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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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一、法律依据1.自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

"所以轻伤案件自诉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2.公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1.公安机关立案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

"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2条也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但必须看到的是,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
显粗糙,仍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

论起诉便宜主义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摘要:起诉便宜主义体现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的思想。

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其实质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对于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考虑刑事程序中涉及的诸多利益并在这些利益中进行权衡选择的思想理念。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将这种起诉裁量制度引入刑事诉讼中并非偶然。

(一)诉讼经济的客观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就要考虑其经济成本。

由于刑事裁判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费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任何检察官都得不到足够的资源去起诉所有进入他视野的犯罪”。

(二)转变刑罚观念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教育挽救犯罪人,使其重归社会。

正如法国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马克·安塞尔所言,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对犯人重归社会的强调必然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使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实行不起诉,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国王代理人发展为公益代表人,这是检察官制度在发展中所具有的最有意义的变革。

作为国王代理人,检察官追诉犯罪时,始终站在国王的立场,并不考虑追诉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公益代表则不然,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考虑追诉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当追诉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应当有权拒绝起诉。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借鉴(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1 1 0 0 3 4 沈 阳师范 大学法 学 院 辽 宁 沈 阳 席
用 ,并 出现 了新的发展趋 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 的基础上 ,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 关■饵 :起诉便宜主义 不起诉 酌定 不起诉


摘 要 :起诉便宜主义体现 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 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 的思想。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 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
理解的 内容 ,选择正能量的 内容,让小学生通过阅读材料学习到正确的道德观 念 ,价值观念,因此,拓展 材料的选择亦是一项 目的性较强的任务。 小学阶段学生 自我判断能力不足 , 教师要帮助学生选择拓展的阅读 内容, 在拓展 内容的选择上可以通过书刊亦可 以选择 网络,形式多样,内容 宽泛 。 ( 三 ) 控制 阅读 的程度 所谓 阅读 的程度 ,笔者认 为其包括三个方 面:对经典美文掌握 的程度, 对 不同类 的文章 阅读 时间分配 的程度 ,对 阅读完 的文章积 累运用 的程度 。在拓 展 阅读训练 中,我们可 以通过对总结 中心 内容 ,搜集美词佳旬 ,畅谈感悟等形 式来展现 ,不断 的提升学生阅读的速度 、阅读质量 。 ( 四)注重指导 ,正确把握阅读材料重难 点 学 生是阅读教学 的主 体,教师则是课堂 组织的主导者 ,对于 学生的阅读 进行有 效的指导,有助 于学生更好 的理艉 阅读材料 ,提升 阅读效果 ,所 以,教 师应更 具阅读 文本的内容,营造相应 的阅读 学习环境 ,能够激发学生 的学习热 情,诱发学生积极的学习动机 ,鼓励 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阅读之中,感知文本, 品味文本,为学生指 明文章的重难 点,定位 文章 的中心 ,指导学生如何进行 阅 读,有助于培养小学生形成 良好的阅读习惯 兰、小掌语文拓■ 阅读的思考 ( 一)拓展延伸要有度 学生不缺才 能 , 缺 乏的是发现 : 不缺进取心 , 缺的是 鼓励 : 不缺好奇心 , 缺的是引导;不缺潜 力 , 缺的让其潜 力发挥的平 台,作 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这 点,要做好组织者、引领者、合作 者,具备扎 实的业 务素质 ,以及过硬 的基 本功,准确把握学生的实际情况,接受能力,选择恰 当的拓展 阅读材料 ,把握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作者: 汲莉;乔野
作者机构: 北京教育学院人事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2-4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起诉便宜主义;国家追诉主义;起诉犹豫;非刑罚化处理;司法资源
摘要:日本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原则即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有其各自的特点。

起诉便宜主义节约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有限司法资源用在重大案件上;国家追诉主义将检察权完全赋予了检察官,排除了私人追诉和公众追诉。

