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诉业务应对加入WTO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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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加入WTO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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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加入WTO后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加入WTO后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参加WTO后的几个问题及对策论我国参加WTO后的几个问题及对策一、从环境和贸易的“对立统一”中寻找主动进攻的策略中国参加WTO后,中国经济将更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

兴旺国家一方面对中国产品开放市场,另一方面却高筑贸易的技术壁垒,试图以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环保标准就是其中严厉的措施之一。

环境与贸易这两个看似对立的概念,假如统一起来,开展环境贸易,却可以产生宏大的经济效益。

1.“环境标准”可以成为出口竞争力的要素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产品的价格、质量和技术含量作为出口竞争力的要素,很少考虑其它标准。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化趋势,进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越来越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热点。

兴旺国家一方面不惜投入巨资开展环保产品,施行补贴政策;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法规、环境标志、绿色标准等制度,为其产品树立良好的形象。

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大地进步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学习兴旺国家的经历,将产品的“环保标准”作为竞争力要素,在我国可以产生两方面的优势:其一,环保产品兼有带动高新技术开展和促进企业改革的双重特点。

它针对有关企业技术程度低、资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低等问题,目的明确地要求企业从解决环保问题入手,促使产品消费向技术程度高、资利用率高、污染尽可能少、经济效益好等方面改良,使环保产品的消费成为促进产业构造晋级的'切入点;其二,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产品在价格方面的优势,防止所谓“低价倾销”或政府补贴之类的无端刁难。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修改后的国际补贴与反补贴规那么,环保产品的这类补贴属于不可申诉的补贴范围。

因此,我国既可以名正言顺地对环保产品提供专项补贴、低息贷款,又可以进一步发挥劳动力本钱低的优势,大大进步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我们可以通过“以内需促外贸”的途径,大力开展环保产品,促使出口产品符合环保标准。

要消除那种“产品不外销就不能促进外贸开展”的错误观念,要让企业家明晰“绿色壁垒”问题,辨识高增长中的潜在危机和宏大的内需市场的关系,引导我国企业开发比拟绿色环保产品,迎接WTO挑战。

浅谈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司法新课题

浅谈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司法新课题

浅谈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司法新课题经过多年的艰苦谈判,最近几个月,我国分别与美国、欧洲等一些重要国家和地区达成了中国入世协议。

中国加入WTO的前景渐趋明朗,如无意外,今年底或明年初即可入世。

当前,我国各有关部门正在深入全面地研究入世后可能遇到的新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由此,我感到中国入世,给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面对入世的新课题,法院应如何应变,我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及时转变观念,坚持公正裁判WTO具有相当强的开放性的特点,用固有的观念和传统的思维方式去对待是行不通的。

世贸组织要求给予外国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而我国的现实情况与之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同在国内都难以做到对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对待,更何况对外国企业了。

所以,入世对我国的国民固有观念将造成巨大的冲击。

它要求国民摒弃小国寡民意识、狭隘民族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观念。

WTO规则实质上是法律问题,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及时转变一些旧的传统法制观念,要树立平等的主体观念、平等适用法律观念和司法公正观念,要放眼世界,树立全球意识,以适应这种新形势。

中国加入世贸对法院改革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曹守晔认为,世贸的基本原则是透明度原则、平等原则及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原则不但体现在立法、行政、商业贸易方面,也体现於司法领域。

这些原则会加速中国法官司法观念的转变,透过审判制度、法官体制、司法保障体制等的改革,使内地的审判可更独立、公开及公正。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十五”计划的蓝图也已绘出,改革和开放、与世界接轨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大。

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兼并和竞争将不可避免。

同时,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也必然会出现新的纷繁复杂的形式。

对于类似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就应当注意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但当适用我国法律与WTO相关规则发生冲突时,又应当注意遵守我国已作出的承诺,公正处理出现的纠纷,同时力争减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了,这一时间内中国实现了巨大的发展与变革。

与此中国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压力。

本文将讨论中国在当下面临的主要挑战,并探讨中国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国内市场改革。

尽管中国在加入WTO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市场开放举措,但国内市场的改革进程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

