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 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借款人基本资料、信贷业务相关契约、信贷管理资料等。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原则;(三)保密性、安全性原则;(四)分类管理、分级保护原则。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等工作;(二)确保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资料泄露;(四)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信贷档案的查询、调阅等工作。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内容第五条信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二)信贷业务相关契约,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三)信贷管理资料,如贷前调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等;(四)其他与信贷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第六条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四)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存放有序。
第五章信贷档案的保管第七条信贷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重要性,实行分级保管;(二)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三)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四)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资料的完好。
第六章信贷档案的调阅第八条信贷档案的调阅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调阅档案需填写调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调阅档案时,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调阅档案应在档案库房内进行,不得擅自带出档案库房;(四)调阅档案后,应及时归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
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三)及时性原则。
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四)保密性原则。
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档案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信贷档案是各级行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信贷业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xx 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xx银行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分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对本行信贷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行应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信贷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信贷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业务审查审批部门、放款审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贷后管理部门及资产保全部门等。
第二章信贷档案分类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四类:(一)管理类:客户(借保双方)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信贷业务审批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等。
(二)要件类:合同、借据、入账通知单和贷款结清证明以及催收通知和回执等用于证明信贷业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一同存放)。
(三)权证类:抵、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票据等(原件单独存放,复印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一同存放)。
(四)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按照《xx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信贷档案内容第六条信贷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未注明原件的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条章,且有经办人签字):(一)基础资料1.公司类(借、保双方)客户需要的基础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客户公章);(1)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2)机构代码证(经年检合格);(3)税务登记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公司章程;(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国企未验资的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7)开户许可证;(8)有权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文件(事业法人提供);(9)贷款卡(借保双方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10)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1)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对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12)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借款单位);(13)相关批复文件(环评、征地、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14)其他需要归档的基础资料。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部门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由信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由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2. 保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
3. 完整性原则:信贷部门档案应保持完整、准确、系统,不得损毁、丢失。
4. 规范化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1.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2.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3.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3. 档案立卷: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
4. 档案归档:将立卷后的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部门。
5. 档案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6. 档案调阅:根据业务需要,信贷部门可向综合档案部门申请调阅档案。
7. 档案销毁:档案达到销毁期限或确需销毁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信贷部门需要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各类资料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为此,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目的
本制度旨在确保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保信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提高档案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效率;
3. 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
4. 保障档案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三、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
1. 档案编目和整理:信贷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编目规范和整
理方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容易检索。
2. 档案存储和保管:信贷部门应配备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档
案保管设施,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巡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
续保存。
3. 档案信息共享和利用: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4. 档案安全保密: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的权限管理机制,
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控制和防范措施。
5. 档案鉴定和销毁:信贷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合规性和及时更新。
6. 档案管理责任:信贷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和责任
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五、监督与评估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银行分行 个人信贷档案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信贷档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和标准,提高我行档案管理水平,根据《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中有关个人信贷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信贷档案是分行各业务经办部门在对个人客户授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信贷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总称,是我行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以及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分行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的管理对象为个人信贷档案。
第二章个人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和方法第四条我行个人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信贷档案的管理与保存。
第五条管理方法为: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分段管理(一)将一笔贷款形成的文字材料按照贷款结清与否划分为执行档案和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二)执行档案区分重要材料和一般材料均由个人金融部保管。
(三)结清档案是在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后,从执行档案夹中转入封存档案夹中的档案,由个人金融部单独保管。
二、专人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经办部门(包括分行个人金融部、营业部和各支行)个人贷款经办人员负责个人信贷档案材料的归档以及结清后的移放工作。
其职责是:1、负责在贷款发放后收集贷款档案材料;2、负责区分重要材料和一般材料,将重要材料和一般材料分类移交个人金融部;3、负责在贷款结清后将重要材料返还个人客户,负责将结清贷款的档案移放到结清档案夹中。
三、按时交接(一)业务经办人员在个人授信合作项目立项或单笔贷款发放后,各项档案材料收集齐全5个工作日内,要按照要求将前期产生的档案材料及时交个人金融部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交接登记簿由业务经办部门保管。
贷款执行过程中连续发生的档案材料随时移交,并在原归档目录中补充填写。
(二)结清档案为五年期案卷,由分行个人金融部移交分行档案室保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贷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系指以本公司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为基本单位,并与本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公司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
