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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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标准

门诊部标准

综合门诊部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门诊部标准

门诊部标准

门诊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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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场所

1. 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方便群众就医,符合卫生学要求,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

(2)环境整洁、安静,候诊设施完善;

(3)具备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必备的诊疗设备;

(4)有明显标志牌。

2. 场所面积要求:

(1)诊疗室、观察室和药房等合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设有观察床的,每床占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科室设置

1. 个体门诊部应设置以下科室:

(1)诊断室;

(2)治疗室;

(3)观察室;

(4)药房;

(5)消毒供应室。

2. 科室布局要求:

(1)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等科室应分开设置,独立成立;

(2)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流程合理。

三、人员配备

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人员:

(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并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

(2)至少有1名护士。

2. 人员资质要求:

(1)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聘用其他人员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设备配备

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设备:

(1)基本设备:氧气瓶、心电图机、血压计、电冰箱、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等;

(2)专科设备根据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五、药品管理

1. 应使用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药品;

2. 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并制定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取用等制度;

3. 应建立药品台账,记录药品的购进、发出和库存情况。

六、诊疗规范

1. 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2. 应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综合门诊部标准

综合门诊部标准

.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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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工作质量标准

门诊工作质量标准

门诊工作质量标准

1、工作人员坚守工作岗位,服装整齐,仪表端庄大方。对病人态度和蔼,彬彬有礼,耐心解答问题。

2、门诊各项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3、经常进行卫生宣教工作,介绍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4、门诊环境清洁、整齐、安静、有序,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室内布局合理,物品放置规范。尽量简化就诊手续,使病人不因非医疗护理原因在门诊停留时间过长。候诊室秩序良好,每间诊室保持一医一患。

5、预检分诊工作正确熟练,做到传染病人不漏检,对疑是传染病患者,及时隔离,污染物按规定消毒。

6、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建立病历,填写楣栏,询问病情,备齐各种检查申请单、处方等用物。合理分诊,复诊病人尽量做到连续门诊。

7、组织好病人的就诊,主动、及时配合医师进行各项诊疗工作,注意观察候诊病人的病情变化,对急症、重症、孕妇、婴幼儿及老弱者酌情提前安排就诊。

8、质量达标率≥90%。

中医门诊部标准

中医门诊部标准

中医门诊部标准

中医门诊部是中医医疗机构中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中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合理的中医门诊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医院设施,医护人员,病历管理等方面探讨中医门诊部的标准。

一、医院设施标准

1. 诊室布局:中医门诊部应有充足的诊室数量以满足就诊需求,诊室内家具摆放整齐,环境干净整洁。每个诊室内应配备中医诊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药品,保证医生可以顺利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候诊区域:候诊区域应宽敞明亮,舒适整洁,提供足够的座椅和阅读材料。同时,应该设置就诊动线,确保患者能够有序就诊,减少等候时间。

3. 环境卫生:中医门诊部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保持医院环境的整洁和清新。

二、医护人员标准

1. 医师资质:中医门诊部应有合格的中医医师,医师必须拥有相关中医临床工作经验,并持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 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护理资质,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诊疗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3. 医患沟通:医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解答患者的疑虑,确保患者获得满意的治疗效果。

三、病历管理标准

1. 病历书写:中医门诊部应规范病历的书写,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详细内容。医生在就诊时应仔细记

录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并及时更新病历。

2. 病历保密:中医门诊部应加强对患者病历的保护,确保患者的隐

私安全,同时要依法遵守病历保密的相关规定。

3. 病历归档:中医门诊部应建立完善的病历归档系统,方便患者的

复诊和医疗信息的查阅。病历归档应有明确的分类和标识,便于管理

中医门诊部标准

中医门诊部标准

中医门诊部标准

中医医院是我国特有的医疗机构,为了保障中医门诊部的质量和规范化管理,制定了中医门诊部标准。本文将介绍中医门诊部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一、中医门诊部的基本要求

中医门诊部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 环境与设备:门诊部应位于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并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工具,如诊断仪器、中药煎药设备等。

