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合集下载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7月实施,2012年3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7)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9)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0)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2)第十章关联交易 (37)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7)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9)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3)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8)第六节回购股份 (49)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1)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3)第九节股权激励 (54)第十节破产 (56)第十一节其他 (59)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3)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5)第一节暂停上市 (65)第二节恢复上市 (68)第三节终止上市 (74)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80)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1)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2)第十七章释义 (83)第十八章附则 (85)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87)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3)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8)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03)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净资产、净利润与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基于2012年撤销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年报数据

净资产、净利润与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基于2012年撤销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年报数据

构、 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收入、 净利润与现金流方面的表现与不同, 针对上深证交所新《 股票上市规则》 提出了完善建议。
【 关键词 】 上市公 司; 净利润; 净资产 ; 退市风险


引 言
处理 ,去掉 * S T 、 S T标 志 ,恢复股票交 易的 日涨跌幅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 0 1 2年修订 ) 》 、 1 0 % 的限 制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 0 1 2年修 订 ) 》 ( 以下
现 金流量 反 映利润 质量 , 是企 业活 力 的表现
1 9 99.
实现其权益的恰 当方式 ,而这都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 8 ] 卢代富. 公 司社会 责任的 经济学与法学分析 [ M] . 北 构做保障 , 继而推动公司治理的创新和长远发展。●
京: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2 .
[ 9 ]卢代 富.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 J ] . 现代 法学,
选择 [ I ] . 经济研 究 , 1 9 9 8 ( 9 ) : 2 7 - 3 6 .
[ 4 ]王仲兵. 论企业本质、 公 司治理与财务会计理论的契 合: 资本保全视 角[ J ] .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 2 0 对企业绝对营利性的修正 , 但它与
简称新 《 股票上市规则》 )于 2 0 1 2年 7月 7日起实行。 其 中第十三章第二节对上市公 司的退市风险警示给予
=、 2 0 1 2年撤 销退 市风 险的 上市公 司基 本情 况
2 0 1 2 年先后撤销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有 3 7 家,包括
具体说明 , 包括 1 . 连续亏损两年 ; 2 . 上年度净资产 为负; 制造业 2 1 家, 房地产业 4 家, 社会服务业 3家, 详见表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有充足的财务实力和运作能力,拥有稳定的经营和盈利状况,同时
也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也就是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的连续竞价,以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最优价格与对手方成交。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实行固定报价、撮合交易等交易方式。

三、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其经营、财务、股权变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四、股票停复牌规定。

公司应当在披露重大信息前,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申请
停牌,并在信息披露结束后及时恢复交易。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和复牌的管理。

五、违规处理规定。

对于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擅自停牌、
违反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
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涵盖了主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

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按法定程序注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一定的经营期限和盈利条件。

2. 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公司财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出具有可比性和真实性的财务报表,通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对主板较为灵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条件,主要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 公司治理要求:创业板强调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开展独立董事会议。

3. 公司财务要求:创业板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较为宽松,适合初创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研发和创新情况等信息,但相对于主板较为简化。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上市规则,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上市规则要求。

高管任职限制规定一览

高管任职限制规定一览

关于董、监、高任职限制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2次)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2次)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债券的()是指债券可以随时变现的性质,反映债券规避由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实际价格损失的能力。

A.流动性B.安全性C.收益性D.偿还性2.2011年9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固定造价建造合同,承建一幢办公楼,预计2013年12月31日完工;合同总金额为12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1000万元。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不变。

2012年年初由于变更合同而增加收入20万元,同时由于物价上涨的原因,预计总成本将为1100万元。

截止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成本770万元,假定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该企业完工进度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则下列有关甲公司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Ⅰ2011年年末确认合同完工进度为30%Ⅱ2011年年末确认合同收入360万元Ⅲ2012年年末确认合同完工进度77%Ⅳ2012年年末确认合同收入494万元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Ⅳ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Ⅰ警告Ⅱ公开谴责Ⅲ罚款Ⅳ通报批评Ⅴ行政处分A.Ⅱ、ⅣB.Ⅱ、Ⅲ、ⅣC.Ⅰ、Ⅲ、ⅤD.Ⅱ、Ⅳ、Ⅴ4.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均应当包含的内容有()。

A.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B.本次发行证券的基本情况C.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D.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E.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5.【真题】()是指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营销的各种内部、外部因素的统称。