其中一个挑战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尽管中国已经开始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国有企业在国内市场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这对中国的市场竞争力构成了一定的压力。

中国还需要加快市场准入和管理体制改革,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个挑战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侵权盗版问题在中国仍然比较严重,这不仅对国内外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造成了损害,也对中国的声誉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中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第三个挑战是对外贸易摩擦。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对外贸易摩擦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中国与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欧盟等之间出现了一些贸易纠纷,例如关税问题、市场准入限制等。

中国需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贸易纠纷,同时也应加强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以提高外资的进入,并加强与贸易伙伴的合作。

第四个挑战是环境问题。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中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但这也伴随着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的加剧。

中国需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控制污染排放,加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资源枯竭的挑战。

针对这些挑战,中国已经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

中国加大了对国内市场改革的力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市场准入和管理体制改革。

中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了执法,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来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中国积极应对贸易摩擦,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争端,并加强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

第四,中国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和政策,并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法院如何迎接“入世”挑战

中国法院如何迎接“入世”挑战

1999年11月15日,随着中美达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大障碍已经扫除。

“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遇到哪些新情况?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本刊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

记:从去年年底到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目前中国正加紧与欧盟的谈判,可以说“入世”指日可待。

“入世”无疑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同时也会对其他方面带来冲击。

比如对中国法律界。

您是如何看待“入世”将对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吕:从整体上看,“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肯定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

我们经初步分析、预测,认为“入世”后审判工作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其一,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增加,与外贸相关的纠纷案件会进一步增多,如何适用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审理涉外贸易纠纷案件,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二,随着跨国公司到我国投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的增加,涉及境外投资的纠纷案件必然增多;其三,为了适应参与国际竞争,将大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的步伐,引发的企业重组、兼并、破产等案件必然增多,如何妥善解决纠纷案件,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认真研究;其四,要遵守国际规则,客观上要求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依法制裁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触动一些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执法难度增大。

面对这种形势,审判工作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不够健全,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

二是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

法官中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经济、懂国际规则,又懂外语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

三是适用审判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一些案件庭审水平不高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影响庭审活动的公信度。

四是超审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

如果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期,必将影响我国审判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

中国的企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该如何面对新的形势

中国的企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该如何面对新的形势

国际经济法中国的企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该如何面对新的形势?请提出你自己的三点看法,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

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

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

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

这些都便利了进口。

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

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

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

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WTO规
则的适用问题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WTO规则的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WTO规则对国内行政行为的制约和国内行政行为对WTO规则的影响。

首先,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成员国之间如果发生争端,应通过对话、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涉及到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当事人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和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

其次,WTO规则对国内行政行为的制约。

根据WTO的原则,成员国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国内行政行为涉及到国际贸易和WTO规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WTO的原则和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规性审查和调整行政行为。

第三,国内行政行为对WTO规则的影响。

国内行政行为的产生和执行可能会对WTO 规则的实施和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产生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内行政行为违反了WTO规则,他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该行为进行追究和调整,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WTO规则的适用问题,当事人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和程序,主张国内行政行为违反了WTO的原则和规定,以及追究和调整国内行政行为对WTO规则的影响,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形势与司法对策准备

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形势与司法对策准备

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形势与司法对策准备国际上认为WTO是经济联合国。

随着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达成协议后,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

加入WTO,对法院的工作将带来新的问题,尤其对我们经济审判来说,是第二次创业。

一、WTO的基本情况WTO全称叫世界贸易组织。

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三十年代,世界各国纷纷提高关税,扶持本国产业。

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家意识到保护主义不利恢复各国经济。

于是在政治和经济上出现了重新整合的局面。

政治上成立了联合国。

经济上,第一,用美元取代英镑,用作世界贸易结算单位。

反映出美国经济在二战后取得霸主地位;第二,针对三十年代后期的贸易保护主义,成立了关贸总协定。

从1948年1月开始,进行了8轮多边全球性谈判。

到八十年代中期,该协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贸易活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解决矛盾争端的机制方面,没有法律强制性手段。

