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
《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
《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
贿。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
《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
《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佣金是指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 报酬。” 与折扣、回扣不同: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 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买方给予的,也可 以是卖方给予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给予的。
____经营者承担贿赂行为责任的要件 1.职工或代理人实施的必须是职务行为 2.商业贿赂必须是代表单位实施的
如果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则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行为。
2、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目的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大多存在于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活动之中,贿赂 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排挤同业竞争者,使自己取得竞争 优势。
二、商业贿赂构成要件(法律特征)
1、主体要件:行贿人和受贿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 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 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人”=“经营者” 如何认定受贿主体呢?
• 注意:佣金或折扣无论哪一种都应该要入 账,明示,帐外暗中的给予都是非法的, 属于商业贿赂的手段!
商业贿赂的危害
•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 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反商业贿赂制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是指一种反对商业领域中行贿行为的法律制度。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以财物、礼品、娱乐等非法手段向他人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公正。具体来说,反商业贿赂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制定反贿赂法律:国家通过法律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标准和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追究性。
2. 建立反贿赂机构和机制:设立专门的反贿赂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和追究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举报渠道和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商业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提高打击商业贿赂的效果和力度。
4.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反贿赂管理机制,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和拒绝贿赂行为的能力。
5.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加强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商业贿赂问题的认识和警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贿赂行动。
通过建立健全的反商业贿赂制度,可以提高商业领域的诚信度和公平竞争程度,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减少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
度摘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
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商业贿赂行为管理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品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处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属于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率,还破坏了商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为了规范商业交往和促进经济发展,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经济责任。因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例如,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FCPA)旨在防止美国公司以及非美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贿赂行为,对此类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和惩罚。中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明确了行贿和受贿的相关罪名和惩罚。此外,各企业还应本着诚信原则自主制定反腐败管理制度,控制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
二、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公司的全球性问题。以下是几个非常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例。
1. 高盛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
2018年,高盛被指控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高盛的
前员工指控该公司为了获得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多次向马来西亚官员提供现金和泰国男子桑威生产的艺术品。这次案件旨在打击跨境商业贿赂行为,提醒公司注意商业交往的风险和诚信原则。
2. 三星电子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
2017年,三星电子的副会长李在镕被指控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以换取政治支持。李在镕被判有罪,被判处五年监禁,并被罚款20亿韩元(约合2940万美元)。这个案例提醒大公司在处理好关系时,必须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能违反法律。
3. 中石化案
2013年,中国石化在购买中海油油田时涉嫌行贿,向两名官员送出现金和银行卡。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中国石化被罚款1.5亿元。这是中国反贪斗争的一次胜利,也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和警示。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8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抗制。也就是说,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三种管制措施:民事管制、行政管制和刑法管制。前两者是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措施,规定的也比较具体。
第20条(民事)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贿赂_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商业活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表现形式、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
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第四条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服务、旅游、娱乐等直接或间接利益;
(二)为对方提供或承诺提供不正当的优惠政策、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三、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防范机制,包括:
(一)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三)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销售、财务等环节的管理;
(四)对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对商业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公司禁止以下行为:
(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给予公司员工贿赂;
(三)员工收受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贿赂;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治理和企业治理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其治理机制和管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贿赂的发生与否。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正常运转、提升其竞争力,并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建立一套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危害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金钱或其他财物形式向他人提供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并对企业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道德损失。
二、国有企业治理中商业贿赂的现状
国有企业在治理中往往存在着权力集中、监督不力、制度缺失、职责不清等问题,这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温床。国有企业中权力分配不合理、风险控制机制薄弱,使得某些管理者或职员滥用职权、侵吞公
款或纵容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另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不够透明,监督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掩盖和逍遥法外。
三、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性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定刑法和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减少和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这种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运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刑事合规制度具体包括:
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立法工作,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提高对商业贿赂现象的打击力度。
2. 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通过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财产来源和变动情况的监督,有效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探析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政策与法规
探析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政策与法规探析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政策与法规
2023年,商业贿赂成为全球范围内议论最多且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商业贿赂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中之重,因为它对于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为了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现象,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与法规。