A.营销环境B.营销组合C.营销过程D.目标市场6.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以上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经查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自2014年年报开始,主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但是,零七股份未能在披露其2014年年报的同时披露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重大借款事项(一)2014年5月5日,零七股份与王梅春、佟建亮、王坚签订《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5)。

合同约定,零七股份向王梅春、佟建亮、王坚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借款费用126万元。

零七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练卫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担保服务费、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零七股份和练卫飞出具了《承诺书》和《借据》。

《借款合同》指定零七股份光大银行账户和深圳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非投资”)中信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

(二)2014年5月6日,零七股份与王梅春、佟建亮签订《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6)。

合同约定,零七股份向王梅春、佟建亮、王坚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45天,约定借款费用225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深证上[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深证上〔2000〕42号)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2000〕6号批准,自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上市规则对市场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深交所也继续完善改进上市规则,旨在更好地满足新上市公司的需求,以及降低上市费用,推动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本文旨在就深交所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未来投资者提供一个宏观的了解。

一、上市资格条件深交所的上市资格条件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经营可行性,包括具备完整的企业治理体系、稳健的财务状况、有效的商业模式以及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

此外,上市公司要满足诸如合法注册且未遭受关停、投资人持有比例等衡量标准,并有足够的股份可供上市交易。

二、上市申请程序上市公司应当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文件,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相关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核。

若经审核,上市公司可以进入公开发行程序,并在深交所上市。

三、上市申报审核审核人员根据深交所要求,对上市申报进行审查,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治理、公司管理和企业发展能力等的审查。

若审查结果均符合要求,则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否则,审核人员将拒绝上市申请,并给出拒绝理由。

四、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新股,以获取资金,此外,公司也可以选择在新三板发行新股。

深交所将对新股发行提出审核,其中主要关注包括股份计划、募集资金、新股发行价格等情况。

五、上市后监督当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后,深交所继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以及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诸多规定,如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和处理股票市场秩序破坏行为。

总之,深交所系统性、规范性地提出了上市规则,不仅为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推动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本所根据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本所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原《上市规则》(深证上〔2008〕130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证上〔2006〕143号)、《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证上〔2009〕20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一)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五、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新《上市规则》称为“其他风险警示”)。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七、新《上市规则》取消了上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的安排,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八、新《上市规则》取消了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的安排。

由于异动公告例行停牌事项还涉及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条款,取消异动公告例行停牌的规定待本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修订后执行。

在本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修订前,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异动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仍需停牌一小时。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日期:2012-7-7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在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下,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本所启动了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在研究和吸收了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所对《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

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还对《上市规则》中有关例行停牌安排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思路关于退市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是:(一)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

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现象非常突出。

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三)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

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四)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状况,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新老划断方面采取了切合实际的做法,有助于促进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另外,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

二、有关退市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认真研究和吸取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从以下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一)新增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1.新增净资产为负值和营业收入持续过低的退市标准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值的现象说明公司已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而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则显示公司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情形,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以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新增非标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标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或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投资者也就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

因此有必要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标准作为退市情形,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3.新增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退市标准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最显著的区别。

为了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则中增加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退市情形,规定因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未能在法定期间披露暂停后首个年度报告,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新增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标准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规则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规定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在一定的连续期限内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5.沿用并完善中小企业板公司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沿用本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中“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并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但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和完善恢复上市的程序和条件1.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针对部分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或补充材料,导致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规则进一步严格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规定在申请期间提供补充材料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本所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对公司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2.严格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为有效发挥退市制度的优胜劣汰功能,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已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在恢复上市标准上,借鉴创业板相关标准,增加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情形。

同时,在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风险揭示、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对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公司,因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其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要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时,借鉴国际市场和创业板做法,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公司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为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

公司股票在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终止上市。

(四)做好退市后续安排、引入重新上市制度进一步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并规定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的重要途径,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引入了重新上市机制,在规则修订中进一步明确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同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引导市场理性投资、明确预期,本所借鉴借壳上市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内控规范方面因素,明确了严格的重新上市条件。

三、有关例行停牌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一)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例行停牌从实践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预先向市场进行过公告,市场参与者对其已经有一定的认知。

同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很多事项,对市场的影响也并不大。

为提高市场效率,本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全天例行停牌的规定,保留异常情况下公司申请停牌的安排。

(二)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停牌实践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证券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提高,传播渠道更加丰富,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

普通投资者一般也已经可以在前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即从网上获取公司披露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异常波动一小时停牌所给予普通投资者的缓冲时间已经失去了意义,反而可能会提示和助推市场的炒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