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程序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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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人民法院在不通知辩护人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罪名作出判决无非是进一步加重这种失衡增加刑事辩护中的变数只会使得广大律师对刑事辩护完全丧失信心也必将扼杀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理 论 广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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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人 民法院改 变指控罪 名的程序 问题思考
曲 嘉 - 刘志华2
(. 1 黑龙 江司法警 官职业学 院;2 哈尔滨道里区人 民法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 0 0 . 0 0) 5 [ 摘 要 ] 行人 民法 院 改变 指控 罪名权 ,应该有相 应 的机 制和程序进 行约 束。 现 [ 关键词] 民法 院 指控罪名 程序 人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 标识码 :h 文章编号 :1 0 — 1 x( 0 ) 2 0 2 — 1 9 9 2 1 0 — 3 4 0 0 4 0 人民法 院改 变指 控 罪名理 论依 据 在世 界范围 内,关于 法 院变更 指控罪 名有 两种模 式 :英 美 当事 人 主义 诉讼 的 “ 体 限制 型 ”模式 。即 检察 官 在庭 审 前不 移送 案 实 卷材 料 给法 官 ,法 官 不 了解 任 何证 据 材 料 ,不 主动 调 查 和核 实证 据 。在实 体方面 由陪审 团裁 判事 实 , 由法 官 适用 法律 并作 出裁 判 。 大 陆职权 主 义 诉讼 的 “ 序 限 制 型 ”模 式 。即 检察 官庭 前 移 送案 程 卷 ,法 官知 晓 全部 案 情 。庭 审 由审 判 长 主持 、 指挥 ,主动 调 查和 核实证 据 ,不受 双方 当事 人提 出的证 据和传 唤证 人 的限制 。我国应 从法律制度移植的 内外条件 出发 ,通过 引进 、移植 带有当事人主义特 征的 “ 实体 限制型 ”模 式 ,来重 塑我 国法 院变 更指控罪名 的制度 。 多数 学者 认 为 ,我 国 旧刑 诉 法 的规 定 属 于职 权 主义 的诉讼 结 构,新刑诉法对法 官的权 利进一步进行 了限制,没有授予人民法院改 变指控罪名的权利,但是很多法官对 自己的定位仍然徘徊在 以往 的惯性 思维 中。一些不当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强化 了这种惯性思维 。如 《 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 下简称 《 最高法院解释》 )第 1 6条第 ( 7 二)项规定:“ 起诉指控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 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的, 应 当 作 出有 罪 判 决 。 该 条 解 释 与 诉 讼 法 上 的 基 本 原 则 明 显 相违 背 。到 ” 底是否冲突呢?笔者认为,应该要考 察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定罪权究 竟属于法院还是检察院?二是 ,改变罪名后 能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 我国法律将定罪权授 予了人 民法 院。人 民法院拥 有定罪权符合中 国 的实 际 ,也 符 合 国际 通 行 的做 法 。理 由有 : 第一 ,法院作为 国家 审判机 关,其诉讼职 能是代表 国家统一独立 行使刑 事审判权 。变更指控罪名权 是法院定罪权 的有机 组成部分 ,刑 事审判权的核心是定罪权和量刑权 。《 刑事诉讼法》第 l 2条规定 :“ 未 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 决,任 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更是明确 界定了只有人 民法 院才享有定罪权 第二 ,法院 享有变 更指 控罪 名权有 利于 提高诉 讼效 率 ,符合 诉 讼经济原 则。效率 是刑 事诉 讼的 重要价 值 目标之一 ,法律 效率 的高 低 可 以衡量 出一个 国家法 律制 度文 明化或 科学化 的程度 。 第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二条第 ( )项规定:“ 一 案件 事 实清 楚,证据确 实、充分 ,依据法律 认定被告人有罪 的,应 当作为有 罪判决 。 ”该项要求人 民法院依据查清 的事实进行判 决,而不是依据公 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客观 上就蕴涵了改变公诉机 关起诉罪名 的可能性 。 另外 ,《 刑事诉 讼法》第 七条 也规定 公检法三 机关 的 目的是保证准确有 效的执 行法律 。这 一条也要求人 民法 院应该 以事实 为依据 ,对法律负 责,而 不是 仪仅 审查 公诉 机 关起 诉 罪名 的成 立 与否 。 第 四,赋予人 民法 院改 变罪名 的权 利符 合经济 原则 ,符合 中国 的 国情 ,也 符 合 国 际上 通 行 的做 法 。 日本 刑 事 诉 讼法 规定 :“ 法 院鉴于 审理 的过程 认为适 当时 ,可 以命令对诉讼原 因或者 处罚条文加 以追 加或 变更 ” ;德 国 刑事 诉 讼法 规 定 :“ 院 调查 与裁 判 … …有 法 权 和有义 务 自主行 为 ;尤其 是在刑 法的 适用 上 ,法 院不受提 出 的申 请之 约束。 ”上述规 定都包 含着法 院有权 自主确定罪 名而不受检 察机 关已指控 罪名的约束 ,有 可借鉴之处 。 二、程 序建构 是法 院改 变指 控 罪名权 的关 键 理想 的刑事诉 讼模 式应 当是控 审分 离 ,法 院 的审理范 围 以控 方 指控的为 限,凡是控方 没有指控 的,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为保证程 序 的正义性 ,未经辩方 辩护 的事实 ,法 院不能定罪 ,未经辩方辩护 的法 律 ,法 院亦不能适用 。所 以有的学者认 为法院直接变更指控 的做法实 际上是利用 司法权进行 “ 突袭性裁判 ” ,未给 予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 所提供 的攻击和防御 的机 会,没有保 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借 鉴引入大 陆法 系的 “ 告知 一防御程 序 ”将大 大增加 诉讼 的成 本,有碍诉 讼 的 效 率 。众 所 周 知 ,法律 的价 值 有二 :公 平和 效 率 。而 公平 和 效 率 本身就 是一对 矛盾 的范畴 ,对 不 同的法律 ,我们 必须 对其价值 有所 取 舍 。 笔 者 认 为 , 在 刑 事 领 域 , 应 该 侧 重 于 公 平 , 适 当 的 牺 牲 效 率 。人权 写进 了宪法 的今 天 ,保 护人权 的重任 很大部 分又落 在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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