这两种制度结合有优越性,亦有缺点。

独具日本特色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使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结合所产生的缺点得到了来自民众的制约,因而,使得检察权向被监督、受制衡的方向发展。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摘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起诉制度,与此相应,不起诉权是指“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可以作出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并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权利”。

然而,“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做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必须对其加以一定的制约。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就是为了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置的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具体机制。

关键词:不起诉权;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6-02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的性质(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制约的机制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的优点不容忽视,但是不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实质上不仅会招致不公平的后果,而且还会使犯罪人失去自我更生的机会。

因而,当今世界各国在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同时,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起诉与不起诉。

然而,作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重要体现的不起诉权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发生差错,造成严重后果。

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由于具体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又不可能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裁量标准,因而不起诉权要正确无误地适用,会面临一定困难。

正如日本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在决定是否作出起诉犹豫处理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难以规定出统一的标准”。

其二,行使不起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然而每位检察官的法律修养并不一致,道德水平也有差别。

如果检察官片面理解起诉便宜原则,或者受不当经济利益驱使,受人情关系左右,就难免会滥用手中掌握的不起诉权,妨碍不起诉权的顺利运行。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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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便丧失便宜起诉权。但是在诉讼系属前, 检察官 在起诉问题上有一定裁量权。首先, 检察官可以在起 诉前,促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解,如和解成功, 便释放犯罪嫌疑人。其次, 检察官可以借助司法警察 帮助收集有关犯罪人性格、 道德状况, 如犯罪行为人 性格情况良好, 可以放弃追诉。再次, 在非法使用毒 品的案件中,对于愿意接受治疗并且能坚持到底的 人, 或自动接受戒毒治疗或医疗监视, 可以不提起诉 讼。 美国 #、 美国在公诉裁量问题上以辩诉交易 ( ./01 2134 5167675)来增进效率,但英美法系背景下的辩诉交易 制度与起诉便宜主义完全属不同的刑事诉讼理论层 次, 因为其较少受起诉法定主义的限制。在辩诉交易 中 8 首先由被告人在 “ 罪状答辩”程序中选择是否认 罪( 如果不认罪, 按正式审判程序进行) , 如认罪 ( 分 ) 为“ 有争议的认罪” 和“ 无争议的认罪” , 检察官可降 低指控或建议减少刑罚并且不经陪审团参加审判情 况下直接由法官量刑处罚。检察官可以考察被告人 职业、品行、名誉、有无前科等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实 行“ 辩诉交易” , 但除了考虑被告人自身状况外, 还多 考虑控诉成功率、 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 所掌握控诉 证据证明力程度与证据有无等情况。在美国, ()* 左 右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 “ 辩诉交易” 来解决的。而且 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享有求刑权,可以提出各种量 刑建议。 三、 起诉便宜主义之救济 ( 一) 通过被害人求诉来启动救济程序 日本准起诉程序 !、 日本刑诉法在第 "9" 条至 "9$ 条规定了准起诉 程序, 对于违反日本刑法 !(% 条至 !(9 条公务员滥用 职权罪和 《 防止破坏活动法》 公安调查 #: 条规定的 “ “ 官滥用职权罪” , 提起告诉或者告发的人, 不服检察 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可以请求检察官所属检察 厅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将该案件交付审判 ”( , "9" 条 ) 如法院认为 “ 请求有理由, 应当将从律师中指定公诉 人行使公诉职能, 被指定律师执行检察官职务, 直到 裁判确定。日本准起诉程序从实体罪名来看, 只适用 公务员、 公安调查官的职务犯罪, 设计准起诉程序的 目的在于,防止检察官因业务与司法警察等关系过 密而影响其提起公诉。从审判运作来看, 由法院指定 律师担任公诉人。 德国强制起诉程序 "、 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第 !;" 条规定了强制起诉程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期末作业科目:刑事诉讼法题目:论起诉便宜主义主义专业:姓名:学号:摘要: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再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但其在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

只能说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有所体现、有所适用,是附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起诉便宜。

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等方式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充分适用,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起诉便宜主义;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一般掌握在国家专门机关手中,这种形式的起诉又称国家公诉。

