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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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目录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 1 2 3 4 5 颁布单位 国家、省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法律法规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地税发〔2008〕100号 青地税发[2008]116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青地税函〔2009〕47号 6 7 18 19 三 1 2 3 4 5 6 7 8 四 1 2 3 4 5 6 7 8 颁布单位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操作 青岛地税 国建税务总局 中税协 中税协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解读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解读1.doc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解读2.doc 相关解读\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2009.5.28.pdf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htm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政策20问-好.docx 相关解读\房地产老总必知的二十个土地增值税问题.htm 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汇总.docx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之企业自查ppt.ppt 青地税发〔2008〕153 国税发〔2007〕132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地税发〔2010〕105号 青财源〔2010〕2号、公告2011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docx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手册(1).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要点-市南区内部.doc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htm 青岛土地增值税率变化.docx 2011年第7号 2011年第1号 青地税函[2008]23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文号 文件内容 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doc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qd.htm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青地税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青地税发〔2008〕70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税款缴纳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

二、土地等级范围的确定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1、一级地(单位税额:24元/平方米)第一片:西起朝城路,沿费县路-沿铁路线-北京路-即墨路-济宁路-安徽路-广西路-龙口路-大学路-莱阳路-文登路-香港西路-延安三路-江西路-香港中路-台湾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中山路、湖北路、湖南路、太平路、八大关、东海路、闽江路、南京路南端、珠海路等区片。

第二片:北起顺兴路,沿辽宁路-宁海路-登州路-延安一路-延安路-桑梓路-丰盛路-台东八路-大名路-营口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台东一路、台东三路、台东六路、利群商厦、当代商城等区片。

2、二级地(单位税额:14元/平方米)第一片:西起团岛一路,沿台西一路-磁山路-费县路-朝城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八大峡区片。

第二片:南与一级地共界,西沿铁路线-上海路-德平路-包头路-铁山路-长山路-青海路-昌乐路-沾化路-诸城路-利津路-长春路-延安三路-宁夏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玉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出台的主要内容
明确玉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范围。

(一)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青地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47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沿用1998年确定的土地等级。

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的东移,以及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等原因,致使市内四区的部分地段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

去年9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从今年起,按市政府调整的市内四区土地等级范围,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二、执行日期。

新调整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此次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

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组织好今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为今后征管工作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青地税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05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按照工作程序实施规范的清算申报工作,对确需核定征收的,应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三控一促”是指在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施行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源头监控源头监控,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和过程监控,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一节项目管理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项目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项目管理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纳税人在未取得由主管地税机关作出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结论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5%。

2.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3.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3%。

4.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预征率为5%。

纳税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背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各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确定,尚未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

同时经调研落实,《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不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需要。

根据《办法》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明确。

二、《公告》对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的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了明确,即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政(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政(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公平税负,优化税收秩序和环境,现就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产,以及单位转让各类存量房地产,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存量房地产是指纳税人通过购买或自建方式取得,并已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地产。

二、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对于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整,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照不同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一)采用重置成本评估方式的,纳税人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且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方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二)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条款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条款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9.2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十一)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对于同一张完税凭证属于多个开发项目缴纳税金的,应当在完税凭证上注明清算项目缴纳的税金金额;
(十二)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当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十三)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资料。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第三节 清算申报受理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预征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10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清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你(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结果如下:
1.该项目房地产转让收入为元。

2.核定征收率为 %。

3.经核定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三个工作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如不服本通知,应按照本通知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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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10﹞105号
【发文日期】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
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
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按照工作程序实施规范的清算申报工作,对确需核定征收的,应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快清算进度,提高清算质效,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常态化。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和要求,对以往年度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清算工作,应在今年10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新项目,确保年内依法清算;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并及时组织项目清算应补税款的入库工作。

要摸清辖区内应清算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合理调配力量,推行专业化清算,组织好、落实好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质量和效果;要认真总结上半年的清算工作,查找不足,研究部署下半年的清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推进清算工作,不断地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确保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

市局将对各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考核等。

附件:调整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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