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遗产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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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和绝大部分州政府都开征了遗产税。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始于1788年。当时只是临时课征的税种,时征时停。直到1916

年联邦政府开征总遗产税后,遗产税才作为经常性的税种被固定下来。为了减少偷税行为和公平税负,美国又在1924年开征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税种。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作为课税对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如联厂政府规定,慈善捐赠可以从遗产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美国许多富人就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为慈善机构捐款,在公众面前树立慈善家的形象。

1976年以前,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分设税率,分设抵免项目和扣除项目,为就为偷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美国在1976年把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税合一,命名为“统一转移税”。合并后的统一转移税在基本结构上与个人所得税相似,先按财产所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估算总遗产价值,再减去各种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就得到了应纳税遗产价值。统一转移税一般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按标准程序代为征收,其纳税过程比个人所得税简单得多。

美国州政府征收的遗产税,最早始于宾西法尼亚州的继承税,当时采用的是比例税率。1903年威斯康星州首先采用了累进税率。现在除内华达州之我,美国其他各州均征收遗产税,并且都采用累进税率。与联邦遗产税不同的是,多数州政府征收的遗产税都采用继承税制,以各遗产继承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减去扣除和抵免税项目后,乘以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各州遗产税的税率由州政府制定,州际之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这无疑为美国公民偷逃遗产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遗产税保险规避是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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