光彩工程的承诺书;五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调整方案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准建筑外立面改造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资料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管理等手续;第五章城市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外立面中涉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空调外机、图形标志、霓虹灯等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查;第十六条需占用道路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等手续,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占道施工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第六章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市城乡规划局对方案进行审查;三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市城乡规划局书面征求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四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五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第七章竣工核实管理第十八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规划核实;第十九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第二十条未经核实或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以及投资在30万元以上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批准六个月内未施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实施改造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实用文库汇编之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作者:蛇从梁*作品编号:125639877B 550440660G84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实用文库汇编之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
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简版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1. 引言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改造和更新,旨在提升建筑的外观形象和品质。
在城市发展和建筑更新过程中,外立面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立面改造工作,制定了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外立面改造工作管理。
3. 政策支持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支持,以促进外立面改造工作的推进。
4. 外立面改造管理流程4.1 新建项目申请新建项目的业主在进行外立面改造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改造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施工计划和预算等。
4.2 审核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外立面改造许可证。
4.3 施工管理外立面改造施工前,施工方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和监督。
4.4 竣工验收外立面改造施工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符合要求的改造项目将颁发竣工证书。
5. 外立面改造设计要求5.1 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对于具有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价值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和修复,不得破坏其原有特色和历史价值。
5.2 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外立面改造设计应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和外墙的耐久性,采用优质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确保改造后的建筑稳固安全。
5.3 美学和环境协调外立面改造设计应注重建筑的美学效果和环境协调性,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不应造成视觉污染或不适应的色彩搭配。
5.4 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外立面改造设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6. 外立面改造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外立面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 相关法律法规外立面改造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等。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外立面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美观程度,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1. 外立面改造:指对城市建筑外部墙面、立面元素、装饰品等进行的设计、改造、保护等工作。
2. 改造项目:指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墙面清洗、颜色更新、立面元素修复等。
3. 管理机构:指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管理的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改造原则1. 推行保护优先原则,尊重历史建筑风貌和文化遗产,注重保护与改造的平衡。
2.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外立面改造工程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3. 引入绿色环保理念,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注重艺术性和美观度,注重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规划原则1. 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明确改造目标、内容、范围和时间计划。
2. 考虑城市建筑历史文化特点和周边环境,确保改造方案与周围建筑相协调。
第六条设计要求1. 设计师需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
2. 设计方案应注重原有建筑特色的保留与恢复,引入现代建筑艺术元素,提升建筑品质。
3. 设计方案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施工管理1. 施工方需具备相关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施工工作。
2. 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其他建筑物,确保工地安全。
3. 施工监理需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质量检查。
第三章验收与管理第八条验收标准1. 完成施工后,需经过验收机构的检查,合格后方可竣工。
2.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管理和维护1. 改造完成后,需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外立面的良好状态。
2.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留改造过程和成果。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第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外立面维修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保护局同意.第十条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先编制街景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各单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果房屋属租赁的,还应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材料;(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执法局递交恢复光彩工程的承诺书;(五)其它相关材料。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
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
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外立面改造已成为城市更新的重要环节。
外立面作为建筑的外观展示,对于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的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外立面改造工作,提高城市建筑外观品质,促进城市形象的提升。
三、管理范围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中的外立面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建筑、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等外立面改造工程。
四、管理原则1. 保护原有建筑风貌:在外立面改造过程中,要尊重原有建筑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2. 注重节能环保:外立面改造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能效。
3. 统一规划管理:外立面改造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保持整体性和协调性。
五、管理措施1. 立项审批:外立面改造项目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进行。
2. 选材标准:外立面改造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注重材料质量和耐久性。
3. 施工监督:外立面改造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施工规范,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4. 验收验收:外立面改造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5. 维护管理:外立面改造项目竣工后,需定期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和良好状态。
