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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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刍议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摘要社会调整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其中,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社会调整系统中,道德和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在影响人类的群体行为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和道德又像一对亲兄弟,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法律体系,那么整个社会就有着与之相应的道德体系。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以及法律道德化等语境下探讨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法律;道德;促进相对于法律,道德对社会的调控作用毫不逊色,法律无疑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道德无疑更高级,只有道德反映出人的崇高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

道德有上限和下限之分,道德下限和法律是重叠的,法律可以看成是道德下限;当我们把法律与道德分开时,这里的“道德”是指道德上限。

道德下限是维持社会有序化基本的、必须的要求,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履行协议等;道德上限是建立一个美好社会的较高的、应当的要求,是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

[1]一、法律在内心方面促进道德(一)法律从心理上促进道德人之为人,与动物之不同,被称为“人性”,然后关于人性的善恶,自古就有着许多观点,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西方的原罪说等等。

但是人生来就是一张白纸,无所谓善恶之分,善与恶都只是在人成为“人”之后所下的定义,人本身只不过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而已,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私”。

所以说从道德上可以把人分为三等:(1)是非常恶的人,那些在法院门口都敢杀人的人;(2)是非常善的人,也就有廉者不吃嗟来之食;(3)是本身并没有什么善恶之分,或是善恶相夹的,他们的行为取向取决于环境习惯。

这三种人中第一种和第二种人是极少数的,第三种人是常态,对于至恶者,纵使有法律威慑和道德教化也不能使他们停止作恶;对于至善者,没有法律威慑和道德教化他们也不会作恶。

因此极少数的这两种至善和至恶的人我们不做讨论。

对于视为常态的第三种人,也就是没有什么善恶之分,或者说是善恶相夹的人,他们的行为取决于外界环境和习惯。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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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

道德则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统一性表现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性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10-02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属性及特征(一)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

(二)道德的属性道德作为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式和社会调整形式,具有以下属性:1.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2.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3.民族性。

道德具有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4.人类共同性。

道德的人类共同性不是指人类有亘古不变的道德,而是指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内容。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

