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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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
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
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章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与安置实施
第七条安置对象
(一)公寓楼安置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
(二)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符合分户安置资格且申请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分支户);
(三)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住宅经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危房户)。
第八条安置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
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
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五)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购买3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六)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七)非拆迁对象危房户原房屋拆除后,可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八)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
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为非农业户,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补偿,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九)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第九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资格。
第十条公寓楼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签署意见。
拆迁对象由征地拆迁机构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非拆迁对象分支户和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二)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将会审结果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2次以上,并在网上发布。
公示期满后,区政府(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并将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十一条公寓楼的入住程序
(一)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
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
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
(二)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选房结果,及时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
(三)区政府(管委会)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安置户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并组织入住。
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尽量不跨村选址,原则上不临城市主次干道。
选址工作应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
公寓楼建设模式应根据小区区位、安置需求和入住对象要求等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和建设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安置需要,综合统筹后确定公寓楼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
安置套型的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
第十六条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
(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和分支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
第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按照BT模式实施运作,建设资金由BT业主负责筹措。
第十八条公寓楼回购资金组成
(一)征地拆迁中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补助费;
(二)入住公寓楼对象的购房款;
(三)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九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应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公寓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
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
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寓楼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开发业主的报酬按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除土地成本外)的5%计取,费用计入项目征地总成本。
各级安置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经费,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寓楼入住结算
(一)征地拆迁安置中应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与安置购房费用分开结算。
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安置房的购房款。
(二)本办法中除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公寓楼的安置户外,其他安置户按安置价购买。
本办法中所称安置价,是指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征地拆迁中砖混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本办法中所称建设成本优惠价,是指除土地费用外,应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
(三)楼层差价系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符合安置价购买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货币安置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征地拆迁部门应及时将拆迁安置户的结算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市、区两级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涉及的税收征收后由财政返还,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
第二十五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具备修建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以内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
过10平方米,并须与住房同一栋楼);因建设因素造成杂物间面积差异的,由征地拆迁机构与入住对象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水、供气立户费。
第五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寓楼安置办统一调度,整体移交给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每户限购一间,享受5%的价格优惠。
第二十九条建设开发业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安置房。
第三十条自建设开发业主将公寓楼交付之日起,5年内的物业管理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政府补贴部分物业管理费用。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物业管理办法由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
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公寓楼安置管理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涉及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