作为起诉方式的一种,刑事公诉制度的产生晚于对刑事案件自诉的方式,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公诉制度的运行对国家权力以及社会生活的影响深远。

现代意义上的公诉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追诉主义的表现形式。

在一般正义与具体正义相统一的过程中,刑事追诉的历史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一枝独秀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的演变过程。

历史上,在起诉问题上是否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本质区别。

二、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体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下来,赋予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权,即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郭海波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背景;价值;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某些满足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及刑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认为暂时不起诉更合适,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决定不起诉的制度。

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修正案第271条规定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很多学者的期望有一定距离,如远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可能达不到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但从制度层面上看,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这有着中国国情民意的考量。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背景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积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要卓有成效的对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学习借鉴它成为一种捷径。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吸收、消化和创新,制定出在我国能够切实实施的法律制度。

否则,再美好的制度搬进来也只是幻影,留给人们的只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成熟理论和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酌情考虑各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起诉。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日两国在刑事起诉方面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前,人们依靠自己的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重要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致个人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护。

于是在总结历史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同意将刑罚权交给国家,即国家刑罚权的诞生。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后,便出现了公诉制度,由代表国家权威的机关提起诉讼,取代以往的私人诉讼,避免了以往私人诉讼中因为激情等因素产生的缺陷。

但是这也同样存在问题,毕竟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有轻重之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有差异,一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职权诉诸法院审判,必然不能同时兼顾一般正义与个人正义,而在实践中因为起诉法定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日益严重,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的日本,开始向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取经,在实践中逐步引入起诉便宜主义。

所谓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为大陆法系的中日两国,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方面并无很大差别,差异主要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即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运用方面。

而本文对比中日两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亦主要对比刑事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指导的两国具体制度,以及制约这些制度的机制,通过对比,希望能吸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也同时能吸取其教训,弃其糟粕。

一、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一)起诉便宜主义1、日本起诉法定主义之国家垄断主义的产生关于起诉法定主义日本学者内田一郎认为,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对于犯罪成立并且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检察官负有提起公诉的义务。

我国的陈光中教授认为,起诉法定主义也可以称为励行主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检察官就应当依照职权提起公诉,而不能有自由裁量权①。

江苏常州乡村振兴学院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江苏常州乡村振兴学院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江苏常州乡村振兴学院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2年5月15日凌晨1时26分,我国自主研发的“极目一号”Ⅲ型浮空艇从海拔4300米的科考营地顺利升空,凌晨4时40分达到(),超过珠峰8848.86米的高度,创造浮空艇大气科学观测世界纪录。

A.10032米B.9032米C.8992米D.9548米【答案】:B2.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这是21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文件指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A.第19个B.第10个C.第22个D.第15个【答案】:A3.2022年4月14日,我国成功研制105亿年偏差不到1秒的()光频标,成为国际上第五种不确定度指标达到10-18量级的光频标。

A.钙离子B.铁离子C.锌离子D.钠离子【答案】:A1/ 134.人类社会的物质性的集中体现的是( )。

A.人口B.生产力C.生产方式D.地理环境【答案】:C5.面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一般不适宜釆取的经济措施为()。

A.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B.立足扩大内需C.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D.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答案】:A6.《世说新语·假谲》记载:“魏武行役,失汲道,军皆渴,乃令曰:‘前有大梅林,饶子,甘酸可以解渴。

’士卒闻之,口皆出水,乘此得及前源。

”在这个典故中,是( )这种认识形式起作用,而使得士卒“口皆出水”。

A.知觉B.感觉C.表象D.推理【答案】:C7.杜甫诗云“江碧鸟愈白,山青花欲燃”,下列与该诗句体现的哲学道理相同的是()。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义务。

”起诉便宜主义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便宜主义作为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一种刑事检控模式,是指:刑事犯罪的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且符合追诉条件时,仍有权参酌的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追诉模式,其特征是: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即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和系何人所为的事实均已经查清。

2、已查清的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

一般是指案件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证据形成体系,能够得出犯罪行为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排它性结论,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刑罚。

