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基金征收标准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河北省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1. 征收范围河北省育林基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农村宅基地绿化带等不同类型的林地。
根据林地的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定征收的具体对象。
2. 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标准根据林地的面积、类型、地理位置、森林资源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发布。
三、征收程序1. 征收通知河北省林业局负责向征收对象发送正式的征收通知书,并告知征收标准、征收金额、征收时间等相关内容。
2. 缴纳征收款项征收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收款项缴纳至指定的征收账户,并保留缴款凭证。
3. 审核省财政厅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征收款项进行审核,并追溯征收对象的缴款情况。
4. 发放使用凭证经审核合格的征收对象,将获得河北省育林基金使用凭证,并享受基金所提供的相应支持和优惠政策。
四、基金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河北省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善、森林防火与环境监测等。
2. 使用审批征收的基金将按照程序进行使用审批,由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资金分配。
3. 使用监督省林业局将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监督机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察,并组织专项验收。
4. 资金报告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机构应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报告,确保基金的使用效果和公开透明。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
六、附则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对于本实施办法含义模糊或存在争议的问题,由省林业局解释。
林班号.doc
1、林班号:在林场的范围内,为便于森林资源统计和经营管理,将林地划分为许多面积大小比较一致的基本单位。
人工区划法、自然区划法、综合区划法林班,其编号用大写正体的阿拉伯数字,以便与小班编号相区别。
2、小班是进行森林经营、组织木材生产的最小单位,也是调查设计的基本单位。
在作业区内把立地条件、林分因子、采伐方式、经营措施相同和集材系统一致的林分划为一个小班。
小班界限按集材系统以自然区划为主。
一个小班的面积,一般以5公顷左右为宜,最大不应超过20公顷。
3、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4、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5、造林密度,是指单位面积造林地上种植点的数量,也称初值密度.它直接影响着林木的生长过程和林产品的产量、质量、并且关系到林分的稳定程度、寿命长短及其防护效益的大小6、炼山是为了造林或使森林更新,把山上的杂草、灌木或采伐剩馀物用火烧掉谓之“炼山”。
就是人为控制的火烧,是人们为了植树造林在采伐迹地或宜林地上用火烧来清理林地的一种营林措施。
目前传统的营林方式采用皆伐→劈草炼山→整地→造林→全面锄草抚育,现已采用一种新型的营林生产方式,既采用科学采伐→不炼山清理林地→整地→造林→控草抚育的经营方式7、径阶是每木检尺时进行直径分组的组中值8、郁闭度:单位面积上林冠覆盖林地面积与林地总面积之比。
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育林资金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对国有林育林基金的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办本法。
二、国有林育林基金(以下简称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生产资金。
育林基金,由林业部门提取(征收),并由其按林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
三、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育林基金的使用应坚持按年度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货款。
育林基金年终结余时,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除要按下列规定交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平衡调剂造林育林生产建设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单位的造林育林生产建设。
六、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2、人工幼林和成林的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3、种子园、母树林的经营;4、修建营林道路;5、建设林场和苗圃的营林生产设施;6、营林设备购置;7、营林生产流动资金;8、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9、营林调查设计及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费补助;10、林场、苗圃营林干部的教育培训;11、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营林生产应负担的经费及企业管理费;九、育林基金用于营林基本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编制育林基金的预、决算,数字应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列。
凡不合规定的收支,不得列入预、决算。
十一、局财务科要掌握育林基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十二、林业局审计科要对育林基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挪作他用的,要以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资金拨付方式一、人工造林(包括人工植苗、幼林抚育、补植、为下年整地)、加漠公路景观林造林、大苗造林、城市绿化当年根据林业局营林部门验收单全额列支,资金结算第一年支付成本的50%资金,第二年支付10%的资金,第三年支付10%的资金,第四年经集团公司营林、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林地林木补偿费是指在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征收、占用等行为中,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征收标准的确定。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合理的原则。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林地类型,不同类型的林地具有不同的生态、经济价值,应当根据其类型确定不同的补偿费标准。
2. 林木资源量,林地上的木材资源量是确定补偿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资源量丰富的林地应当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
3. 生态效益,林地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考虑其对生态系统的贡献,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
