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本法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处罚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严肃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环境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污染、破
坏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后,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
第九条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以证据确凿、充分、合法为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听证、勘验、查验、抽样监测等方法进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一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有明确的依据,依据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违法程度和处罚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业、关闭停业、责令整改、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现代环境科学概论第11章 环境管理与法
污染物控制技术标准 —— 对污染物控制措施加以规定, 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辅助标准 —— 生产、设计、管理人员执法的具体技术措施 —— 根据排放标准要求, 对燃料、原料、生产工艺、治理技术、排污设施的 具体技术规定 方法标准
—— 为统一环境保护中的试验、检验、分析、采样、统计、计算、 测定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作用 ——保证环境保护顺利开展 ——推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特点 科学性 综合性 共同性 适用范围 按法律定义——环境:人类生活环境 各种自然要素
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声环境按功能划分五类 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应分0 ~ 4级 声污染厂(场)界标准分Ⅰ ~ Ⅳ级
基本原则 利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利于生态平衡、人体健康 利于资源保护和利用 利于经济发展 利于国际接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利于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质量标准 —— 以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为目标, 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允许含量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 各类环境标准的核心和依据 —— 环境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南、监督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3096—93
行政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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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如下四种: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制裁: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环境保护法》第44条又规定了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其中情节不很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不仅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约束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一、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损害赔偿责任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污染源要求损害赔偿。污染源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的恢复、修复和补偿费用。
2. 行政责任
行政部门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留、有期徒刑等处罚措施,旨在通过刑事手段严惩环境犯罪。
二、自然资源保护责任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自然资源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自然资源的损害和破坏,相关主体应当承担法定的保护责任。
1. 保护区责任
自然保护区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对于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公民和法人应当尊重保护区的管理规定,严禁破坏和侵害自然资源。违反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矿产资源责任
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开发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行政法
环境行政法
《环境行政法》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公民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律。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措施、环境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对环境保护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评估机构、环境管理机构等,并要求这些机构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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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活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在行政监督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环境监管与执法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三)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公开和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类型
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检查、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12.26
【实施日期】1989.12.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分析
案例分析
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 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 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 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 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 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 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 口井被油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 职工白玉林、李帛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闷 响
百度文库
行政处分除了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内 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行政处罚则只适用于违反 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 定,行政处分又是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情节 较重”的有关责任人员科处的。
行政处罚是对法人、组织或公民,其中有的处罚形 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行政处 分则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形式,行政处 罚包括罚款、停业、关闭等形式。 行政处分不服者,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 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对行政处罚不服 者既可寻求行政救济(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寻求司 法救济(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 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 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 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 准限额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 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A.故意
B.过失
C.轻率
D.故意或过失
2.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A.是
B.不是
C.由法官自由裁量是或不是
D.没有明确规定是或不是
3.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规定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
B.20%
C.25%
D.30%
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环境行政诉讼应适用()的诉讼时效。
A.15日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6.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谓()。
A.牵连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混合责任原则
7.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应更多的采用()责任形式。
A.补偿性
B报复性
C.预防性
D.混合性
8.环境行政处理的性质是()。
A.行政命令
B.调解
C.裁决
D.和解
9.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二十年
10.下列关于“罚款”、“罚金”和“赔偿金”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罚款属行政制裁,罚金属刑罚
B.罚金和赔偿金与损失等额
C.罚金和赔偿一般是上缴国库
D.法人的赔偿金都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二、多项选择题
1.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行为的违法性
B.行为人的过错
C.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D.行为的危害后果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具有法律效果和震慑力。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行调查和采集证据,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等方式,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法运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取证、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
判断。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
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
第九条对于存在争议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复核。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环境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者几种联合实施: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限制或者停产停业;
(四)罚款;
(五)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一章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1)
第十一章: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构成 通过本次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资源民 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环境资源民事责 任的构成及免责事由。 重点难点: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构成及免 责事由。
第一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通常分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环境资 源民事责任包括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资源 的民事责任两大类,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 (我国《水土保持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除外)与一 般民事责任大体相同,本章主要介绍污染环境资源的 民事责任,简称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环境民事责任是因污染环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它 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又 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责任的特性,往往在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中加以特别规定。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条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案例分析一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 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 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 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 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 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 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 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 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 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 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 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 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 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 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 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 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 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 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 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 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 种收购特许证》
《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33条第1款规定,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 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 业,并于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原告不服,拒不搬 迁,并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城建环 保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的处罚决定。 问:1、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 2、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3、行政处分的程序
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证据
会议讨论,允许处分人申辩,处分结论允许签注意见 上级批准生效
通知本人 通知本人 并记入档案 并记入档案
10日内或1月内复 议或申诉
(二)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国家行 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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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如下四种: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制裁: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环境保护法》第44条又规定了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其中情节不很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12.26
•【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施行日期】1989.12.26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责任
1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2
环境保护法(1989年)
•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作为受案范围?刘工 超诉北京市环保局抽象行政行为案.doc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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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范围的发展2
• 对相邻权的侵害能否做扩大解释. • 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是否包括 潜在的影响?
环境行政责任
36
环境行政诉讼时效
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不服环境管理机关作出 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时,向法院提出 环境行政诉讼的时间期限.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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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 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 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 制裁。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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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陕西省旬阳县环境监管失职案陕 西省旬阳县环境监管失职案.doc
环境行政责任主体包括
环境行政责任主体包括
篇一: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述
(一)概念、特征
(二)分类
(三)构成要件
二、环境行政制裁
(一)环境行政处分
(二)环境行政处罚
三、环境行政复议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概念
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违法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
1、主体方面: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客体方面:环境行政法
律关系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甲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3、内容方面: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
环境行政主体责任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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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冶炼厂是上市公司中金岭南(000060.SZ)下属企 业,是广东大型铅锌冶炼企业。该厂拥有两套冶炼 生产系统,冶炼生产能力为年产精铅锌24万吨,产 品包括电铅、精锌、镉锭等。
第十一章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依照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的关 系来理解: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 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 律后果。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 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 人违法。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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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履行法定的义务。 3.接受行政处罚。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5.赔偿损失。
第三节 环境行政制裁
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 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的具体表现形式。
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 称为环境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可以细分 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 法行政和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 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 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此次事故引起中国政府各级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家环保 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已亲率环保、城市、供水、卫生、农业 等领域的十四位专家赶往英德,并汇合广东省有关部门在 英德成立了北江水污染处理总指挥部,指挥事故处理工作 。广东省省长黄华22日也从广州赶往英德,副省长许德立 也结束在外国的访问提前赶回。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 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 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 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 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 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 必要条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 据。
(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 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 行政责任。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 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 式。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不等于环境行政制裁。 环境行政制裁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中的一部分。
一、环境行政处分
(一)环境行政处分概念 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
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 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 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 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1.事实上的错误。 2.法律上的错误。
3.程序上的错误。 4.行政越权。
5.滥用职权。
6.行政失职。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 违法行为的方式
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3.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责任。
二、公务员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 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 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 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 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 质性要件。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 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 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 性要件。
(二)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 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 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 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 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 育效果的,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 管理秩序的侵害。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的种类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的种类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 责任的种类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
和追究原则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 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 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 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 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 国家机关来追究。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共六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 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案例分析:广东北江水域镉污染事故
红色的 矿水在 大宝山 矿区的 山谷中 穿过
2005年12月16日,粤北北江流域发生一起企业违法 超标排放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北江下游韶关、 清远、英德三个城市的饮用水受到威胁,部分城市 自来水供应已经停止。