3、追诉者有权依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虽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但检察官可依自由裁量起诉之职权,参考斟酌案件情节及多方具体情形对犯罪嫌疑惑人不做求刑指控。

公诉方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戒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作出控诉以继续或停止刑事程序。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发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又遵循起诉便宜主义(The Principle of Opportunity)。

在刑事诉讼价值层面上,两者分别体现了对正义、秩序和效益的取舍与兼顾。

因此如何取舍与兼顾上述几重价值,以最大限度地在刑事诉讼中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的,离不开对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关系的探讨。

笔者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一元独立则难以立足,调和即合作是最佳选择。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起诉便宜原则之比较——以公共利益为基点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起诉便宜原则之比较——以公共利益为基点
英 美法 系 国 家 历来 以起 诉 便 宜 主 义 为 其 公
前者 是指检 控 人 员 对 于依 法 应 当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犯 罪嫌疑人 应 该 一 律 提起 公 诉 ,对所 有 的犯 罪行 为都应予 以追 究 ,只要 犯 罪 嫌 疑人 存 在 足
够 的犯 罪嫌 疑 ,只要 对 犯 罪 嫌 疑人 的 指控 具 备
般都 被认 为是运用起 诉便 宜原则 的基本准 则 。


香港 刑事诉 讼 中的起诉便 宜原则
( )香港 刑事检 控概述 一 香港 称 起诉 为检 控 ,由 于检 控 制度 源 于英 国 ,并 没 有 专 门 负 责 检 控 的刑 事 犯 罪 的 机 关 , 香 港实行 多元 化 的刑 事 案 件 检 控 制 度 ,大 多 数
收 稿 日期 :2 1 0 00— 9—0 6
作者简介 :葛新新 ( 9 7 ) 18 一 ,女 ,山东青州人 ,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刑事诉讼法学 。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4 2期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9 9 3年起 ,律 政 司 发 表决 定 是 否 提 出检 控 所 用 的政 策指 引 即 《 检控 政策及 常 规》,为 检控 人 员 提供 行为 守则 ,确 保 检 控 人 员 在 刑 事 检 控 程 序 的各 阶段 均能 作 出公 正 和 一 致 的决 定 。律 政 司 司长 负责 所有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检 控 ,只有 律 政 司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4 2期)
21 00年 1 0月
广州广播电视大 学学报
J R A FG A G HO P NUNVE ST OU N LO U N Z U O E I R IY

检察实务复习题

检察实务复习题

检察实务复习题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线索在决定立案之前进行的分析判断和必要的调查活动。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

检察制度:是关于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鉴定: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拘传: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未予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方式将其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的强制措施。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3、搜查受理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并初步审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接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控告的诉讼行为。

派驻检察:为履行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刑罚执行场所设置专门的检察机构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确实施。

起诉便宜主义: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罚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搜查是指检察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项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刑事赔偿:即刑事损害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浅论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摘要】检察官自由裁量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产物,其蕴涵着深刻的现代刑事司法基本理念。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运用程序较为繁琐等等。

本文拟在分析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依据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提出个人建议,希望对该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理论依据;实施现状;完善何为权力?一般认为,权力就是一种对其他个人、组织或有关事务的一种影响力与支配力。

由于权力自身的属性和人的弱点,权力天然的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而必须通过一种方式将这种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法治国家选择了法律。

然而现实是复杂的、多样的,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详细规定,并且,法律自制定出来就具有落后性,为了应对现实的复杂多样,弥补法律的某些僵硬,有必要赋予权力的行使者一定的灵活性空间,使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斟酌处理,来保障权力行使的合理性。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种灵活性的权力即体现为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他国称之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查案件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就符合公诉必备条件的案件,进行公共利益考量,对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进行斟酌、选择进而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依据(一)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1]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还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足以体现检察官的裁量权。

依据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必须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尽量避免对犯罪人适用短期自由刑可能带来的弊端,避免起诉后给检察官、法官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消耗,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作者:陈恪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本文对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对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不起诉”的裁量权进行约束。