总协定规定比较含糊,双方一有争端就解决不了。

2、例外条款多,贸易大国利用例外条款来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

3、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商品贸易,对纺织品贸易,知识产权等就管不了。

从1986年至1994年,开始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

一谈就谈了八年,最后决定从1995年1月起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即WTO.联合国叫加入方位成员国,WTO叫加入方位成员方,为什么呢?联合国是具有独立主权国家才能加入。

WTO既有独立主权国家,也有非独立主权的地区,如中国参加WTO后,我国台湾也可以参加,但台湾不能打着中华民国的主旗号,只能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参加。

现在,WTO的成员有135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有28个,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有105个。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一、在法律人格上,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没常设机构。

WTO是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在国际上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有三个: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摘要】我国加入WTO对检察机关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

在全球化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国际合作环境。

加入WTO为我国检察机关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包括参与国际合作、学习先进经验等;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如对法律体系的适应、司法独立性的保障等。

在国际合作中,检察机关拥有更多的机会,但也需要面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在司法领域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与国际交流能力。

展望未来,应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支持与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关键词:加入WTO、检察机关、机遇、挑战、全球化、国际合作、司法领域、展望、倡议、建议。

1. 引言1.1 加入WTO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意义我国加入WTO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刻和重大挑战。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更加积极地融入全球化潮流,与国际社会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与交流。

这将为我国检察机关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使其能够更好地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加入WTO将促使我国检察机关深化改革,提高法治化水平和现代化管理能力。

面对国际贸易规则的挑战和压力,我国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强化自身能力,确保依法行使职能,保障公正执法和司法独立,增强国际社会的信任和合作。

加入WTO对我国检察机关意味着机遇和挑战并存,需要认真思考和应对。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办案能力,确保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进程,保障国家安全和法治稳定。

1.2 检察机关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机遇与挑战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将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国际社会的交往和合作日益频繁,检察机关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突出。

一方面,全球化为我国检察机关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我国可以借助国际合作的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吸取其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检察机关的现代化建设。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全球性的机构,致力于为各国的贸易活动提供稳定、可预期和可预测的环境。

近年来,WTO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的发展趋势受到了干扰,其中在中国遇到了挑战。

下文将从中国的角度探讨WTO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WTO面临的挑战首先需要认识到,当前全球化、多边主义的倒退趋势以及国界唯我独尊、单边主义的倒行逆施,让WTO面临了空前艰难的局面。

由于美中贸易摩擦和欧盟与美国之间的斗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被广泛认为是WTO成就最大之一的核心机构,变成了争议最多的机构之一。

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上诉机构方面,美国因为上诉机构“滥用职权”而采取了阻挠措施,美国还上诉机构不公正,导致WTO的上诉机构面临无法运作的风险,转而由各国自己去解决纠纷,这对于WTO而言是一个极其严重的打击。

基于这样的背景,中国出口面临的压力加大。

WTO的贸易规则已经有了很多年没有更新,新兴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贸易纠纷,不能很好地适用于WTO规则。

当然,这并不是WTO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国际社会在这些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

但是这对于中国的出口形势而言,却是一个不利因素,因为在当前贸易形势下,WTO已经成为了多国间的储备打击目标,各国之间通过WTO的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

其次,WTO对过去的问题处理不够理性,这已经成为一个公开批评。

举例来说,WTO把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处理为一个政治问题,而非一个实质问题。

WTO违背市场经济的原则,难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贸易秩序。

这种基于政治理由而不是经济理由的处理方式,不仅让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互信产生了瑕疵,也破坏了WTO的中立形象,破坏了WTO在全球范围内的公信力。

第三,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导致中国面临严峻贸易压力。

“美国优先”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WTO历史上的永久主题,这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

美国对中国的打压措施主要涉及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监管等方面,美方的做法很可能会导致原则性的贸易摩擦,削弱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

