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
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
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
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
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
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的宗旨是服务于客户,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和职
业道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律所的律师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
隐私信息。
第三条,律所的律师必须秉公办事,不得为个人私利谋取不正
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所的律师必须尊重客户的意见,听取客户的建议,
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所的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不得违法操作,不得伪造证据,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操纵司法程序。
第六条,律所的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律所的声誉。
第七条,律所的律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参加法律培训,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律所的律师必须遵守律所的管理规定,服从律所的领
导安排,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律所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律所的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所的财务制度,不得挪用
律所的资金,不得收受客户的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第十条,律所的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不得触犯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
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律师执业资格在我国,律师是指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获得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
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是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先决条件。
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通过国家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操守等。
只有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才能在法律领域从事律师工作,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和代理。
二、律师职责和义务作为律师,身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律师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违背法庭裁决和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秩序。
其次,律师必须忠实履行委托,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此外,律师还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利益冲突,保持法律职业的独立性和尊严。
总之,律师的职责是服务于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首先,律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不得违法从事律师活动,不得违背法庭裁决和法律规定。
其次,律师必须尊重客户的意见和选择,服从客户的指示办理案件,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再次,律师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
此外,律师还必须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四、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管理是保证律师从业行为规范有序的重要环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律师协会定期举办职业培训和考核活动,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同时,律师协会还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和风气。
综上所述,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障律师从业行为规范有序的重要基础。
关于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入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树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通过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效能;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为搭建一流的便民政务平台,建设新型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制度保障。
二、六项制度的实施范围政务服务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三、六项制度的内容及要求(一)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政务服务中心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制度。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2.建立首问负责制应当遵循热情、便民原则,各项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3.适用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咨询、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类、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备案、登记(包括通过电话、网络的方式)。
4.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并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答复。
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及时将服务对象引荐到相应窗口进行办理,并与相应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收件回执制度。
律师法相关知识点
1.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参见《律师法》条2)(1)律师概念的演变[1]:国家法律工作者(原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3年12月《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司法)制度之一种,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机构和管理体制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
(2)律师制度的性质。
a,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
法律(司法)制度之一部,是国家为使其法得以很好实施的必要安排。
b,律师制度的阶级属性。
律师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大体可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两类。
(3)律师制度产生的国度:古罗马。
原因:a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b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c古罗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d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4)《律师法》的基本原则(见《律师法》条1、3):a遵守宪法和法律;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d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e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f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3.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工作时间。
1. 律所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中
午12:00至1:00为午休时间。
2.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律所不对外办公。
第二条,律师执业行为。
1.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
2. 律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
1. 律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存在
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2.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确保律所正常高效运转。
第四条,律所财务管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律所财务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第五条,律所安全保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障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
2. 律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
第六条,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律所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上为律所规章制度,凡在律所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律师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合法权益的行使,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定制度。
以下是六项基本的法定制度:1.律师职业注册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职业。
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律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并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注册制度通常包括律师的资格考试、执业准入要求和执业许可证的颁发等环节。
2.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律师专业独立性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这项制度包括事务所设立的条件、规模与组织结构、律师人数限制、执业行为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度:为了保证律师的职业操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各国普遍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度。
这些规范一般包括律师的不得违法、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执业廉洁制度、不得泄露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要求。
律师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执业限制或者其他法律制裁。
4.律师保护制度: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律师的秘密通信权、律师工作的保密性、律师的去职和遣散程序等。
这些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他们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无畏无惧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协会制度:律师协会是律师自组织的职业团体,为律师提供服务和维权。
律师协会的成立和运作受到法律保护,有泽任保护律师的权益、参与法律和推动司法公平等职能。
律师协会一般接受财政资金支持,负责律师的注册和监管,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6.律师法援制度:律师法援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律师法援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贫困人群的诉讼权利,使其能够平等地参与司法程序。
