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法基本名词解释和要点
一、名词解释19、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0、法律解释: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做的解释。
21、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2、羁束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23、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24、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5、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简答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他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律的约束并且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国家,自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文明执法不能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保障公民自由等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财产权)(3)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不得随意更改反复无常。
(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进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括3项,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额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裁决是,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9.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1.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13.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124、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答: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22、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1、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信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信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11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2、具有内容:(1)审理前的准备: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②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③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④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⑤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2)庭审程序:①开庭前准备阶段;②出庭情况审查阶段;③法庭调查阶段;④法庭辩论阶段;⑤合议庭评议阶段;⑥公开宣判阶段;⑦闭庭。
118、试述受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答:1、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2、受理的内容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原、被告是否适格;(2)是否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是否由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行政复议制度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全部)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管理职能。
3•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4. 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5. 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6. 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7•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8.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9.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0.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2.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3.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4.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15.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6.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自认。
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
3.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4.移送管辖:所谓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依法将该行政案件移送给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5.撤诉:所谓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或上诉人)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撤诉经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
6.行政赔偿诉讼:所谓行政赔偿诉讼,亦称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原告的申请,为处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诉讼活动。
7.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狭义的非诉行政执行,即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
广义的非诉行政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和人民法院行政执行。
8.行政赔偿诉讼9.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红着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 1 - - 1 - 1. 表明身份制度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 本证指当事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
3. 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作出判决变更。
4. 裁定管辖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5. 财政资助行政指行政主体为了帮助个人和组织的生活安定及经营发展而实行的非经济性资助以及提供资金或其它财产利益等经济性资助的行政活动。
6. 撤销判决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7. 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法定程序不得违反。
8. 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立法。
9.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0. 促进性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出意以帮助行政相对人实现其权益或增进其利益的行政指导。
11. 独立证书许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
12. 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13. 地域管辖指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 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
15.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亦指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不源或出处。
16.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7. 反证指当事人反驳对方当事人所提主张的证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名词解释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3.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5.举证责任的概念6.质证的概念7.现场笔录的概念8.证据证明力的概念9.受理的概念10.判决的概念11.履行判决的概念12.变更判决的概念;13.行政赔偿的概念14.国家赔偿的概念15.确认判决的概念;16.起诉的概念简答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4.原告的概念与特征;5.被告的概念与特征;6.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7.共同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8.原告证明责任的范围;9.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0不能作为可定案的证据有哪些11.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有哪些;12.起诉的条件;13.审查起诉的内容;14.审查的结果;15.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16.法院作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要求;17.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18.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19.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20.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与特征;21.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2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2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含义与特征;2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25.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26.行政赔偿的范围;义务机关有哪些;27.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名词解释1.诉讼代表人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
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3.指定诉讼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
5.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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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三大本)。
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3、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5、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百度)简答题一、中院行政诉讼的管辖的范围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4、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二、不动产纠纷的管辖由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由原告选择确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或组织。
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简答题行政诉讼原被告的诉讼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比较与其他诉讼有哪些特殊的权力?一、原告诉讼权利: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力;3、有申请回避的权力;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力;7、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力;10、有权申请强制执行;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
二、被告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力;2、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3、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4、提出证据的权力;5、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7、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力;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力。
(源自百度)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名词解释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1、原告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
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具体来说,原告有义务证明下列事项:(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起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2、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
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具体来说,原告有义务证明下列事项:(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起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规则(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范围、特殊规则)举证时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受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举证范围: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特殊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百度)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2、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程序而由法律规定的,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百度)4、先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5、诉讼中止:实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的总称。
简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的种类1、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与公民具体权益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可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
2、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
根据原告起诉要求的内容或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做标准,行政诉讼可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
3、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与公权力的关系,行政诉讼可分为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
第七章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名词解释1、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定程序,通过识别、判断和选择,将宪法、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2、法律冲突: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
简答题一、法律冲突及其适用规则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