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孵化器建设的意见2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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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根据中共秦皇岛市委秦发[2010]3号《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孵化器发展现状,为更好的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思想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设孵化器、管理好孵化,以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二、孵化器建设的阶段目标

加快孵化器建设步伐,努力在孵化器建设面积、建设层次和孵化成效上有所突破,到十二五末(2015年底),全市正式投入运行的孵化器达25家以上,在孵企业500家以上,毕业企业50家以上。孵化器总建筑面积达120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建成国家级孵化器3个,省级孵化器10个,专业孵化器2个以上。着重开展深层次孵化服务,突出我市环境和资源优势,努力提高全市创业孵化服务水平,为我市集聚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技术上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企业。

三、孵化器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含软件及外包)、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光机电、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综合性孵化器和专业性孵化器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兴办或联办孵化器、孵化器运营单位、孵化企业、孵化企业内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

(一)孵化器投资建设单位

1、鼓励和支持各方面力量投资创办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同时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在我市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特别是在我市各县区建立孵化器。对投资于科技孵化企业(项目)的,将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低于同期利率的贴息补助,成效显著的补助比例可再提高5-10个百

分点,其所得税的地方可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

2、对孵化器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各级政府投资创办孵化器可采取土地划拔方式供地、其他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器可采取出让工业用地方式供地。

(二)孵化器运营单位

1、各孵化器要严格按照企业入孵条件,组织专家对入孵项目和入孵企业进行认真评审,非经评审的项目和企业不得进入孵化器进行孵化。

2、入孵企业注册六个月未运作或一年期内运作不成功的,必须淘汰。

3、孵化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挂牌,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并发布对外招商(科技企业)公告的,经市科技局、财政局考核认定,市级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在入孵企业达到10家以上后予以兑现。

4、对获国家认定的创业中心,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创业中心,入孵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于专项补贴给孵化器运营单位做为孵化器建设使用。

6、市政府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无偿资助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确认后的孵化器面积,参照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以实际优惠给入孵企业租金的一半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补贴从通过认定之年开始,连续补贴三年。

7、根据实际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用服务设施,如提供公共服务的实验、测试设备等,按有关制度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对上述的仪器、设备给予购置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孵化企业毕业奖励。

孵化器每培育毕业1家企业并在本市落户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

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年应税销售收

入结合上缴税金兑现(两者不重复计算):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

2)毕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含),奖励2万元;年应税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2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4万元;年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年应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8万元。

企业毕业标准为:(1)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在市区注册办生产型企业;(2)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且年销售200万元以上;(3)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制度。

9、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0、孵化器建设补贴及奖励经费,由孵化器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等。

(三)孵化企业

1、入驻的孵化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后(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其研试和销售的产品,应缴纳的税收,地方可得部分三年内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助。

2、初创期间,对带项目来秦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经孵化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5-10万启动资金资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科技人员特别是留学归国人员将优先

申购或承租。

3、入孵奖励。孵化器内每入驻1家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每年1万元奖励,奖励3年;凡入驻企业技术含量高、硕士或高级工程师以上层次人才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按每户每年2万元奖励,奖励3年。

入孵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导向,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拥有合法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具有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3)企业产权明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5)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企业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孵化时间3年;(6)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生产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

5.科技部门加强对各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并组织认定和考核,同时对入孵企业优先落实专利申请、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等科技政策服务。

(四)孵化企业内技术和管理人员

在全市孵化器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在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试点。

(五)建立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

在全市孵化器范围内建立秦皇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市财政安排每年度不少于300万元的资金,创业基金的使用面向全市各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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