2. 诊疗人员:门诊部必须有正规注册的中医医师进行诊疗,医师的资质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3. 中药管理:门诊部应设有中药房,保证中药的储存、配备和使用符合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4. 病历记录:门诊部应建立完善的病历记录系统,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并确保病历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中医门诊部的管理要求

中医门诊部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管理:门诊部应建立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制度,确保医师和护士等医疗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 服务质量:门诊部应注重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病情解释、治疗方

案解释等服务,并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

3. 环境卫生:门诊部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诊室、候诊区等公

共场所的清洁与整洁,定期消毒,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4. 患者安全:门诊部应建立和完善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使

用安全防控,避免药物过敏和误用等情况的发生。

5. 医疗纠纷处理:门诊部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患

者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中医门诊部标准的意义

中医门诊部标准的制定对于中医医疗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提升医院形象:通过标准化管理,中医门诊部能提供更加规范、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和诊所是医疗机构中提供非住院医疗服务的单位。虽然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

1. 设施和环境: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包括适当的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系统,以及满足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

2. 资质与执业许可:门诊部和诊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专业医疗人员的执业许可证,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3. 医疗设备和设施:门诊部和诊所应根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能够提供基本的诊断、治疗和急救服务。

4. 卫生控制与感染预防:门诊部和诊所应制定卫生控制和感染预防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医疗废物的处理、手卫生、器械消毒和灭菌等。

5. 医疗文书和记录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确保医疗文书和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包括病历、医嘱、诊断报告

等。

6. 应急准备与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应急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或疾病暴发时能够有效应对。

7. 专业人员和培训:门诊部和诊所应拥有合格和经验丰富的医疗专业人员,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请注意,具体的门诊部和诊所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拥有组织的规模和特殊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规和医疗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

综合门诊部医疗服务标准[最新]

综合门诊部医疗服务标准[最新]

综合门诊部医疗服务标准[最新]

综合门诊部医疗服务标准

一、概述

综合门诊部是医院的重要部门之一,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提升综合门诊部的医疗服务标准,以确保患

者得到高质量的医疗照顾。

二、医疗服务范围

1. 普通门诊: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

2. 特殊门诊:针对特定疾病或病种,提供专门的医疗服务,如糖尿病门诊、妇科门诊等。

3. 专科门诊:由专业医生提供相应领域的诊疗服务,如心内科、肿瘤科等。

三、医疗服务流程

1. 患者登记:患者到达门诊部后,需填写个人信息,并按病情等级排队等待接诊。

2. 专科诊断:医生根据患者症状和体征进行初步诊断,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检查或转诊。

3. 检查与检验: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影像学检查或实验室检验,以明确诊断。

4. 诊断与治疗:医生根据检查和检验结果进行最终诊断,并制定治疗方案,如药物治疗、手术等。

5. 处方开具与取药:医生开具药方后,患者可前往药房购买药物,并咨询药物使用方法。

6. 随访与咨询:根据病情需要,医生会安排患者进行随访,并提供相关的医疗咨询和建议。

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

1. 医生素质:综合门诊部需配备专业的医生团队,医生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2. 诊疗设备:综合门诊部应配备先进的诊疗设备,以保障检查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服务态度:医院员工应以友善、耐心和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4. 患者安全:综合门诊部需建立完善的患者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件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 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

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

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

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人员

㈠至少有7 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 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

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

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 光室不少于60 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

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 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 、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是医疗服务机构中比较常见的设施,它们通常提供初级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诊疗。以下是一些通常的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1. 地理位置:诊所和门诊部应该位于方便患者接近的地方,如社区、市中心或医疗中心附近。

2. 健康专业人员: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有足够的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疗技师等,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诊断。

3. 医疗设备:诊所和门诊部应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以支持基本的诊断和治疗,如血压计、体温计、血液检测设备等。

4. 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有一个有效的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管理患者的病历和医疗信息。

5. 通信设施: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有电话和互联网连接,以便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协同和转诊。

6. 医疗咨询和教育: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提供医疗咨询和教育服务,以帮助患者增加健康知识和管理疾病。

这些是一些通常的设置标准,实际上各地的标准及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诊所和门诊部的设置要遵循当地的法规和医疗服务标准。

