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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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

摘要

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公私交融的部门法,其所追求的价值是多元的。其中经济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之一,经济平等、经济效率的是实现必须以经济秩序为保障。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对于维护市场运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秩序的含义为切入口,论述了法的秩序价值,秩序相对于法的其他价值的作用和地位,进而论证了经济法的秩序规制的必然性、规制的何种秩序,秩序规制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最后阐述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协调。

关键词:秩序,法律秩序,经济法价值,经济法秩序

Abstract

Economic law, as a public-private blended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gover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achieves multifaceted value. The order in the economy is one of the most basic value, and economic equality, economic efficiency is achieved must being based on economic order for protection. The order rules functionality of Economic Law is significant to the maintenance of market regulation running and macro-economic control.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order, discussing the value of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relation about the role and status to the other value .Then proves the inevitability of economic order, and regulating which order, and the order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reflection of Economic Law. Finally explains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Economic Law of the order value and others.

Key Words: order,legal order,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the order of Economic Law

目录

1 法的秩序价值概述 (1)

1.1 法的价值 (1)

1.2 法的秩序价值 (2)

1.3 法的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3)

2 经济法规制秩序以及必然性 (3)

2.1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3)

2.2 经济法秩序规制的必然性 (3)

2.2.1 经济运行中市场调节的缺陷 (4)

2.2.2私法调解的局限性 (4)

3 经济法规制的秩序类型和体现 (5)

3.1 经济法对两种秩序的规制 (5)

3.1.1 市场规制秩序 (5)

3.1.2 宏观经济调控秩序 (5)

3.2 秩序价值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6)

3.2.1 经济立法中的体现(以《反垄断法》为例) (6)

3.2.2 经济法制度中的体现 (6)

3.2.3 经济法理论中的体现 (7)

4 秩序价值与经济法其他价值的协调 (8)

4.1 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协调的必要性 (8)

4.2 协调的原则和方法 (8)

4.2.1 利益平衡原则 (8)

4.2.2 比例原则协调法 (8)

5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1 法的秩序价值概述

1.1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人作为价值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以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以做出明确的价值评价。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

法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秩序几个方面。自由是法的价值的灵魂,凝结着人类对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崇高理想和无限追求,可以说自由是法的终极目的。效率是法的重要价值,它体现了在保障社会社会活动有序进行的同时促进社会的高效运转,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

1.2 法的秩序价值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人类社会有两种秩序,一是自然秩序,一是社会秩序。自然秩序是由自然界的规律表现出来的一切自然现象的发生、发展和运作的秩序;社会秩序是连接和维系人类社会关系的纽带。人类离不开也摆脱不了这两种秩序。自然秩序是以自然规律的调节实现其价值的。社会秩序则以社会发展规律的调节和人类的主观努力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其价值。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调节和社会主体的自觉努力,是社会秩序发生作用的基本途径。社会发展规律的调节和人类主观努力的结合,产生了一个广大的社会秩序网络。法律秩序在这个广大的社会秩序网络之中,是一个基本的环节。[2]

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一直以来被学者们予以重视,学者们对法的秩序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学者认为,秩序是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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