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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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展望正文(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我国农业部门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农业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进行执法。

3.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4.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度汇编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度汇编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度汇编普法依法治理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健全的长效机制和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机制和制度进行汇编。

一、普法教育机制普法教育机制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建立了一套涵盖教育、宣传、服务、监督、评估等多个方面的普法教育机制。

具体包括:1.国家普法教育计划:设立普法教育计划专项资金,出资支持普法教育活动和计划的开展。

2.普法宣传周:在每年的9月第3个周日至9月第4个周日举行,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法律精神。

3.法律援助: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依法维权。

4.维权服务中心:在地方设立维权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

5.普法志愿者: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普法工作,通过志愿服务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

6.普法专题讲座:通过课堂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法律精神。

二、法律制度机制法律制度机制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法律保障。

我国建立了一套涵盖法律规范、法律监督、法律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机制。

具体包括:1.法律体系建设: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2.司法制度建设:完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3.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形式的行政监督制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司法建设:建立起独立完善、严格公正的司法体系,实现诉讼公正、审判公正。

三、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治理机制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保障。

我国建立了一套涵盖社会治理、安全体系、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的社会治理机制。

具体包括: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起涉及党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个方面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2.社区治理:完善社区治理机制,落实居民自治、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的社区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正文:----------------------------------------------------------------------------------------------------------------------------------------------------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今后十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基本目标(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农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入了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

农业法制工作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增强做好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

(二)明确农业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要坚持《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农业部门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基本实现。

--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农业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2024年农办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24年农办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24年农办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推动农村发展,农办将在2024年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以下是农办2024年农村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2.组织农村法治宣传培训班,培养一批农村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专员,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服务。

3.借助媒体和网络平台,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加强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二、加强农村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1.组织开展农村基层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地区适应实际情况的法规和制度。

2.加强农村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农民了解法规内容和适用范围,增强农民对法规的遵守和信任。

三、加强农村执法监督工作1.完善农村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执法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组织开展农村执法监督培训,提高农村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3.加强对农村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处理执法不规范和不作为等问题,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4.建立农村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农民的信访投诉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工作1.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服务网络,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渠道,方便农民获取法律帮助。

2.组织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包括法律讲座、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和法律事务中的问题。

3.加强农村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民法律宣传员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五、加强农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1.落实农村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对其监督和考核。

2.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预防意识,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农村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沪农委〔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2024年4月26日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4月30日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部署,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法治政府,为本市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一、政治引领,高位推动依法行政(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实践进一步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法规常态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落实落地。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律法规相关课程作为农业农村系统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责任单位: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机关党委、法规处)(二)严格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制通过开展专题述法等方式,进一步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法律、法规,加大解读深度,拓展受众范围。

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项目。

(责任单位: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法规处)(三)持续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在制定促进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提升决策效率和质量。

一:某年市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汇编

一:某年市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汇编

某年市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汇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基本方式。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乡镇政府肩负着服务人民、保障发展的重任。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某年市乡镇制定了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现将其汇编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求,推进市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

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把制定、审查、批准、发布关,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2.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一窗通办”。

4.强化行政监督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政府内部监督。

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深化政务公开,加大公开力度,提升公开效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培训,提升其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6.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教育。

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传播法治文化,营造法治氛围。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01•【文号】农法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农法发〔2019〕1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部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我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明确审核范围我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以农业农村部名义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单纯转发的文件;与其他国家机关商洽工作的文件;行业发展规划或计划;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行政或民事合同;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的要求,我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法律:1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行政法规:21部│├────┬───────────────────────────────────┤│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农药管理条例》│├────┼───────────────────────────────────┤│ 18│《兽药管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22│《植物检疫条例》│├────┼───────────────────────────────────┤│ 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4│《种畜禽管理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6│《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部门规章:47部│├────┬───────────────────────────────────┤│ 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8│《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3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4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的规定》│├────┼───────────────────────────────────┤│ 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4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4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4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8│《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4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0│《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5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3│《兽药注册办法》│├────┼───────────────────────────────────┤│ 5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 5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5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7│《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5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9│《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0│《草种管理办法》│├────┼───────────────────────────────────┤│ 6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6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6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65│《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66│《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6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68│《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69│《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70│《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7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7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76│《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7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7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79│《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8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8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8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8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附件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序│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号│││┃┠──┴────────────────────────────────┴─────────────┴─────────────────────┨┃一:行政处罚(105项)┃┠──┬────────────────────────────────┬─────────────┬─────────────────────┨┃ 1│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志│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2│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9│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1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1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12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1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1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15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16 │假冒授权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17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二│┃┃││条│┃┠──┼────────────────────────────────┼─────────────┼─────────────────────┨┃18 │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19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十五条│┃┠──┼────────────────────────────────┼─────────────┼─────────────────────┨┃20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五十条│┃┠──┼────────────────────────────────┼─────────────┼─────────────────────┨┃2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五十二条│┃┠──┼────────────────────────────────┼─────────────┼─────────────────────┨┃2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4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药产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25 │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产品│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26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四十二条│┃┠──┼────────────────────────────────┼─────────────┼─────────────────────┨┃27 │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28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款│┃┠──┼────────────────────────────────┼─────────────┼─────────────────────┨┃29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七条│┃┠──┼────────────────────────────────┼─────────────┼─────────────────────┨┃30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八条│┃┃│签内容││┃┠──┼────────────────────────────────┼─────────────┼─────────────────────┨┃3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32 │不具有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3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六十一条│┃┃│的天然种质资源││┃┠──┼────────────────────────────────┼─────────────┼─────────────────────┨┃34 │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3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36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37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38 │违法向境外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39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过审定通过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4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41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42 │买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43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44 │非法开垦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45 │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46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47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一、前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是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本方案建立以法为基准,以服务为宗旨的工作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性,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服务效益为目标,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改革和创新。