”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

”道德与法制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

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

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

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积累的周孔道德文化是极其腐朽的。

周孔他们在谈道德时,都是先给道德披上一件美丽的外衣,而后忽悠。

其实我们构建的道德并不都是白天鹅,还有太多的丑小鸭。

论道德与法律的异同及其启示

论道德与法律的异同及其启示

论道德与法律的异同及其启示2007年第2期总第92期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JournalofTianjin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2GeneralNo.92政法论坛?论道德与法律的异同及其启示杨朝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ooo88)摘要:道德和法律之间是一个既有区别和矛盾又共生互动的互补互促的关系,二者在目的,功能,构成要素,物质文化基础等方面存在诸多共性;而在起源,属性,表现形式,样态,规范结构,本位属性,确定性,演变和发展,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运作程序以及成本耗费等方面又体现自我的个性.因此,一方面,我们在运用道德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应当明确二者的区别并界分各自的适用范围,让二者保持适当的距离;另一方面,我们更应看到二者的共性和彼此共生互补互促的联系,取长补短,使他们的整体功能实现最大化的发挥.关键词:道德;法律;共性;区别;启示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393(2007)02—0061一o8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外法学尤其是法哲学的一个亘古恒新的话题.德国着名的法学家耶林曾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l】.对于这个问题在近代法学研究中具有相当的地位,美国着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着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翻.严存生教授曾对历史上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认识的主要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反思,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模式[31.这些模式①(各模式的图解附于文后)的建立对于理解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由于各学者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及基本立场等局限性,许多模式都只是说明了道德和法律之间某一侧面或某些方面的区别和联系,零碎而不全面,缺乏系绕眭.笔者尝试对此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求教于学界同仁.一,道德和法律的共性道德和法律不论是在规范层面还是理念层面都具有很大的共性,正是这种共性和一致性,才使得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共促互补以及"依法治国" 和"以德治国"的协调和配合成为可能.(一)产生上的同源性从发生论看,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产生的根源都是源于对人的本性的一种应对.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和避苦求乐的天然倾向,都有追求私利的欲望,有着或多或少的兽性嗍,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②,人类的这种欲望会永不满足而不断膨胀与升级.但是,人除了其生物属性外,更重要的属性是社会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每个人都处于不同的人所组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是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着的.一方面每个人都有追求私利最大化的倾向,而另一方面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源(利益)是有限的,个人的追求私利的最大化,势必产生纠纷和冲突(当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很多的),而这种冲突达到一定程度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总体利益的,从而预防,缓解和解决这种冲突的规范或制度就自然成为必要,于是道德和法律便逐渐形成.当然,人与人的关系多种多样,也会存在其他冲突,这些冲突也需要解决,解决的方式除了道德和法律外还有其他的形式,如纪律规范,学术规范等.(二)目的和功能上的共同性收稿日期:2007—03—08作者简介:杨朝霞(1976一),男,湖南湘乡人,湖南吉首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6级环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环境法学研究.61从二者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来看,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控现实社会关系的两种主要手段,二者之间在直接目的和功能上存在着共通性和一致性,即预防,协调人际冲突和社会矛盾;维护和保障一定的阶级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道德与法律的目的尽管有层次之分,但从其存在的终极目的来看,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均是为了实现主体的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尽管不同的道德与法律,其服务的主体本身会有不同,但从均是谋求主体自身更好的生存这一点来看,二者是具有共通性的.实际上也正是这种目标和功能上的一致性,才使得道德与法律之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共同性和一致性, 也才使得二者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成为可能.(三)调整范围大部分相同法律和道德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他们肯定都有自己的调整范围,而除了有各自独立的领域和范围外,两者之间大部分的适用领域,即人与人之间利害关系领域上是共同的,存在着重叠,只是手段与力度不同而已,例如民法中的婚姻关系,财产上的继承关系就是道德与法律都要调整的.另外,从法律的起源上也可以找到论据, 法律最初的形式是脱胎于宗教,道德,风俗与习惯的,既然道德于法律的产生具有前后的继承关系, 那么调整范围也会相应得到继承.法和道德的分化,以及法的独立性的成长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取得越来越大的独立性,发挥越来越独立的作用,其要旨并不是指法律要另辟领域.如果从现实的客观实际看,道德调整的领域相当宽泛,他除了一些技术领域,程序领域等法律的专属领域外,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道德可谓无处不在.(四)具有共同的物质文化基础在这一方面,马克思和日本的川岛武宜先生等法学大师都有过精彩论述.如川岛武宜先生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共同分母或共同根源说认为,法与道德同根同源,共同扎根于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中,因此二者在本质上相统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只是在变化中有时不同步,会出现新法律与旧道德或新道德与旧法律的冲突,他说"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伦理与法共同构成社会的统一秩序,伦理与法同样存在于规范,强制和秩序之中……他们有共同的分母"嘲.(五)具有共同的一些要素道德和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和调节人类相62互关系的两个维度,具有某些共同的要素,包括:正义,义务和普遍性.1.正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价值被提出和追求的,后来随着社会的分化,正义才获得其法律意义和表征.作为法律要素的许多法律原则, 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正是道德价值理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我们可以称这为道德原则或道德理念的法律化).