文章先对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起诉便宜主义的运用体现进行分析归纳。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一、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追诉裁量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简言之,即基于程序经济原则及刑事追诉之权衡,赋予检察官某种程度的裁量权,使其对某些虽具备起诉要件之刑事案件,本其职权加以权衡,而放弃追诉或为不起诉处分。

①从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可以看出,起诉便宜主义的涵义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检察官认为犯罪的事实已查明;二是查明的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即案件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检察官基于一定目的有权利选择是否起诉。

其实质,就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与起诉法定主义相比,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了自由裁量的理念,即考虑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利益并在各种利益上予以衡量再作出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及降低诉讼成本,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在考虑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包括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作出控诉。

起诉便宜主义弥补了起诉法定主义的缺陷,丰富了刑事诉讼力量,并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采用起诉便宜原则有如下几点意义:第一,在实现刑罚目的上,有利于基于公共利益的一般预防和基于犯罪嫌疑人利益的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有效运用;第二,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第三,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是,起诉便宜主义运用不当,也会产生消极作用,表现为:第一,如果缺乏相应的制约因素,容易造成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产生司法腐败;第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度不容易把握。

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提要: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已成为了刑事诉讼的国际趋势。

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

应扩大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不起诉制度中的适用范围、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不足,提出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制度;问题;完善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起诉便宜主义集中表现在不起诉制度中,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绝对不起诉情形、第171条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和《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主要体现是相对不起诉,因为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需要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所以只有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拥有起诉裁量权。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一)刑罚目的观转变的必然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局势更迭,在政治局势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多元化、人们观念的更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刑罚的目的不再是单一的惩罚目的,人们开始重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事半功倍。

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使犯罪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最终的目的是挽救犯罪人,使其能再次融入社会中去,而不是接受惩罚之后重操旧业。

正如法国著名学者、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马克·安塞尔提出的,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微罪不起诉制度

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微罪不起诉制度

第2期(总第161期) 2020年3月浙江工商大学学报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Na.2(General Na.161)Mat.2020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微罪不起诉制度朱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20世纪20年代,起诉便宜主义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也很快被民国立法者所接受。

在民国刑事诉讼法上,微罪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这项制度于1928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得到确立,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在检察官作出微罪不起诉处分的考量因素和具体程序等方面得到了完善,但其适用范围则一直比较有限$在实践层面,微罪不起诉在民国时期的适用率始终偏低,因此很难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关键词:民国;微罪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1505(2020)02-0137-13DOI:10.14134//33互337/c.2020.02.013引言微罪不起诉,又称微罪不检举,是指检察官依法审查案件后,认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并且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但因为犯罪行为轻微,在考量犯罪人的年龄、境遇等因素和案件的具体情形后作出的不起诉处分。

微罪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是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对中国来说,起诉便宜主义是一个地道的舶来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其制度体现主要是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关于这两项制度学界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

实际上,在20世纪20年代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德日等国刑事诉讼法确认后不久,民国立法者就顺应了这一潮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微罪不起诉制度。

关于这项制度,目前还缺少系统的研究。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梳理和分析,对民国微罪不起诉制度的产生背景、立法沿革和实施情况进行系统探讨。