门诊部管理质量标准

门诊部管理质量标准

门诊部管理质量标准

(-)导医服务热情礼貌,解答正确,服务无纠纷。

(二)门诊病人的预检分诊、便民挂号、候诊和就诊的有序,诊断室内“一医一患二

(三)做到门诊病人“五优先”(危重、老年、孕妇、残疾人、军人)。

(四)对门诊病人出现的异常病情变化能及时发现,并作相应处理。

(五)门诊各部门急救器材完好率100%。

(六)门诊各项护理工作制度落实,无差错事故。入院处及时护送危重及特殊病人,交接清楚,无坠床。

(七)门诊各部门按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和传染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好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八)门诊各部门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

(九)室内外环境整洁、安全、舒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

综合门诊部 建设标准

综合门诊部 建设标准

综合门诊部建设标准

一、选址布局

1. 综合门诊部应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空气质量良好的区域。

2. 门诊部应按照医疗功能进行合理布局,包括接诊区、检查区、治疗区、留观区等,各区域之间应保持相对独立,并有良好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3. 门诊部的出入口和通道应满足人员和急救车辆的进出需求,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识。

二、建筑面积

1. 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

2. 各功能区域的面积比例应合理,以满足实际医疗需求。

3. 建筑面积应包括医疗设备、办公、接待、候诊、检查、治疗、留观等区域,并设有相应的辅助设施。

三、建筑标准

1. 门诊部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构安全、防火、环保等符合要求。

2. 建筑内部装修应简洁、明亮、易于清洁,符合医疗环境要求。

3. 建筑外部应设有绿化带或草坪,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四、医疗设备

1. 门诊部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治疗设备、辅助设备等。

2. 医疗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环保性等因素。

3. 门诊部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科室设置

1. 门诊部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科室,包括内外科、妇科、儿科、急诊科等。

2. 各科室应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和器材,以满足诊疗需求。

3. 各科室应设有相应的医生出诊时间安排,方便患者就诊。

六、人员配置

1. 门诊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

2. 医生和护士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综合门诊部设立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立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立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门诊部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1.门诊部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区、输液区、取药区、行政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2.根据需要可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检验室、影像室、中西药房等辅助功能区域。

二、人员资质

1.门诊部应配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其数量和资质应与门诊部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2.门诊部应配备相应的护理人员,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门诊部应配备药剂人员,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门诊部应配备清洁工作人员,负责门诊部的环境卫生工作。

三、诊疗设备

1.门诊部应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如诊察床、诊察锤、血压计、听诊器、心电图机等。

2.根据业务需求,门诊部可配备相应的检查设备,如B超、X光机、CT等。

3.门诊部应定期对诊疗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药品管理

1.门诊部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门诊部应配备合格的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3.门诊部应配备合格的药品检验设备和人员,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

4.门诊部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盘点,确保药品的库存和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五、医疗废物处理

1.门诊部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门诊部应配备合格的医疗废物储存和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储存和处理符合规定。

3.门诊部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处理安全和合规。

六、规章制度

1.门诊部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医生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药剂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2.规章制度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门诊部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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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检查程序:

1.进入受检单位,首先检查是否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

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明处;

2.根据诊疗科目检查科室设置;

3.根据科室设置检查医务人员人数、资质(验注册证)、职称;

4.根据科室设置或平面图评估其面积数;

5.在以上检查项目表上如实填写勘验数据。

其他项目

检查程序:实地检查标明有或无

规章制度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1.人员岗位职责;

2.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4.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5.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6.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

8.病案书写规范与管理、保管制度(医疗、医技、护理);

9.药品管理制度;

10.处方管理制度;

11.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12.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3.毒麻醉药、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检查程序:

1.看制度的有无;

2.看制度的执行记录;

3.看其质控记录;

4.看门诊记录;

5.问医生自己岗位的职责、操作规程、年终考核、继续教育情况

院感管理

此项最为繁琐:

1. 是院感制度的执行情况;

2. 五室(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手术室、供应室)一口腔科的院感管理现

场及具体记录;

3. 灭菌物品、空气和手卫生、消毒器的记录;

4. 医疗废物处理记录;

5.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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