总之,法律和社会的主流道德都是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和道德是同一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二者的总体精神和内容是大抵相同的.因为在特定的社会中, 国家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法律才能获得赖以发生效力的根据,才会被真正信仰与遵循,此即法律的道德基础性;同时,道德的推行和实施也需要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此即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2.义务也是道德和法律中均有的范畴.道德规范以利他为出发点,所以主要由义务性规范组成. 在法律中,义务也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和协调利益关系的,许多权利需要他人义务的履行方能实现,而受损的利益也是通过法律责任其实也就是第二性义务来救济的.3.道德和法律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公平的需要,同样的人同样的事,法律应该同样对待.而道德的普遍性,一是表现为道德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二是,通过立法程序把社会公认的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明确的,稳定的,普遍的法律来推行伦理道德标准,实现道德的普遍遵守.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认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同样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正是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的差异, 历史上才会有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关于"恶法亦法"的争论.另一方面,严格区分道德和法律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维护人民权利的必要条件.其一,区分道德和法律是维护国家权威的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另一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体采取只有国家才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否则就是对他人的侵权,也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重大破坏.其二,区分法律和道德是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时,不得以某一公民或社会组织违反道德为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其三,区分法律和道德也是节约国家权力资源的需要.法治需要花费很大的资源代价,如果积极发挥道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的自律和自我管理那么作为"第二道防线"的法治,其压力和负载就会减轻很多.(一)起源上不同1.对人性善恶的假设不同道德最初脱胎于宗教与习惯,因此,它求助的是教化,是社会舆论,是人们的内心,是人们的传统与习惯.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是人性善或者至少人性可以向善.正是因为人性善或者人性可以向善,才可能通过传统和教化,寄望于人们的内心与自律来实现其对个体行为的调整. 而法律则相反,它是以人性恶或人性可能为恶为前提的.正是考虑到了人性恶或人性可能为恶,所以在宣告了一系列的命令和禁止并要求人们严格恪守的同时,还在后面紧跟着宣告了一系列对违反者的明确的惩罚.因此可以说,道德的存在是建立在对人性善或人性可能为善的美好的期望上,而法律已经为人性恶或人性可能为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2.产生的历史阶段不同法律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凝练和升华,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在国家消亡之后,法律也将不复存在.而道德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并在人们相互行为关系中而产生的,随着社会成员认识的深化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规范的意义,它是任何社会都有的社会意识和规范形式,可以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道德的存在,它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国家出现之前的原始社会也有道德规范,那时,崇尚勇敢,善待公平,勇敢和公平就是那时最基本最高尚的道德风范.从起源上来说,法律起源于包括道德在内的原始社会的习惯. 显然,从产生时间上看,道德的产生要比法律早. (二)阶级属性和外在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与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阶级社会)或者人民(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为目标的,通过实践趋向正义的行为规范体系"④.可见,法律必然带有或强或弱的阶级性或"国家意志"性,法律一般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其载体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组织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确定性,而且具有正式的表现形式,即以制定法, 判例法,国际条约等形式存在;其制定,公布,修改和废除,均要由特定的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而道德则主要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表现为社会舆论,职业规范,社会公约等,其抽象的信条与原则往往多于具体明晰的规范,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与模糊性,以宣誓性和号召性的原则为主,如"八荣八耻".(三)道德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和法律的一元性从内容上来看,在一国范围内,道德往往是多元的,从价值层次来讲,则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不同地区或不同文明层次的人群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往往使用不同层次的道德标准,如"大公无私","拾金不昧"属于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而"公私分明","拾物索酬"则是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应是全国统一的,它虽然要以伦理道德作为基础,但只有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才可以被转化为法律规范婀,所以在价值层次上来说全国统一,这是基于法的平等性和普遍性对法提出的要求.如果说道德也存在共性,法律也存在例外的话,则道德中的这种共性只是个别的,有限的.而法律则相反,法律中的例外是个别的,有限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构成了法律的一个基本属.陛.从一个社会的现实生活情态来看,多样性的道德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选择空间,它使现实中人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而一体化的法律则为人fr提供的是基本的共同生活准则,它使现实中人的生活变得有序和谐.从形式上看,各国都有统一的法律文件,大陆法系国家体现为统一的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也有整理的案卷资料;而道德基本没有统一的文本,其存在形式主要表现为各式各样的社会舆论,公认的格言和谚语,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约等,所以道德的多样性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四)作为社会规范的特性不同1.规范的结构不同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社会规范,但二者在规范的结构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完整的法律规范由条件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组成.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而道德规范并没有这么严格的逻辑结构,主要由一些原则组成,如"尊老爱幼"等,一般比较模糊抽象的规定"应该如何""不应该如何",而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 63会有什么后果",即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制裁措施,达到了道德的要求也没有实质的奖励措施.2.