浅谈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

规则和程序 的谅解协 定》 6 , .关于 贸易政 策争议机 制的法律 WT O对 我 国 司 法 审 判 的影 响 7 民用 航 空 器 贸 易 协 ( ) 间接 影 响 :入 世 引发 我 国 经 济 变革 导 致 司法 审 判 制 度 , .世 界 贸易 组 织 的 复 边 贸 易 协 定 《 一
3 服务 贸易总协定》 , 我 国加 入 WT O后 ,随着 经济 与世 界经 济 逐渐 融 为一 贸易的多边协定 , .服务 贸易 法律制度 .与贸易有 关 的知 识产权 法律制度 《 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 与 体 , 国的经济将发生 巨大 的跨越 与变革 。由此不 可避免地 4 我 权协定》 5 关于争端解 决机制 的法律制度 《 , . 关于 争端解决 带来 司法审 判案件类型 、 审判方式 的变化 。
( )直接 影 响 :WT 法律 框 架 及 原 则 导 致 我 国 司 法 审 条第 4款规定 :“ 二 O 一成员 方领土的产 品输 入到另一成 员方领
诉讼等 新型案件将会增 多。
为是违法判 决 , 并易 引发 国际 贸易争 端。 因此 , 了解 这些原则
再 次 , 院审判时需考 虑的社会 因素增 多。人世对我 国 对 审 判 的 影 响 就 更 显 得 至 关 重 要 了 。 下 笔 者 仅试 对 其 中两 法 以
并 不 发 达 的 经 济 的 影 响 是 深 远 的 , 有 利 之 处 不 言 自明 , 其 但 条 原 则 作 一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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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实践 ・
浅谈加入 WT O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
吕志杰
( 津 市 第 一 中级 人 民 法 院 天 摘 经济二庭 . 津 天 309 ) 0 1 1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_1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_1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客观过程的产物,共拥有135个成员,贸易量占世界贸易95%以上,是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的多边经济贸易组织。

我国从1986年启动复关谈判程序以来,经过十四余年的努力和斗争,终于加入WTO,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加入WTO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贸易问题,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和司法履行自己的国际承诺。

加入WTO,也将使检察工作注入更多的涉外因素。

检察工作不仅要面临国内民众的评价,还要面临WTO组织及所有成员方的评价。

入世,将给检察机关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下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1、加入WTO,必将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中国法治化进程,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这种影响概括起来就是“深刻,全面,强烈”。

“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外在推动力,一种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将在确保法律的透明度、统一法律实施等方面履行承诺,与“依法治国”方略相呼应,全面展开第三次法律变革,从而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WTO对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的总要求是:第一,法的透明性;第二,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第三,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

这三项普遍性要求在实质上构成现代法治的价值核心,体现着现代法治的根本方向和发展趋势。

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涉及投资、金融、证券、贸易、竞争、信息、消费者权益等涉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予以完善。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客观过程的产物,共拥有135个成员,贸易量占世界贸易95%以上,是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的多边经济贸易组织。

我国从1986年启动复关谈判程序以来,经过十四余年的努力和斗争,终于加入WTO,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加入WTO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贸易问题,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和司法履行自己的国际承诺。

加入WTO,也将使检察工作注入更多的涉外因素。

检察工作不仅要面临国内民众的评价,还要面临WTO组织及所有成员方的评价。

入世,将给检察机关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下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1、加入WTO,必将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中国法治化进程,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这种影响概括起来就是“深刻,全面,强烈”。

“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外在推动力,一种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将在确保法律的透明度、统一法律实施等方面履行承诺,与“依法治国”方略相呼应,全面展开第三次法律变革,从而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WTO对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的总要求是:第一,法的透明性;第二,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第三,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

这三项普遍性要求在实质上构成现代法治的价值核心,体现着现代法治的根本方向和发展趋势。

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涉及投资、金融、证券、贸易、竞争、信息、消费者权益等涉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予以完善。

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

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

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一、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二、WTO:加入全球市场的必由之路三、WTO的优势和挑战四、应对WTO挑战的方略与措施五、WTO在加强全球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一、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成立以来,已走过了25年之久。

加入WTO,开放市场,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流更加紧密,推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

随着中国的加入,全球市场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作为世界历史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和产业能力为全球经济带来了新的巨大机遇和挑战。