法规一:刑法的严惩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的行为已被视为经济犯罪,因此各国刑法都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罪,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打击。2023年的法规趋势显示,各国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贿赂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罚力度,包括加大对商业贿赂罪的处罚标准和增加刑期。此外,针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个人罚款、财产刑罚的规定也更加具体和严格。
政策一:建立全球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
为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将采取更多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球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该平台将允许各国政府和执法机构分享和调取其他国家的商业贿赂信息,实现国际合作打击商业贿赂的无缝连接。同时,还将设立专门的国际商业贿赂调查机构,负责协调各国之间的合作,推动全球范围内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协调进行。
法规二:企业反贿赂合规制度的建立
在2018年之前,各国大多采取的是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追责打击。然而,随着对商业贿赂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2023年的法规将更加注重预防和整治工作。因此,各国政府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规
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反贿赂合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仅包括反贿赂政策和规程的建立,还包括对企业内部反贿赂机构和流程的规定。此外,企业还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反贿赂合规制度的执行、调查内部举报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理等工作。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应当包括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我国刑法在规制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及刑罚设置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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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是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的重要内容,正确认识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制范围、缺陷并加以完善,是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前提。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领域中发生的贿赂犯罪行为,包括行贿和受贿。目前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是我们重点防治对象。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依贿赂主体不同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为主体的贿赂犯罪,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为主体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有些学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仅限于前一类,笔者不敢苟同。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参与商业活动,或者参与对商业活动的管理、监督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他们在商业活动和对商业活动的管理中,利用职权行贿受贿,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无疑也应属于商业贿赂犯罪。
另一方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也不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有些行为人实施与商业活动无关的贿赂行为,虽然可以构成本罪,但不属于商业贿赂,如公司内部人员为晋升高级职务或者公司外部人员为进入公司就职而行贿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行贿者而言,可以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对受贿者而言,可以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但都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特别是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构成本罪主体已不限于“公司、企业的人员”,因而有些根本不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如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福利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其贿赂行为可能与商业活动完全无关,也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因此,把商业贿赂犯罪等同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甚至主张将《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改称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都是不适当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2.“ 以(为)销售或购买商品”作为商业贿赂 的目的
该界定对商业贿赂的目的限制过窄。 ( 1 )忽视了销售或购买之外其他的交易形式
,如租赁、提供服务、商标使用权许可等
( 2 )传统上认为不属于商业领域的贿赂行为 ,一旦具有商业性质,就属于以获取经济利益 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中发生的贿赂行为认 定为商业贿赂,
商 业 贿 赂 在 商 业 活 动 的 各 个 领 域 都 有 出 现 。 集 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 、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六大领域。金融领域 也开始出现。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 2013 年8 月15日至11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包括商业 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行动,要以医药 购销、医疗服务、择校升学等关乎民众切身利益 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严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 商业贿赂行为。
比 如 医 药 回 扣 问 题 。 常 州 某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的 体
检中心为承揽劳务用工体检业务,获得竞争优势
,与辖区内数十家职业介绍所及个别企业招工负 责人达成口头协议,从体检费中拿出约 20% 付给 对方,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1 月当事人共收取 体检费 1184066 元,在账外暗中以现金方式支付 回扣 239504 元。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友咨询:
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有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也有不得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补充: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如果是商事主体为了⾃⼰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的,是商业贿赂罪,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百六⼗三条公司、企业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六⼗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精心整理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企数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
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
(1996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十六章 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认定合法附赠与非法附赠时应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以所附赠品量的大小决定是否应当予 以干预,在法律没有就赠品的量作出具体规定 的情况下,可依据主交易的大小、商业惯例以 及多数人的一般判断标准来决定是否已超出 “小额”,只有附赠超出小额范围才进入下一 步审查。 第二步,比照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对超出小 额范围的附赠进行认定。既然将违法的附赠视 为商业贿赂行为,那么就应当依照商业贿赂的 构成要件对特定的附赠行为进行审查,符合构 成要件的以商业贿赂论处,否则,则不能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
附赠有以下特征:
(1)附赠在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是交易中的一 方经营者单方无偿向交易相对人提供现金或者物品 的行为。 (2)附赠是附随于交易这一主行为的从行为,没有 交易就没有附赠。 (3)附赠的主体是交易者,赠与方和受赠方属于交 易的双方,是交易者之间的赠与行为,这与民事上 一般的赠与主体极为广泛有所不同。 (4)附赠是公开进行的。赠与方依据交易的数量或 者价格确定给予赠品的条件,符合条件者即可提供 赠品,这不同于商业贿赂的隐性特征。 (5)附赠是为了促成或获取交易机会,争取竞争优 势,是一种竞争策略或者促销手段
典型案例
美国司法部诉德普诊断品(天 津)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概况
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 暂行规定 》 1981年《经济合同法》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 非法利益的通知 》 1994年的《公司法》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结过去经济立法的基 础上,不仅对商业贿赂从一般意义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而且还具体规定了我国商业贿赂的典型表现形态以及与 相关经济现象的法律界限等,成为规制我国商业贿赂的 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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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四、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1)中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现象依然存在,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2)市场供求失衡。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3)部分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现阶段,有些公用企业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与供货方串通,大量获取回扣,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4)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五、中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1.刑事立法方面。中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目前,中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2.行政立法方面。1996年11月起施行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这个规章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措施。
3.经济立法方面。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
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4.国际法方面。中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六、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
(1)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3)是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4)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1.完善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