本位不同从规范的内容和去向看,道德主要是由义务性规范组成,以义务为本位,侧重于对他人,对社会履行义务,其价值取向是利他的;而法律则是由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共同组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追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且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在本质上讲他是一种保护"利己"的规范.总体上来讲,法律的重点是保护不损他的利己,禁止和惩罚损他的利己;而道德的重点是提倡不损己的利他,甚至宣扬损己的利他.例如,亚洲金融风暴时索罗斯的投机行为,如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在当时是正当合法的投机,但是众多的媒体以及广大的群众则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那么,在这里,法律维护的是索罗斯的正当的经济权利,而道德谴责的是索罗斯的让很多人破产的投机行为,有违"道义".3.确定性不同道德的存在通常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比较抽象与模糊,较少有直接,明确可以具体操作的规范, 主要以社会舆论,谚语,格言等形式存在,因此对于某种道德的具体理解人们通常会产生争议,往往难以形成统一,权威的意见.法律则不同,他关注的对象和事物是现实的,具体的,因此法律必须具备可预测性,其评价标准应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并尽量避免歧义.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判断需遵循技术化,理l生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而道德评价较少考虑这些因素,往往偏重于感性的判断.比如, "安乐死"的问题,只要一国法律对其加以了规定, 则要么违法,要么合法,但是人们对之的道德判断则是多样性的,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解脱表示支持,而有的人则认为这相当于杀人.(五)演变和发展不同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81.所以,法律应该尽量与现实同步.与道德相比,法律要更多的考虑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尽管道德也不会完全独立于其他社会元素而存在,但是在对其变化的感受和反映的灵敏度上,道德要比法律迟钝和独立得多.也正是因为如此,~次革命或变革,可以从根本上摧毁一国既有的法律与制度,改变一个国家整个权利义64务的法律分配格局,但是它却很难从根本上迅速的摧毁和改变一国全部的既有的道德伦理规范.通过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旧的法律会不断得到修改,新的法律也会不断得到制定(当然,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而道德主要存于人的内心,没有存在的直观的文件形式,没有正式的这种组织和体制进行变更,其前后承继性很强,所以其发展衍变很缓慢.(六)调整的对象部分不同一般认为:道德伦理既包括价值观念又包括行为规则,所以既规范行为又约束意识.有些伦理表现为存在于人们内心的价值观念,例如忠诚,善良, 纯洁,正直,起着引导人们心灵高尚的作用,有些伦理表现为独立于主体的外在规范,例如不准说谎,不要伤害他人,起着制约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然而,法律规范的仅仅是人的行为,他不单纯调整人的内心意识,尽管他也考虑人的内心意识.人的内心活动,包括动机,想法,认识,思想等,在对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时,只发挥辅助的作用,如定罪量刑考虑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以主观故意为要件等.但是,即使是恶毒的卑劣的念头,如果不表露为外部行为,法律也是不干预或制裁的.马克思曾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法律的支配"唧.(七)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1.适用的广度不同一般而言,道德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性相对要广,因为道德规范具有笼统性,模糊性,纲领性的特点,尤其是人们的许多现实行为都是在一定道德意识下进行的,因此道德意识的普遍化是显而易见的,凡是有人际交流的地方就存在道德.相对而言, 法律规范具有具体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其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是相对确定的,作为一种具有极强目的性和突出强制性的规范,它致力于建立社会运行的最基本和最一般的共同性规则,只对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关系和重大关系予以调整,以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法律没有必要渗透于人类生活的全部空间,人类生活的全部领域并不都是法律的领地,如恋爱,友谊等领域.法律就不宜进行调整.除了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外,还有一个法律渗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问题,即法律调整并不在所有的领域都是有效的.有学者认为,法律的专有领域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涉及利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被清晰界定和合理配置;第二,存在能够被执行的后果模式.只有符合这两个前提,被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够被实质性地规则化,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实施[Iol.2.涉及的专有领域不同虽然道德涉及的领域很广,但道德也不是漫无边际的.现实社会中有一些现象就不是道德问题,不是道德所能解决的,如原子弹的研究,克隆人的研究,道德就难以作出是非的判断,如更广泛一些,许多技术领域,程序领域的关系问题就更不是一个道德判断问题了,道德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相反,法律从一定角度(往往并不是出于道德考虑)对这些领域作出规定.比如法律规定的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流通票据规则和证券交易规则,关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程序性规定等,都和道德无关.似乎可以总结一条,只有需要运用道德判断,价值判断的领域,道德才有存在的空间.(八)规范实施的方式不同(强制性不同)美国学者哈特指出:"从人类早期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有些规则主要是靠对不服从的惩罚威胁来维护,另一些则依赖于有指望对规则的尊重,负罪感或者自省来维护,法律与道德规则之区别的萌芽形态也许会显现出来"【11】.在规范方式上, 法律是他律的,是国家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道德是自律的,而道德的救济也是通过社会舆论,公共谴责,他人嘲弄,孤立,贬责而进行的一种精神性的,非物理强制性的救济,它充分体现了舆论,观念和道义的力量,如新闻媒体对社会"缺德"行径的曝光,邻里对制造丑行者的冷眼,非议,谴责等.道德规范实施的强制是软性的,往往通过主体在道德压力下唤起羞耻感或罪恶感而发挥间接作用;法律的强制则是刚性的,它通常使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等受到约束或者损失.法律对行为的调节,以强制性为特点,目的在于保障规则的有效性.所以法律是所谓的必须规范,其实施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支持;道德是应当规范,由主体主观能动地完成.当然,守法有不同的层次,有以法律为信仰积极守法的最高层次,有仅仅是不触犯法律的消极守法层次,有违法犯罪的最低层次,即法律有时也可以自动实施,这一点似乎与道德相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都有可能会违法,所以法律最终还是要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的保证.这是法律和道德最大的区别.(九)运作的程序不同法律运作的逻辑模式是由行为而动机,而道德运作的逻辑模式是由动机而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时, 法律主要是根据人ffl,~l,显化的行为来寻求其内隐性的动机;而进行道德判断时,道德则是根据人们的动机来评价其行为,即法律是由外而内,道德是由内而外.因此,道德规范可以触及_个人的心灵深处,而法律规范只能根据外在行为对人们的主观意志进行认定.动机往往在根本上决定社会对一种行为的道德评价,而对于法律,动机往往只起到次要的参考作用,如定罪量刑时考虑故意和过失等.。