它是保护公司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1、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2、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3、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4、按照《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
业务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机构,负责其所经办的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在规定交接内容和时间内,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按年度将贷款客户资料登记归档。
(一)业务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客户经理应: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管客户经理保管;3、按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进档资料;4、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5、客户经理要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业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信贷档案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避免信贷风险的发生,制定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资料归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管理在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贷档案区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1 内部档案内部档案是指银行内部保管的信贷业务材料,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合同、还款能力报告等文件资料。
内部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并进行备份。
内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即贷款审批人员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2.2 外部档案外部档案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应当向外部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如信贷评级报告、贷款利率测算表等。
外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指定备份人员进行备份,定期交有关机构进行备份”的原则。
第三章档案的保密管理银行信贷档案安全保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管理,完善档案利用、借阅、查阅的管理流程。
3.1 保密级别与防范措施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密。
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保存和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涉密的信贷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性高的档案室中,设有专人管理,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禁止对外开放。
3.2 档案查阅管理在保护信贷档案的基础上,银行还必须通过合理的查阅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档案查阅时,银行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必要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转移银行信贷档案的存储和转移是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信贷档案的保存和利用起着重要作用。
4.1 存储管理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设施的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潮等安全要求,存储保管的设备应当在保持较恒温湿度条件下设置,同时应当采用相应的防盗设施。
细化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高信贷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信贷业务的真实情况。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
(三)完整性原则:信贷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
(四)及时性原则: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信贷业务同步进行。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贷档案的管理负总责。
第三章信贷档案内容第八条信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贷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等。
(二)信贷调查报告:包括借款人信用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等。
(三)信贷审批文件:包括信贷审批表、信贷审批决议等。
(四)信贷发放文件:包括贷款发放通知书、担保通知书等。
(五)信贷贷后管理文件:包括贷后检查报告、贷款催收记录等。
(六)其他与信贷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信贷档案收集整理第九条信贷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性:信贷档案的收集应与信贷业务同步进行。
(二)完整性:收集的信贷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
(三)真实性:收集的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
第十条信贷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按照信贷业务档案内容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对信贷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立卷:将收集的信贷档案资料按照分类、编号要求立卷。
第五章信贷档案保管调阅第十一条信贷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措施:信贷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盗门、报警系统、监控设备等。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
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第六条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
第七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第八条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
委托人不予更改的,不得受托办理。
银监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业务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贷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档案资料不流失、不损坏。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信贷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资料的高效利用。
(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信贷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信贷业务档案:包括信贷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催收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二)信贷风险档案:包括信贷风险预警、评估、处置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三)信贷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档案资料。
(四)信贷政策法规档案:包括信贷政策、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档案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归档前审查: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二)分类整理:根据信贷档案类别,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三)编制归档目录:编制信贷档案归档目录,明确档案资料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
(四)归档入库:将整理好的信贷档案资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入库。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信贷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不泄露。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修复保护:对损坏的信贷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四)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采取保密措施。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综合类: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保管范围第四章一般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章重要物品及单证的管理第六章档案资料的移交归档第七章档案库房规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使用档案资料,根据《银行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是指各分行在个人贷款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是指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前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使用、移交归档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档案实行个人贷款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和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室,下同)分段集中管理。
个贷中心负责贷款发放(额度生效)后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档案资料集中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移交归档后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个贷中心职责。
个贷中心负责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的集中管理,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个贷中心须设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归档等工作。
贷款受理、调查、审批、签约、抵押登记、发放、贷后服务、检查、催收等与个人信贷档案资料形成相关的岗位,负责业务办理过程中所要求的纸质资料的收集、整理等。
第六条资产保全部门职责。
直接经营个人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部门对在委外催收、诉讼、核销等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负责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交个贷中心或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移交归档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三章保管范围第八条档案资料分类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按性质可分为重要物品及单证和一般档案资料。
重要物品及单证是指个人信贷业务中贷款抵押、质押过程中获得的重要权证,包括房屋他项权利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存单、凭证式国债及其他应作为重要物品及单证保管的抵押权利证明和质押权利凭证等;一般档案资料指除重要物品及单证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
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落实贷款责任,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项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透支等。
第三条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贷款业务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反映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贷款业务档案应包括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等全过程的相关资料。
(三)保密性:对涉及客户隐私、商业秘密的贷款业务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档案安全。
(四)规范化: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贷款业务档案的内容第四条贷款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信用报告等。