4. 土地利用方式,林地的不同利用方式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方式确定不同的补偿费标准。
二、征收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经济发展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林地的生态价值也在不断增加,补偿费标准应当与之相适应。
2. 生态环境变化,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林地的生态环境可能发生变化,补偿费标准需要相应调整。
3. 政策法规变化,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调整,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征收标准的执行。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补偿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开透明,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3. 合理调解,在征收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应当通过合理的调解方式解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财综[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探讨
2 . 8
21 0 2年 第8期
上级主管部 门在 年初 下达 了育林基 金征 收计 划 ,只
要按计划数计算 上缴 ,超 过部 分可 以全 额 留用 。因 此 ,虽然现在育林 基金征 收数 减少 了,每 年上 缴 的
●福 建 专页
度上说是不公 平 的。建议 对 二者 区别对待 ,对经 济
、
现 行 育 林 基 金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1 .减少 了征收项 目。取消 了原来 的维 简费征收 项 目,将育林 费和维 简费合 并为 育林基 金 ,简化 了
征 收项 目 。
2 .降低 了征 收标准 。育林基金征 收标 准 由原来
的 2 %降为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人 的 1%计征 。 0 0 3 .缩小了征收范 围。新办法 规定 ,育 林基金征
二 、育 林 基 金征 收 使 用 管 理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局于 2 0 0 9年 5月正式出台了 《 育林基 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 ,随后 福建省也 于 1 1月制定 出台了 《 福建 省育林基 金征 收使 用 管理 实施 办法 》 。新 办法 的 实
施 ,标志着育林 基金改 革取得 了实 质性 突破 ,育林 基金管理制度 已发 生重大 改变 。然 而 ,新 办法实 施
1 .育林基 金征 收力度不够 。福建 省普遍实行商 品材育林基金源 头征 收 ,在 办理木 材采伐 许可 证 时 按设计 出材量征 收育林 基金 ,但实 际 出材量往 往 与 设计 出材量 有一 定 出入 ,有 些 地方 征 管力 度不 够 ,
后 ,在育林基金 的实 际征收 和使用 管理 过程 中 ,还 存在一些 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征收
管理
谈林业管理中经济林的林木价值计算
谈林业管理中经济林的林木价值计算赵县林业局陈春荣经济林是五大林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该条同时将森林划分为五类,把经济林纳入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在我国森林覆盖率之内。
自此,经济林作为森林的一部分,将其权属、规划、监测等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也毋容置疑。
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等环节都应该受到《森林法》的调节和规范,尤其在采伐方面,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也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采伐(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县以种植雪花梨而闻名,是林果大县,现有经济林面积14137.6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90.7 %,森林资源管理主要是对经济林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林的资源保护和发展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滥伐林木和非法侵占林地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相关经济林管理的法律制度滞后而又不健全,使得在林业管理过程中面临困境、饱受争议。
一、经济林的林木价值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多处出现“林木价值”。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的“林木价值”是在处理盗伐、滥伐案件中规定的罚款基数,指的是被盗伐、滥伐的林木价值。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林木价值指的是被毁坏林木的价值。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26•【字号】甘政发[1989]184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6日甘政发〔1989〕184号)第一条为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促进国营、集体和个人不断培育、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育林基金(林价),其标准如下:(一)国营森工企业按每立方米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二)国营林场按木材、竹材销售收入的20%提取;(三)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经批准采伐的木材、竹材,按照所在地森工企业或国营林场木材、竹材各自平均售价的20%,向林业部门缴纳;(四)小规格材和薪材,按销售收入的10%征收;(五)煤矿用坑木,属于自植、自造、自采、自用的,育林基金(林价)按所用坑木市价的21%自提、自用;(六)凡有在林区开矿办厂者,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征得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业;凡在林区开矿办厂者,必须向当地国营森工企业、国营林场或县林业局交纳育林基金。
其交纳额度或比例,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订立合同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七)林副产品,凡在国营林区内采集的木本粮油、经济林干鲜果品、生漆、松脂、香菇、木耳、杜仲、栓皮、槐花、茯苓和其他林副产品及未征收育林基金(林价)的木竹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收购价格的5%,在林区范围内由当地林业部门征收。
第三条木材、竹材的育林基金(林价)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一)国有林育林基金(林价)用于:1.森林更新及造林支出,包括迹地更新、整地、造林、补植及幼林抚育等;2.森林培育支出,包括天然中幼林抚育,低价林改造等;3.采种、育苗及种子园、母树林、良种基地经营支出;4.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5.营林林场的管理费,基层营林机构的营林生产科研费用;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7.营林简易设施费(包括简易林道、楞场、工舍和简易嘹望台等),生产用工具、器具的购置费支出;8.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营林调查设计和资源档案管理等补助费支出。