竞争性经济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手段。

在建设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WTO的优势和挑战,制定应对WTO挑战的方略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球经济体系的建设,促进全球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二、WTO:加入全球市场的必由之路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机构,它目的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通过在全球市场上实施自由贸易政策,可以消除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扩大贸易形成合作和互利的经济关系。

加入WTO使中国经济体系从原来的封闭状态转变为中外合资制,加快了中国企业的升级和国际合作,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助力。

在加入WTO之后,中国切实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加强对外开放,提高整个国家的竞争力,同时也加快了市场化的步伐,实现了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WTO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在加入WTO之后,中国将国际贸易法基本原则和规则作为国内法典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完善的贸易体制和法律架构。

同时,通过全球视野和国际合作,产业结构得到升级和转变,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有机结合。

2.挑战在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

竞争力加强,但贸易形势趋于严峻。

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的部分产品和服务形成了过剩的情况,同时中国的一些产品这些国家无法接受,关税也设置得相对较高,这些都是中国面临的挑战。

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一)

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一)

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一)【内容提要】我国已加入WTO,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将日益增多。

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或取消行政终局裁决。

同时,在行政裁判方面要注意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并应增加相应的裁判方式及改革裁判文书。

此外,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也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关键词】WTO/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

《规定》的出台既是现行行政审判发生重大转折的标志,也是深化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契机。

令人振奋之余,《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一、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一)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理由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问题,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学界就开始了讨论。

大多数意见是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关于国际贸易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完全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一,与我国的入世承诺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1项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应用文-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

应用文-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

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一.引言经过长达十四年的“复关”及“人世”努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WTO)似已指日可待。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边贸易协定签字,为中国的人世之路扫清了最大的障碍之一。

迄今,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人世的双边谈判,进入最后的多边谈判程序。

从理论上讲,除生产扩大之外,一国可以通过对外贸易和对外掠夺增进本国的福利。

由于后者必然采取战争的形式,而战争的代价又极为高昂,当交易产生的净利益超过战争带来的净利益时,理性的国家就会放弃旨在直接掠夺他国财富的战争(负和博弈),而采取交易的方式(正和博弈)。

工业文明扩大了生产与交易的总量,为放弃和结束把战争掠夺作为一国改善福利的手段奠定了客观基础。

然而,以竞争(生产和交易)取代战争掠夺,并不意味着战火由此而永久熄灭。

生产效率赖以提高的分工与规模经济取决于市场的扩大,而交易所创造的净福利的分割又取决于彼此的贸易条件。

在世界近代史上,由于缺乏竞争规则及其履行能力,强国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迫使弱国单边开放市场,并接受不利的贸易条件,从而实现“独吞”交易净利益的企图,这种“间接掠夺”的事例屡见不鲜。

同时,强国在“瓜分”全球市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摩擦与争端,两次世界大战即部分地源于此。

制度或规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这种理性又来源于行为主体的利害权衡。

对于某些情形下非合作博弈严重后果的不断反思,有可能产生合作的意愿与行为。

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度或规则往往是被“博弈”出来的。

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全球的格局发生重大改变,22个国家缔结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其主旨在于通过谈判逐步降低或消除各缔约国之间诸如关税,配额等贸易壁垒,并对出口补贴、倾销、国家支配贸易等作出明确限定。

随着缔约国数目的不断增加与多边谈判机制的建立,GATT的影响力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获得较大提高与。

肯尼迪回合要求主要的工业化国家除一些特殊行业的关税保持不变之外,其他关税一律削减50%[1],而东京回合又在此基础上降低关税60%(Mayer,1981)。

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兼论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兼论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兼论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引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有20年的时间。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WTO对国际贸易规则、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监督。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本文将探讨WTO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并分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缺陷和改进方案。

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WTO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中国作为WTO成员,需要遵守WTO规则并承担规则下的义务。

行政诉讼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WTO对中国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WTO要求各成员国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权利得到保障。

具体来说,这包括成立专门的行政法庭,采取公开、公正的审判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2. 学习借鉴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很多方面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WTO鼓励各成员国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进行有效的技术援助和经验交流,提高自身行政诉讼制度的水平。