律师作为法援律师,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保证了贫困人群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五项制度八项纪律
1: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辩护代理“五项制度”一是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承办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本地发生的重大案件,如中央、省领导明确批示的案件,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极大、群众密切关注的案件,要及时向省厅、省律协报告。
对律师参与代理、辩护和处理的重大案件,各地应分阶段将律师工作情况向省厅、省律协进行专报。
对于掌握不准或有歧义的政策、法律问题,要及时向省厅、省律协请示。
二是重大案件辩护代理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制度。
凡是按照相关标准明确的重大案件,其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首先要经过律师事务所组织资深律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同时要报当地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研究把关,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监督。
辩护代理律师应自觉遵照确定的辩护代理意见,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擅自作出更改。
三是依法办案制度。
参与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要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曲解法律、规避法律,确保依法办案。
要加强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外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确保律师辩护代理不出问题。
四是保守案件秘密制度。
参与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露案情,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五是维护社会稳定制度。
积极做好委托人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把维护大局利益和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做到“三个决不允许”,确保正确发挥职能作用。
2: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辩护代理“八项纪律”一是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必须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管部门对本地发生的此类案件,也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省厅报告。
二是重大、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的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必须由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决定。
凡是本所律师承办的复杂、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经验丰富、资历较深的律师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律师实务答案
《律师实务》作业讲评责任教师:何岩2005.06.13【案例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律师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极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执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以规定律师的性质、任务、地位、职责、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并且在法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高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执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准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保护人制度:古罗马——“保护人”制度被认为律师制度的起源。
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被保护人的亲属朋友(僧侣贵族)陪同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的制度.律师实务:是指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
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具有法律意义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的业务活动。
分为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律师法律责任: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诉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诉讼活动。
律师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一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参加诉讼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实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
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内部管理,保障律所正常运作,保护律所律师及客户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所的法人代表为律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律所合伙人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律所管理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律所执行合伙人为具体管理负责人。
第三条律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专业道德,服务客户,遵循事实和法律真相,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条律所律师不得从事与律所业务无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与律所业务无关的礼品、款待及其他利益。
第五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所整体运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六条律所对律师的招聘应当根据律师的资质、专业背景和道德品行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律所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律所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金使用透明,账目清晰。
第八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诉讼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防范。
第十条律所应当定期组织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律师专业素养。
第二章律师职责及权利第十一条律师有权依法代理客户进行法律事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有权拒绝不道德、不合法的委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律师有义务对客户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勤勉尽责,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所规章制度,服从律所领导安排,积极为律所服务。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维护律师职业正面形象。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律所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律师有权参与律所管理,有义务协助律所营销和推广。
第三章律所内部管理架构第十九条律所设立律所管理委员会,负责律所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律所设立律所人事部门,负责律所律师的招聘、解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律所设立律所财务部门,负责律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律所设立律所业务部门,负责律所业务的推进和管理。
中国的律师制度(最新篇)
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下旧的律师制度后重新创立起来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这一规定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
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6个城市试行。
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以及组织机构作了规定。
到1957年,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专职律师共2500人,兼职律师有300多人。
1957年,受左的政治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受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完全被取消。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自1979年起,全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到各个县、区,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至80年代中期,律师执业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专职律师、兼职和特邀律师已具有一定规模;以刑事辩护为主导的律师的执业活动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在整体上得到全面恢复。
80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探索和改革的进程,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构及律师协会的支持下,以积极的姿态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改革尝试。
1993年,司法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结合前期改革实践,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
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录目录—-律师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 2 收案、结案办法 --------------------------------------------------- 3 档案管理办法 ----------------------------------------------------- 5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 8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10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 12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 19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 20 投诉查处办法 ---------------------------------------------------- 22 -—行政管理制度——------------------------------------------------- 24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 24 考勤规则 -------------------------------------------------------- 25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 28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 28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 30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 31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 32 ——财务管理制度——------------------------------------------------ 33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 33 财务管理办法 ---------------------------------------------------- 34 --公章管理制度—- --------------------------------------------------- 36 公章管理规定 ---------------------------------------------------- 36—-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纪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律师的考勤制度