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林地补偿
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林地补偿一、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林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如下:1、防护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每年增加500-800元;2、材料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每年增加500-800元;3、经济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投入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4、特殊用途林,以防护林林木补偿2-3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另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或者占用林地;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和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林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2.05.26•【文号】[72]农林[计]字第52号、[72]财事字第250号•【施行日期】197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72年5月26日(72)农林(计)字第52号、(72)财事字第250号)根据各地关于改革原《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经过调查研究,制订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随文颁发。
这个暂行办法是育林基金管理的原则规定,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各地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附: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有计划地发展国营和集体营造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原则,建立育林基金制度。
一、凡采伐或收购木材、竹材的单位,和出售木材、竹材的社队,均须征缴育林基金。
其标准如下:(一)国有林育林基金:凡采伐国有林,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十元。
国营森工企业生产的薪材、基本建设路面伐开和准备作业所砍伐的木材,均免收育林基金。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空闲地和在路旁、河旁、水库周围植树成材后采伐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这些单位如确有需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自提自用一部分育林基金。
(二)集体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的单位,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七元。
其中,国营收购或国营采伐木材的单位缴纳五元,从付给社队的林价(山价)款中代扣二元。
(三)除上述统一征收标准以外,其他竹、木、柴、炭和竹木制品的征收标准和免征范围,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我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所属 单位采伐林木 应缴 纳的 育林 基金 ,由各 国有 林管理局 负责收取 。育林基金 只征 收一 次,不重 复征 收 ,进 口林木 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育林基金 。 林木产品销 售收入按 下列原则 确定 :采伐 林木单 位和 个人会计核 算健全 ,能 准确提 供销 售资料 的 ,按照林 木产
个 人 森林 资 源 的 培 育 、 保 护 和 管 理 。 使 用 范 围 包括 : 种 苗 培 育 、造 林 、 森 林 抚 育 、 森 林 病 虫 害 预 防和 救 治 、森 林 防
火和扑救 、森 林资源调 查及 监测 、林 业科 学研 究与林业技
术 推 广 、造 林 规 划 设 计 、 林 区道 路 维 护 以及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分 别 补 贴 2 %、 1%、 1%, 其 余 1%由农 户 自己承 担 。发 5 0 0 5 生损 失 时 ,根 据 投 保 作 物 不 同生 长期 按 保 额 的 一 定 比例 确
定 当 时 的 最 高赔 偿 标 准 ,并 按 照 发 生损 失 时 的 最 高 赔 偿 标 准 、损 失 率及 受损 面积 计 算 赔偿 。
个 人 ,按 照 林 木 产 品销 售 收 入 的 6 征 育林 基 金 ;农 村居 %计
管理 :对 县级 林 业主 管部 门征 收 的 育林 基金 ,省级 分成 1%,市级分成 2%,县级 留成 7 %;对市级林业主管部 门 0 0 0
征 收 的育 林 基金 ,省 级 分 成 1%,市 级 留成 9 %;省 直各 国 0 0
责编 :胡 仙 荣
失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 财政 部 门对农业 种植业保 险保 费补 贴的标 准是 ,玉米
每亩保险金额 为 2 0元 ,费率 7 6 %,保费 1 _ ;小麦每 亩 8 2元
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
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是指为了保护和维护国家储备林资源,政府向林地所有者提供一定的补偿,以减少储备林资源被非法使用、破坏和滥用的现象。
储备林是指国家储备的特定用途林地,在其它用途(如农业、工业、城市建设等)发展中不得随意征用。
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储备林保护的成本、历史造林成本、储备林的生态效益、对周边环境的积极作用等。
以下是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储备林保护成本:国家对储备林进行的保护、维护和管理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应当得到补偿。
这包括林地巡护、防火、防虫害等费用。
2. 历史造林成本:对于已经建立的储备林,应考虑历史造林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包括苗木购置费、造林劳动力成本等。
3. 储备林的生态效益:储备林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该根据其提供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生态效益包括土壤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
4. 对周边环境的积极作用:储备林不仅对自身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还对周边环境起到调节和改善作用。
例如,储备林可以降低周边气温、改善空气质量等,这些积极作用也应得到合理的补偿。
5. 林地所有权者的权益:在制定储备林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到林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还应考虑行政区域、林地类型(森林、湿地等)的不同情况,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补偿。