六、管理效果通过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城市建筑外观品质,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七、总结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关乎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只有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外立面改造项目,才能实现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外立面改造工作,为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做出贡献。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造外立面改造行为,保障城市建造外观文脉及安全、文明、美观,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提升,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市所有新、改、扩建建造工程中的外立面改造。
第三章工程设计1.外立面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则上建造外立面应维持原有格局,并能保持与周围建造体系的协调一致性;(2)使用 LED 等能源效率高的照明设备,合理布局或者利用纤维光束元素,促进光影效果的创造;(3)根据地域、建造类型、设计风格等要素合理配置配色方案,有利于线条、形体和整体感的表现;(4)契合节能要素:采用具有隔热、保温、隔音、防水、防火等特点的建造材料,能实现建造环保功能及能源利用效果的提高。
第四章工程施工1.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照城市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避免噪音和污染的产生,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周围施工的安全;(2)确保绿化植物和天然景观不受伤害,施工过程中如需挪移,应在工程结束后重新恢复原状;(3)遵照有关施工安全规定、技术标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建造物及附属设施所造成的房屋崩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产生。
第五章工程验收1.外立面改造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改造项目符合设计和图纸要求,达到质量标准;(2)收缴差错次数和不规范操作次数,越小越好;(3)施工完成后,由建造验收机构及当地政府营区进行质量验收并赋予验收报告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1.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欺骗验收人员,造成社会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赋予处罚,必要时依法要求拆除重做。
2.如因施工操作失误造成房屋崩塌或者人员伤亡,将依据《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委员会。
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外立面改造设计图纸;2. 外立面改造施工方案;3. 外立面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城市中老旧建筑物越来越多。
由于建筑物的外立面暴露在空气中,经过长时间的风吹日晒和雨淋,外立面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如脱落、开裂、色变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建筑物外观和美观性,还会对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性产生影响。
因此,外立面改造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以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城市的美观度。
二、外立面改造范围外立面改造范围应包括所有居民建筑物的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楼、公寓楼、官方大厦等。
三、外立面改造方案外立面改造方案应该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如果建筑物外墙材料老化,需要更换外墙保温材料,可以选择外墙外保温、内保温、外保内夹层保温等方案。
如果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有问题,可以进行外墙保温技术升级。
如果建筑物外墙颜色问题,可以进行外墙涂料喷涂工程。
在制定外立面改造方案前,需要对建筑物的外墙进行全面检查,并由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和可行的建议。
四、外立面改造管理权责1.建筑物业主及其管理人有责任及时组织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检查,并制定改造方案。
2.建筑物的外立面改造应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对于没有进行及时整修的建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五、外立面改造监督管理为保障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质量,外立面改造工程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监管部门应对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对外立面改造施工现场应进行全方位的视频监控。
3.对外立面改造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并通报公众。
六、外立面改造后验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对外立面改造工程进行自查,并邀请外部专业机构对该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总结外立面改造是城市重要的工作之一,对建筑物的保护、城市的美观以及居民的身心健康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外立面改造工作的管理,并提高工程的质量。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
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
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
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
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
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
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
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
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
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
(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
(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
(三)侵占公共空间的;
(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
(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
(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
(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
(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
(九)外墙使用涂料的;
(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
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
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
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
提出申请。
第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外
立面维修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保护局同意。
第十条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先编
制街景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
的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各单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审批建筑外立面改
造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果房屋属租
赁的,还应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材料;
(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
(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执法局递交恢
复光彩工程的承诺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
变更的,须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调整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准建筑外立面改造后应及时将相关批
准资料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
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管理等手续。
第五章城市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外立面中涉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空调外机、
图形标志、霓虹灯等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查。
第十六条需占用道路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
人应持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等手续,到市城管执法局办
理占道施工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城市管
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局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市城乡规划局书面征求市城
管执法局意见;
(四)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
(五)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竣工核实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
规划核实。
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由市城乡
规划局组织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在通过规划
核实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未经核实或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以及投资在30万元以上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
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批准六个月内
未施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实施改造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