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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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

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

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6项(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业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作用的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及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省建筑业协会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其他不便于计算面积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单位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三)申报工程通过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将有显著成效。

(四)三年内可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特大型项目除外)。

(五)申报项目已列入企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计划。

第五条每年5月至6月为示范工程申报时间。

建筑业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按立项条件向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申报示范工程。

申报示范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一);(二)示范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

第六条经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审定的创建示范工程项目,同时择优推荐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一)立项备案阶段: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1.云南省: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海南省《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3.江苏省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安徽省200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将实施,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9]89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安装时产生矛盾,安装前业主委员会要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相关事宜。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

设计单位要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八、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 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 竣工验收。 十、各设区市、县(市)应在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十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民用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术落实到位,形成制度,抓出成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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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08〕611 号 日期: 2008-10-13 00:00
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八、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 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 竣工验收。 十、各设区市、县(市)应在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十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民用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术落实到位,形成制度,抓出成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海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年度应用面积完成六成

海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年度应用面积完成六成

海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年度应用面积完成六成
新浪地产作者:吉羽2011/9/16 13:46:24新浪地产官方微博
提要:9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截止8月底,海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已完成400万平方米,占年度计划的60%。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9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截止8月底,海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已完成400万平方米,占年度计划的60%。

据介绍,为实现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低碳技术为特征的建筑体系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太阳能热水系统扩大应用,2010年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通过资金补助和面积补偿的方式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

今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各市县分解下达66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任务,全力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

出台实施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实施细则、全省大型宾馆酒店建筑用能定额等试行规定、建设领域科技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措施细则等,加快技术产品推广,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及建设科技创新。

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目前已完成年度计划的六成,基本实现阶段性预期目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志宏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围绕实现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督促2010年度示范项目完成验收,出台《海南省建筑节能条例》,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完成进度任务量,引进国内知名企业在海南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开展城市照明节能,加大新节能产品示范力度,积极推动公厕应用太阳能照明技术,全面加快推进建筑节
能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市建〔2009〕28号)发布时间:2009/2/25 9:30:00 浏览次数:2173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处【字号:大中小】各县(市)建设局,涿州市开发区建设局,白沟·温泉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未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施工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要求,并应有计算书。

施工图文件应当包括:总说明部分应有太阳能系统专篇,详细说明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位置、管道竖井、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建标标备[2009]43号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你站《关于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琼建定函[2009]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其中,同意第3.2.7、3.2.11(6)、3.5.2、4.4.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5、3.2.8、3.2.12(1、2、3)、3.2.13(3)、3.3.7、4.4.6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3.4、3.3.5、4.5.14(2、3、4)、5.3.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1.0.5 建议修改为:1.0.5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应经审查合格后施工。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

3.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其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2.8 建议修改为:3.2.8 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围护结构(如嵌入墙体部位)时,太阳能集热器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防火、保温隔热的功能要求。

3.2.11 坡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6 太阳能集热器顺坡安装在坡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台)风及抗震等功能;3.2.12(1、2、3)建议修改为:3.2.12 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上部无飘板的凸阳台(露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2 装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3 作为阳台栏板的太阳能集热器,则本身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强(台)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

海口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应用分析

海口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应用分析

海口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应用分析作者:张逊宝宁传科吴庆辉史芳虎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2年第4期张逊宝宁传科吴庆辉史芳虎(雅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绿色建筑研发中心海南海口 570125)摘要:根据海口市的气象数据,依据《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08)对海口市的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稳定度进行评价,进而分析海口适合采用的太阳能应用技术。

1980~2009年期间,海口市太阳能总辐射平均值为4858MJ/(m2·a),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970小时。

经过评估,海口市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属于三类地区,资源丰富区,稳定程度属于不稳定。

关键词:太阳能资源评估中图分类号:TK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2(a)-0125-021 海口气候特征海口市地处热带北缘,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特征是四季不分明,夏无酷热,冬无严寒,年平均气温高;干季、雨季明显,冬春干旱,夏秋多雨,多热带气旋;光、热、水资源丰富,风、旱、寒等气候灾害频繁。

海口雨量充足,全年降雨量1500~2500mm;年平均气温22.5~25.6℃,极端最高气温28.9℃,极端最低气温2.8℃;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1%。