3. 公平竞争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禁止非法补贴和反倾销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中国需要加强行政诉讼的能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是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建立的。

经过多年的完善和改革,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行政诉讼透明度方面,中国逐步实现了立案公开和庭审公开。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并明确要求法庭公开审理所有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法院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判决文书,并建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制度。

2. 学习借鉴为了提高行政诉讼制度的水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在国际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行政诉讼的经验。

同时,中国在实践中也不断借鉴国外的行政诉讼模式,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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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入世,给中国的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对公诉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公诉部门,要主动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水平,深化公诉改革,加快适应步伐,与时俱进采取相应的对策,在入世的考验中立于不败之地。

现笔者对公诉业务应对加入WTO提出几点思考。

一、面对入世公诉业务面临的严峻形势。

㈠、加入WTO后,各种涉外刑事案件及新类型的案件多发,这将给公诉业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2、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犯罪总量进一步增加。

一方面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外资扩大投入,大量跨国公司、外国企业的涌入,将促使经济流转速度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日趋活跃,各种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旧矛盾进一步激化,“入世”将对中国部分弱势产业产生冲击,国内企业中一些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被兼并或面临破产,加入WTO后仅农业、机械仪表、汽车行业增加的失业人数就多达1000多万,入世初期的失业率增加等等都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失业人员犯罪数量将上升。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扩张,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加及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生活方式将进一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日常工作,一些意志薄弱人员为求享乐铤而走险、采用抢劫、盗窃等犯罪手段、掠取财物,造成刑事犯罪案件总量增加。

案件总量增加大大超过办案人员的负荷力,给公诉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

3、公诉部门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

由于加入WTO后,金融保险外汇市场等领域逐步放开,不法分子利用现有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弊端,进行职务性犯罪,且这种犯罪呈大额度、大批量的特点。

如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充分利用其自身的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相当量的行为人还具有极大的投机性和搏彩性,认为利用时间差进行投资,只要钱一赚回,挪用款便可填补,此种动机促进了职务犯罪的增加。

此外,WTO规则将削弱政府干预和控制经济行为的能力与垄断地位,但少数掌握经济实权的人一旦犯罪得手,其数额和影响就相当具大。

职务犯罪本身审查的难度较大,案件数的增加会给公诉业务带来一定的冲击。

㈡、加入WTO后,WTO协议透明度原则对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必须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开否则不得执行,这表明今后不能再以内部掌握甚至带有密级但属于普遍适用的相关文件来开展执法。

这一要求对检察机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起诉书、审查起诉过程公开透明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将有可能向社会公布。

由于WTO成员方大多是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国家,一份法律文书,可能成为判例的依据,对整个国家、国际上的案件起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有的地方采用以政法委协调等方式解决错诉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这势必造成起诉书说理不透、论证不严、法律依据不足,这不仅不利于证明公诉部门有高水平的执法、司法保护能力,更不利于严肃国家法治、有损法律的权威。

入世后随着起诉书的公开,对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需要从内容上强化说理,从形式上予以规范。

㈢、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公诉执法观念的更新提出了新的期望。

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是每一个成员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以统一的法律法规,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国与国以及国内的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等纠纷,这将有效地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据此,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就必须坚持对不同的主体本国人及外国人犯罪予以平等惩治,对其利益予以平等保护。

我国在一些地方“法治化”程度不高,还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的错误现象,公诉干警中尚有一些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现象,尤其是整体的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特权思想有待消除,否则不能适应入世后的严峻形势。

入世后作为公诉部门的执法者,在个人生活中,应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被动体验法律制度的存在,在执法实践中是以法律代言人的身份主动展示法律制度的存在。

㈤、加入WTO后中国呼唤司法公正,公诉部门的刑事诉讼监督迎来了新的课题。

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前更加频繁和开放,审判机关司法的公正与否,已不再仅仅是中国国内的法治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中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

因此,加强审判监督比以往更加重要和紧迫。

入世后人权保护将受到极高度的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等基本权利的事例时有发生,影响十分恶劣,侦查中实体上、程序上常有违法行为发生。