道德和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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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论文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道德和法律论文篇1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

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

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

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

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

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一)道德的概念: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

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

①(二)法律的概念: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②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一)产生的条件不同;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而出现。

法律之内在道德:一种纯粹的愿望道德

法律之内在道德:一种纯粹的愿望道德
便提到 了两种道德 的区分 , 即愿望的道德和 义务的道
德。所谓愿望的道德 ,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 “ 卓越的道 德 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 ” 。而义务的道德则
是“ 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
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不同的只是学者们对于它的概念界
定和理论构建。就像同样是对某一法律体系之中规则的
务去做” 想法的人们 , 是把自己当做群体之中的一份子,
接受了对其作出要求的规则并相对自愿合作地来维持这

哈特教授 自身也在书中明确表示, 关于这一终极规
则命题的提出, 相关的质疑问题层出不穷。虽然, 对此哈
规则的。这是所谓“ 内在观点” 。
如前所述 , 承认规则作为是判准某一法律体系之中
则体系, 这也就势必会导致各类对应不同的承认规则的 存在。即使在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当中, 也会出 现不止一种的承认规则。这必然要求在承认规则的独立
多理论见地之中较为值得关注的命题之一。哈特教授认
为, 人们在非出于 自愿的情况下, 被要求去做出某种行为
之时, 虽然同样是迫于所谓的社会压力而最终实施了该
来中庸得体的观点, 哈特教授甚至作 出了承认规则在属 性上既是法律, 又是事实的推断。这物” 。如此这般的理 由, 无论如
何也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最后 , 关于承认规则的问题 , 笔者还有一点想要说
为: 法律的一般J 法律的公布 ; 性; 非溯及既往的法律 ; 法律
依据哈特教授之前的论述 , 存在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中的
各项规则 的“ 法效力” 均来 自于相关承认规则的判准 , 即
便是在承认规则之间。那么, 作为终极规则的承认规则 的“ 法效力” 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哈特教授对此作出的回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李林2012-10-29 14:50:26 来源:北京日报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

那么,究竟该怎样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从法理学和伦理学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一是道德的法律化。

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

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

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

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古至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的难题。

二者之间既是互相对立又相互统一。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二者间存在联系,其相同点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

关键词:法律;道德;价值法律与道德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在哲学界、法学界甚至在社会科学界一直都是学者们不断研究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它们相辅相成。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它们之间的关系,,发挥这两种资源的配合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律与道德的内涵1.1法律的定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解决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产生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认可并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准则,它的特点在于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社会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变化着自己的形式,而且紧紧的跟着时代的步伐。

1.2道德的定义道德是一种观念标准,其作用是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正当。

有了道德,人们才能分清什么是善与恶,什么是荣誉与耻辱。

道德对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如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一是道德具有认识作用,它教导人们正确的认识到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和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尽到的义务,在帮助人们树立健全人格的同时,对其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进行正确引导。

从而能够使人们选择正确的生活方式,也能够帮助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是道德具有调节作用,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个时候道德充当着润滑剂的功能,帮助人们解决矛盾,减少摩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

总的来说,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主要是思想方面的,比如人生目标、生活意义等。

相对来说,法律则是从精神方面约束人们的行为,更加注重对行为的控制。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法和道德都是相互依存着,交替出现着的,如以法治国或者以德治国的文明历史。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大家喜欢!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一《论法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在众多社会群体的几千年的文明中,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法和道德都是相互依存着,交替出现着的,如以法治国或者以德治国的文明历史。

纵观历史,无非是过激的法治或者德治,但是两者中的任何一者从未消失,反而总是在另一者的极端终结时,以更重要的方式出现。

而在高文明的现代,很多社会群体都实现了法治的根本原则,同时紧抓道德的建设,使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使得社会群体的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和谐融洽。

