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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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设置标准

大专院校设置标准

大专院校设置标准一、引言大专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不同地区的人才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和实施合适的大专院校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大专院校设置的必要性及标准,并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二、大专院校的定义和作用2.1 大专院校的定义大专院校是指专科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与实际工作相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相比于本科院校,大专院校更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培养更适应职业市场的技术人才。

2.2 大专院校的作用1.缓解本科教育供需矛盾。

大专院校的设置能够分流部分高中毕业生,减轻高等教育的招生压力,同时满足更多学生的学前需求。

2.培养职业技能人才。

大专院校更加注重实际技能的培养,学生毕业后更容易就业,满足社会对各种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

3.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大专院校设置可以吸引更多优秀学生留在当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大专院校设置标准的制定原则为了保证大专院校的质量和效益,制定合理的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以下是大专院校设置标准的制定原则:3.1 质量导向原则大专院校设置标准应以保证教学质量为核心,注重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学生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

3.2 适应需求原则大专院校设置标准应根据当地和行业的人才需求进行合理规划,注重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为就业市场培养合适的专业人才。

3.3 区域均衡原则大专院校设置标准应考虑地区发展的平衡性,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和地区间的教育差距过大,促进区域间的均衡发展。

3.4 独立评估原则大专院校设置标准应按照独立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完善,充分考虑市场和社会的反馈意见,保持制度的可持续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四、大专院校设置标准的具体要求4.1 师资要求•教师队伍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学历要求为硕士以上,同时应重视教师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教学能力。

•应当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行业背景的兼职教师,以保证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符。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是我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
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为了保障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确保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其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

优质的教学
设施和师资队伍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设施,包括实训基地、实验室、图书馆等,同时要求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再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教学管理水平。

教学管理水平直接关系
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

因此,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机制,包括教学评估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等,确保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的全面评估。

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通过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综上所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是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
保障。

只有通过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才能保障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为培养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标准如下: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包括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人。

三、必须配备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的专职校(院)长,以及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人数应与专业设置、专业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一般不能少于17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5%。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4人。

在高等职业学校中,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高等专科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五、必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6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综合、师范、工、农、林、医、民族类学校应不低于16平方米,语文、财经、政法类学校应不低于9平方米,艺术、体育类学校应不低于22平方米。

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亩以上。

六、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学校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得少于1000万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 0 0 2修订稿)(国务院二OOC年月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

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

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

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第六条称为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专科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学生培养质量。

为了规范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合理的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有合适的办学条件。

这包括校园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校园面积应当符合学生规模,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教学设施和实验室设备应当齐全,能够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保障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其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支撑,教师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质量。

因此,学校应当拥有一支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另外,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有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

这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管理、教学质量的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应当合理制定教学计划,保证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专业知识。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保障教学质量。

另外,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最后,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有完善的学生管理服务体系。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服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包括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学管理体系和学生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规范学校的设置标准,才能够保障专科学历教育的质量,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专科人才。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黔教计发〔2014〕300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即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促进全省高等教育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置原则(一)围绕加快经济发展这条主线,服从和服务于贵州发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主战略,科学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为贵州经济社会后发赶超提供人才支撑。

(二)优化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引导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进一步促进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科学发展。

(三)为确保新设置学校可持续发展,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设在省会城市或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不设在县。

(四)申请设置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列入贵州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

二、设置标准按照教育部《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报批程序(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分为正式建校和筹建。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建,筹建期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国务院二OO二年月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

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

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

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国务院二OO二年月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

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

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

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第六条称为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高等教育法试题

高等教育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试题库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 )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 )和(教育法),制定本法.1。

1( C )是实施科教兴国的主力军。

A、初等教育B、中等教育C、高等教育D、成人教育2、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

4、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 德 )、(志)、(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5、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 创新精神 )和( 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7、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7。

1、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 教学改革 ),优化高等( 教育结构 )和( 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7.2下列各项中,属于《高等教育法》的最突出特点是( A ).A、立足教育改革B、突出高校地位C、注重人才培养D、关注高校教师8、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 支持 )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8。

1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 少数民族学生 )和( 经济困难的学生 )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参考资料一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江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规程(2023修订版)

江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规程(2023修订版)

附件江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科学规范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按照“规划先行、科学规范、标准严格”基本原则设置高等学校。

(一)坚持规划先行。

系统分析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规模、结构、类型,研究制定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性,未纳入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设置事项不予受理。

(二)坚持科学规范。

组建全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完善专家考察评议机制。

按程序、有节奏开展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规范受理、论证、公示、报批等流程,推动规划有序实施,提高设置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坚持标准严格。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高等学校设置政策和标准,加强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新设高校提质增效,确保高校设置质量。

第三章设置要求第四条立足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瞄准建设教育强省目标,站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整体推进高校设置工作。

切实发挥高校设置在扩大资源供给、推进结构调整、促进布局优化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整体实力。

优先支持办学定位明晰、办学特色鲜明的学校,在坚持办学条件达到院校设置标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学校设置的必要性论证和办学的持续保障能力,确保新设一所、成就一所。

第五条本科院校的设置由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省政府报教育部审批;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由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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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人。

三、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专业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17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4人。

在高等职业学校中,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高等专科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
五、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6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综合、师范、工、农、林、医、民族类学校应不低于16平方米,语文、财经、政法类学校应不低于9平方米,艺术、体育类学校应不低于22平方米。

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亩以上。

六、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学校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得少于1000万元。

学校适用图书(纸介质)不能少于15万册;生均图书拥有数量,综合、师范、语文、财经、政法、民族类学校应不少于80万册,工、农、林、医、艺术类学校应不少于60册,体育类学校应不少于50册。

学校应当建有数字化图书馆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七、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

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50%(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
课的开出率应保证100%。

一般都应当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网络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八、师范类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幼儿园),有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医药类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

九、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一般不应多于5个,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不鼓励设置过多专业,应把重点放在学前教育专业上。

十、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十一、位于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或特殊类别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十二、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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