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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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

二、商业贿赂构成要件(法律特征)
1、主体要件:行贿人和受贿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 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 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人”=“经营者” 如何认定受贿主体呢?
• 注意:佣金或折扣无论哪一种都应该要入 账,明示,帐外暗中的给予都是非法的, 属于商业贿赂的手段!
商业贿赂的危害
•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 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 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 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
案例2: 老王儿子今年高考,老王为求保险,请当地教 委主任吃饭,希望在成绩不理想情况下,提档时能够 优先录取自己儿子。席间,老王送出2万元,教委主任 答应帮忙。老王儿子后来成为高考状元,如愿上了北 大,教委主任也并未出力。(收钱,但不用办事)
案例:如何认定法律中的“贿赂”
案例3: 老张系某市人民医院院长,已接近退休年龄,在任最后3 年,一直非常“关照”某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也一直想有所表示, 老王说,“我现在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拿你们的钱,就算受贿, 而你们也算行贿,为了保护我,也保护你们,等我退休再说 吧。”3年后,老张正式退休,医药公司送他一辆汽车,外加现 金若干,老张坦然接受。(事后收钱)
系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贿赂行为应如何界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取商业贿赂 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优势 ? 3 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是给付财物或提供
其他利益 ? 4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是一 种典型的、违反效能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多个方面:
? 首先,商业贿赂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 常运行
? 附赠有以下特征:
? (1)附赠在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是交易中的一 方经营者单方无偿向交易相对人提供现金或者物品 的行为。
? (2)附赠是附随于交易这一主行为的从行为,没有 交易就没有附赠。
? (3)附赠的主体是交易者,赠与方和受赠方属于交 易的双方,是交易者之间的赠与行为,这与民事上 一般的赠与主体极为广泛有所不同。
二、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 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 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 账。”
? 商业受贿是相对于商业行贿而言的。对于商业贿赂 来说,从行贿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行贿,从受贿 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受贿
? 商业受贿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性质
? 从构成要件上看,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有许多共同 之处
典型案例
?美国司法部诉德普诊断品(天 津)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 行为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 给付利益以竞争为目的,即旨在通过向受贿 人给付利益,为自己或某个第三人争得交易 机会或改善交易条件,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 的市场地位;其次,行为人给付利益旨在同 受贿人达成“不法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 交换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属于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率,还破坏了商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为了规范商业交往和促进经济发展,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经济责任。

因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例如,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FCPA)旨在防止美国公司以及非美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贿赂行为,对此类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中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明确了行贿和受贿的相关罪名和惩罚。

此外,各企业还应本着诚信原则自主制定反腐败管理制度,控制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

二、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公司的全球性问题。

以下是几个非常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例。

1. 高盛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2018年,高盛被指控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

高盛的前员工指控该公司为了获得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多次向马来西亚官员提供现金和泰国男子桑威生产的艺术品。

这次案件旨在打击跨境商业贿赂行为,提醒公司注意商业交往的风险和诚信原则。

2. 三星电子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2017年,三星电子的副会长李在镕被指控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以换取政治支持。

李在镕被判有罪,被判处五年监禁,并被罚款20亿韩元(约合2940万美元)。

这个案例提醒大公司在处理好关系时,必须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能违反法律。

3. 中石化案2013年,中国石化在购买中海油油田时涉嫌行贿,向两名官员送出现金和银行卡。

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中国石化被罚款1.5亿元。

这是中国反贪斗争的一次胜利,也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和警示。

三、结论商业贿赂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各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包括:(一)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条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主体第五条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单位犯商业贿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七条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客体: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四)主观方面:故意。

第八条商业贿赂罪的数额标准如下:(一)个人行贿或者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行贿或者单位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行贿或者受贿的。

第四章犯罪形态第九条商业贿赂犯罪形态包括:(一)预备犯;(二)未遂犯;(三)中止犯;(四)既遂犯。

第十条商业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一)行贿人已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受贿人已经接受或者承诺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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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贿赂形式
其他商业贿赂形式包括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车辆 等财产;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 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
这些商业贿赂形式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需要针对 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03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受贿罪
表现形式。
在商业贿赂中,礼品赠送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03
因此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旅游接待
旅游接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免费 或以较低价格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服务的行 为。
旅游接待通常包括接待旅游、组织旅游、出国 旅游等表现形式。
在商业贿赂中,旅游接待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 一种表现形式,因此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规范 和监管。
加强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形式和处罚措施,为治 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基础。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治,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恶 劣的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公正司法
加强司法公正性,保障司法独立性,防止权力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商业贿赂治理提 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05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国际商业贿赂案例
案例一
国际航空航天展览会(IAF)受贿案。在 2007年的国际航空航天展览会上,美国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向IAF官员行贿超过 300万美元,以获取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 合同。该案最终导致该公司被罚款超过1 亿美元,并被禁止参与美国国防部主导的 武器系统竞标。
VS
案例二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 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 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

商业贿赂_规章制度

商业贿赂_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商业活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表现形式、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第四条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服务、旅游、娱乐等直接或间接利益;(二)为对方提供或承诺提供不正当的优惠政策、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四)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三、防范措施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防范机制,包括:(一)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二)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三)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销售、财务等环节的管理;(四)对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经营;(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对商业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公司禁止以下行为:(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给予公司员工贿赂;(三)员工收受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贿赂;(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将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正当的佣金支付与不正当佣金支付的边界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发 生 在 经 营 者 与 中 间 人 之 间 , 并 且只能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人支付;如果中间人 向买方或卖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之间支付,有 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支 付 给 具 有 合 法 中 介 资 格 的 中 间 人;如果不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而进行该项服务, 其收入不属于合法佣金,向不合法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正 当 的 佣 金 支 付 方 式 是 公 开 明 示 的 并 如 实 入 账 ;如果支付方式是“帐外暗中”,即使中间人具 有合法资格,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以明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按一定比例从总价款 中扣除,和支付价款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 方式。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 折扣
联系
区别
发生主