而本文着重通过对两者的共同点进行分析,同时对不同点进行比对,使得二者关系更加明朗,使法与道德两者更好的促进社会群体的融洽发展。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德治一、法与道德本质的共同点以及区别分析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首先要深入剖析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包括相同点以及区别,从而才能更明了两者衍化出的各种社会形态,最终对其掌握,充分的为社会群体的和谐发展和目标实现作出正确导向和决策指导。

(一)法与道德的本质共同点1.两者都是一个具体的完整的系统的概念,道德起源于最原始社会各个部落的群体生活习惯,没有明确的准则,一切出发点均为习惯。

同时,也依靠大多数成员的习惯进行着调整。

由于其存在着相当的自我控制与自我改变的属性,所以存在着更多的无方向性。

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成员关系的层次和相互关系逐渐复杂,各自成员的观点也复杂多样,为了更好实现大多数人的意愿,道德则顺势而生。

但是,当社会规模与复杂关系发展到更大的阶段,为了继续维护社会群体成员关系的稳定,就必然需要带有广泛,有力,强制色彩的形式出现,于是,产生了法律,以更明确,更广泛,更有力的方式对社会的根本性问题进行约束和指惩治。

2.法和道德都是规范了社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准则,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是相融相生,相互依存而发挥作用的。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也不能避免的问题,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已经显得尤为的重要与突出。

从萨伯的假象公案——洞穴奇案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试图寻求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缓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平衡机制。

标签:法律;道德;冲突平衡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持生存以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扔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象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在50年后的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漏网”的杀人犯现身,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但无论是在50年前还是50年后,大法官们出具的判决词的结果如出一辙,分别以2赞成2反对1弃权和4赞成4反对1弃权维持一审判决,先前的4名探险人和之后发现的1名探险人均被执行绞刑。

抛开对作者缜密论证的由衷赞叹之情不说,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虽说是一宗假想的案件,但这个结果仍让我觉得心底不安,隐隐有一种放不下的冲动。

他们有罪吗?作为一个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笃信甚至是信仰让我依然坚持了自己最初的观点,“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五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并应予立即执行。

但如果我不是一个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我会很肯定地认为被告五人在那种情形下杀死同伴并分而食之是情有可原甚至是理所当然。

法理学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理学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理学法治与德治的关系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理学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本质和规范性的学科,以及法治作为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在现代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德治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力量,不仅能够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德准则,还能够补充和促进法治的实施。

通过分析这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所需采取的合适措施。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法理学、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法理学及其核心理念;然后对法治进行定义,并探讨其原则;接下来深入研究了法理学对于法治的作用与影响;紧接着我们将涉及到德治概念与特点,包括其定义和内涵以及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角色和功能;最后详细论述了德治与法治之间的联系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最后,我们将对法理学、法治和德治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包括共同目标、不同手段以及互补优势,并得出结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理学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并突出它们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三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可以为建立更加稳定公正的社会秩序提供有益启示,促进社会进步。

2. 法理学与法治的关系:2.1 法理学的定义和核心理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则、规范和价值基础的学科。

它不仅仅是对法律现象进行描述和解释,更重要的是探讨法律如何应当存在和运行。

法理学强调对法律内在意义、道德依据以及其与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之间关系的理性思考。

其核心理念包括公正、平等、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等。

2.2 法治的定义和原则:法治是指社会秩序由普遍适用且正确地制定、执行和维护的法律所支配。

它涉及到权力分配、执政合法性和社会公正等方面。

法治奠定了国家与个人之间互动关系的基础,确保国家有序稳定运行,并保障个人权利得到尊重。

2.3 法理学对法治的作用和影响:法理学与法治密切相关且相互依赖。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摘要:法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还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符合道德的法,即“恶法” 是不是法,这些争论的核心问题,一直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从奥斯丁到哈特,再到新自然法的复兴,法学家们从未停息研究的脚步。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这一现代法理学的经典论战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本质及局限性所在,在总结双方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自己关于二者关系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富论战;法律的道德性;法治现代西方法律学家哈特、富勒、德福林、德沃金等,作为二战后西方法律学的拓荒者,于20 世纪中期进行了多场论战,他们论战中提及并力图解决的问题很多至今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中心。

就法理学而言,与法律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几乎是19 世纪以来法学家思考的根本问题。

“哈富论战”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交锋,这次经典论战,被布斯教授称为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