借此管窥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对民国时期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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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稍
论起诉便宜主义 的适 用
陈恪 玮
( 5 3 0 0 0 0 广 西民族 大学 广西 南宁 )
摘 要 :本 文对 起 诉 便 宜主 义 在 我 国 刑事 诉 讼 当 中的适 用 问题进 行 论 述 ,探 讨 如何 对 检 察 机 关在 适 用 刑 事诉 讼 法过 程 中 “ 不起 诉 的 裁 量权 进 行 约束 。 文章 先 对起 诉 便 宜 主 义 的 内涵 进行 界 定 ,在 此基 础 上 对 我 国现行 刑 事 诉讼 法 中起诉 便 宜主 义 的运 用体 现进 行分 析 归纳 。 关键 词 :起诉 便 宜主 义 ;检 察机 关 ;不起诉 ;裁量 权
者 宣 告无 罪 :① 情 节 显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不 认 为是 犯 罪 的 ;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 刑 法 告 诉 才处 理 的 犯 罪 ,没 有 告 诉 或 者 撤 回 告诉 的 ;⑤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死 亡 的 ;⑥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免 予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此 款 说 明检 察 机关 对 案 件没 有诉 权 或 丧 失诉 权 ,不 能 提 起公诉 ,即为法理上的 “ 法定不起诉”。在此情形下 ,检察官 无 自由裁 量 的余 地 。 刑事 诉讼 法 第 1 4 0 条 第4 款 规定 : “ 对 于补 充 侦查 的案件 ,人 民检察 院仍 然 认 为证 据 不 足 ,不 符 合起 诉 条 件 的 ,可 以作 出不 起诉 的决定 。” ( 2 0 1 2 年 刑 事诉 讼 法 已作 出 修 改 )根 据 此条 规 定 ,案 件 经过 补 充侦 查 事 实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依 据 无罪 推 定 原则 ,应 当不 起 诉 。此 即 为 “ 证 据 不 足不 起 诉 ” ,虽 然法 律 用 的 是 “ 可 以 ” ,但这 里 是 “ 应 当” 的意 思 , 检 察 机 关 仍 没 在 自由 裁 量 的 权 力 ,体 现 不 出起 诉 便 宜 主 义 。 1 9 9 6 年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的我 国不 起 诉 的 三类 情形 中 ,唯有 相 对 不起 诉 是 起诉 便 宜 主义 在 我 国 的直 接体 现 ,与世 界 各 国 的起 诉 便宜 主 义 相 比较 ,中 国 的便宜 起 诉 是一 种 “ 微 罪 不 举 ”意 义 上 的起 诉裁 量制度 。 直 ̄ J 1 2 o 1 2 年 刑事 诉 讼 法 的修 改 中 ,起 诉便 宜 主 义 的适 用 得 到进 一 步 扩大 体 现 。新 的刑事 诉 讼 法 中保 留 了原 来 “ 相 对 不 起 诉”的规定后,又增加 了未成年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别规定 , 此规定 被确 立在 刑事诉 讼法 的特别 程序 中, ̄ [ 1 2 0 1 2 年刑事 诉讼 法 第2 7 1 条第1 款规定 : “ 对 于未 成年 人涉嫌 刑法 分则第 四章 、第 五 章 、第 六章 规定 的犯罪 ,可 能判处 一年 有期徒 刑 以下刑罚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但 有 悔罪 表 现 的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作 出 附条 件 不起 诉的决定。”因此,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 ,符合起诉便 宜主义 的特 征 、属 起诉 便宜 主义之 “ 义 ”的应 当包 括 “ 相 对不 起 诉 ”与 “ 未 成年案 件 的附条件 不起诉 ”两种 。 三 、 结语 在 我 国 的刑 事 诉 讼 发 展 过 程 当 中 ,起 诉 便 宜 主义 存 在 一 定 的优 越性 ,而 且在 我 国司法 实 践 中也 发 挥着 越 来 越重 要 的作 用 。但 从 我 国现 行诉 讼 法 的相 关 规 定来 看 ,完 善 起 诉便 宜 主 义 的适用 模式 还需 要理 论界 与实务 界共 同的努力 。 注释 : ① 林 山 田. 《 论 刑 事程序 原 则》 U 】 . 《 政 大法律 评论 》 ,1 9 9 9 ( 3 ) :