2 海口市太阳能资源评估2.1 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依据《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08),对海口市太阳能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稳定程度进行评估。

2.1.1 数据来源依据海口市的典型气象年逐时数据《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及《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相关资料,对海口市的太阳能资源进行评估。

2.1.2 数据结果对典型数据进行分析,海口市全年平均太阳能辐射总量为4858MJ/m2,即1349kWh/m2,评价日照时数为1970h。

根据《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1980~2009年)的数据统计结果,得到海口市1980~2009年逐年月平均太阳总辐射量如图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琼建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琼建科[2010]10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现就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施工验收阶段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思想认识我省自2003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新建建筑执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率在98%以上,但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比例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发放建筑节能宣传资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

同时,加大对本辖区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企业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为我省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为下一步实现我省绿色建筑打好基础。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制度在施工验收阶段的落实(一)加强施工报建管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和我厅的有关要求,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继续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图审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省政府第227号令第三条补充说明

对省政府第227号令第三条补充说明

对省政府第227号令第三条补充说明《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极大地加快了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促进了我省节能减排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问题,2010年10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就应用中反映较大的条文进行研讨,并重点对太阳能设置范围的第三条作出补充说明,以更好地指导、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第(一)款: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12层是指住宅部分,当以居住建筑为主的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等层数超过12层而住宅部分在12层以下(含12层)时,仍应按照本款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款: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本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定难度,尤其对高层、超高层酒店、宾馆,热水用量很大,而建筑屋层面积较小,能安装太阳能集热板的有效面积更少,太阳能热水量不能满足酒店、宾馆的全部热水,热水系统需要另行设计第二热源。

使得热水系统设计复杂、运行管理难度大,鉴于此,经与专家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建议对本款中的“高层公共建筑”进行区别对待,当“高层公共建筑”层顶有效太阳能集热面积所产热水量小于全楼设计热水量的1∕3时,可不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避免故意减小建筑屋顶有效太阳能集热面积和太阳能热水产量,规定屋顶有效太阳能集热面积应大于等于屋顶总面积的50﹪,海口、三亚地区的按每平米太阳能集热面积60℃热水产水量分别为62.5L和73.5L,其余地区按照当地纬度内插求解。

具体计算详附件。

当高层宾馆裙房屋顶适合布置太阳能集热板且有一定面积时,建议在裙房屋面积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裙房热水供应或其他热水系统的预热装置。

对第三条中“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不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经批准”是指经过温泉地热开采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对于按第二款修正意见执行而没有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在报送施工图审图中心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热水系统设计计算书,经审图中心组织5名(含)以上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表格及工作总结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建科函[2015]88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表格及工作总结的通知(琼建科函〔2015〕887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了解各市县(含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今年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情况,现将报送2015年度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表格及工作总结通知如下。

一、施工报建项目、已建成使用项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请各市县(含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2015年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报建项目、至今已建成使用项目、近年来获得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填写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请各图审机构统计2015年审查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情况,填写附件4。

请以上各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将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和附件表格(可在我厅网站本文通知附件中下载)报送我厅。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林崇钦;联系电话(传真):65343591。

表格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jstsjc@。

附件:1. 2015年1月-12月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报建项目汇总数量和清单2. 已建成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汇总数量和清单3. 省财政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汇总数量和清单4. 2015年1月-12月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图审查项目汇总数量和清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21日附件12015年1月-12月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报建项目汇总数量和清单(市/县/地区)报送单位(盖章):统计时间:年月日附件2已建成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汇总数量和清单(市/县/地区)报送单位(盖章):统计时间:年月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琼建科函[2011]236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琼建科函[2011]23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太阳能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推进我省国际旅游岛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促进节能减排,现将申报我省2011年度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示范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投资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二)建设资金已落实,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既有建筑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未享受建筑面积补偿;(四)能在申报示范项目之日起一年内基本完成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一)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公文);(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三)相关附件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性文件,既有建筑还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以上附件材料原件核验后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4份,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附电子光盘一张)。