1958 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一一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

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 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 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对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加以批评。

1965 年哈特撰写了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则在1969 年该书再版的时候回复了哈特的批评。

在这来来回回的相互争论中,他们彼此的观点都得到了升华并逐步走向系统化。

一、“哈富论战”的理论思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law as it is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law asit ought to be )的关系问题。

1.论战的启动论战的启动源于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在此文中,他回应了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误解,阐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在哈特看来,在五个最常被看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性命题中,他只承认“分离命题” 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

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

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

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我对法律的认识作为现当代中国的一名大学生,我感受到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而言,我国在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坚持依法治国。

要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我认为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我选修了周末的法律与社会课程。

在课堂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人完全是在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犯的罪,还有一些人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是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幕幕惨痛的教训摆在我的面前,下面举几个具体事例。

就拿非法拘禁罪来说。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案例中的一位毕业大学生因为怀疑附近几个辍学儿童偷了自己的爱犬,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几个儿童监禁在了自家的狗笼子里面,而且他没有将这些小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自己拷问。

其中一个孩子竟然被监禁长达七天之久,还好公安机关发现,将那个可怜的孩子解救。

很明显,这位青年犯了非法拘禁罪。

直到这位青年(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被警察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

这位青年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悔之晚矣,等待他的只能是将美好的青春埋葬在监狱里。

另一个典型事例是不作为罪。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案例中的男子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在女朋友生气喝下毒药奄奄一息之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而是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女朋友抢救无效死亡。

当女方家人控告这位青年见死不救时,这位青年才知道自己的“不作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收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造成这样的人生悲剧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社会造成的很大的损失,这使我这使我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决心。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

以下是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1《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

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

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法理学思考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法理学思考

“ 为什 么 ” 或“ 应该 是什 么” 的语 词 与符 号 , 构成 了
特定 社 区或 社 会 中人 们 关 于 “ 是” “ 非” 的根 据 与
判准 。与 之 协 调 , 人们则心安理 得 , 社 会 各 得 其 所; 与 之相 悖 , 则 会 引起公 众 的种种 不 适 与反 感 , 甚或 意 欲作些 变革 , 以期达 到新 的平衡 。 转 型期 的社 会 现 实 与公 众 道德 诉 求 之 间 , 常 常会 出现 不 同程 度 的错 位 与脱 节 。从 百 姓 到 职
问题 , 被 现实地 提 了出来 。

件, 刺激 着人 们 固有 的观 念 与价 值 。而 在较 为 严
重 的情形 下 , 则 会 对社 会 公 众 道德 的承 载极 限构

道德 诉求 法律 化 并 非解 决 道 德 困局 的 真
成 强烈 的 冲击 。小 悦悦 事 件 , 南京“ 彭 宇案 ” , 天
场, 从学 者到 官员 , 事 关道 德 的各 种各样 的生活事
制社 会 日渐下 滑 的社会 道 德 。从 而 , 道德 问题 可 否法 律化 , 道德 理念 、 原则 、 规范 , 或 公众 的道德诉 求 可否上 升到 国家立 法 的层 次 , 以及 在什 么性 的 情 形下 或者在 多 大程 度 上 可 以法 律 化 , 成 为一 个
第2 3 卷第4 期
2 0 1 3 年
济 南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o UR N AL OF U NⅣ E R S I T Y OF J I N A N(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V0 1 . 2 3 No. 4 201 3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理论的学科,其目的在于理解法律的起源、发展和目的,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研究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等问题。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对法律及其背后的原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通过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法律的本质则在于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性的特点,它能够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影响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

法律的作用在于解决冲突、维护权益和平衡利益,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和规范作用。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进一步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义务。

其次,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联系,二者都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又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目的。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它以制定和实施法律为手段,通过外部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准则和规范,它以内心的信仰和意愿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正义则是法律和道德的目标和追求,它在法律中体现为对公正和公平的要求,在道德中体现为对善恶和幸福的追求。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认识到法律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法律必须要与道德和正义相统一,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最后,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仅需要从法律本身出发,还需要考虑到社会背景、历史文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法律的解释方法和适用标准有多种多样,如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比较解释等。

这些方法和标准的运用需要在具体情境中加以权衡和选择,以达到公正、合理和稳定的目的。

同时,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往往会涉及到权威性和自由裁量的问题,需要权威机关或法官根据法律精神和价值判断来做出决策。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道德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道德