律师的考勤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日常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律师上班、下班时间的规定,请假制度,加班制度等。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律师的考勤制度。
一、上班时间1. 律师每天上班时间为9:00-12:00,14:00-18: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息。
2. 律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做好上班准备工作。
3. 律师在上班期间,应保持手机静音,避免影响工作。
二、下班时间1. 律师每天下班时间为18:0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2. 律师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
三、请假制度1. 律师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 律师请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律师请假归来后,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上请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加班制度1. 律师加班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律师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 律师加班期间,应保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了事。
五、考勤记录1.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考勤记录表,记录律师每天的上班、下班时间,请假、加班等情况。
2. 律师应按时打卡,如实记录考勤情况。
如有漏打卡情况,应在当天内补卡。
3. 律师事务所每月对律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1. 律师违反考勤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 律师连续违反考勤制度,给予停职、解聘等处理。
3. 律师违反考勤制度,影响律师事务所正常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律师的考勤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律师的权益。
每位律师都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入职规章制度内容
律师入职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入职流程,维护职业操守,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
第三条律师在事务所入职前,需详细了解并遵守本规章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完善律师入职管理制度,确保律师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引导,帮助律师适应新工作环境,提升工作效率。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教育,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律师入职准备第八条律师在考虑加入某个律师事务所前,应当充分了解该事务所的背景、规模、业务范围等情况。
第九条律师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条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邀请面试时,应当按时到达,着装得体,表现得礼貌、自信。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通过面试考核后才能够正式入职,不得私自接受聘约。
第十二条律师在入职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律师入职管理第十四条律师入职后,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个人入职报告,明确入职日期、职位、工作内容等。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律师在工作中要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配合团队合作。
第十八条律师不得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符的行为,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律师如有擅自离职行为,应当提前向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事务所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四章律师入职考核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律师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怕困难,能够积极解决问题者,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社区律师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社区律师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社区律师的行为,维护社区秩序,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师的资格要求1. 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条件;2.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3. 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三条律师的行为规范1.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律师应当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3.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4. 律师应当热情服务当事人,认真处理案件,不得敷衍了事;5. 律师不得收受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四条律师的执业规范1. 律师应当依法办案,遵守法律程序,绝不为当事人做假证;2.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代理当事人;3. 律师应当保持中立,不得与当事人有不正当的利益关系;4.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守则,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第五条律师的服务态度1.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礼貌待人,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2. 律师应当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全力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3. 律师应当保持服务热情,时刻为当事人提供帮助;4. 律师应当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第六条律师的收费规定1. 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道,不得虚高;2. 律师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3. 律师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4. 律师应当对收费情况如实报告,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七条律师的考核评定1. 社区律师应当接受社区管理部门的考核评定;2. 考核评定主要包括律师的业务水平、服务态度、收费情况等方面;3. 考核评定结果作为社区律师继续执业的依据;4. 对于表现良好的律师将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律师将进行警告或其他处理。
第八条律师的惩罚措施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律师将进行处理,严重者取消律师资格;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律师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 对于不符合律师资格条件的律师将取消律师资格。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一、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应当立足法律,遵循法律原则,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公平公正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应当保证对律师的处理程序公平公正,确保每一位律师都能享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3. 独立自主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应当维护律师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保护律师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
4. 保密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应当保护律师的隐私权和客户的机密信息,确保律师的执业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5. 教育培训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应当重视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二、律师执业纪律管理的内容和要求1. 律师的基本职责。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律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客户,恪守职业操守,维护法律行业的良好形象。
2. 律师的守法意识。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律师具有良好的守法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绝不违反法律,绝不违背公心。
3. 律师的诚信承诺。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律师恪守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对客户和社会保持诚信,维护律师的专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4. 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律师绝对保密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5. 律师的诉讼代理。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中立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 律师的执业行为。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律师勤勉尽职,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不得干涉司法独立。
7. 律师的职业保障。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权利,防范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压力。
三、律师执业纪律管理的监督机制1. 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律师执业行为监督机制,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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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
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2、政治素质高。
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
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
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
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第二章利益冲突事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
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经委托人签发豁免函表示同意,本所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行为:(一)本所不同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二)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分别接受同一事务双方或多方委托。
第九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章利益冲突事项审查第十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一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章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第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正在办理的业务中有利益冲突事项,应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律师予以批评,并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