总之,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是根据储备林的保护成本、历史造林成本、生态效益和对周边环境的积极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
这个标准的制定应确保林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并形成激励政策,以减少储备林资源的滥用和破坏,促进林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
国家储备林补偿标准一、一般来说国储林如何补偿(一)、国储林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国储林的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1、林木良种培育补贴。
2、造林补贴。
(三)、国家储备林建设中的困难1、建设资金投入不足2、保障制度不健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二、农村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造育林费提取标准
造育林费提取标准造林工程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造育林费的提取标准。
本文将对造育林费提取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参考。
一、造育林费的概念与作用造育林费,顾名思义,是用于支持、补助和奖励与造林工程相关的费用。
它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或其他相关资金。
与一般的林业投资相比,造育林费具有针对性和激励性,可以直接用于促进造林工程的实施和发展,以及提高造林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造育林费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支持:造育林费可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用于购买苗木、施工管理、监测评估等环节,以确保造林工程的顺利进行。
2. 激励奖励:通过奖励方式提供造育林费,可以激发广大农民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加他们参与植树造林的意愿,从而扩大植树造林的规模和力度。
3. 效益提升:充分利用造育林费,可以提高造林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造育林费提取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造育林费提取标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其公正、合理和可操作性。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原则:1. 公平公正:造育林费提取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各地区、不同项目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待遇。
2. 可操作性:提取标准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和核算,不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造成过大的负担。
3. 鼓励奖励:适当设置奖励机制,提高造林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植树造林事业中来。
4. 综合考虑:考虑土地资源、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提取标准能够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并满足各方的需求。
三、造育林费提取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可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造育林费提取标准。
以下是一些具体要求的建议:1. 提取比例: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投入的资金,合理确定造育林费的提取比例。
比例应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类型进行差异化调整,保证合理的财政投入。
树木征收补偿标准
一、树木征收补偿标准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样,所以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以下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树木征收补偿标准二、征地补偿费由谁付在我国征地补偿费由国家来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森林抚育补贴的标准
森林抚育补贴的标准森林抚育补贴是国家为了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设立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支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森林抚育补贴的标准。
首先,森林抚育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社、乡镇企业、个体林农等森林经营主体。
这些主体在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对其进行补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森林抚育补贴的标准主要包括苗木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和森林保护补贴。
其中,苗木补贴是指对购买的林木苗木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降低森林经营者的成本;造林补贴是指对完成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抚育补贴是指对完成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森林保护补贴是指对完成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再次,森林抚育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由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森林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补贴标准也会根据森林经营者的抚育管理情况、经营规模等因素进行差异化。
最后,森林抚育补贴的发放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森林经营者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包括苗木购买发票、造林完成验收报告、抚育完成验收报告、森林保护工作台账等。
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贴。
综上所述,森林抚育补贴的标准是国家为了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设立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森林经营主体,补贴的标准包括苗木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和森林保护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会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
希望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和发放森林抚育补贴,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