考点5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法与道德都起着规范⼈们⾏为的作⽤,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昆合的形态⽽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

但国家的实在法只是随着⼀定的条件的成就,如⽣产⼒的发展、⽣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语⾔⽂字的发达等等,才在⼀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由国家通过⼀定程序才产⽣。

(⼆)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要⼴泛得多。

⼀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多也由道德调整。

&考&试⼤$但也并⾮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的对象。

(三)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般地说,法律的内容⽐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们的义务,也规定⼈们的权利,⽽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致性作为条件。

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们的义务⽽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致性。

(四)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存在的,其成⽂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五)法律和道德实现的⽅式和⼿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量以及⼈们的⾃觉维护。

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们遵守。

(六)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

⽽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量。

例解 孙某早年与妻⼦吕某离婚,⼉⼦⼩强随吕某⽣活。

⼩强15岁时,其祖⽗去世,孙某让⼩强参加葬礼。

我眼中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我眼中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我眼中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法硕苏华伟作为一名研一的学生,我们已经学习了四年多的法律知识,同时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也有了自己的肤浅认识。

现在我就谈一谈自己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理解。

首先,我理解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最基本的是“职业伦理道德”,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有基本的职业操守。

在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工作广度和难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职业道德的建立,更显得紧迫和必要。

概话而言,基本的职业道德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行事,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其次,针对现在社会中存在法律与一般道德相冲突的问题,我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做到正确取舍。

在此,我也谈一下自己对发生在四川省的“第三者”受遗赠案的看法。

很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尽管从赠予的构成要件来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

但是它从根本上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但是,我不认同这一观点,因为在法律范畴内,当规则与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适用规则,只有当规则不能适用时才能考虑原则的采用。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适用不恰当!其实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法制条件不是很成熟尤其是受自古以来人情关系的影响的国家,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完全以法律为根据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新闻舆论的影响,像许霆案就是一个例子。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能也是基于这一考虑才做出如此的判决吧!所以,我认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第二个层面就是要做到以法律为根据,处理法律问题。

再次,我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道德要求是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做到公平公正。

何为“法律人”?“法律人”,是指高度信仰法治思想,持有深刻的法治理念,运用法律处理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追求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职业从业者。

法律职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立法者、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公证员等。

并非所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都可以被称为法律人。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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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律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在其详知的基础上了解其转化方式,并能预见转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此带动社会向前发展。

但近年来,见危不救、常回家看看等道德失范案件的出现,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新论战。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环境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

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

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

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

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

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
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

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

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伦理)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

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
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

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也是法律能够被被统治阶级严格遵守甚至信仰的过程。

因此,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1]。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一,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更倾向于守法过程。

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形成的,简单的说,法律就是道德的进化形式,所以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如何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立法过程。

而法律道德化是为了让人们更快更容易的接受法律的过程,是将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的过程,因此是守法的过程。

第二,
道德法律化体现的是法制,法律道德化体现的是法治。

法制又称为法律制度或以法而治,是一种成文的、不易改变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属于制度的范畴。

三、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方式(一)直接转化
法律原则中蕴含着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方式。

法律原则对法的创建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原则的直接转化如下:
1.道德规范与法律原则性能一样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一朵双生花,法律规则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但由于法律规则太过具体而导致应用系统过于僵硬灵活性不足。

此时就需要法律原则来弥补其漏洞和缺陷。

而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可以涵盖许多法律事项,但在具体应用方面太广而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出现困难,这就要有法律规则加以限制。

2.两则都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法律原则虽涉及到法律的方方面面,但是其相关的法律后果未做具体规定。

而道德规范也是如此,当人们有时候违反道德规范时,往
往只会遭受心灵的谴责而不接受法律的制裁。

由于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如此相似,因此两则之间可直接由日常生活中产生出道德观念,再由道德观念中提炼出道德规范或原则,然后将适应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或原则直接转化为法律原则。

(二)间接转化
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过程就是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再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道德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期的磨合和试炼,道德规范向法律规则转化的过程经历了拆分和整合两个阶段。

首先,道德要转化为法律,必须要具备法律所具有的特征。

在道德被具体化为具备法律特征的同时,其伦理性将会被逐渐磨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技术性的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

其次,光具备法律特征并不能构成法律规则,还必须具有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

因此需要把道德的各个部分进行技术性的具体化,并按其逻辑结构进行编排,排除有逻辑矛盾的法律规则,取其精华的法律规则罗列在法律条文中。

作者:高万霞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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