都表现为让利 交易主
(将交易所得 体或者
的一部分给付 一有关
相对人)
人员之
间 交易主
体之间
支付方式 性质
账外 暗中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友咨询: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律师解答: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有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也有不得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补充: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商业贿赂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包括送礼、请客、行贿、佣金、回扣、接受贵宾待遇等。

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常常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一方通过行贿来获取不应得的商业机会时,就会扭曲市场经济规律,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

这不仅伤害了公平经营的企业,也对整个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

2.非法利益交换:商业贿赂是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利益交换。

行贿者通过给予贿赂来获取其中一种权益或利益,被行贿者则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独立判断和公正决策。

这种非法利益交换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破坏了商业道德和公共利益。

3.潜在危害: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着潜在的危害。

首先,商业贿赂容易导致贪污和腐败的蔓延。

当权者接受贿赂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在公共资源分配中偏袒行贿者,进而导致资源的集中和私利化。

其次,商业贿赂也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阻碍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益,最终损害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

在各个国家,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也有一些差异。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立法特点:1. 美国:美国是商业贿赂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主要立法依据为《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

该法律对美国公民、美国公司以及涉及美元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都适用。

FCPA规定禁止行贿和接受贿赂,违反者将面临刑事和民事处罚。

2. 英国:英国通过《2024年反贿赂法》(UK Bribery Act 2024)来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该法律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商业贿赂,禁止行贿和接受贿赂。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合理的防贿赂措施,以确保公司的管理层不参与商业贿赂活动。

总结来说,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交换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

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来打击商业贿赂,以维护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环境。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后果(3篇)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影响对方在商业活动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的行为。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点:1. 目的性: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不正当性: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利益性:商业贿赂行为涉及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 侵害性: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 直接贿赂:直接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金钱、物品、服务等。

2. 间接贿赂:通过中间人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商等。

3. 回扣:在交易过程中,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回扣。

4. 暗扣:在交易过程中,以现金或者其他形式给予对方暗中的利益。

5. 慰问费、礼品:在特定场合,以慰问、礼品等形式给予对方利益。

6. 职务消费: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给予对方利益。

7. 其他形式:包括旅游、娱乐、培训等。

四、商业贿赂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 民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三)经济立法方面。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四)国际法方面。

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三、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商业贿赂现象也日渐泛滥,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

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届定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从完善《刑法》方面看,应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鉴于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将其安置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

对于受贿人而言,2016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商业贿路行为是商品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的法律内涵与特征知何界定,我国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及产生原因有哪些,直接关系到法律怎样规制。

在此基拙上,捉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意见。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社会可谓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和行为。

鉴于商业贿赂对商品经济社会的危害性,从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给予法律规制。

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if=,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帐。

”这是我国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

为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切实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公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具体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特别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商业贿赂也呈现愈演愈烈和形式更多样,说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迫在眉捷。

本文结合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实各种表现与特征,出现原因与存在土壤的分析,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建议,仅供参考。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个体公司,同时也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为了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并加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特别关注三个案例以加深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向他人提供钱财、性质相当于货币的物品、福利、服务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以获取事业上的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限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人也可以从事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都遭到禁止,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制定打击商业贿赂的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规制定各国政府在法律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多数情况下这些规定涵盖了行为的辨别标准、表述和惩罚。

2.禁止原则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地被普遍禁止,且充分说明,该行为受到法律制约,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非法的惩罚。

3.惩罚措施商业贿赂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事情出现后,相关行为人将面临信誉破坏、罚款、企业解散等严厉的惩罚措施。

许多国家制定了法规,是否销售一桶糖的罚款可能将达到如四百万美元之类的惩罚。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反商业行贿法规。

案例分析1.高盛贿赂案2010年,高盛公司为获得利比亚国家基金投资2000万美元,向国家基金会向性贿赂500万美元,案件曝光后高盛被罚款3500万美元。

此案引起了全球对商业贿赂的关注,高盛公司也遭到了严重的信誉损失。

2.大众汽车贿赂案2015年,大众汽车公司因尝试降低汽车废气排放,向美国空气质量管理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违反环境法规。

在查证过程中,大众汽车集团老板被逮捕,并在五个月后辞职。

该企业不得不支付218亿美元的罚金,并接受州政府之间的得不到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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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

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

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

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四、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1)中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

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现象依然存在,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2)市场供求失衡。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

(3)部分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现阶段,有些公用企业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与供货方串通,大量获取回扣,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4)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五、中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1.刑事立法方面。

中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目前,中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2.行政立法方面。

1996年11月起施行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

这个规章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措施。

3.经济立法方面。

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

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
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4.国际法方面。

中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六、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
(1)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3)是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

(4)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1.完善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

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界定
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2.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

对于受处罚的对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同等处罚,如果只注重对其中一方的处罚,则很难达到治理效果。

其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然而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所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仅对其作出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足以起到处罚作用,因此应增加处罚额度,以到达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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