二、总体目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组织、规范、协调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确保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以法为基准,以服务为宗旨,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公信,科学、合理、便民、高效,注重预防、维护、治理,加强监督、督查和问责。

四、工作任务(一)制定并完善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规范和管理。

1、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体系,完善执法标准、程序、制度、办法,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2、发布执法规程和操作指南,明确执法标准、流程、检查内容、处理程序等,实现行政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各级执法部门要开展培训和技能提升,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4、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存在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二)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对于违法和不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执法检查,及时予以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实施非法霸占、挖掘、盗伐、捕杀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对涉农领域的维权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业生产发展。

1、与土地、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农业领域重点问题的联合打击和整治。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旳基本方针,加紧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旳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遵法、积极使用措施,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行行政惩罚,履行行政职责。

严禁设定和实行没有法律根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公布行政管理规范,保证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告处,公布查询。

商贸总企业工作人员接听、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管与本人分管业务与否有关,均必须尽量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措施,严禁敷衍搪塞、简朴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旳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旳基础上,针对事物旳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旳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献旳,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征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照《国务院有关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措施旳告知》(国发[2023]23号)、《江苏省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措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轻易引起歧义旳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旳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旳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旳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旳审批事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告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旳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旳条件与程序以及立案旳内容、方式与程序。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一、背景农业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行政执法则是农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变得越发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农业市场秩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优化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自主性和规范性,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和市场秩序。

三、任务1.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农业行政执法政策,修订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农业行政执法规范的标准和流程。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执法效率提升。

2.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促进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激励和约束。

3.整合资源,提升执法效率整合农业行政执法的各类资源,公正高效地实行法定职责。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形成农业行政执法的合力。

建立农业行政执法的处理流程,加快信访、处罚等工作。

4.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开和监督建立政务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农业行政执法的信息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加强公开报道和解释说明,增强社会的信任度和依从性。

四、实施措施1.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具体农业行政执法规范,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开展交叉培训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培训,特别是与农作物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疫等领域交叉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战能力。

3.加强执法资源整合整合农业行政执法的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联合执法,形成整体效应。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速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与处理,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5.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和监督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宣传活动,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本网讯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5年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并从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提高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农业农村普法实效、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强化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治理能力等5个方面,提出了强化重点领域立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等15项重点举措。

《意见》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划、纲要要求,突出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制度支撑、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等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

要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有效发挥法治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农村改革的引领作用、对乡村治理的保障作用、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促进作用。

《意见》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法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抓好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要强化工作力量,加强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和法治工作体系建设,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法治的高素质工作人才,选优配强法律顾问队伍。

要强化条件保障,全面落实法治经费保障制度,推进执法条件装备建设和统一着装,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升法治工作信息化水平。

要强化激励约束,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重视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对落实法治建设要求不力或者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印发2024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印发2024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印发2024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湖农发〔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印发2024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湖农发〔2024〕70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局各单位(处室):经研究,现将《2024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31日2024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浙江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紧盯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抓紧抓实做好农业农村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水平,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依法行政能力(一)深化领导干部学法机制。

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示范带头作用,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涉农法律法规等内容,纳入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全年开展领导干部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结合机关学习日开展法治大讲堂,邀请专家专题讲解法律法规;组织做好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确保行政在编人员持证率100%;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达100%。

(二)开展农业普法工作。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等普法原则,结合科技下乡活动、农民丰收节、宪法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开展全市上下联动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重点抓好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

各执法部门制度汇编范本

各执法部门制度汇编范本

各执法部门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部门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所称的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执法行为规范第四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开、公平执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执法程序规范第八条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内容、执法时间、执法人员等。

第九条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执法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执法部门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在作出执法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汇编的解释权归执法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汇编进行修订。

农办规章制度

农办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办”)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办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农办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农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农办工作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办公室、业务科、财务科、后勤科等部门。