量权 ,使其对某些虽具备起诉要件之刑事案件 ,本其职权加以
权 衡 ,而 放 弃 追 诉 或 为 不起 诉 处 分 。④ 从 起 诉 便 宜 主义 的概 念 可 以看 出 ,起 诉便 宜主 义 的 涵义 包 括 三层 意 思 :一 是 检察 官 认 为 犯 罪 的 事实 已查 明 ;二 是查 明 的事 实符 合 起诉 条 件 ,即案 件 的证 据 已达 到 确 实 、充 分 的程 度 ,且依 照 法 律规 定 应 当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三是 检 察 官基 于 一定 目的有权 利 选 择是 否 起 诉 。其 实 质 ,就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与起 诉 法定 主 义 相 比 ,起 诉 便 宜 主义 充 分体 现 了 自由裁 量 的 理 念 ,即考 虑 到刑 事 诉讼 程 序 的 利益 并 在 各种 利 益 上予 以衡 量 再 作 出决 定 。起 诉 便 宜 主义 的 目的是 预防 犯罪 以及 降低 诉 讼 成 本 ,以检 察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为 基 础 ,在 考 虑犯 罪 情 节 、犯 罪 行为包括 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作 出控 诉 。起诉 便宜 主义 弥补 了起诉 法定 主义 的缺 陷 ,丰 富 了刑 事 诉讼力量 ,并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采 用起 诉便 宜原 则有 如下几 点 意义 :第一 ,在 实现刑 罚 目的上 ,有 利 于基 于公共 利益 的一般 预 防和基 于犯 罪嫌 疑人利 益 的特殊 预防 刑事政策 的有效运用 ;第二 ,避免短期 自由刑的弊害 ;第三 , 可 以减少 司法 资 源的投 入 ,符合诉 讼经 济原 则 。但 是 ,起诉 便宜 主义 运用 不 当 ,也会 产生 消极 作用 ,表 现为 :第一 ,如 果缺 乏相 应的制约因素 ,容易造成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产生司法腐 败 ;第二 ,检察 官 自由裁 量权 的度不 容易把 握 。 二、我 国现行刑事 诉讼 法中起诉便宜 主义 的运用体现 古 代 中国 的法 律 渊 源对 如 今 各 项刑 事 政 策都 产 生 了深 远 影 响 ,我 国 的不 起 诉 制度 也 无 一例 外 的 受 到诸 如 “ 明德 慎 罚 ” 、 “ 德 主刑 辅 ”等 立法 指 导 思想 德 指 引 。新 中 国成 立 之 前 中 国共 产 党 贯彻 区别 对 待 、分 化 瓦 解德 刑 事 政策 成 为 了 当代 中国酌 定 不起诉制度 的雏形。起诉便宜主义最早体现在免于起诉制度 , 此 制 度 在 一定 程 度 上赋 予 了 检察 机 关 的 自由裁 量权 ,但 是这 种 制 度 本 身存 有 很 多 缺 陷 , 比如妨 碍 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定 罪权 ,侵 犯 犯 罪嫌 疑人 的诉 讼 权 利 ,缺少 有 效 的 监督 机制 等 。因 此 ,在 1 9 9 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免于起诉制度被取消 ,但又保存 了 制 度本 身合 理 的部分 。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 法 将 不起 诉 制 度 分 为三 种 ,即绝 对 不起 诉 ( 又称法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 又称酌情不起诉) 和证据不足 不起诉( 又称 疑案 不 起 诉 ) 。1 9 9 6 年 刑事 诉 讼 法 第 1 4 2 条第2 款规 定的 “ 对 于犯 罪 情 节轻 微 ,依 照刑 法 规 定不 需 要 判处 刑 罚 或者 免 除 刑 罚 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 起 诉决 定 。”而 根 据 刑事 诉讼法第1 4 2 条第1 款规定: “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 出不起诉决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l 5 条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己经追究的 ,应 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 审理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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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便宜主义的内涵 起 诉 便 宜 主义 也 称 起诉 裁 量 主 义 、起 诉 合 理 主义 ,是 指起 诉便宜主义也称追诉裁量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 , 基 于 刑 事惩 诫 的 目的 和权 衡 各种 利 益 ,对 其 所 审查 起 诉 的刑 事 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 以停 止刑事程序的原则。简言之 ,即基 于程 序 经 济原 则 及 刑事 追 诉 之权 衡 ,赋予 检 察 官某 种 程度 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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