(二)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申请书、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等。
(三)贷前调查资料: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人员工作记录等。
(四)贷中审查资料:贷中审查报告、贷中审查人员工作记录等。
(五)贷款审批资料:贷款审批决议、审批表、审批人员工作记录等。
(六)贷款发放资料:贷款合同、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借据等。
(七)贷后管理资料: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人员工作记录、还款记录等。
(八)贷款收回资料:贷款收回通知书、还款凭证、贷款核销资料等。
第三章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五条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六条贷款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由信贷部门负责。
第七条贷款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收集:信贷部门应按照贷款业务档案的内容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贷款业务档案资料。
(二)整理:对收集到的贷款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运行中添加了电子信息档案特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某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和凭证,主要包括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提供的影像资料、办理业务形成的纸介质审批资料、放款资料、展期资料、客户合同信息、借据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还本收息信息等。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电子信息集中管理,纸介质资料机构管理定期统一上缴,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毁坏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安全。
第四条支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企业秘密,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支行信贷业务管理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在规定时间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电子信息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保存空间,申请信息按合同保存在客户分户中,由信贷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分类保存,按照管理账户权限设置调用权限,按调用权限使用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支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二)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定义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尖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3、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分工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业务规章制度,协调与此项业务相矢的总行各部门间的尖系。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在权限内负责符合条件的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贸易金融分部负责信用证开立、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承兑及付款的操作,开证的放款审查和审批以及信用证通知、委托收款等。
第六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调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初步审核单据。
第七条放款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相矢验印工作及出具《放款通知书》。
第八条会计部门负责相尖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
第三章客户及业务受理条件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十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矢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尖系。
第十二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矢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矢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三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四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稅务登记证等。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1(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一)积极发展对象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 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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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
(-)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
(-)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
(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
(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
(-)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
(-)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
(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第九条综合类档案包括:
(-)报表档案:银行内部有关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贷款五级分类资料等;
(-)业务合作档案:与评估公司、法律见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档案(包括与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有关交接单据和回执、签订的各种协议)等。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档案接收
贷款发放后,放款监督岗人员应及时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岗人员,并做好移交记录(见附件1);档案管理岗须分别立卷、编制“案卷封面”(见附件2)和“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3)。
授信项目审批通过并在系统中录入后,由项目评审人员将授信项目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岗人员,并做好移交记录;档案管理岗须分别立卷、编制“案卷封面”和“卷内文件目录”。
综合类档案由相关经办人员将办理完毕后的资料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人员根据综合类档案的具体类型分别立卷并编制档案封面和目录。
第十一条档案装订
档案管理岗将立卷后的档案按文件目录顺序装订,卷内资料应在有效张页上编写
页号,正面编写在右上角,反面编写在左上角。
第十二条档案排序
装订后的档案可按经办机构、发放时间、贷款品种、授信项目等要素归类排列与
编目,同时编制“案卷目录”(见附件4)。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档案区分贷款结清户和贷款未结清户进行分类保管。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各类档案的保管情况,如发现信贷业务档案违规
使用、损毁、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由于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需要进行信贷业务档案交接的,接收人应对交接的文件和资料按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在资料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档案插卷
贷款存续期间产生需要归档的业务资料应当及时插卷保管,如贷款要素变更的申请表、逾期后的催收文书等。
第十六条当借款人贷款结清后,档案管理员应将最后一期还款凭证插卷,同时在该借款人的档案上加盖“结清”字样,另类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使用
第十七条档案调阅
档案管理岗要建立健全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借阅登记制度,贷款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只能查阅。
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填写“档案调阅登记簿”(见附件5)并经有权人签字同意。
金融监管、税务、公检法等部门需调阅信贷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调阅公函,并须有专人陪同调阅。
调阅人所需资料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不得取走原件。
调阅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核对无误,并要求调阅人在调阅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八条档案借出
需提取贷款档案原件使用的,应由借出人填写“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借出审批表”(见附件6),经有权人签字同意后,由档案管理岗将贷款档案移交借出人。
借出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退还档案,并与档案管理岗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档案移交
贷款核销后需移交贷款档案的,档案管理岗应与档案接收人员办好移交手续,并另册登记。
第二十条档案销毁
个人贷款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贷款结清(额度类贷款须额度终止且额度下贷款结清)之曰起五年,授信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该项目下所有贷款结清之曰起十年,综合类档案和销毁清册为永久保存。
保管期满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岗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个人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见附件7),经分行主管行长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销毁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因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档案资料损毁、散失的,要查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三条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
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 :个人信贷业务文件资料移交清单
附件2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案卷封面
附件3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卷内文件目录
附件4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附件5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簿
附件6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借出审批表附件7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附图: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个人信贷业务文件资料移交清单
经办人员:档案管理员:移交日期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案卷封面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卷内文件目录(一)
经办人员:档案管理员:移交日期: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卷内文件目录(二)
附表4 :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借阅登记簿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借出审批表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附图: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
Word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