因此,需要公诉部门主动介入,强化侦查监督,引导侦查。

二、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采取的对策: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公诉部门必须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效率,树立良好的公诉形象,扎实推进公诉改革,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从容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㈠、更新执法观念,积极适应入世给公诉执法工作提出的要求。

公诉干警要增强法律主体平等的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大量国外公司、企业、外国人的涌入,使我们的执法对象多元化,片面强调保护某些企业、个人的合法利益或对中国人或中方企业和外国人或外方企业内外有别,将不再适应入世后的执法要求,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因此,在办案中必须树立对不同主体予以平等对待的执法观念,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诉干警要增强严格依法办案的执法思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案,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不因犯罪嫌疑人国籍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偏袒,坚决摒弃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彻底摒弃因地而异、因人而异的执法思想。

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辩证的公正执法观念,在民族利益与WTO“游戏规则”发生冲突时,既要遵守我国入世已承诺的各项协议,又要避免这种规则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㈢、深化公诉改革,提高审查起诉的效率和透明度,健全适应入世的工作机制。

1、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针对入世后刑事案件总数增加,导致公诉人的工作负荷量增大,因此,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尤为重要。

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指公诉部门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在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

公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即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大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案件审理中的比例,可以避免普通程序的繁杂、费时、费力、诉讼周期长的不利因素,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重大、疑难或复杂的案件,符合入世后对高效率诉讼的要求。

2、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入世后要进一步健全主诉检察官制度,这对调动公诉人的办案积极性及提高效率、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大胆放权给主诉检察官,除应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和事项,主诉检察官有依法作出决定的权利,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评价机制、人格评价机制及社会评价机制,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道德水平、廉政形象、律师评价、法官评价等方面为着眼点,对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予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强化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感。

3、完善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制度。

WTO中的透明度原则,增加了审查起诉案件的透明度,而公诉案件的证据开示,恰恰符合了这个原则,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前的一定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控辩理由告知对方,以便双方有针对性的进行攻防准备,以保证庭审质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透明度。

首先,应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一是有串供可能的案件不宜开示;二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宜开示;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证据开示的,对全案不能开示。

同时,对证据开示进行监督,严格规定凡是已经进行证据开示的案件,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准当庭出示,从而改变了司法实践中审前控辩双方知悉证据的不平等,防止庭审中使用秘密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4、推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

适当扩大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的范围,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侦查部门的意见,并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旁听,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推进诉讼民主,也利于加强不起诉工作的监督,保护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能减少诉累,提高效率,通过公开,公安机关不再申请复议、复核,当事人不去上访、告状。

5、改革起诉书的制作。

起诉书将有可能公开,对起诉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起诉书的质量不仅要接受法院及当事人的评判,更要经得起社会的检验。

一是对公诉事实表述应详略得当,对体现犯罪行为本质及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对适用法律起重要作用的事实要叙述具体,而与之无关的则不写,如为事实之间的“搭桥”则可简略概括地叙述;二是无须列举证据并就认定的事实作证据论证。

法官庭前审查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庭审中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而程序性审查不是就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审查,因此无须叙明证据;三是写明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既包括法定情节,也包括酌定情节;四是在起诉书中应提出量刑建议,这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制约,强化公诉职能,也为抗诉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㈣、切实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入世后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是公诉业务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入世后,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公诉部门必须强化诉讼监督。

一方面,大力开展侦查监督,将监督的效果放在第一位,有效减少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不仅要坚持事后监督更要注重引导侦查。

通过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制作《要求提供证据通知书》,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纠正漏犯漏罪等,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的收集、固定、补充证据,变“亡羊补牢”为“防范于未然”,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此外,要注重纠正侦查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审判监督,公诉人在庭审中有权行使庭审监督权,一旦发现庭审出现了违反诉讼程序的事实,便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从而避免庭审后进行纠正所导致的“返工”和不良社会效果的产生,促使庭审活动合法顺利进行。

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认真审查,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的案件,坚决提出抗诉,提高抗诉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抗诉的成功率。

通过强化监督,维护入世后的司法公正,树立我国良好的法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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