第六条主任负责农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主任、副主任对农办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由主任任命。

第八条农办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经过选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农办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公物,节约能源。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和决策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收支规范、透明。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农办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本章节明确了农办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为后续各章节的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本章节对农办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主任、副主任的职责、部门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要求,确保农办的组织结构合理、职责明确。

农村执法大队规章制度内容

农村执法大队规章制度内容

农村执法大队规章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农村执法大队是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维护农村法律权益。

第二条组织构成农村执法大队由队长领导,队员组成。

队长负责全队的工作指导和领导,队员负责执法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执法范围农村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治安管理、执法监督、巡逻防控等。

第四条执法职责农村执法大队的主要执法职责是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农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法方式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执行执法任务,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执法原则农村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原则,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执法权力农村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违法乱纪。

第八条执法程序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要求执行执法任务,不得随意执法。

第九条执法监督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执法公正。

第十条执行情况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按照自己的执法职责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执法工作,确保执法任务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十一条队员管理农村执法大队对队员的管理要求严格,对队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证队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队员奖惩农村执法大队对队员的执法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严格按照规定对队员进行奖惩,提高队员的执法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领导责任农村执法大队的领导对队员的执法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及时纠正队员的执法不当行为,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农村执法大队对队员执法行为的明令禁止:接受贿赂、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版权所有农村执法大队的规章制度内容,归农村执法大队所有,禁止擅自修改、传播、复制等行为。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豫农文〔2020〕374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
系》《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厅直属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法政〔2020〕1号)要求,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豫编〔2019〕28号),省厅对现有行政执法权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厅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1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请点击查看)
附件2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流程图(请点击查看)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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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指导实施意见三.××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五.××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六.××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七.××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八.××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基本程序九.××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十.××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十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十三.××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检查制度十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林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本委依法行政,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界定农、林、牧、渔、农机行政管理执法范围,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明确农、林、牧、渔、农机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将委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委委托承担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把现行农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门别类,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或部门,明确执法权限、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

(二)界定执法范围本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先自行界定,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委所属科室、大队、站所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予以明确,落实到位。

1、本委的执法责任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林资源,防止动植物疫病与虫害发生、流行和扩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林安全生产秩序,主要责任有:(1)贯彻执行有关农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下属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组织听证。

(2)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制订行政执法和监督规章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培训、领证、交流、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

(3)依法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实施保护,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和体系建设。

(4)负责对种子、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领域的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5)依法保护森林、湿地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检疫和运输发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对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实施保护,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监督管理。

(7)依法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进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8)依法对种畜禽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9)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

(10)依法对渔港港务和渔船检验实施管理监督,对渔船安全和渔业无线电进行管理,对职务船员考核发证、办理渔船注册登记和渔船涉外事宜、对水产种苗、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年检年审和其它安全生产检查,纠正违章、勘察处理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负责农用拖拉机上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证照、年检、年审等工作。

(12)依法按规定收缴有关的农林行政规费。

(13)对下属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法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组织听证。

2、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农、林、牧、渔、农机管理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不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查处案件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文书齐全、案卷规范。

(5)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违法行政行为。

(四)建立制约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林行政执法管理内部制约机制。

主要制度如下: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行政执法文明规范5、行政执法基本程序6、行政执法监督规定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8、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9、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10、执行文书检查制度11、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为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特制订本意见。

本意见经讨论、修改、通过后正式实施。

有关队站所由委依法委托后与各执法单位根据不同职责签订责任书。

本意见实施后本委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监督人员应共同遵照执行。

××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为加强对本委及下属执法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按照农、林、牧、渔、农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三、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的有关材料报送本委政策法规科备案审查。

本委和下属单位上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汇编形式报送。

四、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党和国家关于农、林、牧、渔、农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如果不符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五、本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集整理,下属事业单位应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单位发文目录报本委政策法规科。

××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本规则所称的自由裁量,仅限于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后罚款的,应在没收物品或没收违法所得之后,再适用本规则。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由裁量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二)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新规定和旧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分别适用;(四)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四、自由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和决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保持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实施终了二年后才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无法查清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大的;(二)违法行为性质较严重或者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三)违法行为的经营额和财物价值较大的;(四)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五)胁迫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必须调取能够证明法定情节真实有效的存在。

(一)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处以相对较低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额度应按以下标准掌握:(1)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取下限。

(2)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上限的30%,但通常不低于上限的10%。

(二)本规则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处以相对较高的罚款。

从重处罚的额度应按以下标准掌握:(1)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不低于[下限+(上限-下限)*70%];(2)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低于上限的70%。

(三)本规则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低于法定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减免后的罚款额不低于下限的50%,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需要低于以上额度的,须经集体讨论、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施行。

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范畴,且是首次发生的,如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下限+(上限-下限)*50%],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上限的50%。

十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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