(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厅。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检查表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检查表
6、集热器排污管的设置位置及排水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阀门的类型、材质、管径大小、接口方式、公称压力等级、水流方向、启闭方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操作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密闭性试验,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8、管道补偿器、温度传感器、水表、膨胀罐等附件的类型、管径大小、接口方式、公称压力等级、安装方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更换。
3、控制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
(六)





1、通过检查系统管路图,考虑所有材料的最不利情况,确保可能发生的最高温度不超过有关材料的最高允许温度。(该条内容为必备)
2、当采用释放系统热水的方法时,其定温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动作应符合设定要求,热水应稳妥排放,不得对屋面产生渗漏、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
附件1:
海南省太阳能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
专家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3、设计单位出具的天面荷载变更验算证明材料;
4、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出具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
5、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当采用过热保护电路的差动定温器,在允许温度范围内,温控器的控制误差应保持不变,控制误差的检验应至少需要对整个运行范围内的低、中、高三组不同的温度进行检验。
专家组签字:检查日期:
2、基础顶面的地脚螺栓、预埋件、支座、支架、支架焊接处应涂防腐材料并妥善保护。
3、管道穿过屋面时,管道根部穿出屋面的周围应做好防水,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4、管道支、吊、托架的材质、型号规格、形式、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防水、防腐措施。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科技、国土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海南地域条件的太阳能建筑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建筑应用产品(系统)的检测认证、技术认定和市场准入办法,定期发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具第十二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是否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纳入民用建筑规划报建设计方案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

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型号、规格、标准、使用方法、维第二十四条在既有民用建筑上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方案的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系统设计方案,不得使用和实施。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附件1:项目编号: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项目起止年限申报时间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填写说明一、封面(一)项目编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统一编号;(二)申报单位是指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承担单位。

(三)项目起止年限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时间,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0.03.01-2012.03.01”。

二、工程基本情况(一)在建筑面积一栏的填写中,申报项目为住宅建筑,应在“居住”一栏中填写“XXX”万m2,“公建”一栏中不用填写;申报建筑类型为“居住/公建”,应在“居住”和“公建”栏中分别填写相应的建筑面积;(二)“总建筑面积”指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应用面积”指所申报项目在施工的建筑面积中运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部分所占面积,分为居住部分和公建部分。

具体填写方法同上;(三)“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的计算结果一致。

(四)“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是否达到或超过建筑节能标准,达到节能50%标准还是超过50%标准;三、项目进展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建设前期工作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征地,规划,报建。

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准备,设备、工程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

4.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

5.竣工验收阶段。

四、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报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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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琼建设[2006]2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院、施工图审图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太阳能产品经销和工程安装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我省太阳能资源优势,发展节能建筑,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决定在全省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组织领导。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匮乏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能源的需求量日益增长,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并开始威胁到国家安全。

民用建筑是能耗的大户,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不仅可节约大量能源,同时也提高人民生活的舒适度。

我省地理纬度低,大气洁净,透明度好,年均气温高,太阳辐射强度大,太阳能资源丰富,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以降低建筑对电能、石化能源的消耗。

目前,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的应用存在规模小、设计施工与管理水平低、服务缺位等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工作落到实处,达到节约能源,提高生活水平的目的。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和宾馆酒店,应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同时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鼓励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三、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和宾馆酒店不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建筑中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由该建筑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建筑设计的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给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等国
家技术标准。

专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设计文件,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布局合理,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对应当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而未进行太阳能利用专项设计,又没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可以计入建筑节能降耗总量。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维修单位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专业资质,太阳能安装工应持有《太阳能工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维修企业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过程中,造成建筑结构破坏的,负责维修恢复,并担负技术经济责任。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允许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应用在建筑工程上。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

八、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九、实行太阳能产品重点推广应用制度。

凡通过省建设科技委组织专家论证,性能好,质量优良的太阳能产品,由省建设厅发给海南省太阳能产品重点推广应用证书,在全省重点推广应用。

为了鼓励太阳能技术的应用,省建设厅决定将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生态小区等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优先给予评奖。

十、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技术。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贯彻国家节能政策,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认真执行《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ECS84-96)、《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CECS85-96)等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探索研究高效、安全、耐久、建筑构件型太阳能集热器及太阳能电池板的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海南省太阳能应用水平,推动海南太阳能事业的发展。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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